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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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6.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具体体现为:

(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7.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学(1)问题解答2(第4-7章)

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种犯罪,都有许多要件(成立犯罪的条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只有这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才能形成犯罪构成。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不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而成。(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也就是说,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一切犯罪

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又称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或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亦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答: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据同类客体,可以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如抢劫、抢夺、强奸、诬告陷害等。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如遗弃、拒传军令等。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因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就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遂论处。这类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犯罪的客观标志;而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10.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要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司法人员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或者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对此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像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刑法学(1)问题解答3(第8-9章)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以下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

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他们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聋哑人、盲人由于丧失了重要的生理功能(即听能、语能、视能)而影响到其接受教育、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造成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备,因此,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一种常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因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7.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8.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所在。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9.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10.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刑法学(1)问题解答4(第10-11章)

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第二,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第三,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第四,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第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第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于不适时的防卫,如果构成犯罪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而实施的所谓防卫(如防卫挑拨、互相斗殴等)均不是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应当以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

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有危险的现实存在。所谓危险,是指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紧迫事实状态。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非行为人主观臆造的或假想的。对于假想避险,应根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即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造成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对于避险不适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即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第三者,是指与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

(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现紧急避险。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发生的非常之际,已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

(5)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

另外,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危险作斗争的责任的人员。

4.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5.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显著标志。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也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区别的关键所在。

6.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一类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另一类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再一类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7.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和犯罪中止成立的实际情况,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

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刑法学(1)问题解答5(第12-13章)

1.什么是共同犯罪?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什么是主犯?它包括哪几种?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答: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什么是从犯?其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答:所谓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什么是教唆犯?其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6.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有哪些?

答: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7.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它的特征是怎样的?

答:所谓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便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典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8.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其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9.什么是连续犯?它有哪些特征?

答: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点: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如果数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上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就不能成立连续犯。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否则,就无连续性可言。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谓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质之罪。

10.牵连犯的特征有哪些?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11.什么是吸收犯?它有哪些特征?

答: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性条件。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存在的基本原因,也是吸收犯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的重要构成特征之一。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这是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之一。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必须具备的主观特征。

刑法学(1)问题解答6(第14-17章)

1.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非难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和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

(2)刑事法律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必须是刑事法律,刑事责任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结果则是对刑事法律内容的实现。

(3)严厉惩治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制裁后果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刑罚。

(4)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不可移转,不能替代,不能及于没有犯罪的第三者。

2.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方面:

(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3.什么是刑罚?它有哪些特征?

答:所谓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这种严厉性,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主要特征。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6)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4.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刑罚作为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九种: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6)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7)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刑法典分则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8)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9)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6.什么是刑罚裁量?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是国家刑罚权的载体之一,是实现刑罚权的一项重要活动,从属于刑事审判权,而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

(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即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因数罪而被判处的数刑。

(3)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活动,而不是民事或行政司法活动。

7.刑罚裁量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此外,作为量刑的根据或者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

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必须做到: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8.怎样理解刑罚裁量情节?

答: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刑罚裁量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所谓法定情节,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我国刑法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分散,概括起来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所谓酌定情节,就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含义并科学地掌握其适用规则:

(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所谓从轻处罚,就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所谓从重处罚,就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所谓减轻处罚,就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也称一般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也称特殊减轻处罚)。适用减轻处罚,必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所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其次,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再次,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相混淆。

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减轻处罚,除遵守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二,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第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所谓免除处罚,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适用免除处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第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4)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正确适用酌定处罚情节,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刑法学(1)问题解答7(第18-20章)

1.什么是累犯?它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累犯,就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则不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刑法规范由那些组成(ABC).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D,国际刑法规范 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AD). A,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 B,刑法的条文最多 C,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D,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总则第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BD).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限制解释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CD). 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刑罚人道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内容有(ABC). A,禁止有罪类推 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C,排斥习惯法 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ABCD).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罪刑相称 D,罚当其罪 4,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AB).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AB). A,刑法对地的效力B, 刑法对人的效力C, 刑法对事的效力D, 刑法对时的效力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AB). 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 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课程 刑法总论 专业 年级 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分考 试方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以下是所有犯罪均需要的构成要件(D ) A 故意 B 犯罪目的 C 精神智力完全正常 D 主观具有罪过

