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讲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讲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讲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地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以下人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被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

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调解。

(三)有明确的被告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主体:

1.刑事被告人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也可以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例题1】(司法考试2002年真题)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是ABCD

【例题2】(2003年司法考试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出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当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是CD

(四)有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1.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2.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不解决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3.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

4、范围。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例题1】(司法考试2004年真题)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打成重伤,其母亲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疗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疗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答案是BD

【例题2】(06年司法考试真题)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答案是ABCD

【例题3】下列哪些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A.被害人在伤害案件中受到重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

B.被害人在侮辱罪中名誉权受伤害,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C.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案中,因非法拘禁而不能上班,损失工资2万元,要求被告人赔偿

D.被害人在抢劫案中被抢走人民币1万元现金,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

答案是AC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的时间

在公诉案件中,自刑事案件立案后到一审判决宣告前的任何时候,被害人都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提起自诉开始自法院宣告判决前,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但是,书写诉状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1.调解只适用于公民、法人等私权利主体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

的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2.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就可以进行调解。

3.在一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第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并且当庭执行完毕的,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这份笔录等同于生效调解书的效力。

第四,如果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作出判决。

4.在二审程序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例题1】(05年司法考试真题)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并且孙已经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答案是B

【例题2】(09年司法考试真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答案是A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4.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作出无罪判决时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5.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7.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例题】(07年司法考试真题)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是BCD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再审程序

1.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3.二审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奉行全面审查原则,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高法解释》第262条。

【例题】(司法考试2003年真题)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审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答案是C

【例题2】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理结束,并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判决宣告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某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认为B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增加了两项对物质损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对此,A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A、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某另行起诉

B、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其与原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C、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D、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甲某的上诉请求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答案:A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博主:自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被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这到底是时代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呢?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 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 日,住XX区XX村5组,系吉林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 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XX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律师实务中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一样的适用标准。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上述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同时也是律师办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 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 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 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9月16日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受到犯罪直接侵害、财物受到犯罪直接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第二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为直接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人等,在直接受害人未死亡时,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三条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和遗产,或有遗产但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为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第五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和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七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将原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规定,修改补充后从本条移至第一百条单独加以规定。 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和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

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本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也与法律设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 不符。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而国家和集体财产是公有财产,一旦被侵害,不能视为单位自己的“私事”。检察机关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 费: ; 4.特别约定:。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作者:朱凯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都有哪些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都有哪些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 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都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要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或法院量刑前,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决,只有在可能会延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带的民事诉讼。对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_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感谢您的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人:田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解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 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年4月10日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张xx(死者之妻)、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2003年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 原告:花xx(死者之父)、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x. 原告:马xx(死者之母)、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宿舍区。 原告:花x(死者之女)、女、199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区。 原告:花xx(死者之子)、男、200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宿舍区。 诉讼代理人:倪晓峰,济南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陈xx,男,39岁,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宿舍区,现已逮捕归案。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464351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一)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范文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写?相信很多朋友还不会书写吧,如果需要书写这份起诉状,可以参考以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范文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范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兵,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化州市官桥镇六角?村委会水尾村人,电话:136867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男,汉族,化州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人身伤害医疗费10010元、误工费704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03.6、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21957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5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在化州市第六中学路口将原告人打伤,致原告人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第9后肋骨骨折、右手掌第1远节指骨骨折、右拇指、右小腿软组织损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挫伤。原告人于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12日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8天,住院期间陪护人1人,出院后按医嘱休息2个月。原告人共用去医疗费10010元,误工78天,原告人为道路运输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568元,按劳社部发[2008]3号文日工资的折算方法(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为23568÷12÷21.75=90.3元/天,误工费为90.3×78=7043.4元。护理人简少清(原告人母亲)为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111元,日工资为13111÷12÷21.75=50.2元,误工18天误工费为50.2×18=903.6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50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 么 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刑事犯罪的时候,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受害者自然是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的。不过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两种性质的,这就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 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1、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被上诉人),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西安市北大街209号。 法定代理人: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杨某之母亲 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已经收到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并详细阅读,为了澄清本案件的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特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从刑事与民事两方面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刑事方面: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正确,答辩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头部的伤情不是答辩人故意伤害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所造成的。本案件的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杨某的陈述均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伤情不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而是其意外摔倒所致。 1、证人胡某的第一次证言:“两个年轻人在撕扯着,其中一个小伙把另一个小伙踢了一脚,这个小伙就倒地了”。 2、证人胡某的第二次证言:“其中一名穿浅色T恤穿牛仔裤(浅兰色)的青年,抬起右脚踢在了另一个青年的左脸部,后脑勺摔在地上,那个青年头在地上摔的时候“通”的响了一声,我都听见了。” 3、证人丘某证言:“杨某急了过去对那个男孩的腿上踢了一脚,那个男孩就摔倒在地面的斜坡上了”(见笔录第2页第10行) 4、一审中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网上搜索及斗殴地张贴广告寻找的目击证人花某的证言:均证明被上诉人仅仅是踢了上诉人一脚,而没有击打其头部。 5、被上诉人的在公安机关的三次笔录中均陈述:仅仅踢了上诉人一脚,并且根本没有踢在其头部,与上述两个证人的证言相吻合。 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答辩人对上诉人头部摔伤后果,主观方面既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间接故意。即答辩人既不希望上诉人头部受伤也不存在放任其结果发生的情形。 1、所有的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对双方争执过程的描述都是完全吻合的:答辩人仅仅是还击了上诉人一脚,而且没有踢在上诉人的后脑勺部位,也就是说上诉人头部的摔伤与答辩人踢的一脚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47号 ?【颁布时间】2000-12-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从一起案例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继续起诉权

