(正式)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正式)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正式)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规发[2011]5号

—————————————————————————————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你们按照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现代农业装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第五条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六条区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安全检查、报废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工作。

区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街道农机管理机构中明确专职人员,对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牌证管理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区农机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购买使用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大棚卷帘机、微耕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享受财政补贴购置的有关农业机械,应当向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备案。

办理农业机械牌证和备案,应当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证明和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凭证。

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取得牌证,以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定期审验。

第十二条逐步将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扩大补贴险种。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章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挂车应当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或者安装标志灯,并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号牌应当字样端正、字迹清晰。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操作与准驾机类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的疾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使用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对在田间、场院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街道农机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区安监、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

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违规驾驶、操作行为,

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验农业机械牌证及有关操作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前,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二十二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区农机监理机构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处理,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

等道路外停放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向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第六章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区、街两级财政分别设立与辖区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数量,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纳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各街道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2份

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016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篇 第1篇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农机”建设,减少各类农机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市农机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宣传贯彻落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以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牌率、持证率、检审率”为抓手,切实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水平,以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为载体,切实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主要工作目标 1、全市农机系统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火灾事故。 2、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4、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形成档案资料。 5、认真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 三、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l—3月份) 市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充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调整完善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修订完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广泛深入宣传《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精心组织第十四个“农机安全宣传月”活动;认真做好重大节日期间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确保重大节日期间的农机安全;协调工商、安监、交警、质监等部门继续开展春季农机打假活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 2、第二阶段(4—10月份) 市局与安监、交警、交通、消防等部门加强协调,紧密结合“三夏”、“三秋”工作实际,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活动,努力提高“三率”。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标语、展板、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健全完善“三夏”、“三秋”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三夏”、“三秋”农机安全生产。积极参加省、市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技术教育培训班,组织农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认真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打造一支拉得出、开得动、救援快、处理好的应急救援队伍。 3、第三阶段(11—12月份) 市局与安监、交警等部门联合开展冬、春季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乡村道路、重大作业场所,严厉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脱检拼装、超限超载等现象,最大限度地提高专项整治效果。安排部署全市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考核,积极做好迎接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指导,认真做好全年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举措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芳草湖农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每年与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履行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农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条英买力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一)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分工负责,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每季适时对各村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组织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全年组织二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督促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杜绝安全工作走过场不扎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大喇叭开展农机安全宣传;要求各村每年组织两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农机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播放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片;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每半年到中小学上农机安全教育课一次;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给广大农机手和群众看一部农机安全(交通安全)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手送一本“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讲座”。经常深入村、田间、场院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应急管理科普常识等宣传教育。 第四条农机安全检查制度 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经常组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田间、场院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排查农机事故隐患,并动员督促机手及时办理农业机械入户登记、按时参加年检、购买强险与参加驾驶培训、安全学习等。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农机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具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牌证、外挂、违法载人载客、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利用农业生产农时特点,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月、创建“平安农机”等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乡镇、村、田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特制定本规程。 2、凡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3、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作业。 4、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5、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2)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3)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或操作位置; (4)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用踏板操纵离合器、制动器、转向等机构的农业机械; (5)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6、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机容整洁,并按农业机械技术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保养和保管。 7、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启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有无润滑油和冷却水,并按规定添加; (2)二行程汽油机,在燃油中应按规定比例加入机油润滑; (3)检查和添加燃油时,严禁烟火; (4)检查轮胎外表及内部气压应符合规定; (5)变速杆、动力输出手柄须放在空挡位置; (6)液压悬挂系统分配器手柄,整体式须放在“下降”位置;分置式、半分置式须放在“中立”位置; 8、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的启动 (1)手摇启动时须五指并拢,紧握摇把; (2)电动机启动时,预热器使用每次不得超过40秒; (3)电动机启动每次不得超过技术文件规定的时间,两次间歇不少于2分钟,连续三次启动不着火,应查明原因再启动; (4)不准无冷却水启动; 9、电动机作动力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应遵守农村安全用电规定,严禁裸线送电; (2)用电设备须有可靠的接地; (3)停止作业后,应关闭总电源。 10、拖拉机和农用动力机械固定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水冷却发动机启动后,必须低速空转预温,待水温升至60℃后方可负荷作业;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

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857-68 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与 建议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现了从委托管理到授权管理的跨越式过渡,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但新的形势也对农机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着更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面对机遇和挑战,不断集思广益,开拓进取,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 当前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1. 1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责权不对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上道路拖拉机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

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年度审验这些源头管理职能,缺乏必要的上道路监督检查、违章处罚、事故处理和行政许可监督的权利,造成了许可实施与对许可活动监督的脱节,缺乏有效的自主监管力度,难以有效地对农机实施监督管理,而事实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肩负着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权责不对等,给农机监理机构行使职权带来诸多问题。 1. 2 政策、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将安全监理定位于相当公安车管所的角色,与机动车安全管理具有相同的工作要求,却没有明确的管理手段,加之农机监理脱装、执法范围的缩小、转移,特别是监管手段的弱化,给农机监理带来了困难,使农机监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增加了难度,挫伤了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1. 3 职责和体制不对称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具备和符合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条件,而目前是体制不顺、性质不清,有参照公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

