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4]1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以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工作方法

首先,针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登记范围。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关系基本满意的。可根据承包档案按规定内容和登记程序直接登记。也可在原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对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交回的承包地,统一分配给新增人口以后再进行登记。其次,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地、荒沟、窑坑等农村土地,即: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变更登记。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的法律凭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荒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只限承包方使用。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尊重历史,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打乱重新发包;(2)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土地登记关键环节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户为基本单元,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农户土地承包面积和已经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现状据实登记;(4)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土地承包情况核实后,必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5)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弄虚作假;(6)及时发证到户,严禁扣证、压证,损坏农户利益;(7)建立健全《农户土地承包台账》,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8)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将土地承包方案、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信息材料一式两份,由村委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三)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八、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登记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第二轮土地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第二轮土地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第二轮土地延包后颁证不规范的,需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九、哪些情况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2)农户承包土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4)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十、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十一、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申请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或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户相关信息资料,依据相关程序申请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后,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后的土地没有纠纷,应按现在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将承包土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可以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几种?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部实行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为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户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土地没有处臵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二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废窑坑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十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①出生户口登记在本村或村民小组所在地且未迁出的;②与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③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④经依法批准从外地搬迁、迁入的;⑤其它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十五、村民委员会所属非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非承包地,即由村委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不是采取“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给本村农户。依照合同规定用途经营,承包农户享有土地的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臵权,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不能改变使用用途。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在五年以上,当事人要求申请登记的,可以在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经村委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颁证。

十六、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2)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

十七、如何确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方代表人?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负责代表家庭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负责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相关文件签字确认。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该农户成员共同推选重新确定新的代表人。

十八、如何确定“其它方式”的承包方代表人?

个人或者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人。

十九、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二十、“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调查结果由谁负责签字确认?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户主负

责签字确认。“其它承包”方式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负责签订承包合同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重新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这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的延续和完善。土地承包期限应该与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相衔接。原则上:起始时间为1998年10月1日,到期时间为2028年9月30日。国家提出“长久不变”政策,并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作统一调整。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档案记载内容与本次调查登记确权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查确权登记为准。

二十二、农户基本信息和土地承包信息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基本情况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安部门农户户口薄记载的信息资料及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土地承包台账记载的信息资料。

(2)利用满足比例尺精确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户逐地块调查,确认农户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地类及边界。

(3)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4)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家庭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二十三、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合并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合并的,合并前各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村民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调整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的,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二十四、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分立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分立的,分立前已经按照土地承包方案

分配土地的,村民小组分立后,可以按照现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十五、集体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土地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或实行面积均摊的办法,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也可以实行确权不确地的办法进行登记。

二十六、农户自行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其他农户,在承包土地上私建建筑物或改作宅基地等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该户应分承包土地面积。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确权登记。

二十七、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共有人死亡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共有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二十八、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农户已经消亡的,是否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其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可作为机动地管理。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应填写农户土地承包信息,承包地块信息等资料。

二十九、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五保户”愿意将承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的,应填写土地登记信息表,作为机动地处理。待所在村民组机动地调整时一并处理。“五保户”不愿意将承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三十、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经营,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经营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一、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已经合户经营的,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已经合户经营,同时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手续不完善且存在争议的,应当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二、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剥夺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的四至和面积统计造册暂缓登记。待联系到当事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暂缓登记期间当事农

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三十三、承包期内,家庭成员迁入小城镇居住,户口仍在农村或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迁入城镇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四、承包期内,全家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土地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十五、承包期内,出嫁女和男到家落户的,如何确权登记?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是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

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新居住地调整承包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人口,分配其承包地;新居住地已分配承包地的,其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六、承包期内,家庭承包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农户要求增减承包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等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人等),影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和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三十七、承包期内,大中专毕业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农村学生,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切仍在原籍落户的,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包土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八、承包期内,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家庭承包共有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参加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承包地的,这次确权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

三十九、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以后,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分给承包田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2.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其所分配承包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收回或作为机动地处理,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村民小组预留机动地,是否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4】130号文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必须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又重新留机动地的,必须归还原承包方。机动地的发包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执行,承包期限不得长于5年。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这次登记时只调查统计纪录在册,不予确权登记。待本村民小

组机动地调整,发包、分配给新增人口后,再按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一、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家庭承包土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农户承包土地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十二、农户自行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增加农户耕地面积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三、家庭承包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收、征用的如何确权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土地全部被国家征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收、征用的,应从承包地地块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

四十四、实测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时,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土地登记过程中,因实测农户承包土地后,发现相邻农户承包地

界位移较大的,按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地址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四十五、农户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待争议和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四十六、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登记。

四十七、承包期内,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前提下,可以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八、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人员预留承包田,如何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人员,为解决承包期内

应得劳动报酬留给自己一部分承包田。根据2005年农村体制改革文件要求,全部取消村民小组组长职位。因此,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对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不能登记为该户家庭承包土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妥善处理。

四十九、实测农户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及原来经营权证书记载面积有出入的,如何确权登记?

在土地权属调查中,对农户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实测其实测面积,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要居实登记,但应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户承包土地因地块等级不同打折计算的合同面积,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中予以注明;对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出入较大的,要征得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同意,在村、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

五十、村民小组土地发包时,按村民习惯计算面积,如何确权登记?

