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试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内容摘要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且犯罪年龄低龄化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所注目。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于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也符合社会现实。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其内容不仅仅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展开。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进行研析,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从宽处罚

目录

前言 (1)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1)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1)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4)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4)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5)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6)

(四)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必要性 (7)

三、从宽处罚原则的内涵 (8)

(一)“应当”的含义 (8)

(二)“从轻”处罚的含义 (9)

(三)“减轻”处罚的含义 (9)

四、从宽处罚原则在我国应用的情况 (10)

(一)在减刑方面的体现 (10)

(二)在缓刑方面的体现 (10)

(三)在假释方面的体现 (11)

(四)在累犯方面的体现 (12)

五、从宽处罚原则在应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 (13)

(一)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13)

(二)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差别 (14)

(三)未成年从宽处罚情节与其他从宽或从严情节在案件中并存的情况 (14)

(四)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5)

(五)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 (16)

结语 (17)

参考资料 (18)

致谢 (20)

试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前言

1985年在意大利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道路”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同年11月29日经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批准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此规则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准则,其目的是在于建立未成年人人权的最低规范,并且对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进行指导。可见,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都已关注,并注意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皆有特殊原则。我国政府亦参加、批准了“北京规则”,在刑事司法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原则均作出了法律性的规定。例如,对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等。

我国从建国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有研究,只是当时的主流观点将未成年人归类于青少年,都以青少年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了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以未成年人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才盛行起来。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从宽处罚原则。笔者的写作思路比较简单,即先写出未成年人的概念及他们的责任能力,再简单说说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及他们犯罪的原因。由于他们与成年人有着不同的身心特点,应采用特殊原则,从而引出从宽处罚原则。然后就是从宽处罚原则在刑法中应用的情况,最后再阐述笔者自己的几个观点,即在应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笔者写这篇论文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尽上绵薄之力。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在很多国家中常常与少年通用,在法律上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是与成年人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

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可见,在我国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很明确,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刑法》第262条规定:“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观念产生于旧派自由意志说,后又有新派对之进行修正。对责任能力本质的理解,是以对责任的理解为前提的。按照旧派理论,以自由意志为根据,认为人有去恶从善的自由意志,如果违反这一意志,施行违法行为,则其行为应受道义的评判,应负道义上的责任。然而自由意志并非每个人都具有,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辨别其行为价值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能产生责任问题,此种能力即为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般而言,生活在人类社会的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其知识1后文引用的法律未直接写出是哪国法律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杨春洗、杨敦先、郭自立:《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和智力发展就达到了相当成熟程度,因而就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其中也可能由于年龄、生理功能丧失、患精神疾病等原因而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程度,所以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大小之分。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言,我们假定其他方面都正常,年龄不同,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程度就不同。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大小程度与年龄紧密相关。3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各国刑事立法往往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传统等等不同情况作若干阶段划分。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一是四分法,即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及刑事成年四个时期;二是三分法,即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三个时期;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和刑事成年时期;四是绝对刑事责任和刑事成年时期。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的一些有益经验,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及完全刑事责任四个时期。相应地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也是四分法:

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14周岁为标志,作为有无刑事责任的界限。我国刑法对年龄的计算采用周年计算。14周岁是一个法律界限,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只差几天,无论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儿童,属于年幼时期,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他们如果作出危害社会的事情,主要是因为年幼无知和是非观念不清的表现。对此,应该对他们加强教育,正面引导,不能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第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杀人、强奸、放火、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4,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已经

3由于本文的重点不在此处,以免影响本文的写作,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就不再论述。

4投毒罪已由刑法修正案(三)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具有了一定认识能力和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的行为。5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能让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承担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有一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毕竟还未成年,思想还未完全成熟,比较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但是,他们的可塑造性比较大,容易接受改造,因而对他们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就是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和少年的犯罪。6这是少数学者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其一,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中,我国习惯将未满14周岁的人称为儿童。其二,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7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

青少年一词虽在我国法律中有提及,但未作出明确表述和界定。在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这一年龄段的人。而未成年人是与成年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篇),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6王德祥:《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问题》,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79年第三期。

