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培训-上海 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优惠

上海实施细则

铂略电话会议

2013年12月3日

目录

PART ONE

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营改增的进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服务范围的详细解读

PART TWO

实际操作方式及目前的不确定因素

●增值税免税申请备案资料的一般要求

●特定服务的具体备案材料要求

●过渡期发生的跨境服务处理方式

●补办合同备案和清算程序的具体要求

●免税服务进项税额处理方式

●目前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PART THREE

互动问答

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营改增的进程

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其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2012年下半年,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逐步向其他省市扩大;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在原有的试点范围基础上,新加入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同时预计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也将很快被纳入试点范围;

根据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内将完成所有行业的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由于37号文出台后,对于免税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地方都有各自的操作方法,例如在上海,各个区的操作方法也不一致(浦东,纳税人可先自行

判断;而在黄浦区,明确暂不受理,等文件出台后再进行受理)。

2013年9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的出台,明确了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跨境服务使用范围及免税资格和申请程序,但只

是一个试行的框架性文件。

2013年10月底,上海率先发布了全国第一个地区实施细则,《关于本市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

问题的公告》(上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3号)(以下简称“3号文”),对备案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服务范围的详细解读

项目1-4

项目5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与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与播映服务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必须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

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播映服务,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项目6-7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提供至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运输服务)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注: 如果从事国际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能提供上述许可证或证书,则可申请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项目8

以下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税服务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国际运输服务;

●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

通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的不动产提供的设

计服务)。

项目9

注意事项:

?服务接受方在境外。

?出口研发与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原来的37号公告中对鉴证咨询只有一个较为的定义,尤其是对咨询服务,文中指“提供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的业务活动”。企业在实际申请中,企业对于咨询服务的描述和文件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一样,在税务局都可能遭到质疑。上海某些税务机关对于这一点的要求趋于严格,例如目前浦东对咨询服务中的财务、税务和法律是认可的,但是对其它的还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企业后续和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解释和谈判,还需要一定的策略。

?对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航空运输和远洋运输只适用于湿租、期租和程租。对于航空运输的干租和远洋运输的光租,适用于17%的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

3号文是上海税务局补充性的地方文件,其中还是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很多企业对于为什么上海税务局对文件掌握和执行都持有严格的态度都表示疑惑,而从服务出口免税的背景来看,一开始国务院的税制改革是希望能把出口服务和出口货物的征税处理相统一,

企业出口实体货物一般可以申请免抵退,而以前在营业税项下,出口服务只有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才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其中包括研发、技术、离岸服务外包等。在营改增之后,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对于将原本的优惠政策变成了一个普遍的免税都存在抵触情绪。同时,在刚开始时,一些税务局因为理解偏差或其他原因,在执行时有很多不切实际的解释。

那么即使企业符合提供跨境服务免税的条件,如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从国外收款等,是否就能证明其性质就是跨境服务?由于从文件很难看出实际提供服务的受益人究竟是不是境外企业,因此从地方操作的角度,税务机关还是会有一定的要求,帮助判断服务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免税。

即使是比较清晰的条款,不同的人,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而对于文件中本身比较清晰,地方税务局又制定了额外的政策或解释,使原本适用免税的范围变窄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与税务局进行个案的磋商、申诉或沟通。

实际操作方式及目前的不确定因素

增值税免税申请备案资料的一般要求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跨境服务合同

a)跨境服务合同格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求;

b)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

同,其内容如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服务标的、当事人名称及所在地、服务

发生地、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

合同信息的,可视同合同;

c)无上述信息的框架合同,纳税还应提供履行该合同订单的视同合同资料

进行备案,订单等视同合同数量较多的,可采取按月归集一次性备案方

式。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例如:

1.房屋场所租赁协议

2.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3.对不动产或货物实体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提供不动产或货物实体在境

外的证明材料

4.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特定服务的具体备案材料要求

注: 1.以上材料为浦东新区税务局在办理备案时的具体要求,不同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对材料要求有所不同。

2.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

单位盖章。

实际操作方式及目前的不确定因素

过渡期发生的跨境服务处理方式

已进行免税申报并符合相关要求:无需作调整,纳税人只完成备案手续;

已进行免税申报但不符合相关要求:补交增值税,但是对逾期付款的附加费和罚款在规定中未提到,可能需要后续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澄清;

已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免税待遇:对每项服务合同补办备案手续,申请退税或者冲抵未来应交增值税金。00:49:00

对于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的,则不属于免税备案的范围。

有些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11月30日前完成补办合同备案和清算程序,而根据3号文,企业只需要在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清算资料,税务机关需要在2014年1月28日前完成清算工作即可。企业如遇到税务机关要求在11月30日前提交材料,可以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目前各区税务局已经开始接受备案材料的提交,建议纳税人尽早提交材料,以避免“高峰期”,而纳税人应在档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跨境服务备案申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免税服务进项税额处理

若增值税免税服务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进项税总额中划分,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若增值税免税服务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从当期进项税总额中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需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目前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如何处理没有收到银行水单和没有记账凭证的跨境服务?