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民小组按照标准亩折合面积或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承包地,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继续沿用村民习惯。对于扣树阴地、坟地、路边地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五十一、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农户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承包地,无法恢复耕种的,应该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耕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五十二、农户自行开垦、复耕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承包集体荒坑、废地,必须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签订协议将荒坑、废地、水渠、砖窑等整理复耕的,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管理。承包期限、承包金及其他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土地确权登记时,按“其他方式”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农户超越承包地类界限自行开垦土地,本次土地确权登记中,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经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登记。未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经群众代表民主讨论作出规定。

五十三、农户承包土地发生附属地,如何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土地承包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作出规定。

五十四、关于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或者存在突出问题的,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民主协商、照顾现实、分类处臵”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存在土地承包地块零星,且承包土地细碎不宜耕种的,可以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减少承包土地,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存在人地矛盾特别突出,新增人口强烈要求分配承包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群众代表协商解决,应该首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再解决新增人口土地承包问题。新增人口承包土地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依法交回土地中解决。不得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

农户现有的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任何情况不得打乱重新发包承包地。

五十五、村转居后仍有集体承包地的怎样处理?

村民委员会转为居委会后,如集体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的,仍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部成员继续承包,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也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五十六、实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废窑坑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在5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5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承包手续,统计有关资料;承包期在5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5年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做好承包方工作退出承包,转为村民小组内部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登记颁证,待“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民主讨论公开发包的,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五十七、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

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或发包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订立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五十八、这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原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这次承包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乡、镇政府统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本次确权登记完善手续,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统一收回。确实无法收回或已经造成丢失、毁损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失效作废。

五十九、经费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文件要求,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转让给乙方。 上述土地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__,东西长______米,南北长______米,共计______平米(合____亩)。其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 二、承诺 甲方承诺是上述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的合法权利人,并有权向乙方进行转让,且上述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等的情形。 三、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甲方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甲方承包期届满时,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如采用延包方式或保持稳定长久不变的,本合同转让期限同样顺延或保持稳定长久不变,且本合同也不再进行其他任何变更,仍继续有效。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 转让费支付完毕后,上述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归属乙方,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日后遇到征收、征用、拆迁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同样均归属乙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将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交付于乙方。 六、其他 乙方受让上述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后如需办理相关登记或手续,甲方应无条件的予以积极协助。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 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与甲协商无果。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

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 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一、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九章深化农村改革 稳固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点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承包流转中的仲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能够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爱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益;使用单位有治理、爱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爱护。承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按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阻碍当事人要求赔偿缺失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缺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要紧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差不多履行的,按照履行情形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复原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缺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钞票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钞票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 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7869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 (发起人姓名)等村民委托,将 (流转土地地名)等地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经营项目名称)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二、出租土地的地界,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为一带,东至为界,南至为界,西至为界,北至为界。总面积为亩,其中:田亩,土亩。 三、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土地租赁费:按田元/亩,土元/亩计算,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土地租赁费,用人民币支付。乙方每年月日前付次年租赁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票据和账号,转帐支付给甲方。土地租赁费按实物支付,明确折价的时间和标准。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出租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出租的土地。 ⑵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①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2.义务。 ⑴及时提供出租土地,协助乙方按协议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解决或调解用路,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⑵现有本宗土地上的杂木,劣杂果树及附作物的处理办法。⑶现有本宗土地上的坟墓由主人在改土动工前由甲方完善整理好。以后若确需在本宗土地上埋新坟,必需事前,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并且一坟不能占两个台面,所损失的作价赔偿,所占土地面积按实减除租金。所有的坟墓在烧香,管理时不得损害台面,果树,设施等,否则加数倍赔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拥有相关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 2.义务。 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出租费,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⑵乙方将承租的土地采用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的,应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除应由农户个人直接享有的以外归,明确归谁。 2.承包期届满后,园内的建筑物,设施,果树处理办法要写清。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构建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构建研究 谢露摘要:现在物权法典正在大张旗鼓地制定过程中,鉴于长期以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的“债权说”和“物权说”之争,本文简要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然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构建:首先阐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客体的理解,接着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以来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其作了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足以表明民法通则实际上是将该权利作为物权来规定。但民法通则对于其赋予的物权性质并未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该法本身规定也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实践中一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指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有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该司法解释所指的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学理上,也存在着“债权说”和“物权说”。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主要是由其债权性质所决定的。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条件下,如继续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将会产生一下难以克服的局限性:(1)不利于维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不利于农用土地的市场性流转 ;(3)不利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要害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 按照民法理论,为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而从农用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能(它一般包罗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农用土地利用权”可以表示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制度:一种为物权制 度,如传统的永佃权、用益权等;另一种为债权制度,如农用土地租赁权。显然,立法上可以用物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庇护和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实行债权庇护,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要真正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不同性质和正确适用,有必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进行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分析,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协议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① 《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五章65条组成,其内容包罗:第一章“总则”(第1~11条)、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条)、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条)、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负责”(第51~61条)、第五章“附则”(第62~65条)。该法核心内容主要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庇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内容,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特定性,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呈现特定性。发包方为该农村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主要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发包方的农户、发包方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中承包主要主体为发包方的农户,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实践分析,农村土地应包罗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从所有制看,包罗依法用于农业的国家所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以依法用于农业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派生和国家土地所有权间接派生的一种权利,是受土地所有权限制和限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主要包罗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 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多样性,即呈现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需长期坚持,尤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村亩承包地(详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为人民币元, (大写: ); 转让费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 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解除。全部转让的,乙方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部分转让的,甲乙双方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

同。 3.转让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转让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费,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日按转让费的‰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发包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和村委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转让地块概况: 该地位于,东邻,西邻,南邻,北邻,面积为平方米,约亩< 三、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有关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出现第三人追索事宜则必须支付给乙方该转让金十倍的罚款,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转让期限与范围: 1、甲方自愿将该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经营权、拥有权永久性合法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万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金),总价为人民币元。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于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元,余款于前付清。本土地转让为一次性买卖处理。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 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七、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等情况,甲方自行处理, 不得影响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 2、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享有继承、转让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八、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空口无凭,签字为据,自乙方支付转让金之日后,乙 方永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持有。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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