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

德治方能兴邦

“为政以德"是孔子两千年前抒发出的政治理想,虽然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没有能实现。,但这政治理念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却一代代流传了下来。德治是多么美好的字眼,通过进行思想教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实现一个人人富足的理想社会。但是在历史上也不乏依靠法治国的国家。

秦国重法,经过几代国君的努力终于同意了了四海,但为什么这么强大的国家就如天上的流星,转瞬即逝,一下子便消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它过于重视法治,对于百姓严刑峻法,却很少进行思想的教化,这样使百姓在心里对这样的国家充满的只有畏惧和愤怒,无法在心底里拥护这样一个国家。无法得到民众拥护的国家犹如地基不稳的建筑物,是经不过大风大浪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礼,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百姓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唯有进行德治,才能在民众中打好基础。有人会说如果一味的以礼治国会导致国家对于人民的减少约束,犯罪违法的行为会得不到制裁,整个社会深受其害,变得无比混乱。一个人的思想与整个社会背景有关,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进行了良好的思想教育,崇尚良好的思想道德,那人们怎么会心生邪念呢?更何况德治并不意味着完全舍弃法律的作用,宽松的法律政策其实也是一种德治,对于犯罪行为确实需要进行制裁,但不应该严刑峻法,即使对于犯错的人我们也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光靠法律无法解决很多问题,唯有让人民在心底里心悦诚服,使人民富足,使它们知荣辱,那么政通令行,整个社会何愁不稳定?唯有把德的力量和法结合在一起,重礼仪教化,适当的使用法治,人们才会在心底里对这个国家产生好感。

法治也许也会推动国家的发展,但人们只知道不能犯法,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德治使他们从心底里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标准。我们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但是在法律中仍然有人性的存在,这也是能使犯过罪的人从心底里感到羞愧,从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法治则会使他们了解到严刑峻法,无法感受到一丝的恩德。德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人心的力量也是无妨估计,而德则是聚合人心的重要武器。“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往历史中没落的国家都是因为失去了民心,得天下者因为得了民心。

德不仅能用在政治生活中,而且能在社会生活运用,如果我们和周围的人以德相待,那何愁看不到一个和睦的社会?让德在我们的心中长存,让我们用自己的心创造出一个德治的社会。

?我方认为法治更重要

1、法律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是最高形式的国家意志,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一个社会没有法治就会陷入混乱,惩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实现了法治,德治才可以的得到保障。

2、社会与个人事物具有多样性,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社会案件寻求德治中不稳定的多变的评判标准,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容易陷入德义两难全的境地。而法治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人民的集体意志,给出了社会及个人事件的一般的判断标准,和客观依据。使得执法者可以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从而有效的做到解决社会和个人矛盾

3、纵观国际历史与中国历史,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治理方针是最具可行性的极强的威慑力。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

我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社会稳定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这是由两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责任。通过成形的条文和规章制度, 法律能够作为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统一、标准依据。

相比之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内心评价机制为基础,既不是由国家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同时,道德针对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使人们自觉地遵守。

由此可以看出,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其次,法律吸纳了道德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通过立法,使一部分基本、重要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我们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当道德被漠视甚至破坏以后,法律能够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盾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行为规范。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各位,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在强调道德的完美和万能时,其实过于感性,夸大了道德的在社会稳定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社会稳定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而法制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法律的基础是理性的,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划定个人、群体竞争的跑道,使每个人都有恰当的位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保证了社会稳定。

道德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在不同人的眼睛里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天下必定是非不明;如果天下事非不明,社会稳定从何谈起呢?

道德虽然可以创造淳厚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如果没有法律强有力的支撑,善良者将三缄其口,丧尽天良者会变本加厉。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当您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过了,您是立刻去报警呢,还是等着小偷良心发现再把东西送回来呢?

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

总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法治”和“德治”两种资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在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们不仅仅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实行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密切结合,相互促进,必将有力推动和保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前进。

如目前人们思想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德治以其特有的感召

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制作后盾的道德规范往往是软弱无力的,极易导致“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迷失和错位。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社会主义德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支柱。没有道德作舆论支持的法治,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说,仅仅依靠法治,离开德治,便无法建设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只有德治搞好了,才能推动依法治国。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是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美德,其实就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的表现。

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道德存在理解的差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运用道德如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公平和效率问题。《教育法》让孩子有读书识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顾客成为真正的上帝,《婚姻法》“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播放这样一则案例:天津一女学生在某公园因蹦极致全身瘫痪,公园和娱乐设施公司互相推诿,少女住院治疗费用无人负责。其母痛不欲生,经人提醒愤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数万元治疗费终于有人掏了腰包,观众无不欢欣。

1、法律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

2、显然,道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道德可以创造淳厚和善的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而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

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以其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稳定。所以社会的稳定主要靠法治。

过度推崇道德至上,对现状过于乐观,对整个人类满怀乌托邦式的美好幻想,把一切都寄托在物质需要满足之后人类道德的自觉升华之上。不难看出对方辩友犯了以下错误:第一,概念模糊。社会稳定不等同单纯的人际关系,其本质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是国家,有国家就必然有法律。第二,把现实社会理想化,自从经济成为人们生活第一要素之后,道德沙尘暴已经席卷着我们的生活,拜金主义盛行,社会变得越来越功利和势利,人人似乎都在关爱自己,政治上肆无忌惮的权钱交易和贪污贿赂,经济上明目张胆的欺诈蒙骗,假冒伪劣盛行,文化上赤裸裸的暴力和性表现,以及文化世俗化、感观化、肉身化、快餐化。社会纷争不断,我们能让道德来掌握维护社会秩序的大权吗?第三,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说社会的维系主要靠道德教化。道德教化所具有得潜隐性,周期长,力度不足得弱势以及不同地位和关系网上的现实个体对于同意道德准则得不能普遍认同,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也会出现道德的真空。这些都证明了我方观点:社会稳定主要还需靠法治。