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职责及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职责 及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主管全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本县拖拉机、各种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核发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号牌等项工作;参与处理重大农机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通报典型事故,统计上报农机事故。 二、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的申请和考试; (4)其他涉及拖拉机/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相关业务。 三、服务流程 驾驶操作人员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相应业务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设置的岗位进行,即登记审核岗→检验审验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四、岗位设置

农机监理站设立综合性的监理服务大厅,大厅按业务需要设置如下岗位:①业务领导岗;②拖拉机/收割机业务管理岗;③驾驶员业务管理岗;④牌证管理岗;⑤收费管理岗。 各监理中队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如下岗位:①安全执法检查岗;②牌证管理岗;③收费管理岗 五、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六、服务承诺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简便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办理农机申报登记领取号牌,车检合格,手续齐备无误,当日发给号牌,2个工作日发给行驶证。农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大型拖拉机培训班40天完成,小型拖拉机培训班20天完成,培训结束考试合格2个工作日发给驾驶证。农机安全监理站随时为机手办理检审手续。“三夏”、“三秋”农忙季节,可提供上门服务。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实用版

YF-ED-J427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实用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xx烟叶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xx县xx烟叶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使用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严格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守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合作社农机管理人员组织贯彻,榛子乡农机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凡参加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熟悉有关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不准穿有碍安全操作的服装参加作业,系好钮扣、扎紧衣袖,妇女需戴工作帽,发辫不得外露。 第六条对投入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先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农用动力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投入作业; 1、机组的安装不牢固或不正确; 2、主传动皮带与其他传动部件无可靠的安全防护罩;

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06.11 湖南农机 HUNAN A GRICUL TU RAL MACHIN ER Y 收稿日期:2006-09-01 作者简介:丁一鸣(1960-  )江苏南通人,汉族,江苏省南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所长。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丁一鸣 (江苏省南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江苏南通226006)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S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06)11-0010-02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明确了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现了从委托管理到授权管理的跨越式过渡,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但新的形势也对农机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着更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面对机遇和挑战,不断集思广益,开拓进取,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 当前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1.1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责权不对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对上道路拖拉机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年度审验这些源头管理职能,缺乏必要的上道路监督检查、违章处罚、事故处理和行政许可监督的权利,造成了许可实施与对许可活动监督的脱节,缺乏有效的自主监管力度,难以有效地对农机实施监督管理,而事实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肩负着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权责不对等,给农机监理机构行使职权带来诸多问题。1.2 政策、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将安全监理定位于相当公安车管所的角色,与机动车安全管理具有相同的工作要求,却没有明确的管理手段,加之农机监理脱装、执法范围的缩小、转移,特别是监管手段的弱化,给农机监理带来了困难,使农机监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增加了难度,挫伤了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1.3 职责和体制不对称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具备和符合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条件,而目前是体制不顺、性质不清,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的,现有的体制缺乏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必须依靠收取规费维持发展,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的交叉,无法保障执法的公正公平。1.4 农机监管难度大,事故隐患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乡村道路监管权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交警因警力不足,不可能对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农机监理部门有管理力量但无权监管,安全监管本该加强的乡村道路反而出现了真空,拖拉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超速超载和违章载人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增多,直接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5 规费锐减,经费无保障,严重影响到农机安 全监理事业的发展 江苏省南通市农机监理所均为行政管理型的事业单位,除市所为财政全额拨款外,其余6个县级监理所均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财政实行收支全额预算,财政年初下达全年预算执收任务,并按照监理所人员编制和正常事业运转经费,控制全年支出指标。监理所全年正常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在保证完成财政下达的执收指标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施,否则欠收部分将从支出指标中扣除。2004年全市监理系统规费收入299万元。2005年随着国家相关扶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机监理 1

农业机械之安全管理探究(新版)

农业机械之安全管理探究(新 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33

农业机械之安全管理探究(新版) 摘要:就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期为农机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农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是稳定民心、稳定大局的产业[1]。农业机械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轻农民群众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高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机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稳定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头等大事,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农机发展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在农机作业领域,围绕耕地作业、收获作业、播种作业,由人畜力田间耕作方式向干旱地铺膜保水保墒、滴灌渗灌施水抗旱、保护性耕作等机械化作业方向迈进,由粮田作业向有固定障碍物的果园等多产业进行机械作业生产方向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向多种农作物品种精细加工方向迈进。在农业机械动力领域,机械由低功率向大功率方向发展。在作业生产环境条件许可下,群众积极购买或更新使用新型的农业机械,机具种类、数量随着农民群众经济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善也在不断的增多[2]。 2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机安全管 理工作的矛盾日益凸现。在农机安全监督方面,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措施缺乏力度,新机手技术水平普遍低下,群众安全意识较低,致使 农机事故频繁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机械的作业形式呈多样性发展,农机拥有量也逐年增