从会计、所得税、增值税三个方面,对收入的确认及申报条件是不一样的。

根据有关文件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是企业当月会计下的收入或已经向境外企业开票就一定要在当月记入增值税的收入,是否要申报增值税收入应该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条件,如果没有,可以向税务局讨论要求暂不申报收入。

签订框架合同下多次收款的情况如何备案?税务局是接受一个月内多次收入合并的做法或者每一个订单都需要有单独的收款纪录,还是一个收款记录对应之前所有的订单都可以?目前不同的税务局还是有不同的做法。

互动问答

问答一

问:我司是注册在上海黄浦区的分公司,向境外提供的跨境服务,如何享

受免税?在提交申请资料给税务局之前,需要取得商委的审批吗?

答:目前税务局确实有取得商委证明的要求,但是商委往往会因为是分公

司而不出具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首先企业应看一下研发服务的安排、合

同的安排有没有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是否能通过一些安排尽量避免这

些的发生;其次根据合同签署的情况(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一起签署还是单

独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署),如果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一起签署的合同,

可以由总机构申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同时与总机构所在地的商委探讨

有没有可能使登记证的适用范围也适用于所有的分公司。

问答二

1. 问:我公司提供信息服务,此信息数据经公司信息分析部门、数据整理部

门、IT部门的人员合作,做成了在线的信息查询平台,成为一个适用各客

户的通用产品,就像税务信息平台一样, 分不同的模块。服务的客户中有

美国或欧洲的客户,除了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我们还提供如帮忙客户开立

使用账户、如何使用、查询信息、培训、制作一些简单的报表的客户服务,

这些都统算在总的收费subscription fee中了,一般是收取年度使用费,

分几期收款。除了这些,如客户有指定咨询项目,我们还另外提供咨询服

务及报告。如何理解信息技术服务?我公司业务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

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

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

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

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字面上,贵司提供的服务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定义是比较接近的,但是还

需要看具体服务的实际内容是只有信息技术服务还是有其它的的服务。

2. 问:我司自我判断也觉得是符合的,我们提供的合同通用“数据信息平台”

的模板,但是税务机关认为我们提供的服务适用于所有人,已经是产品了,

不再是服务。

互动问答

答:如果合同文件已经递交税务局,税务局审阅后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意见,

此时再更改合同就比较没有效果。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对有关的合同进行

仔细的审核后才交给税务局,并且对税务局明确这只是一个服务,而并非

产品。企业与税务局谈判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谈判技巧。

3. 问:出售服务有集团公司统一支付年度使用费,由各个国家的分公司使用,

其中包括中国境内分公司,那么收取的费用全部属于境外收入,还是需要

根据使用者具体区分?

答:如果与境外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使用者的地域,那么

所有的收入都可以被认定为来源于境外的跨境服务的收入。如果境外的客

户再向境内的关联公司收取费用,在其境内公司向外付汇时需要缴纳相应

的中国税。如果合同是与境外签署,而收费是按照实际使用人的所在地收

分别收取,那么只能就国外支付的部分申请增值税免税。

问题三

1.问:根据第九项的第一目研发和技术服务,我司自我认定属于技术咨询服

务,而税务倾向于把我司归入研发类,要求科委认定。科委认定是必要的

吗?应该从哪些方面证明自己是技术咨询服务?(我们是提供专业技术服

务,比如汽车,化工行业项目管理。)

答:目前对于技术咨询服务没有这个要求,只有研发服务需要科委认定,

如果是纯粹的技术咨询,不属于研发,应该是不需要科委认定的。如何将

技术咨询服务和研发服务区分是很有技巧的,可以从有关文件的定义、从

法律的解释、从相关服务的分类、从其他的类似税务法规中对不同的服务

内容的分别处理的规定等多方面来做探讨。

2. 问:此类技术咨询服务是否要求项目本身是在境内的呢?例如客户在境外,

他在境内有一个新的项目,我对项目提供项目管理这一类的服务,但是这

个项目的人员是在境内的,也没有出差,那么有没有服务地必须在境外的

这个要求呢?