众所周知,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为了保证正常的秩序,人类

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秩序恰恰是法律的直接追求。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统一性。法律本身体现的就是群体意识。因而能够达成共识和统一。而道德是参差不齐的,根本无依据可寻。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法律由其威慑力使人们形成良好习惯,能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法律强调的就是是非对错,不管你用什么身份什么地址,违法了就能制裁你,而道德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实施也没有力度。好坏善恶,各执一词,你能奈我何?第三、法律可以未雨绸缪,可以亡羊补牢,可以惩治罪恶,可以保护良善。道德虽然可以明辨是非,却无法制裁,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第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更多地强调义务。要求人们依靠过多的履行义务来维系社会秩序,在可行性,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可见,社会稳定主要靠法律。

我们的社会正处在一个秩序更替阶段,人们在对行为和思想的评价上失去了必要的权威性的认定,在左右为难,进退失据之时,人们开始抛弃道德,一切以利益为驱动,以自我为中心,行动逸于道德之外,道德体系失序。在这样一种时候,法律又正显示了其对社会秩序的绝对维护作用!

总之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只有以法为主,辅之德治,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生活才能幸福,也才能人心思治,达到天下大治。

过度推崇道德至上,对现状过于乐观,对整个人类满怀乌托邦式的美好幻想,把一切都寄托在物质需要满足之后人类道德的自觉升华之上。不难看出对方辩友犯了以下错误:第一,概念模糊。社会稳定不等同单纯的人际关系,其本质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是国家,有国家就必然有法律。第二,把现实社会理想化,自从经济成为人们生活第一要素之后,道德沙尘暴已经席卷着我们的生活,拜金主义盛行,社会变得越来越功利和势利,人人似乎都在关爱自己,政治上肆无忌惮的权钱交易和贪污贿赂,经济上明目张胆的欺诈蒙骗,假冒伪劣盛行,文化上赤裸裸的暴力和性表现,以及文化世俗化、感观化、肉身化、快餐化。社会纷争不断,我们能让道德来掌握维护社会秩序的大权吗?第三,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说社会的维系主要靠道德教化。道德教化所具有得潜隐性,周期长,力度不足得弱势以及不同地位和关系网上的现实个体对于同意道德准则得不能普遍认同,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也会出现道德的真空。这些都证明了我方观点:社会稳定主要还需靠法治。

众所周知,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为了保证正常的秩序,人类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秩序恰恰是法律的直接追求。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统一性。法律本身体现的就是群体意识。因而能够达成共识和统一。而道德是参差不齐的,根本无依据可寻。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法律由其威慑力使人们形成良好习惯,能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法律强调的就是是非对错,不管你用什么身份什么地址,违法了就能制裁你,而道德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实施也没有力度。好坏善恶,各执一词,你能奈我何?第三、法律可以未雨绸缪,可以亡羊补牢,可以惩治罪恶,可以保护良善。道德虽然可以明辨是非,却无法制裁,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第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更多地强调义务。要求人们依靠过多的履行义务来维系社会秩序,在可行性,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可见,社会稳定主要靠法律。

我们的社会正处在一个秩序更替阶段,人们在对行为和思想的评价上失去了必要的权威性的认定,在左右为难,进退失据之时,人们开始抛弃道德,一切以利益为驱动,以自我为中心,行动逸于道德之外,道德体系失序。在这样一种时候,法律又正显示了其对社会秩序的绝对维护作用!

总之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只有以法为主,辅之德治,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生活才能幸福,也才能人心思治,达到天下大治。

王方权:

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现中国法制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中国这么多的人想靠德治是不可能的,有些人跟他们讲道德是行不通的,这犹如对牛弹琴,耳边风。

三鹿奶粉中加三聚氰胺造成大头孩子,请问能用道德去管住他吗?地沟油上饭桌呢?要管住这些只有靠法制,在利益面前,一些人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

政府做出这么多的法律就是来限制这人无视道德的人。

褚家玉:

我认为法治,是人民依照宪法之规定治理国家或处理政务的一种国家行为。韩非子是法家创始人,主张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建立法治社会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立法治社会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建立法治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因此我认为法治是绝对的公平!

蒋一璐:

法治是维持一个社会和谐安定公平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国家对执法部门的要求,是人民对国家的期盼。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我们无时无刻不感受着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受它的约束和保护。法律就像一个鱼缸,而我们好似鱼缸里的鱼,即受它的束缚,又不至于我们跳出缸外而自取灭亡。如果没有了它,我们就没有了生活的依靠和保证,不能存活,所以法律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前提。我们每一个人都将在社会生存,于是,从小的教育告诉我们需学法知法守法。

张一寅: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下面由我来作陈词,我们的观点非常明确:百年企业,法治为重!要成就年企业,毫无疑问,“法”、“德”相济是最基本的治理之道。但是,法治是根本,是基础,德治只能作为法治的一种补充!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但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法力”如佛祖之手无边无界,让人难以捉摸。道德是不能脱离实际的社会生活而独自存在二大,它需要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而法治正是为其提供了一套有据可循的评价体系。

如果离开法治基础来讲德治,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像沙漠中的海市蜃楼,幻境很美妙,但是永远达不到!造成的结果必然是无数人曾经幻想的乐土——乌托邦,不但不能乐在其中,到头来反而是幡然醒来后的幻灭与酸楚。其做法犹如缘木求鱼,贻笑大方!

