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一、司法所介绍参加入矫宣告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告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告庭的统一指挥,遵守宣告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宣告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告庭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告区;

5、未经宣告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违反宣告庭规则的人,宣告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告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

(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3、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

不改正的;

(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遵守《禁止令》;

(3)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4)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定位手机要24小时随身携带,保持畅通。

6、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为期一个月的入矫教育期一律为严管,而后视其表现情况调整管理等级)。

7、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1、每周电话报告一次;

2、半月到司法所报告一次;

3、要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4、司法所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个别谈话;

5、按司法所要求参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均不少于12小时;

8、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突出表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9、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10、其他有关事项。

五、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并起立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六、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宣告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七、司法所与担保人签定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八、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社会工作青少年社区矫正某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2004年10月22日下午,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6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77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10元。2004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二、特点分析 1. 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6名被告,均未满18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16周岁。( 4. 反复性。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 三、原因分析( 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1. 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的低保金,所以蔡某对物质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加之父母平时缺少对其在金钱和物质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在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并将近一半的赃款与同案犯挥霍消费。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2、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4、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相关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2、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3、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教授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文书1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 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年月日 (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正工中,应做到“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在具体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中,要按照矫正工作要求,既要落实常规性的矫正内容,又要区别对待,从实际情况出发,

社区矫正案例分析

社区矫正案例分析 一关系的建立阶段 (一)基本资料 姓名:周某 性别:男出生年月:1959年2月文化程度:文盲婚姻状况:已婚 家庭成员情况:妻子刘某,小学教师 家庭地址:XX乡XX村XX组, 犯罪及处罚情况:2001年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因周某在监狱表现良好,2007年8月8日假释回家,假释日到2011年8年21日 (二)背景资料 1.家庭背景: 妻子儿女共5人,周某现与妻子一起居住生活,父子、女关系都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 周某家住农村,以务农为主2002年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因周某在XX监狱表现良好,分别于05年和07年分别记功一次,于2008年8月8日假释回家 二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一)对象的性格: 周某的性格内向,从小孤僻,不善交友,平时闷声不响,但易急躁,鲁莽,行事草率。不在外面玩耍,沉默寡言.他平时的所思所想不外

露,别人看不出,也掌握不了。因此,周某案发时人们感到很突然。(二)对象的心理: 周某犯罪已受到法律制裁,长期的狱中生活使本就内向的周某越发趋于沉闷。假释回来后,自认低人一等的周某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甚至也不向自家兄弟吐露半句。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三)家庭和社会关系: 周某有子女3个。两女儿已出嫁。 (四)经济基础与事业发展: 周某假释回来后,很快报上了户口,又拿到了劳动手册,并被推荐到大卖场超市配售中心收货处工作,就目前而言,基本上解决了本人的生活,据分析,周某经济上还有一些问题要帮助解决:一是存在快速致富的思想和动机,与同出来的狱友盲目攀比,认为自己经济与其比差距很大。二是周某无专业技能,且文化知识又低,缺乏竞争能力。三社区矫正计划 (一)认知与领悟: 一个长期陷入失意,困苦的人,或者重复陷于困扰处境的人,需要进一步强化其认知与领悟,才能使其摆脱无法消遣的症结,自己看不到的矛盾,才能摸索到得以改善的方向。让周某正确地认识到自己过去,反思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解决错误的思想意思问题,面对现实,勇敢地接受人生的挫折和不幸,与过去错误的思想,行为彻底决裂。(二)由针对性地对周某提供个别化的服务:

社区矫正流程1.0

社区矫正基本流程 一、审前评估 工作人员只有7天时间(包括节假日)来完成审前评估任务,故接到审前评估任务后,要立即通知被评估对象的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并与家属、村干部一同到司法所进行调查,并按笔录范本做好调查笔录;起诉书中有被害人的,工作人员要同被害人进行联系,并做好笔录(重点为是否谅解);在“审前评估”的文件夹内有给公安机关调查的《审前评估意见书》,工作人员要将它打印出来,交与被评估对象让其与所辖区的段警进行联系,并填写好该表。 在所有调查笔录、意见书都收集完毕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制作《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并给所长审定。《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第一页需盖司法所章,倒数第二页需评估人员签字,最后一页需所长签署意见并盖章,注意要盖骑缝章。 审前评估交给司法局一整套的材料有:《审前调查评估报告》正本一式三份,调查笔录及《审前评估意见书》正本一份。 司法所留存《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及调查笔录的复印件一份。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环节 (一)社区矫正人员携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刑事裁定书(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犯)来司法所报到时,工作人员要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具体有:1.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2.社区矫正宣告书; 3.社区服刑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4.矫正小组协议书; 5.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6.入矫谈话笔录; 7.走访笔录; 8.报告登记表; 9.教育登记表。 社区矫正人员提供:1.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一份;2.一寸相片一张;3.亲属一人,村干部一名作为矫正小组成员 注意:1.所有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签名的地方都要签名盖章; 2.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都要签名盖章; 3.基本信息表的基本情况由社区矫正人员填写;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东门街道陈某的个案分析 日期:2009-6-24 14:48:57 人气:1495 一、接案及建立专业矫正关系 随着深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开,2007年7月19日,陈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分到了东门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作为东门街道司法所第一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他们向陈某详细介绍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及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奖罚分细则等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方法。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帮助下陈某填完一系列表格,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了名。矫正关系初步建立。 二、资料收集 陈某在转入社区矫正前,一直都在东门派出所的管辖下,从派出所转送过来的材料以及之后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家访收集到陈某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个人资料 1、个人基本资料 陈某,男,已婚,195X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广东XX市人 2、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 陈某在任广东深圳市XX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获得巨款1200万人民币。被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十万人民币。刑期执行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13年6月13日止。 3、身体状况 陈某中等偏胖的身材,体虚多病。2007年1月12日经XX监狱医院鉴定,陈某患高血压、冠心病、脂肪肝、高血脂症、左眼失明等疾病并准予监外执行(保外

就医)。 4、服务对象的能力及特点 陈某曾任广东深圳市XX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人称陈总,掌管拥有几千万资产的公司,口才很好,能力也较强。 (二)背景资料 1、家庭情况 陈某妻子现年55岁已退休,夫妻恩爱。儿子在英国读书今年刚毕业,目前在英国工作。有5个弟弟,兄弟感情不错,据悉陈某出事后,其弟曾为其多方奔走。父母健在,父母对其十分疼爱和关心,经常电话联系。 2、社区环境 案主住在一个比较好的小区里,据了解其房子是拆迁补偿而来。小区内都住着许多原来的拆迁户,彼此都相互熟悉。老领居对陈总评价都比较高。 3、出狱后的表现 陈某出狱后,能够认真守法,按时报到和参加公益劳动,但很少外出,人较敏感,谨言慎行。 三、问题的界定及分析 1、社会适应困难 陈某在监狱服刑多年,保外就医时,外面的社会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房子被拆迁,熟悉的街区已不在,老朋友的搬迁,社会关系的瓦解,使其在社会适应上存在问题 2、社会交往出现障碍 陈某回归社区后,大多时间在家里读书看报,不愿意与他人交往,出狱1年多来没有交过新朋友。仅维持与部分老朋友的联系。自尊心较强的他害怕被人挖苦和嘲笑,更害怕他人知道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因此他选择了逃避。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

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四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个案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 一、矫正关系建立 2007年9月,案主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属地审查”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在司法所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并对案主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案主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双方社矫关系基本建立。 二.案主基本资料 (一)个人情况 姓名:XX 性别:男 年龄:40岁左右 文化程度:高中 婚姻状况:已婚 (二)家庭成员 妻子:无职业 母亲:无职业 姐夫:做生意 三、案主案件资料 (一)犯罪事实 案主于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决情况 罪名:盗窃罪 原判刑期:无期徒刑 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变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 社区矫正类别:假释 社区矫正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 (三)收监期间表现

