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

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
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

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黄某家分得的山场种有不少林木,望着快成林的树木,黄某夫妇高兴之余,也在盘算着种茶叶收益更快。因为素有“茶都”之称的某区的凌云茶叶收购量大,不少人种茶致了富。为此,黄某在2005年8月至10月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妻子共同砍伐其山场上的林木共4.8亩,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33.1018立方米。

请分析黄某夫妇的行为性质。

2.李某,33岁,系福建省某县村民。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期间,李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杉木,总计原木材积2立方米,折价1600元;并先后9次盗砍他人自留山上的杉木,折立木材积5.4立方米,并将所盗砍的杉木,全部非法出售牟利。

请回答(1)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2)如何处理?

3.某县滩子口村有一片集体林地,因偏僻不便管理,村长李某召集村民开会准备变卖林地上的成材树木。犹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告诉了杨某,并提出与杨一起买下这片树林销售牟利。犹、杨二人在林业站听人说:集体林木按规定不得采伐,只有农民自留山才可以采伐。犹、杨二人和村长李某动起了歪脑子。在村长李某主持下,以该村农民阮某等8户村民采伐自留山林木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蓄积量15立方米。随后,犹某用李某出具的农民的虚假申请书,在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于是在李某主持下,村里以2800元价格将集体林木出售给犹、杨二人,犹雇人将11.57亩集体林木全部砍光。案发后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进行现场勘察,犹、杨二人砍伐松树402株,计原木材积40余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59.77立方米。李某外逃,犹、杨二人被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回答(1)分析李某、犹某和杨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2)林木蓄积量如何认定?

4.被告人王某、严某,为某重点林区县农民。自1998年至1999年间,两人先后到附近几个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盗伐林木30余次,共盗伐成材树140余株,折合木材7立方米,折款760多元,其中王分得树82棵,折合4立方米,折款420元;严分得树58棵,折合3立方米,折款340元。

2000年3月,两人又去附近一乡村林场偷伐林木,共砍伐杉木10株,约合0.8立方米。在搬运时,被林场护林员胡某发现。胡即上前制止,两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用木棒向胡打去,胡躲开。王持柴刀上前,抓住胡的衣领威胁说:“如果向林场告发,就用刀子砍死你。”随后,扛着木材扬长而去。此案在审理时,对如何定性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盗伐林木时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应定盗伐林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合计盗伐的林木仅0.8立方米,未达到法定数量,不能定盗伐林木罪。因为在盗伐现场使用了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此案按照“两高”的有关解释,其盗窃性质改变为抢劫,应定抢劫罪。

(1)问:1998~1999年间,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

(2)问:两人2000年3月的盗伐行为到底如何定性?

5.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周某、沈某等五被告人在某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工作期间,在检查进入该市铁路货场的木材及检查监督火车装运木材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明知是无木材运输证件的情况下,为徇私情谋私利,仍予以放行,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分别造成521,730.96元至1,097,795.77元不等的国家税金费流失。

请分析周某、沈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6.某村民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由于采伐的木材株数尚未超过批准的采伐株数,该村民又采伐了经过该村公路两旁的护路林,之后,还要到附近的国有林场去采伐林木,遭到国有林场的拒绝。

问村民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为什么?

7.2000年1月10日,向某装运一船木材销往江苏,途中被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查验时,发现向某持有的木材运输证允许运输杉原条110件,计15.4立方米;杉木棒9495件,计72.6187立方米,实际运输的实物与运输证的记载不符,且验尺码单上的材积均按单进位计算。经查问,向某交代:(1)装船时改变了杉木棒的规格;(2)检尺时按单进位计算材积;(3)夹带了木材。检查站聘请木材公司检验员进行全面复尺后,证实船上实际装载杉木棒10280件,计94.1558立方米,核减1%的检尺误差后,超出运输证准运数20.5371立方米,属于超数量运输木材。

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并提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处理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批。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木材检查站的处理意见,随后林业局作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决定。

问县林业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8.庄某承包了一块土地,该土地处于某林场林班内,地边周围均系树林,庄某为了林木少遮阳,增加透光,利于庄稼生长,于1998年5月至6月,将承包地的东、北两侧林木46棵伐倒,毁坏活立木5棵。经鉴定,立木材积共为15.1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23.29元。请分析庄某的行为性质。