一个企业除了制定适合于自身发展和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外,更应以严明的法律来治理。一方面秉承国家的法律,让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发展,做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以法治企还能培养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意识。

无可置疑,以法治企是承接了无方不成圆的传统观念,我们在企业管理活动中,高举严明的规章制度,凡事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决不允许有背于常理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管理,这样实现百年企业,才能根基永固!

大家都知道,没有肥沃的土壤,花儿怎能尽情绽放?没有优美的环境,鸟儿怎能欢快歌唱?没有阳光雨露的滋养,万物怎能茁壮成长?没有了法治基础的培育,企业安能实现百年辉煌?所以,百年企业,

刘敏杰:

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法律是正义之火!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治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

具。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它之所以能够拥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并且被全世界公认为文明古国,就是因为它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法律体系。

说起秦始皇,就是他这位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君主,是第一个统一了中原的帝王!同时,他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制定的先驱者!是他,为我国的法律奠定了基础。拥有真知灼见的他意识到,除大臣外,只有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才能巩固他的统治。于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就此诞生!几千年过去了,中华民族几经风雨又重新站起来!接受风雨洗礼的它更加成熟,也拥有了一套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法治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治,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社会和人民以至国家,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治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任何游戏,任何赛事都离不开规矩和规则;在我们人类的共同生活中,更离不开规矩和规则。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法规,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整个社会才会安定。

王程陇:

现在一直在强调“法”的重要,我也这么认为: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核心是人民依法对国家进行管理。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就是要通过法制的强有力作用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加强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而民主政治制度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和体现,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来保障和促进。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国家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必然选择。

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求以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发展。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要靠法律调节,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证实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和正当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制保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需要借助必要的法制手段来推行、规范和维护。也就是说,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

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最可靠的办法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因为,它最具有连续性,不会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随着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和国家的意志;它最具有科学性,通过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使每个人知道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从而依法办事,保障国家生活的有序运转。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反映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陈汤依:

我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社会稳定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这是由两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责任。通过成形的条文和规章制度, 法律能够作为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统一、标准依据。

相比之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内心评价机制为基础,既不是由国家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同时,道德针对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使人们自觉地遵守。

由此可以看出,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其次,法律吸纳了道德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通过立法,使一部分基本、重要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我们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当道德被漠视甚至破坏以后,法律能够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盾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行为规范。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各位,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戴昕怡:

无规矩不成方圆,而道德不足以成硬性规范。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先进性创造。法治把人与人相处、相存、相争、相让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明确,体现的是一种文明精神。没有法治,野蛮就失去了缰绳,强者就会欺负弱者。有了法治,一切欲求限定在规则范围之内。法治最大目标在于保证每个人拥有必要的自由和做人的尊严,其最大特征在于适用于所有社会个体。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现代大部份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他们产生法律、立法代表的方法不太相同。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2010年4月14日下午,前重庆司法局长、党委书记文强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他的妻子周晓亚因犯有受贿罪同案受审,因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有重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和治安总队的副大队长等主要官员。9月,河南南召国土局原局长王飞,因9次受贿9.5万元、232次侵吞公款11.5万余元被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2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原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被沈阳中级法院以受贿贪污等罪判处死刑。他受贿数千万元,另外还有超过3000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若是没有法律管治他们那真不敢想象他们到底会贪污国家多少钱。沈琦: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浦佳剑: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也需要必要的法治来管理。所以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在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戴婷丽:

我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社会稳定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这是由两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责任。通过成形的条文和规章制度, 法律能够作为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统一、标准依据。

相比之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内心评价机制为基础,既不是由国家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同时,道德针对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使人们自觉地遵守。

由此可以看出,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其次,法律吸纳了道德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通过立法,使一部分基本、重要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我们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当道德被漠视甚至破坏以后,法律能够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盾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行为规范。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各位,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社会稳定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而法制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法律的基础是理性的,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划定个人、群体竞争的跑道,使每个人都有恰当的位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

之分,保证了社会稳定。

道德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道德在不同人的眼睛里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天下必定是非不明;如果天下事非不明,社会稳定从何谈起呢?

道德虽然可以创造淳厚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如果没有法律强有力的支撑,善良者将三缄其口,丧尽天良者会变本加厉。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最后,请问对方辩友,当您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过了,您是立刻去报警呢,还是等着小偷良心发现再把东西送回来呢?

