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增值税纳税时间,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分期收款销售不

同处理:

1、发票开具在前,合同有收款日期的

2、发票开具在前,合同无收款日期的

3、合同有收款日期,发票开具在后的

4、合同无收款日期,发票开具在后的

一、先发货后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家生产型有限公司2014年度纳税检查,请教发出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

(1)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2)还是客户确认时点?

(3)还是开具发票当天?

基本情况:公司的库存商品出厂后,还有货运过程,货物到达客户后要分别经过客户验收质检确认(数量及质量)、甚至有些需在客户领用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以后客户才确认并通知开票,所以公司对其收入的确认

以客户确认的书面或网络确认凭据为准,并在当月开票。

货物流程:库存商品—→出厂—→第三方货运—→抵达客户—→客户采购部门、仓库、质检验收(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客户储存—→客

户上机生产(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

本人认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几乎与新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一致,当地国税机关坚决认为纳税义务时点为货物发出时间。

问题:

(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是否还有其他政策依据?

(2)如当地国税机关的观点是对的,公司是否在当月需要作暂估销售收入处理(并不开发票),待客户确

认后、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冲销原暂估销售收入,以发票金额作为正式收入入账金额?

若是如此,其当月暂估及次月正式入账,如何作会计处理?当月暂估收入后,如月末为审计基准日,会计师审计函证时,又与对方(客户)货款往来账目

不可能一致。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

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印务有限公司的

结算方式属于典型的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当天)。企业增值税按月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要在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当月实现的

税款都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当月实现的税款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此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

发出货物,作如下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满足付款条件,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相同?

我公司是大型设备制造商,设备由客户指定设计院设计,我们负责制造,客户先预付30%货款,设计制造完成出厂验收合格后付30%货款。设备到客户方场地后,由于客户的工程涉及到几亿的项

销售货物后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分三期向A公司支付价款:收到涂料后30天,支付50%的价款,收到涂料后满1年,支付30%价款,收到涂料后满2年,支付20%的余款。A公司收到第一期货款后,涂料所有权归属于B公司。A公司销售该涂料,应如何开具发票、缴税和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此可见,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即A公司应分三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 【案例1】 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 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收款确认单(新)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北京春晓春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年月日收款银行: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 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大写金额: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审核:备注:

付款单位:北京好运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 北京曦和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付款单位:北京恒通四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 北京玥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

金蝶专业版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使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这种业务背景,金蝶KIS专业版中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是如何实现的,是如何生成凭证的? 【分析】: KIS专业版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在商品出库后还没有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 1)根据“销售出库单”生成将存货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中的凭证; 2)在确认收入时开出发票,并将分期收款业务发票和出库单勾稽,再根据发票生成结转销售成 本和销售收入的凭证,也就是正式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收入发票的凭证模板可以直取到对应销售出库单上的成本,故发票所生成的凭证上包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处理】: 1、在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填制分期收款业务的销售出库单,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销售,数量为2; 2、没有开票前,无法确认收入,进行存货出库核算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这批商品的发出成本; 3、在制作凭证时,选择销售出库——分期收款类凭证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将成本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凭证内容: 4、确认一部分商品可以收款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在开票时,可以选择关联源销售出库单的方式生成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式必须是分期收款销售:

5、在销售发票和销售出库单进行钩稽;由于发出的商品数量为2,而确认收款的商品数量为1,因此在钩稽之前,需要先对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然后再进行钩稽: 设置拆分数量为1: 拆单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拆单单据号: 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先将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再根据拆分的单据下推生成销售发票。* 2)发票和出库单进行钩稽:

并返回的结果信息: 6、根据销售发票,选择销售收入--分期收款发出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并同步结转销售成本: 生成的凭证分录: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收入准则及其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在实务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看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比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高。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市价,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销货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可以取得相当于货币时间价值的收益,按准则规定,应将其确认为融资收益,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交易本身的特性。不一定收款递延时间越长,融资收益就一定越高,有时递延收款时间可能未超过一年,但总收款额之和也会超过当前商品售价,所以递延收款时间长短不足以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递延收款时间长短将影响确认应收款项时所采用的账户:递延收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应该用“应收账款”;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新准则规定,用“长期应收款”。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1]M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按销售合同向N公司销售A产品3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A产品成本每件8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三次平均支付。M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于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款项存入银行。 因为该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新会计准则,签订合同,发出商品的时刻即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总额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分三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1000×300×17%÷3),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30日, 借:应收账款(1000×300)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300) 240000

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案例概览 2013年1月1日,J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J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J公司每年会计利润为1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请问: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税会处理上是否会有区别?假设J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在税率改变的情况下,J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一次性确认收入,并按照公允价值1600万确定销售设备收入金额,合同约定的价款2000万与其公允价值1600万之间的差额,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不管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400万的实现,因此,税会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 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案例中现销一次性收取1600万,而5年分期收款共2000万,多出的400万实质上就是融资性质的利息收入,所以应按照1600万,而不是2000万确认收入,对两者间的差额比照金融资产计量的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不管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是每年末确认收入400万。 不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增值税、会计的收入确认的比较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 何处理 按照规定应该在每次收到款时确认收入,之后按规定纳税.安装调试后,给开发票时,要把前三次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就不用重复纳税了.你也可以问问你的专管员,他是最有发言权了,因各地方的土政策不一而论.所以税务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收到四十万款项,并开具了发票。因产品还未开始生产,应该如何作分录? 1、收到40万款项按预收账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预收账款40万 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分期收款,但己全额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呢? 公司是一家只交营业税的小型公司,这个月签了一份分期收款合同,

合同总金额30万,第一期款签合同当月收款10万,但必须全额开具发票,第二期款半年后收,第三期一年后收。请问我这个月己收到10万元,同时开了30万的发票给对方单位,我本月如何确认收入呢?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收到的10万记收入呢?这个业务只涉及到人员工资成本,没有货物发出 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现不让做预收了,如果成本跟不上,季度所得税就会交很多的。 我们公司预收了客户款项,对方要求下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产品还还是在产。可不可以先做预收,分录怎么做? 因为已经开出了发票,会计上可以不做收入,但是税务上已经是作为收入核算了,所以所得税是肯定的了,不过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你得看具体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这样的: 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预收款) 贷:预收账款*** 2、开票时:借:预收账款**

分期收款确认收入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b9801946.html, 分期收款确认收入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作者:庾红阳 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15期 【摘要】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使以后年度税款增加,因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文章就这一特殊事项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未实现融资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前言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如果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二、分期收款确认收入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依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计算会计利润,但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确认收入,计算税法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在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时间上的不一致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举例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