9.1999年11月,姚某、段某二人和同村的康某等人在承包的松树山上采割松脂,姚某在工棚里做早饭时,灶里的火苗从铁锅边上串出,烧着了工棚旁边的茅草。当时正值秋高气爽,工棚以及工棚周围到处都是干燥的草木,遇火即燃,而且火势越来越猛,不一会儿,整个工棚就被烧毁,火势迅速往山上蔓延。尽管姚某等人奋力扑救,终因火势凶猛而无济于事。就这样,一场大火烧毁了山林面积610多亩,毁掉林木1300多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

请分析姚某的行为性质。

10.某县引黄干渠两侧一排杨树已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A村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林木权属归水利局所有,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A村占60%。由于当初修建干渠时征用土地补偿问题没处理好,A村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了矛盾。因此,林木成熟以后,水利局一直不向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2002年1月15日,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欠账为由,与木材贩子私下协商按每棵树170元价格,卖给木材贩子100棵杨树。村支书、村委主任领着木材贩子傍晚进入林内砍伐,被群众发现。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砍伐现场时,木材贩子已砍倒48棵树,立木材积24立方米。县林业局按规定将这起盗伐林木案移交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认为,A村对杨树林享有60%的收益分成权,故应定性为滥伐,并对是否追究村支书、村主任的刑事责任,与县林业局意见产生分歧。

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1.某县平房乡太平村农民李某为了筹钱给母亲治病,去乡林场批了5棵活杨树,3棵死杨树。伐树时,黄土乡公安派出所所长刘某及工作人员正好路过,便下车,所长让出示采伐证,李某出示后,所长认为李某的批件无效,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采伐的5棵活杨树是李某在其自留地上种植的,3棵死杨树是李某房前的。采伐地在平房乡。

问(1)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是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2)黄土乡公安派出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是否适用当场处罚?为什么?

12.詹某与同村农民陈某曾因林地界线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多次争执不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1998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詹某赶到陈某雪松苗圃,用镰刀连续将25棵雪松砍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5元。案发后,詹某投案自首,并赔偿陈某现金700元。法院进行了审理。

问此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13.因马尾松的成长影响原告某供电局维护的高压线路安全,供电局遂派人至某村山岭,将高压线路下的马尾松(系当地村民集体所有)砍倒后离开,其砍伐树木被当地村民捡走。被告某林业局接到报案,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经鉴定被伐树木共计163株,木材材积为7.4906立方米,年轮为9至19年不等。根据调查结果及鉴定结论,被告林业局认为原告供电局在未申请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属于滥伐林木。被告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以及该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供电局进行处罚:1.滥伐处罚款13857元。2.林木赔偿2771.4元。3.补种滥伐树木5倍815株或缴纳补植树木款815×3元=2445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供电局诉称,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将危及高压线路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排除妨碍,属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被告对此进行立案处罚,其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属滥伐林木。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林业局辩称,原告作为电力部门,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才有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排除妨碍。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大面积林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属于滥伐林木,应受到处罚。

问(1)被告林业局是否有权对供电局的行为作出处罚?

(2)被告将原告行为定性为滥伐林木,并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否正确?

(3)被告林业局对林木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原告供电局进行赔偿?

提示: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14.陆某,为开荒种植甘蔗,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中采伐栎木共1947株,价值3098.06元,立木材积52立方米。并将所砍伐的栎木占为已有。

问此案应定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分析。

15.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一钢铁厂工人张某从贵州六盘水来到云南宣威看望其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的妹妹,并打算乘第二天晚上的火车回家。12月1日上午11点多钟,张勇到宣威市大沙坝菜市场买鸡。这时,一位40岁左右的男子向他走来,问他要不要熊掌。接着,拿了一只熊掌给他看。张以前只是在电视上见过熊掌,听说十分珍贵,味道很美,但还从未亲眼见过熊掌。张按耐不住自己的好奇心,最终以3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只熊掌,准备带回六盘水品尝。当日晚7时,张某携带着买来的这只熊掌来到宣威火车站,准备乘火车返回六盘水时,不料被宣

威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被移交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宣威分局办理。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

