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交通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加强住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交通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加强住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交通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加强住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交通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浦府[2007]264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交通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

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知

(浦府〔2007〕26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07-2009年)

一、编制背景

(一)基本情况

浦东新区现有住宅小区1470个,总建筑面积750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小区690个,建筑面积4665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62%;早期动迁房、公房、售后公房等旧住宅小区780个,建筑面积2835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38%。全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有733个,占符合成立条件住宅小区总数的61%;经过工商登记、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有380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8家,二级资质企业53家,三级资质企业319家。全行业从事管理、保安、保洁、维修、绿化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共3万余人。总体来说,该领域新区呈现住宅小区总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物业情况比较复杂的特点。

(二)主要成效

1、加大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力度,有效解决百姓“急、难、愁”问题。近三年来,新区共综合改造旧住宅小区1200万平方米,重点整治屋面漏水、墙面渗水、上下水管老化、小区道路破损、空调滴水管扰民现象,有效解决36万户居民“急、难、愁”问题,有力提高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生活质量。

2、强化物业诚信机制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不断规范。新区率先出台居住物业管理基本服务标准,实行住宅小区分类管理、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全面导入“菜单式”服务。2004年建立全市第一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浦东物业“96916”平台为架构的新区物业应急维修快速处理机制,有效显示政府在物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3、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2001年新区率先实行以物业

管理招投标为特征的市场运作机制(已显示先发效应),2004年出台扩大和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物业全部实行招投标,至今累计实施招投标2100万平方米,占全市总量的25%。一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向优质公司转移,陆家嘴物业等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公司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机制渐趋完善。

4、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在加强社区建设过程中,文明小区、平安小区创建活动扎实推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意识逐步增强,共创共建机制初步建立,成效逐步显现;街镇对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逐步将加强物业管理作为创建和谐小区的重要内容。2007年年初,新区率先推出《关于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和谐居住区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居住区各类组织的工作职责与机制、业主自我管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纳入社区党建覆盖范围。条块结合、合力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行风建设逐年提升。

(三)主要问题

1、新形势下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小区中的管理职责尚未落到实处,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边界不清,房屋行政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全市人均管理面积为40万平方米,新区为90万平方米)。

2、收费“双低”导致部分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难以提升。旧住宅小区硬件设施差(2800万平方米旧住房中90%以上是售后公房、系统公房和早期动迁安置用房),收费标准低和收缴率低导致物业公司负债运作,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难以保证。

3、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急需进一步推进。因旧住宅小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缺乏强制修缮规定以及新区旧住宅小区整治财政体制自2006年起发生变化,原有旧住宅小区整治力

度大大减弱,新区2004-2008年五年整治计划难以完成。

4、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业主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制度不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信任度普遍不高,还未形成业主自我管理中所产生矛盾的有效化解机制,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且已成为社区管理的难点。

5、物业管理企业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绝大部分企业服务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盈利状况差;物业管理企业淘汰后市场运作难以接轨,政府应急保障托底机制尚未形成。

6、违法使用物业情况(违法搭建、“群租”)整治需进一步形成合力。住宅小区内违法搭建、“群租”等综合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给房屋安全使用和浦东平安建设带来隐患。

二、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沪府办发〔2007〕21号),进一步理顺以块为主、条块联动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有序、物业品质有升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矛盾有效化解、决策顺畅实施的三级联席会议制度,把住宅小区建设成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到位,业主主张合法有序,邻里关系亲和互助,居民具有强烈归属感的和谐居住区。

三、主要目标

1、建立“条块联动、以块为主、街镇协调、区域统筹”的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新体制。

2、继续加大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力度,基本完成1600万平方米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和30万平方米不成套房屋改造(率先启动世博周边区域内8.5万平方米不成套房屋改造)。

3、违法搭建、“群租”等热点、难点问题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机制。

4、业主自我管理模式逐步优化,区、街镇、居住区三级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建立,街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得到增强。

5、物业管理企业优胜劣汰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行业考评体系进一步落实,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机制建设。

6、明显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物业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技能,培养3-5家品牌物业管理企业和一批居民满意度比较高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管理社会公众平均满意度指数达到全市中上水平。

7、优化新区物业服务呼叫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和发挥“浦东物业96916”全天候、全覆盖物业服务维修网络功能,并不断提升维修水平和质量,在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等便民服务方面进一步拓展其延伸服务功能。

四、主要任务

(一)发挥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职能

1、完善功能区(街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并完善功能区(街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充分发挥功能区(街镇)综合协调优势,强化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功能区和街镇要明确专门的职能部门,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将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文明小区考核的重要指标。

2、加大违法使用物业情况整治力度

制订《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群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违法搭建整治方案,建立城管执法、建设、规划、房地、工商、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各