从一起案例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继续起诉权——兼谈江苏高院最近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意见 朱千里 (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期) 一、案例及其体现的规则 (一)案情与审判 1993年,杨洲等人在某县汽车站附近吃饭后要乘坐陈永明的三轮车回家,被陈永明拒绝,因此发生厮打,后杨洲拿棍追打陈永明,陈永明在逃跑中被路过的刘爱国踹了一脚而倒地,杨洲乘机上前用棍击打陈永明头部一下,致陈永明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6月杨洲归案,被提起公诉,陈永明的近亲属陈学年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洲、刘爱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对于刘爱国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且无法找到刘爱国,故法院没有把刘爱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杨洲赔偿原告因被害人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父母子女的扶养费共计33576元。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陈学年等人没有得到赔偿。2004年8月,刘爱国因该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原告陈学年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爱国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爱国用脚踹倒陈永明,使其被杨洲用棍击打头部而死亡,因其并不认识杨洲,二人无意思联络,不成立直接共同侵权,但构成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被告刘爱国应对被害人陈永

明的死亡承担小部分的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虽已判决杨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杨洲无财产可供执行,刘爱国应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应负的小部分赔偿责任。故判决刘爱国承担10%的赔偿责任,按照审判时上一年度的标准,赔偿原告陈学年等人29792元。 (二)该案创设的新规则 该案在审理中有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判决,不应再就同一事实的损失重新接受当事人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改判,理由是被告刘爱国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错误,应当纠正。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在不变更原判的情况下,以原判无法执行到位为前提,直接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对被告刘爱国本来就享有诉权,在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继续剥夺其诉权是不当的,而原判本身并无错误,原审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改判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对于本案这种已经判决先归案被告人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案件来说,允许原告就同一损失再行起诉,这是以往审判实践中所未见的,也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容。该案的判决确认了原告新的权利,即继续起诉权,它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因未能将所有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列为被告,而只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的,在原告的权利因此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待其他共同致害人归案或出现后,原告可以就自己的损失继续起诉后归案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几名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有一人或部分人归案的,就只列归案的被告人为附带民事的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法帮网时间:2010-09-06 18:59来源:发布人:于伏海点击: 次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

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