16.200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受雇到连城县莒溪镇高地村山场生产木材时,用油锯把一棵南方红豆杉砍倒,并将树锯成4节。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倒的红豆杉树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计立木材积为0.5585立方米。然而,被告人黄金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中及庭审中均仅承认错砍红豆杉的事实,其是受雇砍树,无法识别红豆杉树,证人证词亦对此作出证实。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7.2005年4月底至2005年5月间,邓某、王某、杨某经商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单手锯到连城县赖源乡郭地村东叉坑山场采伐杉木(系郭地村所有),并将伐倒的杉木剥皮后锯成长2.8米至5米不等的原木溜到山场脚下。后被告人雇请本村6位村民将杉原木运至云水溪公路边堆放,准备出售获利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查扣。经鉴定,所采伐的杉木计立木蓄积量为13.6184立方米。案发后,三被告人协议由邓某一人顶罪,另两被告人出钱给其用于缴纳赔偿林木损失及罚金等。后三被告人因出钱数额达不成协议,被告人邓某在外逃过程中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将两同伙供出。

请分析(1)邓某、王某、杨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

(2)邓某有何处罚情节?说明理由。

18.李某系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居民,其于2004年9月花55万元从绥阳镇河南村村民赵某手中购买了绥阳镇河南村小金桥集体林山场的经营权,首期贷款付给赵某25万元,因急于还贷款,2005年11月中旬在山场采伐许可证没有下发的情况下,李某私自采伐人工落叶松、天然柞、桦树合立木蓄积82.9515立方米。同时,还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树木水曲柳32株,合立木蓄积6.0096立方米。案发后,李某畏罪潜逃。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19.2005年6月4日,温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死羊里”集体山场,非法架设一张塑料尼龙网猎捕野生鸟类。6月6日上午10时许,温某到其非法设网处收网时,发现网上缠住了一只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角(俗称猫头鹰),并将该鸟捕回家中。当天下午3时许,温某将非法猎捕到的红角号鸟拿到省道围禾线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路段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问该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0.2004年10月,安庆市木材贩子汪某经人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买了贵池区牌楼镇某村洪某山场的树木。双方口头约定,该山场树木的采伐、运输和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都由汪某负责。汪某找人以洪某的名义,以树木生长过密为由向林业部门提出了采伐申请。当地林业部门根据申请到现场实地勘测后,给洪某下达了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蓄积为6.8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汪某在拿到这份采伐许可证后立即组织人员以主伐的方式采伐树木蓄积达48.9立方米。

请分析汪某的行为性质。

21,陶某是磐安县冷水镇小章村人,去年3月,他去该县盘峰乡黄坞村购买杉树时,发现该村应某(另案处理)的自留地里有红豆杉,就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移栽在自留地上。经群众举报,磐安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及时查处了陶某的非法移栽红豆杉行为。经林业部门鉴定,陶怡德收购的红豆杉树高3.35米,胸围0.28米,系我国野生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由于管理不善,这株红豆杉已濒临死亡。

问请分析陶某的行为性质。

22.2007年年初,蒋某在初坑山场发现一节他人盗伐遗留在山上的南方红豆杉。其认为红豆

杉值钱,于是便用摩托车将拾得的红豆杉运回家中留待卖钱,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此红豆杉材积0.105立方米。

分析蒋某的行为性质。

23.2006年10月,武穴市龙坪镇商人王某经人介绍到黄梅县杉木乡下河村购买树木。王某与村委会谈定后持村委会出具的采伐26立方米松树的申请报告和杉木乡林业站审批表,经黄梅县林业局审批在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2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并与下河村委会签订了买卖树木协议书,付定金2万元。当月24日,王某组织民工上山砍树,共砍伐马尾松191.2立方米,实际超伐林木165.2立方米。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24.某州公安边防支队打洛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偷偷运输4箱不明物从缅甸偷渡入境到中国打洛境内。4名民警立即前往边境某公路查堵,在对一辆从打洛开往景洪的依维柯客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行李仓内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2公斤,并抓获缅甸籍和老挝籍犯罪嫌疑人2名。根据2人的供述,民警又在打洛镇某村委会村民岩某家将2人藏匿的另外68公斤土沉香查获。据2人交待,70公斤土沉香是在缅甸收购的,每公斤为100元钱,这些土沉香从缅甸偷偷运入打洛后,再通过邮寄方式分批寄到老挝河内,每公斤为3000元左右,而就在10月17日,2人已将40公斤土沉香通过邮寄的方式从该州寄到了老挝河内。请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

