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费维权报道法与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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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报道法与度

近年来,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预付款消费维权困难、网购投诉率不断攀升、老年人消费陷阱多……如何发挥媒体在消费维权上的作用,给予舆论监督支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维权报道要与消费者时时刻刻紧密结合,触摸消费者的脉搏,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主张,及时、准确地发出消费维权的声音,并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依法维权。

依法维权;明白消费;媒体优势;专业力量近年来,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预付款消费维权困难、网购投诉率不断攀升、老年人消费陷阱多、商家违约情况频频出现……如何发挥媒体在消费维权上的作用,给予舆论监督支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年前,抚顺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敢为责任媒体,与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联合制作《12315直播室》栏目,发挥媒体优势,借助专业力量,开展消费维权报道。

在节目中,记者、主持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现场,挖掘、披露各种侵权事件的真相,掌握维权证据,同时驾驭好平衡报道技巧,依法维权,客观公正,做到监督中促问题解决,维权中不侵权不出错。

在几年的节目实践中,对维权报道的方法和尺度,我们总结出了一些经验。

一、从大局出发,用法律说话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消费维权领域的舆论监督权,但消费维权报道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监督。

近年来,房产买卖纠纷不断增多,当开发商违约时,消费者维权十分艰难,《12315直播室》报道的《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消费者依法获违约金》一事,就是房屋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又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而引发的消费者投诉的案例,记者跟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共识,消费纠纷圆满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节目播出后,社会反响较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合法维护。

在开展消费维权报道时,记者胸怀大局,审时度势,从社会大局出发,站在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基层工商部门日益重视消费维权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措施,拓宽维权渠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诚然,由于种种因素制约,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依然存在若干难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简单谈一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归纳为“三个矛盾”。即消费维权工作量大与工作力量弱的矛盾、消费者维权期望高与维权效果差的矛盾、基层人员工作付出多与工作回报少的矛盾。这三个方面的矛盾,既是问题,也是原因,且互相交叉影响,共同体现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 1、消费维权工作量大与工作力量弱的矛盾 2016年前三个季度,县局共收到消费投诉477起,其中,笔者所在的基层分局共收到227起,占比47.6%。平均每个工作日1.24起。消费投诉量大,固然与消费者权利意识提高有关系,也与近年来兴起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密不可分。因为辖区内的网商发展繁荣,频频

招引“职业打假人”光顾,2016年前三季度,分局收到的此类投诉共有141起,占比62.1%。此外,12315电话接线员对投诉受理条件把关不严,转办了很多无效的投诉,比如农民投诉种子质量问题,已经向农业部门投诉且正在处理。还有的投诉者诉求不明确,只在电话中要求处理,而未说明是更换、维修、赔偿。这些都增加了基层人员的工作量。 在工商部门内部,按属地原则分配工作量。县局消保科负责中转,不直接参与处理。县消协只负责明确要求由消协出面处理的投诉,其他的都交由基层分局办理。基层消协分会与基层分局合署办公,负责消费投诉工作的人员多为1-2名,每起消费投诉的处理从受理、调解、到执行、回复,简单的投诉处理要耗费3-5个工作日,复杂的要耗费10个工作日以上。据统计,2016年前三季度的基层分局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消费投诉77起,占比33.9%,15个工作日及以上办结的消费投诉130起,占比57.2%。这仅是消费投诉的工作,基层工商人员还有市场巡查、执法办案、食品监管等其他大量工作要做。消费维权工作量大与人员力量不足之前的矛盾显而易见。 2、消费者维权期望高与维权效果差的矛盾 尽管,消费者都希望投诉成功,最大限度满足诉求。但是,投诉成功解决与否,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和双方的是否妥协。现实中,由于消费者方面的原因导致调解不成功的例子比比