3.在下列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中,属于所有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是( A )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4.甲在15周岁时盗窃他人2万元人民币,但在其17周岁时案件被侦破,对甲应( D )。 A按盗窃罪从轻处罚B按盗窃罪减轻处罚 C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D不负刑事责任 5、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 A )。 A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B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 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故意杀人的,( D )。 A构成故意犯罪但应当从轻处罚B构成过失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处罚7.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小孩遇到危险,甲(会游泳)怕连累自己未救,致使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是( D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业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8、.按《刑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D )。 A.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 B.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C.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 D.行驶在外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9.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 ) A《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结果是物质实害结果 B故意犯罪均要有结果才是既遂 C司法实践需认定危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指物质性结果 D过失犯罪的结果均是物质实害结果 10、周某14岁生日那天,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庆贺生日。饭后约晚上10点回家途中,周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装有数千元钱的包抢走。周某( c )。 A.构成抢劫罪B.如被害人重伤则构成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来不及停车的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总论测试题

刑法总则测试题 1.《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修正案 2.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何种解释?() A.扩张解释 B.缩小解释 C.字面解释 D.当然解释 3.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是以下哪一刑法原则的要求()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刑均衡原则 D.罪刑均衡原则 4.如果在日本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在泰国幼女卖淫合法。那么一个日本人到泰国嫖宿中国幼女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B.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C.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D.我国无权管辖 5.行为人甲于1997年9月1日既聚众斗殴又寻衅滋事,按照旧刑法,甲仅构成流氓罪,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年。根据现行刑法,甲犯了数罪,其聚众斗殴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10年。如果2007年6月发现了甲的上述罪行,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 A.适用1979年刑法 B.适用1997年刑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诉C.适用1997年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追诉D.不予追诉 6.“过失犯前款罪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A.叙明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 选择题题库 1.某甲将某乙所开公共汽车的刹车损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交通肇事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从重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 5.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是()。 A.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B.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C.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D.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6.吴某明知某仓库被盗案是刘某所为,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刘某当时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嫌疑排除,侦查工作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吴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 C.构成伪证罪 D.构成妨害作证罪 7.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1.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有()。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D.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2.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某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3.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走私罪从重 C.妨害公务罪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6.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7.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国有公司、企业 D.人民团体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 2.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

刑法总论试题2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D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D A.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B.也应以犯罪未遂论 C.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D.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3. 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B ) A. 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4.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C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5. 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 D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 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C ) A.时效继续 B.时效中止C.时效中断 D.时效延长 7. 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方法或行为结果又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其犯罪形态属于( C ) A. 想象竞合犯 B. 结合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C ) A.只能附加适用 B.只能独立适用C.可以独立适用 D.不能独立适用 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D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侵犯的客体不同C.行为的方式不同D.对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否预见不同 10.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D)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1.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A ) A.有影响 B.没有影响C.有的有影响有的无影响 D.一般的影响是从宽处理 12. 我国刑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和数罪并罚原则是( A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C.估堆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C ) A.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B.犯罪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D.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联系 14. 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C ) A. 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 甲在境外购毒品,乙在境外购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共雇一走私船回国,后被查获。 C. 甲乙共谋共同杀丙,但最终乙因病未去犯罪地,甲一人杀死丙。 D. 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15.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0150)《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