25.2005年2月20日清晨,某市院上镇南辛庄村村西河滩上,40多亩近2000株高大松树被人蓄意砍伐,砍断的树木全部被遗弃在现场。这片黑松林是上世纪70年代为防风固沙栽植的,为村民挡风遮沙已经30多年,长势很好,是一道颇为壮观的绿色屏障,也是大小沽河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松林旁边的河道,已被村委会承包出去用于采挖沙石。该市林业局、市政府、市森林公安局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侦破。该市林业局及时对毁林现场进行了清点测量,评估林木价值,配合公安部门办案并做好春季补植造林安排。

经查,犯罪嫌疑人代某在案发前与该市院上镇南辛庄村签订了沙场开采合同,为进一步扩大开采面积,伙同张家海等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油锯割、纵火烧及雇用他人偷伐等手段,故意毁坏松树1950棵。经该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所毁松林价值108万元,所毁财物数额巨大。

请分析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性质。

26.福建漳平某木材加工厂是被告人刘某个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木材厂期间,雇请被告人朱某管理厂内事务,负责木材收购、加工生产等厂内事务,厂内的木材收购价格、管理制度、经营销售均由被告人刘某决定,朱某负责执行,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间,朱某向邓某等5人收购无采伐证砍伐的松原木169.886立方米、杂原木25.073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76.66立方米。

试分析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27.2003年6月,张某、游某雇用他人盗伐林木被森林公安查处,为减轻处罚,两人请村干部刘某、卢某、兰某在一份虚假的清山造林《申请报告》上审批盖章,刘某等3人经商量后同意在《申请报告》上审批盖章,并由卢某在报告上签意见,刘某盖公章,兰某在村支委会记录本上补记录。随后,刘某等3人多次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的询问笔录中作虚假陈述,致使张某、游某盗伐林木一案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后,改变定性,由盗伐林木罪改变为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试分析刘某、卢某、兰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

28.2006年某县森林公安局针对辖区内一些生长茂盛的樟树突然落叶死亡的情况,展开“绿化旋风2号行动”。在行动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在今年的4至5月间,采用在樟树根部打眼注射药水的方法,将樟树毁坏致死,或将樟

树活枝条劈掉,造成樟树无活体枝叶的枯死假相,骗取林业部门的审批采伐手续,从而达到采伐活体樟树的目的。

试分析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29.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与许某、黄某(四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附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当场抓获。

请分析(1)被告人付某、黄某的行为性质。

(2)村委会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说明理由。

30.2006年4月8日,冯某在自家菜园里捆茅草,把未捆的茅草耙成堆后点燃焚烧。由于当天风大,燃烧的茅草被风吹到附近的山脚下,引燃了大片枯草和树枝,冯长凤虽尽力扑救,但却力不从心,火乘风势很快烧到了山上,引发森林大火,烧毁凤岗村300多亩山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多元。

试分析冯某的行为性质。

31.早在1998年,王某和李某为山核桃树发生矛盾,后经原庄村乡司法所调解,将王某位于黄泥湾山场内一棵山核桃树调给了李某作为补偿,王某虽然心中不服,但是考虑到山核树当时不值钱,于是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可是现在山核桃值钱了,加上去年王某山上一棵山核桃树无故死去,怀疑是李某故意药死,更加激起王某心中的愤恨。为了让李某也得不到这颗山核桃树,今年8月中旬,王某偷偷带上了丝瓜刨和生猪油来到该山场,爬上山核桃树,在该树5米高处,用丝瓜刨围绕主干刮去一圈树皮后,在刮皮部位涂上了生猪油。山核树一旦破皮部位遇到猪油,就会产生蛀虫,破坏形成层,阻断水分和养分向上传输,致使山核桃树慢慢死亡。胡乐森林派出所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终将王某锁定为嫌疑人。在民警强大的攻势下,王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32.2005年7月5日,某县闯王镇界牌村村民李某等12人,商议安装电网猎捕野猪。李某等人找到天堂茶场承包人张,请其入伙安装电网,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购买变压器和提供电源,张某等12人负责安装电网线路和捡拾电击动物,如电击到动物,李某与张某等12人分别以四六分成。7月6日晚,李某开始向电网送电,但因电网线路问题没有成功。第二天,李某等人对电网线路进行检修,并于当日晚再次送电,电死2头野猪。7月8日,李某等人将野猪送县城出售得款657.5元。7月10日,因电网短路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8.5公顷。