农机安全监理

农机安全监理站职能 一、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列》和《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二、进行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实施农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 三、组织进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年检、年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农业机械的初次检验和驾驶员考核,办理农业机械报户、变更、异动、转籍、报废手续及驾驶员报考、实习转正、异动、转籍手续。 五、协助搞好驾驶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六、负责勘察、鉴定、处理农机事故。 七、负责向省、地农机监理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重大农机事故。 八、负责农机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和夏收安全防火检查,调解农机作业质量纠纷。 九、负责农机监理规费的收缴工作。 一十、承办上级农机监理机关和农机局交办的其它工作。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探究 20多年来,新疆自治区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握农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重点,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源头管理,深入开展各项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田检路查力度,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全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2006年,全区在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45万多台,应检39.9万多台,实检36万多台,检验率91%,上牌率99%。在册驾驶操作人员35万多人,持证率90%。全区共发生农机事故68起,死亡41人,重伤36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29万元,与2005年相比,农机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下降18%和57.4%,事故起数、重伤人数上升1.5%和71.4%。 一、全区农机监理机构的运行、发展和完善 新疆自治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随着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产生并逐步发展的。1984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根据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自治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批复》(新编字〔1984〕135号),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于1984年正式成立。随着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体系和网络建设日趋完善,工作不断创新,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农机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建立健全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020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文档2篇

2020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文档2篇 Summary document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su pervision in 2020

2020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 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 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本文档根 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 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 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20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文档 2、篇章2:农机安全监理员个人工作总结文档 篇章1:2020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文档 XX年,我们着重以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为主,同 时在复杂的环境中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宣传等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农机工作以安全预防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为契机,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

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使全县农机安全工作在困境中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一、加强培训学习,规范工作言行 根据农机局的统一部署,我们参加了全体成员进行的为期限两天的业务技能培训,而后监理执法中队又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了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道交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两个工作规范,同时对如何更好地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进行了广泛讨论、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对安全检查车配上农业部统一的标识和行风监督电话,执法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展示了农机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注重宣传教育,服务广大机手 1、春节期间的检查、宣传活动 每年一度的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我们都积极参与,xxxx年初的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更不例外,我们安排工作人员,有黄站长带队,出人出车,积极参与,同时在春季乡镇庙会期间我们积极和各乡镇政府联系,开展庙会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检查活动,在双涧、马集、岳坊等镇,我们设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标准版)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机化局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 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 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 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 应用。 第二章产品鉴定、销售、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

第七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提供信息。 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 件。 第九条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 跟踪生产实验,并及时公布实验结果。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 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 和推广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 务工作。 第十三条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的 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 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对策探究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对策探究 1农业机械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各地农业机械化迅速发展起来,各种中小型农机具在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广大农户中普及开来,清涧县贫困落后的状况也有所改变,全县现共有11家小型农业企业、将近700个农民合作社、100多个家庭农场;在这些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的带动与促引下,农业产业化不断提高。一些小型农机具被广大农户所接受,使清涧县农业机械化水平也明显提高。然而,清涧县属于山区地形,农机使用的地理环境多为山路,地势陡峭、狭窄,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随着新操作人员不断增多,而操作技能、熟悉程度、管理水平、维修能力不能随着提高,给农机具安全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因而提高农机操作人员技术水平是农机发展的关键问题。农机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清涧县农业机械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1农机管理体系不完善。清涧县农机基础管理建设起步较晚,农业机械方面的管理不到位,管理体系怒健全等。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只设在县城,而且维修点仅有几处,乡镇上并没有设立管理机构,个人维修机构只有一两处,维修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差强人意。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带来很多不便。1.2农机使用人员综合技术水平较低。随着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转移,大量青壮劳动力进城务工,留在农村务农的基本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他们文化水平不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接受新事物、新知识能力较弱;缺少较强的法律政策意识。只凭经验操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1]。 2农业机械的有效管理对策 2.1强化农机安全管理职能。首先,《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指出,要不定期检验农机机械安全性能,对检验不合格的要实行强制报废措施。为避免过了报废期的农机继续投入生产,要尽快建立废旧农机收购站,政府与农机生产企业要联合监督并扶持废旧农机收购站,确保废旧农机收购站能够在社会上立足。此外,国家也要给予交回废旧农机的农民一定的金额补贴,通过相关政策措施的引导,从真正意义上实行对农机的报废,让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得以改变,促使农民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增强农机安全使用的认识水平,为农机的安全运转提供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正 式版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xx烟叶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xx县xx烟叶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使用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严格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守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合作社农机管理人员组织贯彻,榛子乡农机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凡参加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熟悉有关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不准穿有碍安全操作的服装参加作业,系好钮扣、扎紧衣袖,妇女需戴工作帽,发辫不得外露。 第六条对投入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先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农用动力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投入作业; 1、机组的安装不牢固或不正确; 2、主传动皮带与其他传动部件无可靠的安全防护罩;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8)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经贸、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