案主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4年、2005年被监狱评定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四、社矫对象问题界定以及分析 (一)通过家访了解掌握案主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 2008年5月,南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工作者前往案主老家进行家访,实地掌握了案主的现时生活状态以及所在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环境。资料掌握的方式包括与案主面对面的交流、与其家人的谈话,以及与案主所在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流,对其生活环境的观察等等,在为期两天的探访行动中,从正面、侧面两方面初步掌握了案主的家庭系统与社区系统如下: 1.家庭系统概述: 案主现在居住于广东省四会市,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母亲,父亲于前几个月前已经逝世。但其居住的房子并非属于案主所有,其产权属于他的姐夫,因为其姐夫外出工作,姐夫儿子也在外面读大学,而案主老家的房子也几近倒塌,因此姐夫同意案主与其妻子、母亲暂时前来居住,一来可以看守房子,二来也可以表达亲情之谊。可知,该住所并非案主一家长期居住之地,需看日后案主一家与其姐夫一家的关系发展。案主母亲虽然身体健康但也缺乏劳动能力,案主夫妇均无正当职业,案主更因为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难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只能与妻子在家靠养猪维持生计。案主与妻子结婚不久,妻子也早已知道案主社区服刑的身份,不过她并不介意,并十分支持丈夫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他们膝下暂无儿女,经济负担暂不严重,并是却是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 2.社区系统概述: 案主现并不居住于罗湖区南湖街道,而是回到了母亲户籍所在地居住,一是因为村中老家房子几近倒塌,而姐夫为他们提供了房子居住的便利;二是因为案主担心在老家居住,会让村中邻居知悉自己的罪犯身份,从而招来有色眼光对待以及中伤言论。在农村环境中,这将严重影响案主的正常生活。由于案主特殊的自身情况,现居住地对其缺乏基本的监管,难以对案主形成配套的跟踪掌握。 3.访谈实录(第一次见面谈话内容)

社区矫正责任书

篇一:社区矫正责任书 文书5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 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09-20 11:29:13 来源:本站原创接收回传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 一、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2、协助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4、及时向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 三、该社区矫正人员违法或犯罪,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有主观过错的,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监管责任书一式四份,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驻社区(村)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监管人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监管人各持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前有效。 驻社区(村)公安民警 (签字) 2011年9月6日 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监管人(签字) 2011年9月6日 社区矫正人员亲属 (签字)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申请受理 调委会 主动受理 党委政府 指定受理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有关部门处理 调查 调解调解未果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 告 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签订协议协议不能 履行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 卷宗存档 回访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 他机关委托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 解委员会 的请求或 者根据需 要,协助、 参与对具 体纠纷的 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 主持达成 的调解协 议予以检 查,发现 违背法 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的,应 当予以纠 正 总结交流 调解工作 经验,调 查研究民 间纠纷的 特点和规 律,指导 调解委员 会改进工 作 积极推动 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 作的改革 与发展, 不断研究 和探索加 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 思路与途 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 训班等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案例分析学术堂所属分类: 一、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简析 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途径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政府以岗位购买方式介入,即通过招标的形式从社工机构来购买岗位,第二种是机构项目进行社工配备,即安排专业社工在社会服务项目中开展工作,第三种是通过委托授权,将项目以竞标形式委托给社工机构,同时提供相应的资金援助.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实践,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这些都能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应用,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惑与难题,促使他们更好回归社会. 个案工作指的是社会工作者通过遵循相应的价值理念,利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以个性化的途径为青少年罪犯提供心理和物质方面的服务与支持,帮助他们稳定情绪、坚定意志、解决压力,顺利实现矫正目的.小组工作方法指的是以团体组织为对象,利用团体工作者的协调配合促使青少年个人行为得到改变、社会功能得到恢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社区工作指的是利用社会工作方法,促使青少年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到社区活动中,重新树立自我的良好形象,从而顺利完成矫正任务并回归社会.对青少年来说,社会工作者扮演者使能者、联系人和倡导者三重角色.使能者是指社区矫正介入从以往的扶贫救弱演变为挖掘青少年自我潜能,从而促进个人发展,而在矫正介入全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还担当者邻里、亲属、朋友和志愿者等各方面的联系人角色,同时,对于青少年服务对象来说,社会工作者以自我期望为基点,通过努力来满足自我需求,这是他们扮演的倡导者的角色.