试分析李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33.2006年12月20日,群众举报:某县自怀镇显龙村二社村民罗某从10月底至12月中旬在自怀镇境内采用绳子下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山羊,现准备运往重庆销售。接到报警后,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快速反应,查获罗某非法猎捕野生山羊14只,440斤。该野生山羊是“三有”动物。

试分析罗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34.2007年3月中旬,某县森林警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对马嘶乡茶园村非法采伐林木案件进行调查。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6年农历腊月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找到本村九社村民张某,谎称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责任山(小地名:大山包)的林木,并雇请当地民工实施采伐,共砍伐松木、柏木累计219株,折合立木蓄积57.36立方米。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

35.2004年8月,某村滑石道南坡51号村民赵某(43岁)家准备在该村小西地内盖房,由

该村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村小西地内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该村村委会让赵某按证砍伐。赵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东辛房村小东地内集体林木3株以45元的价格和收木材的人谈妥价钱后将树砍伐。经鉴定,所砍木材折合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60元。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36.某甲在自留山上种有20杨树,因和某乙有矛盾,遂将甲某种植的20棵杨树全部砍伐,弃之路边。某乙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要给予行政拘留,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此案涉及毁林,于是将该案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当地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问该案如何处理?

37.王某是某村的护林员,多年看护本村的集体山林400多亩,2001年8月至12月期间,根据县林业局的批准,对其所看护的山林进行抚育采伐。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王某违背了抚育间伐设计书的要求,超过了抚育间伐的强度,造成滥伐林木89株,折合木材材积3.8立方米。林业局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采伐,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林木价值3-5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虽然违反规定进行超强度采伐,但他是为了进行林木抚育,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在主观上与一般的滥伐行为不同,不宜按滥伐处理。请问你认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8.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杨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2002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被发现举报。

试分析村委会的行为性质。

[提示]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关健在权属

一是合同虽然未规定林木权属,但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且属于不可分的共同共有。

二是根据共同共有的特点,共有人其中1人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三是据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即林木进行了非法采伐,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

39.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40.李文,系某农场职工。2000年12月6日,李文为了自家盖牛棚,在兴山林场施业区52林班擅自砍伐两棵枯立木;2001年4月29日他又在50林班剥白桦树皮毁坏活立木3棵,目的是为了自家引火做饭用,被兴山林场森林派出所查获。

问此案如何处理?

41.某县河西村村民赵某由于对村委会个别人不满,自1996年起一直拒绝交纳“三提五统”等费用,到2002年共计欠交1850元。乡、村两级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仍无效果,在村里造

成很坏的影响,致使本村一些户产生了攀比思想,出现了拒交提留的现象。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村委会于2002年7月14日把赵某告上法庭。县法院经过审理,判赵某败诉,并限期交齐7年来所欠的“三提五统”共计1850元整。赵某以家庭困难为由仍拒绝交纳。最后县法院将赵某在承包田边栽植的12棵杨树判归村委会所有,采伐树木以折抵提留款,并制作了判决书。其后,村委会便组织人员把赵某的12棵杨树(原木材积4.1立方米)伐倒卖给了乡木材加工厂,除去采伐树木和运输木材的费用,剩余的卖款正好折抵赵某的1850元欠款。三天后,河西村无采伐证伐树一事被县林业局林政稽查人员发现,经调查认定属滥伐林木案件,并依法对河西村委会作出限期补种60株树木并处所伐林木价值四倍计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乡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给以没收违法收购的4.1方木材、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河西村委会和乡木材加工厂对林业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均提出异议,并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

问此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2.2003年10月初,湖南某公司与广西梧州某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9万元的杉圆木购销合同。某货车业主根据与超越公司达成的协议,于10月19日从湖南江华码市镇坪中采育队装圆木40多立方米,准备运往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10月22日6时30分左右,车行至广西贺州市八步木材检查站时,因为运输途中卡车两次出了故障,导致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个小时。八步木材检查站值班站长不听解释,将木材扣下。以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小时为由,在不允许补办延期手续的情况下,在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又擅自贱卖了价值9万余元的木头。