7赵秉志:《刑法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人相对应的一个术语,一般是指尚未进入成年期的人。8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与青少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同样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少年犯罪也是意义不同的两个术语。未成年人犯罪是刑法上与成年人犯罪相对应得一个术语,而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学上的一个术语,两者不能混同。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才是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由于整个经济环境的改变,青少年犯罪加速成长,特别是沿海地区。从80年代初抓获的作案人员来看,14—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高达70%—80%9,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占60%左右。到了90年代,青少年犯罪犯罪人数从36万猛增到82万10,而未成年人犯罪高达70%。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始终高发。以重庆市为例,上世纪80年代,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率占全部犯罪的80%人左右,进入90年代,该比例下降为59%。近5年来,该比例下降为49%。30年来,青少年犯罪比例下降了30个百分点,青少年犯罪总体上得到了控制。但是,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1998年的1178人上升到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为108%。17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更是严重。(图表一)

人数比例(单位:%)

年龄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53 12 89 3.2 0.6 3.6 14—16周

504 645 426 30.8 36 14.1 16—17周

1080 1136 1954 66 63.4 82.3 17—18周

(图表一)

8由于未成年人的概念上文已经阐述,这里就不再细说。

9参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年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

10周克庸:《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青少年心理压力加大的原因》,载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4月刊,第15—18页。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立能力不强,易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特殊时期,且他们多数还处在初中和高中的学生时代,正面临着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这一时段的未成年人逐步开始融入社会,他们内心渴望接触新的事物,并希望被社会认可和接纳。但是,这一时段的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未完全发育成熟,尚未形成完整的人格,他们自我意识强烈,自尊心易受挫,意志较为薄弱,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良文化影响下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环境不佳,亲情关爱不足,对未成年健康成长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家庭是个人教育的第一场所,也是最重要的场所之一,因此,家庭教育环境不佳成为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11首先,不适当的家庭教育方法容易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家庭视子女为“皇上”,物质上有求必应,行为上百依百顺;有些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对他们管教过于苛刻;有些家庭对子女不管不问,把教育孩子的重任全部推给学校,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式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负面的影响。其次,“问题家庭”也容易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家庭家风不正,成长与其中的未成年子女难免会受到侵蚀,道德品质出现问题;还有些家庭长期处于“战争”状态,成长于这样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长期无人照顾,无人监管,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可能性更高。第三,外来务工家庭有限的教育条件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一种情况是父母到外地打工、经商,把孩子留在原籍,成长于这样家庭的孩子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监管,很容易迷失方向,出现问题。第二种情况是随父母一起到外地,这种未成年子女受户籍制度的限制,大多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甚至容易受歧视。由于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匮乏,在外部条件的引诱下,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都道路。

3、部分学校过于重视应试教育,教育方法不够完备,使得未成年人缺少正确的学校教育

11曾赟、孔一:《犯罪原因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学校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学校教育不到位,也会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2首先,有些学校教育目标不够科学,过于重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工作。其次,部分学校对法制教育不够重视。这些学校很少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青少年自己又不重视这方面的学习,因而,一些青少年缺少是非观念与法律意识,容易误入歧途。第三,部分学校和老师的教育方法有待改进。一些老师在教育学习落后和调皮学生时,批评教育过多,鼓励教育过少,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致使一些学生厌学、逃学。一些学校对“问题学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甚至将他们推向社会,开除了学籍。在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下,这些未成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对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不到位,也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首先,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出现贫富分化,一种“向钱看”的错误观念冲击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使未成年人尚未完全成型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使之对物质和金钱产生崇拜,并对贫富产生反感和歧视。为满足虚荣心,一些未成年人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其次,一些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一些媒体对暴力、色情的过度渲染,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模板。第三,政府对闲散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控制力度不够。

(四)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他们的理智欠缺,意志薄弱,当遇到外界不良诱惑时,往往容易感情冲动,难以抵制诱惑。未成年人有着与成年人不一样的身心特征,他们的可塑性比较大,容易接受改造。我们必须积极的分析问题,帮助他们走出误区,而不能将他们推向我们的对立面。他们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逐步形成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时期,正处在从未成年向成年

12张小虎:《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8页。

人转变的时期,只要父母、学校、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好好指引,就能避免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世界观和人生观也开始逐步形成。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变化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如果教育不当或者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既不能像年幼无知的儿童不给予任何惩罚,又不能一律地给予等同于成年犯罪人的惩罚,而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体意识和心理状态的成熟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规律,从社会保卫的客观要求出发,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制定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很多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罚原则。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为重点。

三、从宽处罚原则的内涵

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点而确定的,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时,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原则。13正确理解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正确执行该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主要是正确把握“应当”、“从轻”、“减轻”的含义。