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介入中的案例分析 本文以广州某地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为例,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原则、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分析,来展现社区矫正的完整过程, 并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中工作方法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矫正关系建立及问题分析 2013年2月,青少年s由于故意伤人罪被法院判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定,s在2013年3月接受了社区矫正.按照属地审查原则,在充分了解s的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s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签订.双方 明确了社区矫正启动后的权利和义务,s也同意由司法所管理监督, 承诺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至此双方基本建立了社区矫正关系. 在工作人员和s及其父母沟通后,发现s面临的问题如下:首先是监管问题.s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深刻的认识,也没有重视起社区矫 正工作.其次是学业问题.s在犯罪后,被所在学校开除,导致s心理 上受到很大的打击,沉迷网络游戏无法自拔.接着是家庭问题.s发生犯罪后,父母对其失去了信任和信心,夫妻间也相互吵架,家庭关系较为紧张.最后是网瘾问题.s目前对自己网瘾的严重性还没有意识到,这与其父母教育方式不当以及学校管制等有较大关系. (二)矫正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解除 矫正计划的制定是矫正对象和矫正人员互相间合作的过程,双方要对彼此的责任和角色进行明确,从而保证矫正的有效性.根据矫正 对象存在的问题,s的矫正目的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促使s 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正确认识并主动回归社会.从社区角度出发,矫正 的策略主要包括稳定s的情绪,端正其思想,鼓励s助人自助,为社区服务;从家庭角度出发,主要通过家庭气氛的改善、s父母教育方式的变化等为s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从社会环境出发,需要通过社会资源的协调,来对s的学业问题进行矫正. 在社区矫正初期,需要安排s进行法律常识的学习,让他意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同时要定期与s进行交流,了解其思想状况,鼓励他和其他矫正对象多参与公益活动,使其感受到生活的乐趣.在矫正中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1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一) 2010-02-12 09:30 编者按: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在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矫正工作方法,将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扶助困有机结合。派驻梅江司法所的林凡同志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矫正方法,收到较好的矫正效果。现将她工作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予以刊发。今后,我们将不定期编发一些大家在工作中成功的矫正案例,为同志们交流工作方法搭建一个平台。心理矫正重启心灵之门 李某,女,60岁,大学文化,某企业的负责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2009年6月17日,李某在其丈夫陪同下与矫正小组初次见面,她刚刚做完白内障手术。当时我所问的问题都是她的丈夫替她回答,她几乎没说话,眼睛里流露出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为了解除她的顾虑,拉近与她的距离,我主动给她打电话,了解她身体状况,关心她的病情,询问眼睛恢复情况,关于矫正的事只字未提,这时候,她的态度有所转变,语气也开始缓和起来。 在确定矫正小组组长时,针对她的情况,我们专门为她选择了一位善于沟通的居委会干部刘姐担任她矫正小组的组长。据刘姐介绍,李某是一个心理比较抑郁、自卑的人,平时不愿意出门,很少与外界交往。

他丈夫介绍说,她平日里就爱发脾气,经常处于急躁焦虑的状态。根据她的情况,我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面对这样一个心理有障碍的罪犯,首先应该消除她的思想顾虑、增强她的自信。因此在以后的走访谈话中刻意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对待她,经常询问其病情及生活上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某有了很大变化。国庆节前,我和刘姐一起对她进行家访,使她很感动。她说:“林老师,我以前不了解社区矫正是怎么回事,以为又多了一个监督、管制我的部门,我当时心情很紧张,也很不理解,现在我明白了,社区矫正工作真的太有意义了。以前我们只属于片警管,虽然片警人也很好,但他们很忙与我们几乎没有什么交流。自从接受司法所管理以来,与你们进行多次接触,特别是你们的理解与宽容,这么真诚的接纳我,让我彻底消除了顾虑,我现在心理有什么烦恼可以找地方说了,你还帮助我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我以前一直认为既然是单位犯罪,为什么要惩罚我呢?对这个问题我一直想不通,现在我明白了,国家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然我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她还兴奋地告诉我:“这几天我天天关注国庆庆典的节目,从电视上看到祖国的巨大变化,真的感到很自豪。其实我很爱国,我和祖国同龄,我很庆幸。过去我下乡、上大学、拼命工作,真的是想为国家多做贡献,但是没想到由于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现在想起来我很惭愧。”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接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后,保证做到: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 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 到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4、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 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 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 6、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7、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保证人: 年月日 [本保证书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 社区矫正宣告书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 正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特此宣告。 社 区矫正机构(公章) 年月日