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稳定主要依靠法制。谢谢大家!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强烈、最严厉的一种调整器。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作用的发挥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它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如果现代社会没有法律作为调控手段,不知会乱到什么程度。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在社会生活中适用范围较小,可以使人们在法律监督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

道德与法律不同的是,它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推行,而是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良知以及传统习惯、思想教育来实现的。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通过对高尚道德情操的提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氛围,抨击和抵制道德败坏等丑恶现象。道德虽没有法律那种强制性,但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总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法治”和“德治”两种资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在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们不仅仅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实行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密切结合,相互促进,必将有力推动和保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前进。

如目前人们思想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德治以其特有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制作后盾的道德规范往往是软弱无力的,极易导致“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迷失和错位。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社会主义德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支柱。没有道德作舆论支持的法治,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说,仅仅依靠法治,离开德治,便无法建设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只有德治搞好了,才能推动依法治国。

一辩陈词: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谢谢主席,对方辨友,各位同学大家好; 德治和法治一直以来就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今天很高兴能和对方辨友站在这里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着实令我佩服,可是浮云岂能遮忘眼,且听我等慢细言。下面由我来一一指出;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法治就不是德的体现,就不需要德来辅佐了,那么这样没有德的法治,这样必将造成暴政的法治,能给我们的国家带来未来吗!)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个方面来在次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从理论层面上说,请对方辩友注意,今天我们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前提是“当代中国”,在当代中国这个大前提下,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我国法治已经走上了轨道。而相较,德治却表现得不是那么尽善尽美,“小月月”、“彭宇案”都让我们寒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难道德治不是比法治更具有紧迫性,更加重要吗? 其次从实践层面上说,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法治具有强制性,法治具有约束力,这我方可从未否认啊。只是法治真的像对方所说的那么神通广大吗?“三聚氰胺”、“苏丹红”屡见不鲜,无不让我们看到法治其本身的滞后性。而德治,加强了人们的道德建设,提升了人们的

道德水平,才能真正从根源上杜绝这类泯灭良心的事件,防范于未然啊! 最后,从逻辑上来说,对方辩友一直说“我犯了错,去找德治,德治除了良心的谴责,什么都做不到。”我们说事后惩戒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特点,而根源杜绝性才是德治的特点,当德治得以实践,对方辩友您还会犯错吗?当然不会了。再说了,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辩论的大前提就是当代中国,在当代中国,您所犯的错依靠我们现行法律是可以解决的,可是杜绝您所犯的错,让所有人都不再犯这样的错误,这却是德治独有的能力啊,您觉得哪个重要呢? 最后,再次重申,我方从未否认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已经歩上正轨的情况下,我们的国家、政府执政为民,以德治国才更加能够顺民心,和民意,使我们的国家走向繁荣富强。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摘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分歧比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分析,而后对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德治与法治存在差异,又相互贯通、相辅相成。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分析 “德治”与“法治”是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们提起和使用的概念,两者似乎浅显易懂,实则至今仍存模糊之处。对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诊释,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问题。为此,本文简单区分了“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含义,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与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以德治国”基本上是同义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区分,但是仔细分析这两者可以发现还是存在区别的。“以德治国”侧重运用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国家治理,突出道德治理的手段性;而“德治”除了这种治理手段歪还包括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具体地来说,以道德作为手段治理国家是不同于道德治理成效的,“以德治国”侧重的点在治国方略上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德治”除了这层含义,还要包括道德作用所取得的社会成效。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德治”并不同,“德治”包含了道德手段与治理成效。如果“以德治国”单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而达不到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就谈不上真正地实现了“德治”。 “法治(rule of law),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法治”跟“依法治国”是等同的,然而,这两者有所差另‘依法治国”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的特征,而唯有“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意味无人居于法之上,无人处于法之外,才真正把国家权力预设在了法律的框架内[Cz7。所以说,“法治”相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在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时,也表现出国家的良好状态。与“依法治国”相比“法治”更好更准确地表达了当今社会的治理理念。 二、德治与法治的差异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方式不同 德治是人们在复杂的交往活动中慢慢形成的种种行为准则,经学者们归纳提炼而成的治国方略。法治则是学者们根据社会很多矛盾冲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订和颁布各种法律法规用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治国方略。 (二)德治与法治的着眼点、适用范围不同 以法律为准则的治理方式是以惩恶来维持社会相应的秩序并供以警醒,而以道德为准则的治理方式则是以扬善来达到抑制罪恶发生的目的。法律诉诸惩戒,其出发点在于惩治己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道德诉诸良心,着眼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治仅仅是治标的方式,可被用于己经经法律改变或调整过的社会关系,还没有或不能被法律所改变或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适用。道德则为了治本,因此德治适用于社会的所有范畴,可被用于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三)德治与法治的具体内容不同 德治常以人的义务为本位,要求人们自尊、自爱、至诚、至善、尽忠、报国,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则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位,它以保护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将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转变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它既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又对人们履行法定的义务进行约束。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一)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一)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学界观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337页)江泽民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揭示,表明中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理论界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深度研究。就目前研究状况,我们可以把理论界对德治思想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德治国”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道德具有调整人的行为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通过发挥道德的作用,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谓德治,是在通过道德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需要道德在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王小锡

主编:《以德治国读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59页)这种观点坚持,法治具有强制性,它可以限制人的行为而不能改变人的内心思想,道德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法律不具有的特殊功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惟有从思想上改造人,才能最终达到“有耻且格”。这显然是一种工具主义德治观,它一方面将道德作为功利化的统治手段,它以追求社会稳定、实现政治统治秩序为要务,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将道德理解为狭义的道德规范,没有认识到道德的多元性。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还是一种价值理念、社会精神和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2)这是一种侧重于私人的、精神的而非公共的、行为秩序层面的德治观。它将德治限于类似于西方与基督教相关联的“德治”,是区别于政治层面的民间“小传统”的伦理规范,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宗教相关的“宗教”。“习惯法的支配原则与官府之法的支配原则不尽相同。前者是一套实用性知识,其应用关乎民生日用,因此主要受实用理性支配。后者则相反,作为一种精英知识传统,它的符号意味更强,文化选择色彩也更浓。”(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40页)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分析理路出发,德治的治理主要立足于社会非政治(政府)