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思考

农批发市场经销了一整车的问题猪肉,共189头,这些猪肉分 别销往上海多个区的60多家菜市场。而这批来自浙江海盐县 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导致上海9个区共336人次中毒。据不 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18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 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 3.三鹿三聚氰胺案 2008年9月,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 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 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初步调查,出现结石 婴儿5000逾名,涉及省份十余个。而这之后深受人们信任的 两大奶业巨头———蒙牛、伊利集团,也相继检出奶中含有三聚氰胺。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以上几件仅仅是近几年来发生 的较重大的案例。中国是人口大国,食品是每个人每天都要 吃的,是一种基本的生活资料,“老话说得好,‘民以食为 天’,在这里,‘天’的意思是至高至大、最最重要,也就是说: 对于老百姓来说,‘吃’是生活的第一需要;‘食品’是生存的 第一现实”。 而现实生活中为何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暴露,为何生产企 业敢于如此大胆地置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于 不顾,为何我们的 食品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食品质量不合格,让众多的人们 牺牲了健康甚至丢掉了性命?为何问题存在了这么久,我们的 政府迟迟不采取措施?让我们来看看这些问题的背后究竟有 着什么样的漏洞。

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于表象上的 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检测项目单一, 检测质量标准低于国际质量标准。拿三鹿三聚氰胺事件来 说,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存在缺陷,目前的测试法,只是测试奶制品中的氮含量,并按公式推定有多少蛋白质,不检 测蛋白质。正是这一检测标准,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他们先 是在牛饲料里掺一些尿素,提高氮的含量,后来就直接加入 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使牛奶看上去蛋白高,纯度高,以牟取非 法利润。 第二,我国的食品检测部门数量偏少,目前全国已获得 授权许可的食品质检部门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

剖析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保障途径

剖析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保障途径 摘要: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相比较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以期对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提供建议参考。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但是目前在这一领域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进行监管。这与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第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

浅谈出镜记者如何做好现场报道

浅谈出镜记者如何做好现场报道 摘要:现场报道反映的是正在停止的新闻事情,它把信息同步播放给听众,让信息可以最直接、最有效的传送。由于现场报道是记者在新闻事情现场边察看、边采录、边听、边口述,因而具有更强的时效性、真实感、现场感,可以表现播送特征,深受听众喜欢。 关键字:记者出镜现场报道 出镜记者是我国电视新闻事业发展的产物,电视新闻事业的发展促使行业内分工进一步细化,同时日益复杂的新闻现场迫使我们的记者频频出镜以满足电视受众更高层次的信息需求。应该承认的是,记者出镜报道时,既要顾及镜头又要对新闻事实做出迅速准确的判断,心理压力很大。但出现如此重大的报道事故,究其根源只能怪记者学艺不精。记者的事实判断力的形成源于对新闻背景的翔实把握以及对现场信息的瞬息捕捉,这两者缺一不可。而记者对事实的价值判断力的形成,则需要在准确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具备超凡的洞察力。由此看来,如果我们的出镜记者不在这方面下苦工夫,早晚是要吃苦头的。 随着电视节目的发展变化,现场报道已经成为电视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的一种形式。从一定意义来讲,现场报道就是一场小型的现场直播,或者说是一种事情发生现场的再现。现场报道中,记者的解说、表情、神态、动作都有传递信息内容的作用,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同时传播,最能表现新闻事件的现场感,最能把观众带入身临其境的现实环境之中;其次,现场报道以其解说与事件的同步和立体感使电视新闻真正步入声画合一,水乳交融的境界。观众通过屏幕就能感受新闻现场气氛,缩短现场与观众间的距离,增强了真实、可信的传播效果。因此,现场报道凭借时效性快、现场感强、信息量大的电视报道优势和传播特点,毋庸置疑地成为最具电视特色,广受观众欢迎的新闻报道形式。那么如何做好电视新闻现场报道? 一、记者要在现场报道之前做好充沛准备,把握好选材关 播送记者要做好现场报道事前都要做好充沛的准备,即便是面对突发事情,也要以最快的速度做好准备工作。现场报道准备决不是事前想像似的拟好稿子,到现场去变相地播读给听众听,而是要事前理解行将发作的新闻的背景、环境、人物、内容。包括:(1)新闻事情的选择。其一,必需是新闻价值大,是人们关怀的热点、焦点问题。其二,应该契合现场报道采、录、播同时停止的特性,即新闻事实的开展过程主线单一、层次清楚,所展开的画面集中、明晰,便于记者察看、采访和录音。(2)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闻事情的心理准备。(3)访谈对象的准备。由于播送新闻现场报道采访是不加剪裁而与新闻事情的发作同步报道进来的,所以要选择有典型性的访谈对象。(4)新闻传播工具的准备。必需充沛应用现代化通讯手腕,让现场报道和事情现场停顿同步,从而加强可听性和鲜活感。 二、记者要有较强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 记者通过短时间调查告诉观众事件发生的整个情况,这样的现场报道使新闻报道变成了直接的人际化交流。“说什么”是记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记者要对事件发生的背景、过程、新闻现场及结果进行概括描述,甚至要展开即时的评述,不仅要说出来,而且要说得明白,说得流畅,同时引导观众去看最重要、最有价值的东西,其内容不能脱离现场和事件本身。这就要求出镜记者必须具备发现报道线索的新闻捕捉能力、快速整合新闻信息的能力、积极洽当的镜头前表现力和流畅、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发展 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接收到大量的信息,动动手指便有商品送上家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有赖于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各大网络平台为运营商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随之受益,例如消费者的消费空间不断扩大,消费时间却越来越短,采买效率显著提升。消费者的网购点击频率越高,意味着运营商接收的单子也越多,与此同时各大网络平台也收获了高额的交易费。但网购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由于网上消费市场中的主体无法直接接触彼此,只能通过网络沟通,加上商品鱼目混杂,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的描述和买家的评价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买到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远程网购"的非现场型使买方和卖方之间隔着一层勘不破的纱,正是这层纱使得消费者相比较于卖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网购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