(一)“应当”的含义

这一原则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允许有例外。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与成年人罪犯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犯罪人要比照成年人罪犯的处罚应13高眳暄:《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原则是一条刚性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不管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无提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身份,法庭在裁决时都应在量刑上注意到这一点。

(二)“从轻”处罚的含义

所谓“从轻”处罚,根据现行1997年《刑法》第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比没有未成年这一情节的成年人罪犯所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法定幅度”是指具体犯罪内部每一罪行单位的法定刑。14如果一种犯罪某一罪行单位或者只有一个罪行单位的法定刑是单一刑种时,则该刑种的法定幅度就是从轻处罚比照的范围。例如,《刑法》236条第1款的强奸罪,其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就在3到10年中(包括3年、10年)从轻处罚。如果一种犯罪某一罪行单位或者只有一个罪行单位的某种犯罪有几个刑种,如《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则从轻可以表现为同一刑种的从轻处罚,判处1年有期徒刑;也可以不同刑种的从轻处罚,判处管制或者拘役。

(三)“减轻”处罚的含义

所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最低刑期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既可以在同一刑种不同刑度减轻,也可以减为法定刑内没有的另一种更轻的刑种。例如,《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既可以判处不满3年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管制或者拘役。

14高眳暄:《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另外,必须注意一点,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仍应当遵照该发条量刑处理。15

四、从宽处罚原则在我国应用的情况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有很多从宽处罚的原则,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未成年犯罪分子也严格适用的从宽处罚原则。由于篇幅的问题,本文仅对刑法总则的几个方面,即减刑、缓刑、假释、累犯四个方面来阐述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情况。

(一)在减刑方面的体现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用减轻其刑罚的制度。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将重的刑种减为轻的刑种,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将较长刑期减为较短刑期,如将12年有期徒刑减为10年有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相应缩短。

(二)在缓刑方面的体现

通俗的说,缓刑是指判处一定的刑罚而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不执行的制度。现代刑法学通常认为,缓刑制度起源于1870年前后在美国波士顿对少年犯罪暂停执

15高眳暄:《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行刑罚的实践,后来才逐步推广适用于一般犯罪人。16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缓刑有三个条件: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必须不是累犯;三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从总体上看,效果是非常好的,它不仅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同时更有利于对失足人员的教育,体现了刑罚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这一立法精神。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如果可以适用缓刑,无论从打击犯罪,还是从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来说应该都是非常有利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97年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诠释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规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确认,其中犯罪情节较轻,不是单从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上判断的,还应包括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的有过失犯罪、自首犯、非侵犯人身的犯罪、可以免除刑罚而未免除的犯罪、犯罪人有需要抚养家庭成员的、少年犯或有一定精神障碍者等等。17随着非监禁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犯罪较轻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羁押,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未成年罪犯的“二次污染”。

(三)在假释方面的体现

在现代刑法学的意义上,假释是一种有条件提前释放在押犯罪人的制度。现代假释制度的建立,一般认为是主张教育与改造目的刑法论的产物。18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16王世洲:《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页。

17王世洲:《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

18王世洲:《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页。

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服刑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宽大政策,对于激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特点是提前解除对犯罪分子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第二,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司法机关才能考察并正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确定对其是否适用假释。第三,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度放宽。

(四)在累犯方面的体现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在现代刑法中,累犯是作为量刑中从重情节使用的。19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种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相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间再犯上述任一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相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这意味着未成年罪犯在前次犯罪后任何时候再有犯罪行为也不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后次犯罪还在18周岁以前,在量刑时仍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未成年罪犯不构成一般累犯,结合《刑法》第66条和第356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

19王世洲:《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

会性质组织犯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罪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不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或赦免,在任何时间再犯毒品犯罪仍然从重处罚。20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准确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五、从宽处罚原则在应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

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还符合社会现实。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其内容不仅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展开和完善,笔者通过研究与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由于近年来犯罪人低龄化现象日益严重,有学者认为应该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其理由主要是21:第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实表明,我国已出现犯罪低龄的趋势;第二,把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该为13周岁,有利于教育、改造、拯救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违法少年;第三,从世界范围来看,有的国家把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规定为已满12周岁、10周岁,有的甚至规定为已满7周岁的。因而我国把负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由已满14周岁下降一点,并非“标新立异”,并非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笔者亦赞同此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应该适当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虽规定了已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但并无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还有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家户户都用上了计算机。