宁波大学新生赛 辩论一辨:中国社会更加需要法治

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立论,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德治能更好提高人的道德修养,从而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德治能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民众变得有良知,有正义感。但对方辩友并未告诉我们德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达到人人有修养,人人有素质。也没有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环境下,如何才能实施以德治国。就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还是法治,我方得立场是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首先我们要明晰几个概念。德治:是以社会所推崇的好的价值观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其最早由孔子提出。“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是孔子实施德治的政治主张。法治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当今中国这个社会环境的前提下,我方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更需要法治。理由有四: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是最高形式的国家意志,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一个社会没有法治就会陷入混乱,惩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实现了法治,德治才可以的得到保障。 2、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社会及个人的矛盾 法治和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社会与个人事物具有多样性,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社会案件寻求德治中不稳定的多变的评判标准,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容易陷入德义两难全的境地。而法治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人民的集体意志,给出了社会及个人事件的一般的判断标准,和客观依据。使得执法者可以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从而有效的做到解决社会和个人矛盾 3、法治是一种他律, 德治是一种自律。法治具有最高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而德治的可变性很强, 很不稳定。我国现处于经济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德规范体系zhengzai建立,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以此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4、纵观国际历史与中国历史,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治理方针是最具可行性的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德治则是指通过倡导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来治理国家,因而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感性的治国方略。而辩题中的更需要则表明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德治和法治并存的前提下,何者对于构建中国和谐社会更具主导作用。 德治是依道德而治。虽然道德和法律都受社会体制和文化的制约,如传统、宗教、习俗等等,但道德无法象法律一样容易修改,执行上也不如法律快捷易行,效率高,故德治较难适应今天的社会发展需要。此外,俗话说,道德是最高标准,法律是最低标准。真要达到人人道德高尚、互敬互爱、先人后己,那除非实现大同社会才有可能。所以中国社会应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辩论赛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辩论赛 K.O. 2.9 2.11正方: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一辩:李心悦二辩:任瑞霖三辩:李依月四辩:鞠文萱【四辩总结稿:】 谢谢主席。对方发言的确精彩,但在今天的辩题上,我们必须风物长宜放眼量,绝不是像反方那样一味地夸大法治的作用,严重脱离中国社会的真是背景。然而今天我方基于对中国国情比较全面的考虑。深刻的认识到,并坚定不移的相信: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法制”是已然之后的惩恶之治;“德治”是将然之前的扬善之治。法治能以其固有的权威性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但德治更能以其特有的道德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从而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可见,法治、德治,前者治外,后者治内,治内之治才是治本之治。 同时,我们应明确:法,能使人知错,但,德能使人知道什么是错,为什么会错,怎么去改错。试问对方,岂不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道理吗?一个国家,法律条文的再三细化,表象是法制体系的完善,实质上可以说是一个民族的悲哀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条文的增多,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存在漏洞性质的体现,更是缺德人钻法律漏洞投机取巧技术进步的表现。可见,没有道德的约束,法律将是多么的可怕。 子曾经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

以礼,有耻且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今天,特别是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来,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高度重视和切实落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树立以德治国的重大科学思想。 而且,只有坚持德治,才能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才能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才能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只有巩固德治,才能更好的为立法工作提供基础,才能更好的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才能更好地为守法工作提供动力。 “一时之强弱在于力,千古之胜负在于理。”总之人类所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律多如牛毛,监狱遍布各地,警察无处不在的法治社会。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我们需要的是德。我们需要德,来引导人们的思想;我们需要德,来引领社会的风尚;我们需要德,来推动社会社会的全面发展。 “德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中国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思想道德的进步;中华民族的进步离不开道德素养的进步。 综上所述:中国、中国人民、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谢谢。 【四辩提问:】 1.诸位,我们必须承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那么试想,如果立法者道德水平低下,执法者道德观念缺失,守法者道德信仰沦丧,那么,那么在完

辩论-以德治国-四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下面我利用对方辩友出现的几点问题,对我方的观点作出阐述。 首先对方辩友提到以德治国德的标准很模糊,而法律却是很明显的标准。这一点我方实在不敢苟同。正所谓大音希声,大象无形..不是道德的界限模糊..是公众对道德的认识还不够。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各地区的道德有差异..但是依然是相对固定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有很多道德标准是普世的值得宣扬与推崇的,难道我们还能说道德的标准模糊吗?并且,我方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完善和运行需要道德的支撑,任何法律从根本上讲都是一种道德。人们将一种道德法律化,无非是因为这种道德自觉遵守的效果不理想,需要用强制性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具备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所接受。看来连法律都需要德治,社会岂不是更需要呢? 第二点。对方辩友提到依法治国的效果是迅速的立竿见影的,而以德治国却很长时间看不到成效。在这里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那个更重要,换言之就是那个更有效果。没错,依法治国确实比以德治国作用的更迅速,但是如果法律是恶法,法官是恶人,那要这个作用迅速有什么用呢,这时候再实施法律岂不是百害而无一利吗?并且,法治只是事后处罚,预防不足,而德治则重于事前预防。法治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的行为;德治是从内心深处来规范人的行为;显然,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法治如同吃药打针做手术,德治如同锻炼身体预防疾病,要想身体健康,锻炼身体预防疾病当然比去医院治疗更加重要。同学们说对不对!同样,社会和谐,德治是首选。 第三点。我方认为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而道德却可以对所有行为作出规范。众所周知,我们的法律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国在八八年九三年九九年零四年依次通过了四部宪法修正案,这正是说明我国社会的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在法制还不完善的时候,德治难道不是更加重要么? 最后,我再次强调一下我方的观点:“以德治国比依法治国更加重要。”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更重要。我们并不否认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我们也不否认以德治国的局限性,但是我们认为以德治国比依法治国最终取得的效果更好更有利,古人曾提出“为政以德,以刑辅德”的观点,《唐律》也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观。正可谓道德兴则家兴、国兴、事业兴。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以德治国比依法治国更加重要!谢谢。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汇编