定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外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支付运费即可。法条的规定无疑给了消费者最有效的定心丸。法条亦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条款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了消费者因找不到卖方而无法维权的情形发生。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上使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据可查,减少了消费者因为不了解维权途径而放弃维权的情形发生。安全保障权利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合格,否则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购物离不开提供平台的网站服务者,消费者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能够直接与销售者和服务者进行联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向经营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服务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第二款中规定了若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

当前消费维权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5060847.html, 当前消费维权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作者:张永志 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1期 摘要:我国的消费维权概念提出于改革开放初期,当前消费维权工作虽然在社会各层面不断得到加强,但仍滞后于市场。本文对消费维权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消费维权;问题;基础;体系;对策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和行政体制在不断调整和适应,但当前消费维权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痛点和难点,需要我们探讨解决之道。 一、当前消费维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过度依赖行政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等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5个途径解决。但一直以来,绝大部分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第一意识是找行政机关投诉。根据各地原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统计分析报告,消费者提起的投诉中90%以上为民事诉求,依据现行法律框架,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民事诉求须采取行政调解方式,但行政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平等,处理结果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从实践上看,行政部门对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并不高,即便如此,当前消费者仍过度依赖于行政保护,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字,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多达372.56万件。 (二)三类维权矛盾难解。近年来,寻求社会援助或公权力介入的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三类矛盾上。第一是无处理法律法规依据或规定模糊,如实体店所售服装类商品的售后争议,国家尚未出台相关“三包”政策。第二是争议的责任方无法直观认定,如服装出现脱色撕裂和电子产品故障等问题,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认为属质量不合格,经营者认为是人为因素导致,而消保组织或行政部门无法直观判定,专业鉴定又存在费用时间技术限制等诸多问题。第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消费侵权,网络时代大数据主要掌握在经营者手里,消费者接受虚假信息或被迫接受量身分析推送的信息后被消费侵权,维权难度极大。 (三)全社会对消费维权的认识不足。首先在政府层面,部分政府部门只把消费维权作为一项边缘工作,没有把消费维权放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高度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经济高度上来推动。其次是企业层面,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自律与企业发展的相向关系,把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和提升经营效益工作放在同一层面来重视。最后是消费者层面,真正像西安奔驰车维权的女士那样“较真”的消费者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消费者迫于各种原因,没有考虑到每个个体的“较真”,是促进总体消费环境改变的力量之源。