请问木材检查站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3.案情介绍2004年3月10日上午8点10分,管某到林业局办理了一份0418585号运输证,运输证记载树材种为杉锯材,材积7.257立方米,有效期截止3月10日24时。之后,管某马上让事先雇佣的个体运输户谢某将一车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往火车站。当天下午3点,谢某持0418585号运输证绕开木材检查站,将一车材积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到火车站后返回。管某又指使张某继续持0418585号运输证将另车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往火车站。木材检查站接到举报后将张某车辆拦下。经执法人员的调查,证实管某使用0418585号运输证发了两车7.257立方米的杉锯材。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谢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效运输,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无证运输,应按无证运输处理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第二种认为: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证运输,因为张某当时所持的0418585号运输证仍为有效运输证。谢某运输时虽然持证,但谢某绕道运输,所持运输证没有发挥作用,实为无证,因此应按无证处理。第三种认为:两次运输的杉锯材应合并计算,按超出运输证准运数量处理。

你认为如何处理?

44.近年来,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进行民异地移植,对森林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2004年5月8日晚,重庆人付某雇请车辆将其向四会市东城前锋村村民吴某购买所采挖的大榕树一棵运往广州花卉世界。当晚,四会市林业局接到报案后派森林公安分局干警在四会市东将其截获,经查所运输的木材未办理木材运输证,四会市林业局遂将该棵大榕树予以登记保存。经勘验,该榕树为细叶榕,胸围534厘米,胸径170厘米,长度1500厘米。付某在接受审查时也承认要办木材运输证,并已经交纳了办证费用委托他人办理。

问:该案如何处理?

[提示]

该案的核心是:第一,运输“活立木”是否要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第二,四会市是否属于林区。在此基础上对该案定性。

1、其行为违法反了上述规定,属无证运输木材;

2、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并自起点到终点随货同行的规定。

3、按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45.2007年1月12日12时许,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某工厂员工侯某及同伴在回厂的路上,发现榆垡工业区北侧农田空中飞动的麻雀中,不时有麻雀从空中掉下来,田间一人穿着灰大衣,手拿编织袋,正将掉在地上的麻雀往袋中捡。于是好奇的上前观看。见那人的编织袋中已经装满了死麻雀。那人见有人瞧,忙解释说是自己是没事逮鸟的,侯某问他用什么方法捉鸟时,他说用一种自己拌的麻醉药,鸟一吃就会被麻晕过去。见此情景,侯某意识到此人可能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于是打电话报警,北京市大兴区榆垡森林公安派出所将正在捉鸟的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外地来京人员白某依法抓获,查获已毒死的麻雀647只、喜鹊4只、毒饵2袋。

问此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6.2003年2月2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黄某、梁某经密谋后,带备竹笼,去到顺德区均安镇生态乐园万鹤岛(龟山)上,偷捕了夜鹭(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幼鸟共80只。得手后二人将夜鹭装进竹笼内并运到均安镇南面村珠江大街九巷陈某(另案处理)住宅的后园处。后梁长兴找来赖某(另案处理),由黄、赖二人用摩托车将偷夜鹭运到容桂区卖给“阿华”(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400元。除付给赖某人民币200元外,余款由黄、梁二人平分。

2003年2月27日凌晨,黄某、梁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在生态乐园万鹤岛上偷捕了夜鹭共80只。后黄某、梁某又与赖某将夜鹭运到容桂卖给“阿华”,得款人民币1400元,除付给赖某人民币200元外,余款由黄、梁二人平分。

2003年3月1日凌晨,黄某、梁某带备竹笼、塑料网袋又以同样的手段在生态乐园万鹤岛上偷捕了夜鹭幼鸟共186只。得手后二人将夜鹭运到均安镇南面村珠江大街九巷住宅的后园处收藏。当二人与赖某准备将夜鹭运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所捕的夜鹭及作案工具亦被缴获。

另,从2002年起至2004年12月31日间,为广东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时期。

问此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7.被告人郑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9月3日1时许,在东兴以11,000元购买了6只活体穿山甲,然后装进两只旅行袋,乘坐6时30分的客运班车携带穿山甲至南宁琅东汽车客运站,当其欲转乘坐当天9时30分的客运班车去广州时,被车站保卫人员查扣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活体穿山甲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及案件移交函,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鉴定书,证人李朝辉、何文广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昌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郑某辩称:不知道穿山甲是国家级保护动物;购买穿山甲是为自己及朋友治病。其辩护人苏某同意郑某的辩解。

问该案如何处理?