(0150)《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1:2010年春季第1批次 2:2010年春季第2批次 3:2010年春季第3批次 4:2010年春季第4批次 5:2010年春季第5批次 6:2010年春季第6批次 1:[多选题] 3.关于刑法的解释,一下叙述正确的是() A: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为立法解释 B: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委司法解释 C:全国高教自考委员会指定教材《刑法学》对简介故意的解释为学理解释 D: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刑法的修订提出的建议稿委立法解释 参考答案:ABCD 2:[多选题] 2.特别刑法包括() A:单行刑法 B:附属刑法 C:刑法修正案 D:刑法典 参考答案:ABCD 3:[多选题] 1.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 A: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C: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D: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参考答案:ABCD 4:[论述题]简述刑法的机能。 参考答案: 刑法的机能也就是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可以分为本体论机能与价值论机能:从本体论的角度,可以分为促进机能和限制机能。 促进机能又被称为规律机能,它包括评价机能和意思决定机能。所谓评价机能就是依据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对特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判断。所谓意思决定机能就是通过刑法预先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向公民发出保护法益的命令,从而要求公民自我抑制犯罪意思,不去犯罪。从目的论的角度,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又称为法益保护机能)和保障人权两种机能。刑法本身所具有的促进机能,是为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护;而限制机能,就是保障人权所必须的. 5:[单选题]5.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用刑罚同()斗争。 A: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B:一切违法行为 C:一切犯罪行为 D: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参考答案:C 刑法的机能也就是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可以分为本体论机能与价值论机能:从本体论的角度,可以分为促进机能和限制机能。 促进机能又被称为规律机能,它包括评价机能和意思决定机能。所谓评价机能就是依据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对特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判断。所谓意思决定机能就是通过刑法预先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向公民发出保护法益的命令,从而要求公民自我抑制犯罪意思,不去犯罪。从目的论的角度,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又称为法益保护机能)和保障人权两种机能。刑法本身所具有的促进机能,是为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护;而限制机能,就是保障人权所必须的. 6:[单选题] 4.至2006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A: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六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六个修正案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及答案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前的符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江某举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高某,枪响后,高某应声坠落悬崖。经法医鉴定:高某只有坠伤而无枪伤。推断:高某被江某枪声惊吓落崖身亡。江某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未遂B故意杀人既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意外事件 2.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属于( )。 A持续犯B结合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3.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 A.一定根据 B.主要根据 C.唯一根据 D.次要根据 4.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 B.罪行严重 C.罪行极其严重 D.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A.没有犯罪 B.没有故意犯罪 C.确有悔改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新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包括()。 A.从重情节 B.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D加重情节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刑罚,按( )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 C.刑法第69条规定 D.刑法第71条规定 10.某甲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 C.具有刑罚当罚性 D.具有特殊复杂性 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 A.按劳取酬 B.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不发报酬 D.根据劳动表现发给报酬 3.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4.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用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A.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 B.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 C.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D.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 6.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 间歇性精神病人 C. 又聋又哑的人 D.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A.管制的犯罪分子 B.拘役的犯罪分子 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8.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A.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 9. 下列犯罪中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是() A. 盗窃枪支、弹药罪 B.劫持航空器罪 C. 武器装备肇事罪 D.间谍罪 10. 甲欲杀乙,将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乙服食后,甲后悔,赶紧说明情况,并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检查发现,甲所投放的“毒药”根本没有毒性,乙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11.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当() A.以拐卖妇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 分) 1.以下不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 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 D.被害人是盲人 4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外国人A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B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8\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他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9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原则。 A、普遍管辖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地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有人认为D项不属于,故不选D项不算错 A刑法典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c刑法修正案 D立法解释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多选题

刑法总论多选题

第1——6章 ABC32.广义的刑法包括()。 A 刑法典 B 单行刑事法律 C 附属刑法规范 D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ABCD33.下列属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的有()。 A 排斥习惯法 B 禁止有罪类推 C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D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ABC34.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A 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 B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 D 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 ABC35.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应当考察的因素

有()。 A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B 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 C 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D 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情况之间的时间间隔的长短 ABCD36.以下哪些情况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 我国公民甲将我国公民在泰国杀死 B 泰国人乙贩卖毒品到缅甸,途径我国云南时被捕 C 韩国人丙在韩国对我国公民实施抢劫 D 美国留学生丁在北京将法国留学生打成重伤ACD3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 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 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D38.甲系某医院内科医生。在为病人乙治疗的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乙发病,甲不闻不问,病人家属百般恳求。甲称:“平时你们不是什么都懂吗?现在来找我干嘛?”结果乙因并发症死亡。对于甲的行为()。 A 应当批评教育 B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甲的行为系由于病人家属吵闹引起,乙的死亡应由家属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D 甲对乙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BC39.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不包括()。 A 各级人民法院 B 各给人民检察院 C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BCD40.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

中央电大 本科 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

1、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洗钱罪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8、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故意的内容不同。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的玩忽职守渎职财产。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 A遗弃罪 B 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 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中断犯罪的。 3、()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肥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并骂:“不象活,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反动组织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 构成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分) 2、何为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累犯应如何处罚?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3分)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3分)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分) 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1)直接客体不同,后者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除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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