延平区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及思考

延平区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及思考 发表时间:2010-12-08T13:57:48.30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0年第31期供稿作者:卞永霖 [导读] 2008年延平乡镇卫生院消化道疾病门诊数约1048例,近年消化道传染病年约60人。 卞永霖(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53000)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085 (2010)31-0395-03 【摘要】为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文章探讨并剖析了延平区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并从加强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综合监管职责,充实基层队伍,加大政府投入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我国作为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农村食品安全尤为重要。随着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日益凸显,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显得日益重要。为加强我区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现将我区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如下。 1 基本情况 延平区前身是县级南平市,地处福建省中部,是闽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辖15个乡镇,6个街道办事处,244个行政村,土地面积2659.66平方公里,人口总数49.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9.26万,占59.11%。辖区农村餐饮单位234户,有证210户,无证24户,糕点(包括馒头、包子)店70户,有证56户,无?4户,熟肉加工业38户,有证33户,无证5户,食品从业人员630人。 延平区卫生监督所于2004年3月由延平区卫生防疫站分立而成,目前编制18人,卫生监督员10名,负责卫生部门几百个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卫生监督职责,承担城区结合部、乡镇的各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任务,服务对象主要是些小型经营场所。下设二个综合监督科室、一个办公室、一个稽查科、一个办证窗口;其中综合一科只有4人,负责全区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学校的卫生监督,卫生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由我所直接管理,但主要由各乡镇防疫员承担日常监管,乡镇防疫人员共18人,且都为兼职,除负责日常计划免疫工作外,还得应付上级各项检查及临时性任务,还得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及妇幼保健院完成大量工作,农村卫生执法监督薄弱,群众卫生安全令人担忧。乡村卫生是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也是人口最多的地方,一向是卫生监督的薄弱环节,我区乡镇卫生防疫员由于执法身份、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很难适应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于我所工作人员紧张,根本谈不上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员”的要求向乡镇派驻卫生监督员。由于经费、人员、车辆等问题,卫生监督员日常工作中也不能时时下到农村基层第一线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农村卫生监督还相当薄弱,达不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延平区农村地域广泛、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也相对薄弱,近年来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毒菇中毒和农村家宴食物中毒较为常见。2008年延平乡镇卫生院消化道疾病门诊数约1048例,近年消化道传染病年约60人。 2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农村食品经历了从“匮乏”到“丰富多彩”,百姓经历了从“不饱”到“温饱”过程,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亦经历“萧条”到繁荣。当前,农村食品卫生所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 2.1 农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高,消费观念较落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群众收入低,消费水平低,不少农民食品安全消费意识不强,加之相关部门对农村消费的宣传和引导不能完全到位,致使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匮乏,食品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较少考虑是否会危害健康,他们在食品消费上还是保持着吃的饱,有的吃就行的观念,甚至有的群众还存在“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落后观念,缺乏卫生意识,霉烂变质的果蔬、沾满灰过期的糕点、农家宴多而杂的剩饭剩菜等都舍不得丢,食品卫生质量难以保证,容易造成食物中毒。 2.2 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农村食品经营者许多采用家庭作坊式生产形式,生产经营者绝大多数系本地村民和下岗失业或无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他们利用自有或租赁房屋,以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加工经营为主,一些餐饮单位和小生产加工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无防尘、防蝇、消毒保洁等卫生设施,食品经营户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现象长期存在。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守法经营意识不强,部分经营者只图赚钱而对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不重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愿意投入资金对场所进行改造和增加设施。在农村经营者往往想方设法逃避办证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往往认为自己没病很健康从而忽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甚至有的经营者认为家里人来帮帮忙不需要体检,由于经营者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缺乏、文化管理水平不高、食品进货把关不严、不重视索证索票,食品卫生质量难以保证,农村食品安全令人担忧。 2.3 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无章可循,存在安全隐患一方面此类聚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且涉及农村家庭社会关系,传统思想影响较深,不易接受管理。虽然有些地方实行“集体聚餐申报制”,但农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许多人对群体性聚餐不愿申报,报告率低成为农村群体性聚餐的老大难问题,也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在农村群体性聚餐中,厨师和帮厨者都是举办方花钱请的农村土厨师或邀请的亲朋好友,这些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一旦患有传染病,聚餐的农民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且餐具多实行租赁,消毒无从谈起,采购、贮存、加工等卫生环节难以保证。 2.4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食品生产经营者遍布于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点多、面广、经营者变换快等特点,加大了卫生监督难度,客观上不利于监管,加之交通不便及交通工具、人员不足,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兼顾困难,乡镇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当地乡镇防疫员承担且都为兼职,每个乡镇防疫员平均不足2人(多为1人),且乡镇防疫员执法身份不明,无监督证件和制服、无交通工具和经费,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往往靠面子,势必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3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广度还不够,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呈条块分割的现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也多是部门各自为阵,宣传声势不大,宣传内容不够系统广泛,造成农村群众获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较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辨别能力不强,经营者知法、守法意识不强。 3.2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影响农民生活质量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经济条件和城市相比整体较低,多数农民群众对生活质量