马海波 “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春秋末年礼崩乐坏,其“忠恕”之道是实现“仁政”的必备条件,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其“制仪”之礼规范个人行为,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和纽带;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用道德维护统治,推动社会和谐运行。孔子“德治”思想的的实质是以道德为根基的儒家人性论,其意义不仅在于引领社会风尚,而且是社会发展战略的终极关怀,对教化、规范、引导民众行为向善有着积极影响。不可否认,孔子“德治”思想有其自身的理论困境,治理模式单一化,社会制度建设缺席,“德治”本身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批判地吸收孔子“德治”思想,有利于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比如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注意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治理主体的修养是治理的关键,人的价值是国家治理的元价值。 春秋末年,礼崩乐坏,社会价值体系和政治建构被打乱。“礼崩乐坏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夏商周‘三代’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意味着‘三代’社会秩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本体的失落。”在这种情况下,重建“周礼”,恢复礼制,寻求失落的精神本体,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复现、社会生活变归有序,是时代赋予孔子的历史使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时代造就了孔子及其政治哲学思想。在孔子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德治”思想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和价值之所在。本文拟从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谈起,探讨孔子“德治”思想的基本功能及其困境,发掘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有益价值,以期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内核,是其建立大同社会,实现家国同构、天下一体的理论基石,也是构建先秦儒家政治伦理的出发点。孔子“德治”思想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忠恕”之道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仁”是一个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按照最初的用法,‘仁’指某种雄性或阳性品格,特别指君王所具有的此类品格……然而,到了儒家那里,‘仁’逐渐变成了一种具有人道特征的道德品质”。这就不难理解,在孔子与其弟子之间的对话中,“仁”有多种不尽相同的用法。首先,“仁”是“爱亲”之心,是对长辈的敬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顺父母、尊敬兄长是仁德之本。一个人只有做到爱自己、爱亲人,从内心产生一种仁爱之心,才可能推己及人,从而做到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孝悌是仁道的根本,是德性的基础。其次,“仁”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在这里,“爱人”的对象超出了“爱亲”的范围,从而获得了“泛爱”的特性,“将‘仁’由‘爱亲’推广到‘爱人’,不仅体现了‘爱’由近及远、由亲而疏的量的变化,而且体现了质的飞跃”。这种由“爱亲”到“爱人”的拓展是“仁”的内涵的扩大,“泛爱众”由家庭推广到社会,这正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仁爱”产生的家庭有序、社会和谐,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 在由“爱亲”推及“爱人”的过程中,个体是如何实现由爱个人到爱大众的呢?对此,孔子提出了“克己复礼”的思想。“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孔子这里所谓的“礼”,就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问题。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于“礼”,这就是“仁”。由此可见,“仁”是孔子政治哲学的道德起点,是其理论得以建立的根基。综其所述,“仁”不外乎包含两点,即“忠”与“恕”。“忠”具有“忠君”“忠诚”“忠厚”的意谓,是对人内在本性的感召;“恕”则是指“宽恕”,以“宽恕”之心和“宽恕”之度爱人、体人。换句话说,“忠恕”之道指的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境界。在孔子看来,这是实现“仁”的必备条件。统治者施行“仁政”也就是要行“德治”,要常怀不忍人之心,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 的辩证关系 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 20 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 9 000 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 7 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 ,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 "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 "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

德治方能兴邦 “为政以德"是孔子两千年前抒发出的政治理想,虽然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没有能实现。,但这政治理念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却一代代流传了下来。德治是多么美好的字眼,通过进行思想教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实现一个人人富足的理想社会。但是在历史上也不乏依靠法治国的国家。 秦国重法,经过几代国君的努力终于同意了了四海,但为什么这么强大的国家就如天上的流星,转瞬即逝,一下子便消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它过于重视法治,对于百姓严刑峻法,却很少进行思想的教化,这样使百姓在心里对这样的国家充满的只有畏惧和愤怒,无法在心底里拥护这样一个国家。无法得到民众拥护的国家犹如地基不稳的建筑物,是经不过大风大浪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礼,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百姓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唯有进行德治,才能在民众中打好基础。有人会说如果一味的以礼治国会导致国家对于人民的减少约束,犯罪违法的行为会得不到制裁,整个社会深受其害,变得无比混乱。一个人的思想与整个社会背景有关,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进行了良好的思想教育,崇尚良好的思想道德,那人们怎么会心生邪念呢?更何况德治并不意味着完全舍弃法律的作用,宽松的法律政策其实也是一种德治,对于犯罪行为确实需要进行制裁,但不应该严刑峻法,即使对于犯错的人我们也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光靠法律无法解决很多问题,唯有让人民在心底里心悦诚服,使人民富足,使它们知荣辱,那么政通令行,整个社会何愁不稳定?唯有把德的力量和法结合在一起,重礼仪教化,适当的使用法治,人们才会在心底里对这个国家产生好感。 法治也许也会推动国家的发展,但人们只知道不能犯法,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德治使他们从心底里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标准。我们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但是在法律中仍然有人性的存在,这也是能使犯过罪的人从心底里感到羞愧,从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法治则会使他们了解到严刑峻法,无法感受到一丝的恩德。德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人心的力量也是无妨估计,而德则是聚合人心的重要武器。“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往历史中没落的国家都是因为失去了民心,得天下者因为得了民心。 德不仅能用在政治生活中,而且能在社会生活运用,如果我们和周围的人以德相待,那何愁看不到一个和睦的社会?让德在我们的心中长存,让我们用自己的心创造出一个德治的社会。 ?我方认为法治更重要 1、法律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是最高形式的国家意志,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一个社会没有法治就会陷入混乱,惩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实现了法治,德治才可以的得到保障。 2、社会与个人事物具有多样性,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社会案件寻求德治中不稳定的多变的评判标准,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容易陷入德义两难全的境地。而法治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人民的集体意志,给出了社会及个人事件的一般的判断标准,和客观依据。使得执法者可以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从而有效的做到解决社会和个人矛盾 3、纵观国际历史与中国历史,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治理方针是最具可行性的极强的威慑力。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