48.某村委会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公路两侧的护路林进行砍伐,被公路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并依其所伐株数责令补种,同时处以罚款。村委会不服诉至法院,称其砍伐经依法审批,公路部门无权处罚。

问:1、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砍伐证是否有效?对其审批砍伐护路林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对村委会砍伐护路林的行为公路部门能否进行处罚?

49.武汉某织布厂退休工人刘某,1981年退休后迷恋上蝴蝶标本的采集收藏,先后自费到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山林中大量捕杀珍贵蝶种和各类甲虫。至1989年他与其徒弟湛某非法捕杀蝴蝶近万只,品种达300余种,其中不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昆虫。刘、湛二人由收藏、交换发展到在国内大量出售,同时向国外、港台出售珍贵昆虫标本。据查:1988年至1993年3月间,刘某二人共捕杀各类蝴蝶2000余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虎风蝶1100余只,国家重点保护的各类甲虫2354只。自1988年始刘某以邮寄方式13次向某国际标本商人出售蝴蝶标本1378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蝴蝶393只;出售甲虫标本2354只,共非法获利3.9万元。

试分析刘某的行为性质。

50.2002年4月,湖南省中方县铜湾镇兴华村36岁的农民李某在该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手续后,开始从事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类野生动物”的个体生意。李某尝到做这项生意的甜头后,打起了违反经营范围规定。2002年10月26日,李某在中方县铜湾镇集贸市场上,以每只2元的低廉价钱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鹗(俗称猴面鹰)19只和褐耳鹰1只。10月27日上午,李将上述动物用纺织袋装好后,乘铜湾至怀化的中巴车企图运往怀化市非法出售时被抓获。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51.某市近郊农民薛某2005年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用材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林地30亩。2006年初,薛某发现该地区商品房市场看好,遂于同年6月雇佣某私营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30亩林地捣毁,并在林地上灌注混凝土修筑地基,准备建造别墅商品房。后于施工中被他人举报而被查获。经调查鉴定,其行为导致30亩林地土壤板结,肥力下降,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52,西峡县林业局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会计王某,河南省西峡县人。1996年2月4日至12日,被告人王某在当地村民洪某等人找他办理木材采伐证时,明知西峡县林业局未向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下达1996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却为本站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以罚代证”的所谓变通办法,让村民采伐林木。他先要洪某、李某、方某写出无证采伐了木材的检查,并按每立方米木材交出现金150元,再由他本人以桑坪乡林业工作站的名义给洪某、李某、方某三人开具所谓“没收木材变价处理加罚款”的收据,让村民凭这些收据去采伐林木。他先后开具这样的票据共9张,共“没收”木材34立方米,收取“变价处理款和罚款”共计5100元,用于偿还桑坪林业站因盖办公楼所欠的债务。桑坪乡的王某、方某、杨某等十余户村民依据王某开具的上述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无证采伐桦梨木、香菇杆41..9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76,2立方米,造成林木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案发后起出部分木材,折价变卖4000元。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53.1999年5月,湖南省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党支部书记宋知某因毛里乡星塘村架设高压电线资金不足,被告人宋知某提议出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经村主任同意,并召开村党支部会和村委会决定,将界盘岭、高岭山、大山岭、佛山、野猪岭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招标出卖。之后,由宋知某起草出卖合同,该村村民宋三某以45,005元中标,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星塘村出卖松杂树合同》。合同规定:上列山场的最小用材高2米,尾口直径7厘米的一概出卖,村委会负责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该村在申请采伐指标的过程中,枧头林业站指出,星塘村出卖的林木估计有500"-600立方米,而该村在1999年度只有1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地点只能砍大山岭一个山场,其余的明年再砍。同年8月2日,宋三某经村委会同意,