网络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

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模式正不断冲击传统消费模成为大多数人消费手段的新选择。网络购物,作为网络消费时代的标志,改变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支付方式,影响了商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但由于网络消费刚刚起步,网络消费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网络消费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网络消费纠纷不断增加,网络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而消费者权利被侵害后却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显然,在这种无序的没有保障的消费环境中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缺乏热情应在情理之中,由于因此,如何尽快完善网络消费市场机制,健全相应法律制度,推动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消费维权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重点从结合网络消费的特点,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反悔权和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等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购物消费维权支付方式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 (1) (一)经营者追求最大利润的本性 (1) (二)部分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失真 (1) (三)网络格式条款问题多 (2) (四)网络交易支付存在风险与传统购物不同 (2)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源的流失风险 (2) (六)网络团购问题突出............................................ .2 三、如何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体系 (3) (一)明确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二)明确网络消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3) (三)明确对网络消费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4) (四)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 (4) (五)禁止滥用格式条款来免责义务 (5)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

新闻记者优秀演讲稿

新闻记者优秀演讲稿 新闻记者优秀演讲稿 新闻记者应该具备不断学习的习惯;追求真相的执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准确朴实的文风;甘于吃苦的精神;丰富广博的学识;宽容善良的情怀;尚俭守德的品格。你们对新闻记者有了解多少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新闻记者优秀演讲稿,欢迎大家阅读。 新闻记者优秀演讲稿篇1 大家好! 做一名新闻记者是我从小的心愿,凭着见证历史、眼见为实的工作信念,我用新闻的眼光看世界,求真理、求知识、求进步。对未来,我的自我期许是:当大事发生时,就有我灵慧的思维;有中国人的地方,就有我敏锐的触角。正因为这样,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期间,我一直反省自己、审视未来,如何才能身体力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当好人民公仆,我们新青年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迎接新世纪的挑战?我手里拿着的是我的对照检查材料,事实上我还在心里为自己写了另外一份心灵剖析书,这份剖析书的题目正是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撞击新青年!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一次该如何度过?这是很有讲究,很有学问的东西。花美美在外表,人美美在内心。内心者,鲁迅讲,魂灵也。通俗说就是有没有灵魂,再通俗说就是有没有积极的、热情的、向上的精神状态。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决定了你这个人的生存质量,也决定了你这个人是碌碌无为还是有所作为,还是大有作为,是骑在人民

头上作威作福,还是俯下身子甘当牛马。或者用奥斯特洛夫斯基的话来说,你是在燃烧还是在冒烟。燃烧就是激情永驻、热情不改,燃烧就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甘当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前些日子,我到里仁采访,发现为了让万德公司早日投产,镇政府把整个办公大楼让给了外商,干部们挤到了财政所办公,开会没有会议室,吃饭要到几里以外的地方吃,大家最多的是6个人挤在一个房间里,但一切井然有序。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是积极的、充满热情的精神状态!前不久,××市副市长、县委书记××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方位抓开放,全社会抓招商,全过程抓服务,全身心抓落实,并带领全县人民把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发展县域经济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是一心一意干事业的、激情燃烧的精神状态! 撞击新青年,第一撞就是撞击精神状态!这第二撞撞击什么?我先要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人活着干什么?人活在世上就是"改造自己,改造世界"!在希腊有一座德尔菲斯神庙,这个庙的伟大,不在于菩萨多,也不在于它规模大,就是那里有五个字,箩大的字刻在德尔菲斯神庙巨大的岩石上,这五个字就是:"认识你自己"!有人会说,我怎么会连自己都不认识。古语道:"欲知人者,必先自知。"不错,世界上最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最大的障碍就是战胜自己。在"认识你自己"下面还有一行小字:对自己不满才是进步的开始!青年朋友们,孔老夫子尚且一日三省吾身,我们有哪一位昨天、前天曾经面壁思过?请你告诉我,你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目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导名牌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开展B2C交易平台,全力开展网上经营活动,扶持网络经济发展。 同时,省工商局开展了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研究,于2008年3月,发布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此办法搭建了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以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 那么,对于消保委,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投诉的增多,该如何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分析。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