20韩洪:《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原则》,载于

https://www.360docs.net/doc/2f6861966.html,/Blog/user/hanhong1971/archives/2011/266376.html,2012-03-03最后检索。

21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

但是现阶段我国网络文化监管不到位,影响孩子的负面信息遍地皆是。例如,暴力、色情电影之类,一些孩子因为他们的好奇心,再加上自己理智欠缺,意志薄弱,遇,难以抵制诱惑,极容易作出违法行为。并且14周岁以下的孩子作出违法的事情也不少见。把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改为已满13周岁,有利于教育、改造、拯救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违法少年。由此看来,把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改为已满13周岁并不违背从宽处罚原则。

(二)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差别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应当考虑到他们年龄的差别。因为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是反映他们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程度的外在显著标志;同时刑罚目的也要求对主观恶性相异的不同年龄的未成年犯罪分子22在处罚轻重上有所区别。

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是选择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如何,怎样考虑和正确体现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年龄差别对其刑罚轻重的影响?中国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个要点:一是要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年龄段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年龄段区别开来。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同样实施了某种犯罪,情节和后果也大致相同。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对低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减轻处罚,高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较多的适用从轻处罚;即使对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都适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对低年龄段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也要比高年龄段者相对大一些。从宽处罚的不同程度应当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成正比。二是在低年龄段与高年龄段各自的内部,从宽处罚的不同程度也要体现年龄差别的影响。中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时,也大多在刑罚轻重上体现了未成年犯罪人年龄差别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与利益,希望有关部门能制定法律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三)未成年从宽处罚情节与其他从宽或从严情节在案件中并存的情况

22未成年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与他们的年龄差别是有关联的,上文图表一的数据可以证实。

未成年犯罪时可能同时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或从严处罚的情节,在此类案件中,犯罪人的罪责轻重和改造易难度,不仅取决于一种或一个方面的情节,而是全案各种情节综合作用决定的。23因而除了要注意未成年情节对处罚的影响外,还应同时注意和承认其他宽严情节尤其是法定情节对处罚的影响。具体来讲,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同时具备其他一种甚至多种从宽情节,而不具备从严情节。对此,这多种情节中即使没有一个能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也应该尽量地予以减轻处罚。另一种情形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同时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严情节。对此种情形,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应当较其他没有从严情节的未成年人案件适当重一些。但也应该较性质和情节基本相同的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一些;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还存在其他从宽和从严情节,应当综合全案情节,按照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和刑罚目的的要求决定怎样量刑。但其量刑也应当轻于同样的成年人案件。

(四)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任何职位);(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领导职位)。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上述四项权利除了第二项外,他们根本不具备这些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这仅有的一项政治权利有无必要剥夺呢?我们得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不论对其判处何种主刑,都应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对犯罪时是成年的还是未成年的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并未将剥夺政治权利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可适用的刑种之外。从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必要性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实施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性质决定了应当

23高眳暄:《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点对于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也是毫无例外的。24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普通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从他们的主观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各方面的考虑,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不符合刑罚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对这类未成年犯罪分子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五)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

由于1997年《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由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的最严重刑罚就是无期徒刑。在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案件中,如果所犯罪行不是很严重,就不涉及可否判处无期徒刑的问题,对其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从宽处罚原则参照上文所述处理即可;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涉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便成为问题。因为,一方面《刑法》只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并无规定不得适用无期徒刑,那么就表明立法原意是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另一方面《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无期徒刑的不可分割性,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较轻的刑种,而使无期徒刑事实上根本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这便使得从宽处罚原则与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立法精神相矛盾。25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目前有无必要,应不应该对未成年犯罪人保留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由于无期徒刑是极其严重的刑罚,且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思想的可塑性及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较大,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与罪责相适应原则、刑罚目的的要求不相符。由此,笔者认为应该禁止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

24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的探讨(4),载于

https://www.360docs.net/doc/2f6861966.html,/info/lunwen/xingfalw/9139_4.html,2012-03-03最后检索。