将合同转让给被告人宋明某,宋明某即组织人员进行采伐。在采伐期间,该村先后从枧头林业站只办理了10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但被告人宋知某等仍按原合同让宋明某砍伐。?1999年8月19日至11月6日,宋明某组织人员共砍伐了大山岭、界盘岭等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滥伐面积207.8亩,原木材积445.918立方米,超伐原木材积345.918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699,836立方米。1999年10月,新田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已滥伐尚未销售的松木予以冻结,并由村委会通知宋明某:山场林木待处理后再砍。后因山场林木不断被盗,宋明某便不听劝阻,于2000年1月22日至28日,又组织人员继续砍伐,滥伐的原木材积达60.57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121.142立方米。案发后,对于宋明某滥伐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问:本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4.1999年6月的一天,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张某林,苇河林业局冲河林场合同工。张某林为自建房屋需要木料,与同案人殷某(在逃)一起,携带GJ--85型油锯一台,私自进人冲河林场施业区52林班内,盗伐红松树。在盗伐第二棵树时,油锯发生故障,张某林到该林场长青工段将其三哥张某刚找来修理。张某刚修好油锯后,帮助张某林盗伐红松树2棵,造成4米长的原木1根,然后离开现场。张某林、张某刚、殷某共同盗伐红松树4棵,造成4米长的原木6根,存放在山场,后被人盗走。张某林等人盗伐的4棵红松树,合立木材积4.41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23,18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5.吉林省白山市人姜某(无职业),河北省东光县人史某(农民),山东省莒南县人朱某(林业工人)。被告人姜某、史某于1999年3月间,组织、指使被告人朱某及宫某、陈某利、陈某等人(宫某、陈某利、陈某均在逃),在露水河林业局宏伟经营所74林班内,盗伐红松26株、臭松11株,合立木材积65.5354立方米;1999年5月至8月间,姜某指使朱某及宫某先后3次在露水河林业局东升林场55林班、49林班内盗伐红松32株、色树一株,合立木材积50.815立方米。姜某、史某、朱某将所盗林木就地加工成板材后销赃得款2.3万余元,除开支工人工资和生活费外,史某得款2000余元,朱某得款3500余元,姜某得款89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姜某还于1999年11月间在露水河林业局狩猎场盗窃集体所有的山鸡19只,价值920元,被其挥霍。

问:本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某回后,便至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环境管理体系考题-案例分析题

1、在公司的化学品仓库中发现贮存有大量的金属表面处理剂,其MSDS上写有:案例分析: 不符合的条款和内容:GB/T24001-2004标准4.4.7“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识别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规定响应措施。” 不符合事实:“公司的化学品仓库中发现贮存有大量的金属表面处理剂,其MSDS上写有:“本品如发生意外泄漏,应迅速用水稀释或黄沙混合后,并以熟石灰中和处理。”但仓库中尚未配置上述物资。” 2、查看某分厂“环境管理方案”中写明建立空压机房,以降低噪声排放,现场发现空压机仍露天放着, 案例分析: 不符合的条款和内容:GB/T24001-2004标准4.4.3“组织应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用于实现其目标和指标的方案。” 不符合事实:查看某分厂“环境管理方案”中写明建立空压机房,以降低噪声排放,现场发现空压机仍露天放着。 3、2006年6月审核员在某厂发现,公司制造车间在3个月前引入了新的喷漆生产线,查阅该车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记录得知是在2006年1月填写的, 案例分析: 不符合的条款和内容:GB/T24001-2004标准4.3.1 a)“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 不符合事实:公司制造车间在3个月前引入了新的喷漆生产线,查阅该车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记录得知是在2006年1月填写的,之后没有增加或修正。 4、某食品加工企业,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策划和总体实施的总务部提供的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连续两次污水排放COD超标, 案例分析: 不符合的条款和内容:GB/T24001-2004标准4.5.3“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处理实际或潜在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b)对不符合进行调查,确定其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避免再度发生;” 不符合事实:总务部提供的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连续两次污水排放COD 超标,而公司内污水处理站内部监测记录显示污水处理后COD未超标,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5、审核员到某电镀公司审核,看到电镀车间内的含铬废水流向一地下管道, 案例分析: 不符合的条款和内容:GB/T24001-2004标准4.4.6“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运行,以确保a)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为缺乏程序文件而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的要求。 不符合事实:在电镀车间审核,看到电镀车间内的含铬废水直接流到综合处理池处理。6、企业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审核员查阅相关污水监测数据,其结果均符合相关污水排放标准。审核员又发现该监测站使用的仪器超过检定周期仍在使用。案例分析: 不符合的条款和内容:GB/T24001-2004标准4.5.1“组织应确保所使用的监测和测量设备经过校准和检验,并予以妥善维护。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不符合事实:企业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该监测站使用的仪器超过检定周期仍在使用。 8、审核员在参观某公司锅炉房时,发现锅炉的烟尘是通过一级旋风除尘后进入烟囱的, 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 【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 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 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 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 本文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2c9922081.html,/blog/static/4717900520081022711 14280/edit/ 旅游案例分析 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情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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