消费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315消费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第一关(易) 1.人人都是消费者。(×) 2.纯毛服装的“三包”期限为2个月。(√) 3.商家强迫购买手机是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4.凡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都应有中文标签。(√) 5.消费者协会可以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6.微型计算机因消费者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7.在经济活动中,消费是最主要的参与者。(√) 8.移动电话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是3个月。(√) 9.在消费场所内怀疑有偷盗行为时,经营者既无权搜身,也无权搜包、盘问(X) 10.家用电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是2年.(√) 11.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该负责赔偿(√) 12.家用视听商品由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1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保存日期的食品都是不能食用的。(X) 14.各类家具“三包”期限,一律不得低于6个月。(√)

15.某农民因购买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导致其秋后颗粒无收。这位农民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6.消费者有权利购对买的“处理品”要求商家商品进行“三包”(×) 17.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属于产品侵权行为。(√) 19.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20.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允许事医疗手术范畴整容项目。(×) 21.生产产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必须依法予以追究。(√)22.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23.国家尊重个人生活消费的自主权、家庭生活消费与社会无关。(×) 24.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先向保险公司追偿,再赔偿消费者损失,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25.消费者在自己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进行比较、鉴别和筛选。(√) 26.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营养费。(√) 27.服务市场上商品生产时间和消费时间是分开的。(×)

(完整版)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及思考

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及思考 姓名:刘晨阳 班级:13 汉语国际教育(交流) 学号:153301109

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及思考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例如肯德基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霉青菜” ........ 还有可怕的“三聚氰胺”, 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还有瘦肉精和染色馒头事件。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时刻考验着百姓的心里承受能力。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环境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全国有800多条河流、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例如藻类污染、水体富营养化、重金属污染等等。这些都会对农产品以及水产品造成污染,近而影响食品安全,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是食品安全的一大重要来源,很多企业为了延长食品保质期会将食品进行冷冻或是添加一些添加剂,但时间一长,这些食品的质量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为了解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同时寻找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进行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 一、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到多数人会到比较正规的商店购买,并注意商品的价格、生产日期、厂名、保质期等事项。也有不少人并不重视商品质量。半数以上的人还是很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都十分看重。可见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大部分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些行动,但还有部分人没有注意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还了解到64%的人认为产生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不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有15%的人认为我国政府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14%的人认为原因是 政府各主管部门职责不明、各执法部门沟通不畅、缺乏配合还有7%的人认为原 因是购买者假冒伪劣产品鉴别能力不高。另外,我们还了解到72%的人对我国目前采取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本满意。 、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 1. 加工食品的原料不安全 如果食品安全从源头就出了问题,那么后续的加工过程即使再符合标准也避免不了问题食品的产生,目前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化肥、农药、激素指示有害化学物质在农产品中残留,加上工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使得农产品从原料开始就受到了严重污染,“三鹿奶粉”“毒大米”正是因为原料的污染造成的。 2.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差纵观近年来我国所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过于追求经济利益有关,呈现行业性特征。冰鲜或鲜活水产残留抗生素、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等食品安全

记者节演讲稿:离现场再近些 报道才会更精彩

记者节:离现场再近些报道才会更精彩 如果你拍的不够好,说明你离战场不够近。如今,在中国的土地上,我们很难体会硝烟弥漫的战场洗礼,但作为一名媒体新闻工作者,我们依然应该怀有一份责任和良知,把事实和真相呈现给观众,因为我们距离现场最近。 公众对真相的要求和知情权要求我们近些、再近些。从2007年参加工作以来,近4年来道路坎坷,我对记者这份比较特殊的职业渐渐有了更多自己的理解。 灾难是记者的节日,这是西方新闻界的一句名言。近年来,一些平面媒体经常出现大量的灾难报道,个别媒体几乎把灾难报道做为某个时段的报道主体。看来有些编辑和记者确实十分热衷于对灾难事件的报道,以为这是非常有价值的新闻,在有意无意中实践了这句名言。但我不赞同这样的说法,灾难不是任何人的节日,特别当你没办法选择不得不卷入一场灾难中的时候更是如此。 回到2008年5月12日那个如同噩梦般的时间,依然让我想起那些清晰的画面。地震发生的瞬间,山摇地动,飞瓦走石,一片混乱,人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我当时正在办公室,随手抓起摄象机冲向楼下。大地躁动不安,在我的镜头里,也记录着晃动的大楼,哭喊声、急促的脚步声还有摔倒再爬起来的声音。在我接触到大地的瞬间,马上拿起摄象机穿梭在大街小巷,因为这

