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以下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几个要件做些讨论。

一、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这一要件的直接意义,是要求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

联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这一要件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

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

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安

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

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

第二,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只是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

政决定相关联的。

对于行政活动中的事实证据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证据的法

定种类,回答什么属于证据和证据表现为什么形式的问题。第31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特征和形式,那么在诉讼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证据应当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残缺不全的,能够足以证明采取行政行为是正

确合法的。在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够,法院有权向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

的公民和组织收集证据。法院还可以组织证据的鉴定。经过取证和鉴定,法院确定行政机关

所依据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如果行政机关打算使自己的意志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必须依法处理行政事务。

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准则和依据,是讲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讲它的唯一性。

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联系。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适用法律的条件。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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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适用法律的含义之一,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有关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行政决定,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例如,行政决定送达至当事人,是行政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达之日是行政决定生效之时,生效的内容限于送达的内容。没有完成送达这一程序,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程序法提到与实体法同样重要的地位。

目前行政法中对行政程序规定得比较好的和体现时代精神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昕证程序和一般程序,这三个决

定程序中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必须得到满足,即当事人的了解权、陈

述权和申辩权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如果行政机关不尊重不满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

政处罚决定就无效。所以这种对程序权利的尊重和满足,具有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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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除了上面讲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外,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个禁止性要求,即

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关于超越职权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

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过于热心也会构成违法和侵权。法院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首先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包括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其次是单行的授权法。行政机关一定要

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必须是享有事务和地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权涉及交由主管部门的空间范围,事务

管辖权涉及委托给主管部门的行政任务内容。

滥用职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在行政法上它是一个

实质违法的概念和制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授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

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

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款办事,而且还要执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这就需要对法

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不具有违法性。行政意思的表达错误,如书写错误、

计算错误、显然的遗漏以及数字化加工过程的错误,因为它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错误,所以

应当排除其违法性,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如果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因为行政机关有

过错,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应当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原始的违法和客观情形变化后的“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规则

只是约束原始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后来的所谓“变化违法”要按照行政废止的规则处理。

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间界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布时间。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根据事实和法律状态发生变化,不应当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不会构成违法。对于一次性可以执行完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这样,对于延续性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这样,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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