宣 告人(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讲解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一 责任编辑:中国社会工作师考试网更新时间:2008-11-11 保存本文加入收藏 一、个案分析 目前青少年在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占的比例不大,考虑到青少年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条件较为类似,因此采用个案分析的形式对如何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讨。通过实例的详细分析,从特殊性中发现一般性,有助于为今后开展青少年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 1989年 4月 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 2004年 10月 22日下午,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 6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77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 10元。 2004年 10月 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二 责任编辑:中国社会工作师考试网更新时间:2008-11-11 保存本文加入收藏 二、特点分析 从蔡某的案例,可以从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 1. 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

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近年来 ,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 18岁左右,其中 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 6名被告,均未满 18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 16周岁。 4. 反复性。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案例分析(三 责任编辑:中国社会工作师考试网更新时间:2008-11-11 保存本文加入收藏 三、原因分析 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1. 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

社区服刑人员自主创业,奉献社会典型案例

浪子回头金不换,守法创业是前途近年来,为提升社区矫正实际效果,XX市XX镇司法所一直秉持“自力更生为主,帮困扶贫为辅”的工作理念,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家庭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境遇,引导他们真正回归社会正途。其中,蒋某就是社区服刑人员自主创业成功回馈社会的典型代表之一。 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家住XX市XX镇XX村X组X号。XXXX年X月,蒋某因犯盗窃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年,剥夺政治权利X年并处罚金XX元。在服刑改造期间X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X年,并于XXXX年XX月XX日被裁定假释,社区矫正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XXXX年的早春,蒋某出生在XX省XX市XX乡XX村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由于父母都在XX外出务工,年幼的蒋某最初寄养在爷爷奶奶的家里,X岁以前的蒋某对于父母的记忆是很少的。跟很多的农村留守儿童一样,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留在家里的多是老的老、小的小。而老人由于文化程度低、监护能力差,无力或无暇照顾小孩,更别说从学习和心理上给孩子以帮助,蒋某的性格在那时已经有所改变。到了上学的年纪,X岁的时候父母把蒋某带到了XX,在XX区XXXX小学读书,由于学习底子较浅,蒋某的成绩总是不温不火,日子也就这么一天天过着。XX岁的时候母亲独自回到XX 在家务农,父亲继续留X打工,蒋某回到家乡XX读初中。毕业后,

父亲把他带去XX学习钳工,但是钳工是个辛苦的职业,独生子女的他根本受不了那份苦,为此父子俩经常争吵还动过手。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经过朋友的介绍,蒋某孤身来到XX,从事网络业务推销员的工作。在此期间,在XX的地下车库里,一群来自全国各地的社会底层青年,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状况,臭味相投,一拍即合。XXXX 年至XXXX年的X年里,蒋某伙同XXX、XXX、X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共计XX起,数额巨大,蒋因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XX年。 自投改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蒋某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平时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劳动,从事监区横机劳动能够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累,较好的完成了民警交给的生产任务,多次受到监区的表扬。平时自觉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端正学习态度,从思想上能认真对待教育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服刑期间,注重文明礼貌,讲究卫生,能配合组长搞好个人和集体的卫生工作。鉴于蒋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XXXX年X月XX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蒋某假释。 告别了高墙电网,呼吸着外面世界的新鲜空气,沐浴着清晨明媚的阳光,蒋某已经跟外面的世界分别了整整X年,对他来讲有些陌生跟茫然。走在回家的路上,家乡已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XX大桥建成通车,XX大港强势崛起,乡镇行政区划重新调整,从前又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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