孟子认为人性本身具有善端,所以才能行仁义,提出统治的核心是“仁政”,并主张“德主刑辅”。 答:道德大多数时候是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的,界线也没有法律那么清晰、明确。我承认即便是法治社会也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我敢肯定,从概率上来说,在法治下出现的次数要比德之地的多。为什么我这么肯定呢?因为这是法治的本身所决定的。法治的性质要求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使人民感到有安全感,使法官从同一个标准去判案。从一个标准去判案,得出的判决也基本上差不多。 同样,人民从清晰、明了、稳定的法律中就会容易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从而避免受到惩罚,达到知法、守法的效果。 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一、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事实

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1.法治的道德基础 首先,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笔者认为,“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依法治国”显然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如果没有其它条件的补充与约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并不见得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然而,“法治”并不是“民主”的同义词,且在狭义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至少,强调依“法”治国本

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班级:2010级应用英语二班姓名:何潇学号:21101011220 摘要: “法治”为当今世界大势所趋,我国社会也正从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转变。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不可替代的,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德的遵守为底线,道德的运行和实现必须用法律的条文去规范和强制,法制与道德的结合是保证社会稳步有序发展的两个基本手段。本文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阐明了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提出了如何保证“德治”与“法治”在依法治国中的统一。以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关键词:法治德治统一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阐述了道德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发展,是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概括,在理论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理论意义。在此,作者从理论上论述“德治”与“法治”的辨证统一,以求更好的为现实服务。 一、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1.两者相互融合与相互维护

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和谐一致的,因为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同一经济基础所决定,受同一政治结构、文化思想所制约,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融合,在作用上往往相互维护。如封建时代的礼,内化为道德,外化为法律,因此柏拉图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2.两者相互改造与相互促进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最重要方式,“法律至上”是整个社会信奉的基本理念,一切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宗教、风尚、民族习俗等等,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规范、调整,任何与法律相冲突之处,都必须废除或修改。 3.两者相互对立与互排斥 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有统一融合的一面,也必定有对立、排斥的一面。第一,从法与德的价值层次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达的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其所保证和体现的是基本的和最低限度的德,即法律本身内涵的德,层次比较单一,着眼点在于社会基本的安全、秩序、稳定、效率和公平。所以在道德的基本价值层面应推进二者的渗透与互动,使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同一,以法律保障道德,以道德充实法律,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第二,从法与德的价值内容看,道德强调平均,法律鼓励竞争;道德强调奉献和义务,忽视权利和利益,法律不但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关注权利背后的利益诉求,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对利益的分配、调整和平衡;道德强调忠义至上,法律则追求效益优先;道德重公益、轻私利,法律则公益与私利并重。所以在道德的理想价值内容层面,法不但要鼓励、倡导和确认高尚道德行为,而且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帮助,使“善行”有“善果”,形成对道德风尚的鼓励和支持。第三,从