25赵秉志:《刑法总则问题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他们正处于向成年过渡的时期,同时又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其品质的恶劣,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盛衰,国家的存亡。因此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予以积极的预防和有效的矫治是我国发展的长远之策。通过对上面问题的深入认识,我们了解到关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如何关爱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改造为辅”、“从宽处罚”等原则。因此,正确适用刑法有关规定是我国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重中之重。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是指“主体属儿童向成年人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14岁至18岁的青少年触犯刑事法律而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的现状 (一)、暴力程度增强,凶残程度增加社会危害性极大 未成年人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盗窃、绑架、故意杀人、伤害等故意暴力性犯罪。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暴力化的特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手段越来越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二)、犯罪团伙化,甚至还形成犯罪集团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团伙犯罪。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拉帮结伙进行团伙犯罪的情况明显加剧。据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在所有的案件中占到一半以上。一些违法犯罪团伙甚至向黑社会组织演变转化,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三)、犯罪主体年龄日趋低龄化 从犯罪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低龄化的特点,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在过去犯罪的高峰期一般是十五至二十四岁,而据近年来的有关统计情况看,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70%. (四)、具有报复性的犯罪心理和逆反性的犯罪心态,犯罪目的随意 未成年人身心还未成熟,心理状态极不稳定,控制力差,易躁动,遇到别人蓄意滋事容易产生仇视报复心理,从而做出故意伤害性的行为。再加上未成年人大多还是学生,承受着极大的学习压力,极意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这种心理、心态的形成,极易让未成年人受到某种因素刺激、诱发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实施了犯罪,犯罪目的随意性很强。

论文-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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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前言 (1)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 (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3) (一)自身因素 (3) (二)家庭教育 (4) (三)学校教育 (4) (四)社会方面 (5)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5) (一)四项原则 (5) (二)社会环境 (6) (三)加强失足少年教育 (6) 小结 (7) 参考文献 (7)

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我见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他们宝贵的青春年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社会和家庭的希望。他们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未来。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的大问题。针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多,低龄化等现状,从中找出社会化,家庭化等原因,找出犯罪主体,类型等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及我国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原因预防 [前言]: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危害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是全球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务之急。因而,我们要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借鉴和分析国内外的成功案例,来总结经验,找出针对预防我国过未成人犯罪的措施。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一款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成人和未成年人分界线。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 1. 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特点 (1)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低龄化,以流失的中,小学生为主,在校学生犯罪也在不断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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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没有明确地禁止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规定是一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二,《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涵盖范围不全面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与《批复》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其中,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

六年一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六年一班 一、教学目的: 1、使每一位同学能预防并纠正不良行为。 2、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二、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教学过程: 同学们,今天的班会课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现在同学们都处于十五、六岁,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居高不下呢?我们来看一下原因。(观看视频) (一)、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社会因素:视频中的主人公正是由于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即观看暴力影片,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这种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校因素:从学校方面来看,一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动辄训斥,造成这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出现厌学、逃学、辍学,有的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件的发生就是源于校方的教育方法不当,实行简单开除这一方式,使得在孙杰内心埋下了报复的种子,从而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放任型家庭使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一些家长自身行为不良,更容易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不良品格和行为。据一些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有50%左右的少年犯是不良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受害者。这则案例中的家庭属于溺爱型家庭,家长不分情况,满足孩子的所有欲望,当不能满足时,孩子以偷来满足自己,最后走向犯罪深渊。 自身因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你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对法律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不良因素影响下,容易走上歧途。第一个案例就是由于主人公小辉一时冲动,自制力差,做事不计后果,最终导致犯罪。第二个案例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借钱”是在犯罪,对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以下几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 1 刑法 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 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综上可知,我国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刑事立法和专门立法中都有所涉及,但其深度和广度都还有待加强,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当前立法的不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之立法,当然始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但有关专门性立法,则在20余年之后的1999年。该年6月28日,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不仅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方针、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预防犯罪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但是,相对于早在100多年前就

论文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策略 (写作提纲)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2、犯罪组织团伙化 3、犯罪类型多样性 4、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 5、重新犯罪率较高 6、犯罪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方面的因素 1、对孩子过分溺爱 2、对孩子放任不管 3、对孩子管教过于简单粗暴 4、父母关系失和 5、父母自身行为不良 (二)学校方面的因素 1、学校重智轻德,教育错位 2、部分老师素质不高,教育方式不当 3、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脱节 (三)社会因素 1、文化市场鱼龙混杂,管理缺位 2、网络市场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四)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1、未成年人自身心理因素 2、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因素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探索 (一)家庭方面 1、改善家庭环境,营造和睦家庭氛围 2、提高父母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1、加强改进学校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二)学校方面 1、加强改进学校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2、提高教师素质,更好发挥教师的示范作用 (三)社会方面 1、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未成年人提供先进的精神食粮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未成年人自身方面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策略 (论文提要)