些真实的画面将成为历史。在公路上,人们四处奔逃,各种车辆响声大作。在医院门口,有人被倒塌的围墙砸中,安静地躺在那里,任凭别人呼唤却再也无法醒来,惟独把凄凉和伤心留给了放声大哭的亲人。在县医院,有一个人孤零零地躺在担架上,他的手表和他的生命永远停在了2点28分。在石油公司,有人因为地震倒塌的围墙被掩埋在废墟里,旁边赶来救援的公安人员为了他在竭尽全力地挖掘,可镜头里却只有一堆又一堆的瓦砾和砖块。 用事实说话是一名新闻媒体传播者应尽到基本职责。白水江镇的权力村和林家山村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受灾非常严重。那里的村民有没有吃的和穿的,有没有水喝,是我想知道的问题。为了一探究竟,5月14日至16日三天时间,我独自一人在这两个离县城70多公里的小山村里拍摄素材。每天除了和当地受灾群众进行交流,做大量文字记录之外,还常常到垮塌房屋里记录真实的灾情,并快速地把自己的一手资料反馈给抗震救灾指挥部。 通过大量真实的视频资料,略阳县全县20万人民众志成城,以“泰山压顶不弯腰”的英雄气概,奋力抗震救灾的事迹经各级媒体客观公正地宣传后,受到了中省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在全年里共有近20篇报道被中省媒体采用。 我常想,许多记者其实并非“好事之徒”,只是因为成了媒体探照灯的“光束”的一部分,而这份工作需要不断靠近,于是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167 2010年?04月?下期 学 术 ? 理 论 现代企业教育 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现代企业教育 如果在主要管线和设备上发生的泄露时,或在敷设管道上发生了 泄露时,更换维修,不但要花费较大的费用,而且,在实施时存在着许多困难。空调系统水处理的必要性就在于使管线和设备达到设计的使用寿命。表1-2中数据可说明水处理的重要性。 三是保证中央空调机组稳定正常运行,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费用,创造稳定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表1-2 设备的适用寿命(单位:年) 4、结束语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普遍使用中央空调。目前有超过500万个各类中央空调使用单位,每年正以10%的速度递增,大部分空调从未清洗过。实践证明,只有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才能彻底解决空调系统污染传播疾病和浪费能源等一系列问题,才能真正体现节能、环保、健康的管理理念!参考文献: [1]余琳,唐志伟.清洗世界,中央空调水系统清洗工艺探讨.2008,24(1):37-40. [2]李

168社 科 论 坛 现代企业教育 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线下支付,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线上交易。因为线上(即网上)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显然不好确认。 3、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显然是太苛刻了。 三、完善网上购物的法律建议 1、要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3、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必须对网络营运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建立相关档案,登记备案。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的试行“网站备案制度”。该通告,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网站名称管理要经过申请人查询号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四个流程。文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至于商家准入,则应由国家 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家即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产品、产地、质量、价格、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严审,合格后凭准入证进入网络市场。为防止未经审查、未获准入证的经销商私自在网站发布信息,网站经营者应当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删除不法信息。 4、确立先行赔付机制。在鼓励网上购物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也应有归还期限)。网上银行对保证金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如果经销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三次以上侵权,网上银行应将这些情况反馈给该经销商的批准机构,由该机构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准入证,以惩戒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 5、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对消费者来说是赢了理输了钱,经济上的不划算使许多消费者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参照美国、台湾等地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如隐私权、安全权),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因为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完成的,很难确认侵权行为地,其余理由同上)。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应遵协议,协议无效时要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6、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参考文献: [1]曹文婷著.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com,2005,3.2. [2]李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05,8.12. [3]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4]许艳敏.C2C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5]万以娴著.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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