环境保护德治与法治之辩

环境保护德治与法治之辩 [摘要]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这不仅在于德治与法治的共存,也在于德治对法治的重大补足作用。文章从环境德治与环境法治的关系入手,在分析现行环境法治的转变的基础上,提出“刑主德辅”的现代环境法治实现的可能途径,并提出应当将道德与利益的双重和谐确立为现代环境法治的最终目标,以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环境德治;环境法治;环保意识;实现途径 一、德主刑辅 长期以来,德治与法治之辩在整个法的领域之内都是一个“已有定论”的问题:德法并用,德主刑辅。 “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民众的环境意识淡薄,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且消极对待环境保护活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目前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最大障碍,是全民的环境意识还不够高……我们存在的一切问题都与此有关。要改变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普及环境道德是实现环境德治的要件。以德治环境,首先,是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化和公民的主观道德评价,强化其内心信念,使热爱和保护环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心的自觉的活动。道德为法律的先导,普及环境道德应当成为普及环境法的基础。” 以上这段话可以作为现代环境法在德治与法治问题上的一段较规范的表述。 二、刑主德辅 从“治”的角度讲,无论德治还是法治,必须放到某个层面上讨论才有意义。在此,笔者个人的一个观点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应当采取“刑主德辅”的方针。 生存是为人类第一要务,如果我们把“生存”范围扩大,不仅限于“温饱”的范围,就会明白:人类的生存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和自然“完全合拍”的。 (一)人口众多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概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十六大通过的新修改的党章,也郑重加入了以德治国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就从理论和实践的新高度,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地位。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内容之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也屡屡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如汕头海关重大走私案、厦门海关重大走私案等,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是海关、公安部门的中、高级领导干部。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共同原因,不是由于无法可依或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在道德上被首先打开了缺口,产生了道德防线上的"管涌",导致思想道德大堤的崩溃,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他们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案发受审的过程中曾自述,他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地认识到他正在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但由于自己在道德防线上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一步步地被拉进了泥潭而不能自拔。类似的"自述",在不少违法犯罪的中、高级干部的所谓"悔过书"中,几乎都可以见到。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同。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而发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更需要德治)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各位评委、观众及对方辩友: 大家上午好! 我方观点,中国更需要德治。 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让我们冷静下来,作为正方四辩,通过我的总结来进一步说明我方的观点。陈述阶段,我方一辩便引据经典“大学之道,在于明德,在于亲民,在于至善”,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自古以来以德教化使百姓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还没有法律条款的时候,依靠道德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 接着通过我方二辩三辩的进一步论述,指出德治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普遍来源于基本的道德规范,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只能成为统治阶级专制与奴役劳苦大众的工具,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宜之法,也许可以成为法律,但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具体到中国,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行,从深层次的起源看,法治也只是德治的一部分,只不过将德治更具体化和明文化而已,由此可见,中国更需要的是德治。 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前两年闹的沸沸扬扬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因为“三鹿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对此指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这些企业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这起事件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我们偏重强调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而忽略道德建设,或者是没有找到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所以在法律日益健全的同时,社会道德却失范。在为追逐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甚至丢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毫不愧疚。中国针对煤炭业的相关法律和处罚手段不可谓不完善,但中国的煤矿瓦斯爆炸大大小小事故每年有数百起,一位记者采访一位在山西和贵州开的煤矿居然能够30余年不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时问他,是否因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他的回答“语出惊人”。他说,自己从来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法规,只知道做三件事:一是善待工人,把工人当着自己的兄弟,不但要按时足额发工资,而且不惜巨资为矿工建住宅,接家属等;二是不惜巨资配备最先进的井下监控设备,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听他一席话,使我们明白:他之所以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的矿主那样见利忘义,是道德的自我控制发挥了作用。 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沿用德治理念了治理社会的几千年的统治,有过纷争,被侵略,但至今没有被彻底地被外来的思想理念所替代,法治理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强大的声势下,逐渐在世界上拥有了话语权。当然,法治为西方征服世界,征服

中国更需要德治辩论资料

辩论赛用(14园林2班) 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而不是法治 我方观点(理由概论和例子): 1.从源头看,法治起源于德治,只有具备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2.从作用顺序看,法治滞后于德治,法治只是事后处罚,预防不足,而德治则重于事前预防。就像要想身体好,吃药为主是我能解决健康问题的,需要用锻炼来预防。 3.从效果来看,法治只能治标,德治却可以治本。只有提高人们思想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巩固中国社会的稳定。 4.法律只是一个小小的依据,最终要以德服人,以德治国在才能使国家名族长存,中国之所以长存不是因为他的古今法律多好,更为重要的是他自古德治体系的强大,这也正是西方学习我们古代孔子等等德治大家的原因。 5. 如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这更是说明法律只是个依据,而德治才是才是我们更应该用的,这也正式我国基本政策从“以法治国”变成“以德治国,依法治国”。 6.我们应明确:法,能使人知错,但,德能使人知道什么是错,为什么会错,怎么去改错。试问对方,岂不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道理吗?一个国家,法律条文的再三细化,表象是法制体系的完善,实质上可以说是一个民族的悲哀的体现。 7.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条文的增多,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存在漏洞性质的体现,更是缺德人钻法律漏洞投机取巧技术进步的表现。可见,没有道德的约束亦或是对法律的重视高于对道德的重视,法律将是多么的悲哀,人民百姓反而将会受到欺侮。 8.子曾经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今天,特别是在前任总书记胡锦涛同志

提出“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来,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高度重视和切实落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树立以德治国的重大科学思想。 9.“一时之强弱在于力,千古之胜负在于理。”人类所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律多如牛毛,监狱遍布各地,警察无处不在的法治社会。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我们需要的是德来引导人们的思想,来引领社会的风尚,来推动社会社会的全面发展。 10.诸位,我们必须承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那么试想,如果立法者道德水平低下,执法者道德观念缺失,守法者道德信仰沦丧,那么,那么在完备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11.相对于法制手段,对于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德治既能触法治知所不能及,又能促进国家稳定全面健康发展,还能推动社会文明的可持续进步。所以当前中国更急迫切需要德治。 12.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正是鉴于此,江泽民同志才提出了“以德治国,依法治国”。 13.法治治不了德,而德治好了就不会犯法,从效果的好坏和只需发展性上我们更需要德治。 14.德治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故孔子的德治思想在早期增加了法治的成份,在中后期则加重德治的份量,并慢慢将法治成份减到最低,最终的目的还是使民有耻有格。 15.要实现最终的共产主义社会,我们就必须依靠德治来可持续发展。 16.我们都在提“科教兴国”,教育就只德治的最好表现,我们国家本就已经在大力德治,此外我们也没听说过“法治兴国”吧。所以朝着兴国路走,我们更需要的是德治。 17.任何一个社会,不只是中国社会,最后都是朝着感化一切的方向发展,而不应该背着时代潮流发展,不断用法律去奴役人民,回到哪些早已被推翻的原始境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