[摘要]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兴亡。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未成熟,认知能力较差,受某些家庭、学校、社会等不良环境的影响,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剧上升,恶性案件持续增多,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等,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严得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何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预防策略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策略 (正文)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祖国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为了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相继出台了《未成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并由过去的简单暴力型向混合暴力型、个人作案向团伙作案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较之成人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已成为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研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手段与措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持社会长久稳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20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要比过去早2-3年,然而其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并不同步,这样就形成了心理断乳期。在这个阶段,他们独立意识大大增强,总想摆脱父母的管束,对事情有自己的一套看法。同时,他们又具有心理发育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力差等特点,这就导致了他们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此时如果家庭、学校、社会不能给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他们就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犯罪组织团伙化 犯罪组织团伙化是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因此,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方式,因为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使犯罪易于得逞。在生活中,未成年人喜欢以合群性来确定自身的形象,当一些贪图物质享受,或被社会、学校所排斥的未成年人聚到了一起,他们的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逐渐加强。有些甚至模仿电影以及武侠小说中的故事情节,成立所谓帮会,成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团伙后,传染性极强,他们大都正处于青春期,求知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是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加上现代社会信息传送方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等在他们之间传播速度非常快,犯罪就像病毒一样向周边蔓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3、犯罪类型多样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接班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两到三岁。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而到了2000年,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近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每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未成年人,按心理学划分年龄段是指少年时期至青春期,即指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由此,我们不难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许多正处于“心理上断乳期”,又称“情感上的暴风骤雨期”,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要么是由于刚处在青春发育期,他们的大脑发育还不健全,学习到的全部都是书本知识,对于很多的社会现象又不知道是好是坏,是美是丑,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还是违法的,这样,就很难分辨是非,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甚至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要么就是由于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的生活设计,都有自己的主张,而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被告人林某曾经是东北一所中专校的学生,后因犯错误被学校除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严重偏斜,返乡后便四处漂泊,1999年开始盗窃,但作案后又有深重的负罪感,便在南京找心理医生治疗,后在心理医生的劝说及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2001年1月被减刑提前释放后,他有了重新做人的打算,但是,当他看到自己的母亲含泪从拒绝收留他的亲戚处回来后,他那仅仅是想在这个当包工头老板的亲戚处谋一份简单工作的愿望破灭时,他又受到了深深的刺痛,绝望一下占据了他的整个身心。不久,他又伸出了罪恶的手,在短短1年内,疯狂流窜作案52起,盗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23000余元,基本被其挥霍。法庭上,他显得异常的冷静,但对自己的剖析却是深刻的:“对社会、对家庭我都是有罪的,当我每次盗窃后都会有深重的负罪感,但又不能自拨,于是我就用偷来的钱酗酒,天天吃在饭店,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只要能陪我喝酒,我都请客,以此来麻醉自己。”庭审后,合议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一种深深的压抑,在深感其罪不可赦的同时,都在议论同样的话题,如果他的那个亲戚能拉他一把,如果我们的社会能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如果他自己再坚强一点,他是完全有可能摆脱过去,重走人生之路的。 3、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失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44条)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的方针、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以及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所遵循的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重要的社会问题。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超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的本身。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一方面是对其所犯罪行的惩罚;但是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其犯罪的追究,起到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一惯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新中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