答:对于服务地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境外,但是与实际服务的受益人有关。

如果是和境外的公司签合同,且写明是为其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某个项目提

供服务,那么就要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什么为中国公司的项目提供服务但是

合同是与境外公司签订并由境外公司付钱,从商业的角度说明这样安排的

合理性。

3. 问:第九项第五目,“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我们是帮助客户建立质量

控制体系,项目流程管理等,是否可以归入这一类?

答:一般对此类服务的判定,需要先看合同了解其具体的内容,然后再找

互动问答

相关的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以了解其日常工作性质及内容,例如与对象客户

的交流形式、提交的报告及书面文件的形式及其中的内容、有没有真正做

质量检测的工作、有没有相应的检测仪器等等,这些都是做整体评估的依

据。基于这些评估,才能最终判断其属于“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服务还

是检测服务或鉴证服务。

4. 问:我司有份合同是和关联公司签订,定价按照成本加成法,因为有类似

公司其收入全部由总部按成本加成划拨,税务局质疑我们是否属于管理费,

我们怎样避免此类风险?

答:按成本加成法定价,即有可能是管理费,也有可能是其他的服务费,

包括非关联企业的付汇也有可能以成本加成计算;而反之,管理费除了可

以按成本加成法定价,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收取,如固定费用等。所以光从

收费的方式肯定不能就服务的性质得出结论,还是需要看合同中对服务的

描述、服务的实质以及其他的相关的支持文件。

问答四

1.问:对于研发服务申请零税率要求纳税人提供商委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

登记证》,从事研发服务的分公司因分公司的性质商委不受理《技术出口

合同登记证》的申请;如总公司在上海,拿着上海商委开具的证明,去其

他分支机构所在税务局去备案的时候,还是有可能会遇到不接受的情况,

那么请问有何好的处理建议?同时52号文第九款明确提出研发服务不包括

在VAT免税范围内,这样会导致分公司从事研发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的情

况发生。我们理解这是和营改增的精神以及37号文相违背的。请问针对

这样的问题,您觉得总局是否会出相应的文件?

答:主要要看当地是否有具体的要求,是一定要当地商委出具的登记证还

是其他地方商委的也可以,具体的还是需要个案分析,因为各个地区的税

务机关处理千差万别,确实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同时,如果将此问题上

报到总局也许会引起重视,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相应涉及的企业比较少,而

目前营改增下很多行业已经反映出很多问题,如货运航运等都等着总局制

定相应的文件,相对于受众面比较小的行业可能就不是总局现在会密切关

注的行业。同时,企业也可以研究其提供的服务实质究竟是不是研发服务,

是否也可以归类为技术咨询服务。

2. 问:从营业税免税政策延续下来的离岸服务外包(ITO,BPO & KPO)

其中的BPO在52号文中没有明确提出是否包括,上海的3号公告中有一条

列示这类服务申请增值税免税需要提供的文件;但北京的22号公告没有

像上海一样专门提到离岸服务外包,是否理解为离岸服务外包申请免税不

在22文的范围内?那么离岸服务外包在北京怎么申请免税?37号文提到

离岸服务外包免增值税在2013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会不会延期?

互动问答

答:52号文是关于跨境服务免税,而离岸服务外包是属于过渡期政策,是

对以前的营业税免税的延续,其实是两个方面。因此企业需明确是根据跨

境服务免税还是根据离岸服务外包免税的程序来申请免税。而目前国务院

已经有文件将离岸服务外包的政策延续至2018年。

问题五

1.问:对于鉴证咨询服务下的咨询服务,如何认定“对不动产或货物实体在

境外”的概念,例如上海公司为境外公司寻找本地供应商,对本地供应商

生产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测控制,又或者像上海公司为境外公司在本地提供

市场推广活动,推销境外公司生产的货物,等等这些服务如何区分?

答:如果税务局认为是与销售的货物有关的咨询服务,但是货物在境外,

那么应该是有机会申请免税的;如果货物已经在境内,此时提供推广服务

等,税务局有可能会认定为在境内提供的服务,风险就比较大。

2. 问:同一个合同下有多笔收款,对于只要收了一笔款的合同是否都可以做

备案,然后以后的收款申报是否就按照税局下发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

知书》核定的减免额度内申报就可以了,而不用再交以后收入“取得收入

的收款凭证和备案凭证”?

答:目前某些区是可以的,但不是全部的区都可以,因此还是需要和所在

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3. 问:如果向境外公司提供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销售货物时的境内运输辅助

服务,这类的服务是否可归类到“物流辅助服务“而享受免税?

答:如果合同中明确提供这些服务,那么提供这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能

享受免税,税务局可能会需要企业将其单独列出。在实务中,如果合同没

有明确这些内容,只是笼统概括为物流辅助服务,那么具体如何掌握还是

要看当地的主管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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