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述方针和原则是对我国数十年的惩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宝贵的经验,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于惩罚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要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心理特点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在健康成长的阶段,对于外界事物的影响反应较为激烈,容易冲动,不能够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但由于其还处于没有发育成熟期,其所造成的危害与成年人犯罪存在着程度的不同。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较低和控制能力较差。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的性质、后果的判断能力,也是对主体进行处罚的基础。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低,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其行为的社会意义不能有深刻的认识,缺乏正确的是非标准,而对违法性缺乏正确认识的最明显证明就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很少存在预谋的犯罪,其犯罪动机往往也非常幼稚,甚至存在着善良的可能。同时,由于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也比较差,在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他人所指使和利用。但由于未成年人未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其又容易接受教育,只要认真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可以转变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真正做到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强调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其目的立足于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注重惩罚。使其正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 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特别多。以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100名,其中以抢劫定性的87名,占87%.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61名,以抢劫定性的52名,占86%.当然,这些案件大多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但笔者认为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f6861966.html,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赢了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班会教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学设计 14单计一班10.24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案例叙述,学生讨论发言导入本课: 学生杨某,15岁.学习较好,但贪慕虚荣,片面追求物质享受,常因没钱花而发愁.一天中午12点左右,他到某市201中学后巷,见该校某男生一人回家,就手持小刀威胁该男生,迫使其交出财物.勒索了该男生300元人民币,后被抓住.杨某的行为构成勒索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0天. 2、讨论明确:未成年人违法也判刑 二、理论讲解,法律是治国的工具. 以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 三、联系生活 1,你知道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管理法规》) 2,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2),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3),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5),民事侵权的行为 3,现身说法,谈谈自己的一件违法小事. 四,学法用法 1,小品表演: 情景一: 近几天,王威感到非常苦恼,在放学的路上,总有几个高年级的学生拦住他,向他索要钱物,并且威胁说,如果交不出钱来,就让他尝尝拳脚的厉害.王威把这事告诉了中学刚毕业的表哥.第二天,表哥带了几个同学,埋伏在路上,把那几个小"路霸"狠狠地揍了一顿,并且逼着他们交出了身上所有的钱. [讨论]王威错在哪里报复心理怎样产生的除了像王威那样直接受到伤害还有哪些情况容易使人萌发报复心理 情景二:

健康小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案

健康小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的普法教育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方法途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着力营造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师生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争创安全文明学校。 二、工作目标: 加强法制教育,确保在校生违法犯罪率继续为零。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期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工作要点: 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精细的计划和严密的实施以及规范的过程管理,并配套齐全的制度予以保障。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政治学习,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领会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基本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熟悉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管理教育、管理教学。

(二)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每一位老师、每一位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学生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扎实有效地展开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限制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1.行为规范教育。 本年度我校法制教育可以《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以“与好习惯同行”为养成教育主题,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广播站、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 2.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来校作法制、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讲座,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要让学生知道各自的含义。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奋发向上的态度。 4.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 钱青云 目录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二.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 三.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 四. 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调查、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内涵、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并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内涵和构成要件???法律意义???特殊规定? 完善法律规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未成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

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称是犯罪。犯罪现象、犯罪行为千变万化,犯罪是有四个要件组成:一是客观方面;二是客体;三是主体,四是主观方面。 1、客观方面。具体讲就是事实上实施了犯罪,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无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犯人身权利,事实上已经对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失,对财产上讲就是盗窃、损害公私财产、对财产的非法占有等现象,对人身权利讲就是杀人、把人打伤了,损害别的名誉了等,从客观方面讲就是造成了事实。 2、客体。客体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定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认定的一切合法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论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由传统的作案手段向采用科技作案发展,由单独作案为主向团伙作案发展等。探究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有其自身的因素,也有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家庭等因素。多种多样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三大公害。根据中国公安部门调查统计,1985年-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各类刑事作案人员1100多万人,其中未成年人刑事作案成员150多万人(缺1988年统计资料)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15%左右①。在2006年5月27日召开的"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从近两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看,青少年作案成员总数虽然有所下降,但在所有犯罪作案成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却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也在这个会议上透露,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2000年占6.7%,2001年为7%,2002年上升为8%,2003年又上升为9.1%②。由此可见,未成人年犯罪仍然是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我国的发展,因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意义深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③。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形式主要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④。 (四)日益向团伙犯罪方向发展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⑤。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计划总结

贺兰二中小学部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计划 (2010----2011学年主任:何耀光)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加强我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学校成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彭小虎 副组长:何耀光张英 组员:各班班主任 二、工作重点 1、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大力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校外教育,使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影响。动员社会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发展壮大由家长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组成的校外志愿辅导员队伍、家长学校等,形成校外教育队伍的社会化。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具有青少年情趣和时代气息的体验活动。通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争做遵纪守法少年”,组织“青少年法制讲座”、“远离网吧、远离毒品、远离犯罪、净化心灵、健康成长”暑期文体活动, 帮助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 2、与司法、综治委、公安联合从政法干警中聘请了政治责任心强,法律业务熟练,思想作风好的同志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治安副校长,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 3、建立家长学校,强化家庭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教育机制。 4、实施挽救工程,促使有问题未成年人转化新人。切实帮助问题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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