司其责、协同配合、依法处置的工作机制,集中整治住宅小区业主反映强烈的违法搭建、“群租”等热点、难点问题。

3、建立住宅小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由街镇社区牵头,建立居住区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吸收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内主要企事业单位参加,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企事业单位等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不成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4、行业分类指导监督形成合力

梳理明确住宅小区各条线行业管理职能,落实水务、电力部门对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养护责任,公安部门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绿化部门对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物价部门对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部门对住宅小区房屋擅自居改非、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擅自改变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和乱设摊的查处责任,

5、加强住宅小区网格化管理

落实城管执法、工商、公安、规划、环卫、绿化、物价、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制定行政监管流程;建立具有“全天候、全覆盖、全网络”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发现及时、操作有序、管理到位、处置有力、监督严密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规范业主自我管理模式

1、落实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进一步发挥功能区域统筹作用,发挥街道基层社区综合协调优势。以实施《若干意见》为契机,2007年做好《若干意见》的培训学习工作,落实

《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社区物业管理党建联建工作,加强居民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政治和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和房地部门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牵头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具体指导工作;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每年组建100个业主大会、2009年组建率达到80%),把好业主委员会“人选关、程序关、运作关”;实现居民委员会干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业主委员会运作情况纳入街道社区的考核范围。

2、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策程序

制订《浦东新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务操作规程指引》,从组建换届、选聘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使用维修资金、业务指导监督等环节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议事决策规则,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引导业主自觉遵守“业主公约”,不断规范业主自我管理行为,逐步健全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小组作用,切实履行其所属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等职责。

3、引导业主正确参与社区事务

由街镇社区牵头,在住宅小区广泛开展法规政策、典型事迹宣传,增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了解和支持,引导业主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正确参与社区事务。各功能区要择点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讲进小区”专题活动。

(三)改进物业行业管理方式

1、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通过落实“新办准入”、物业招标、诚信建设等措施,确保住宅物业管理不断向优质公司转移,一批小而散的劣质公司逐步淡出市场。新区物业管理企业总量从2006年380家减少到2007年330家、2008年290家和2009年260家。

2、强化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新区房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作用,积极

组织实施《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和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形成行业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情况,加强行业自律。

3、完善物业管理行业考评体系

在新管理体制下,加大街镇社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比重,并将该考评纳入行业考评,加大考评结果与资质管理、物业招标和诚信档案“三挂钩”政策的实施力度。充分发挥新区社会调查中心作用,建立新区各功能区、各街镇住宅小区满意度指数评价体系。

4、实施品牌企业战略

继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创品牌、诚信”活动,加大市场整合力度,通过政府扶持、引导企业采用加盟连锁、资产重组等方式,培养3-5家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的品牌物业管理企业,归并、淘汰服务水平低、技能低、投诉多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全行业的物业服务水平。

5、培育物业服务专业化队伍

加强物业服务分类管理,进一步推广“菜单式”物业服务模式;培育提升一批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专业企业,逐步推行物业服务管理与作业分离的运作模式;加强物业服务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工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全员持证上岗率从2006年80%上升到2007年85%、2008年90%、2009年95%。

(四)加大房屋行政管理力度

1、发挥房产办事处基层指导作用

充实房产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力量,发挥房产办事处基层行业管理一线作用,强化基层房屋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房产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业务指导能力。落实市房地资源局基层信息化管理要求,延伸网络终端至房产办事处,完善

基础信息管理手段。

2、完善物业管理应急保障机制

完善新区物业管理应急保障机制,对新出现的基础设施差、“收缴率低、收费标准低”的无人管理小区实行应急托管。设立新区补贴激励型“应急保障补贴资金”,用于公房、售后公房等的应急托管和房屋基础设施整治,进一步发挥“96916”平台应急维修保障功能。各功能区要会同街镇、房产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应急托管方案,协调落实资金、房屋整治、托管单位、后续管理等事宜,满足居民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需求,及时化解相关矛盾。

3、建立旧住宅物业服务与收费相匹配机制

旧住宅(以售后公房、早期动迁房为主)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海市1996年以来未作调整)与现行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严重背离,与现行商品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严重脱节(低于一级收费标准约50%),过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开展。为提高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及物业服务费标准,在全市率先建立旧住宅物业服务与收费相匹配机制。

4、加大旧住宅综合改造力度

根据市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修缮标准和新区旧小区改造目标,新区尚有1600万平方米旧住宅小区需综合改造。各功能区应加快立项实施,扩大2007年度计划整治500万平方米的目标,确保世博会召开前完成各年度房屋综合整治计划及30万平方米不成套房屋改造,率先启动上钢、周家渡、南码头路街道等世博主要周边区域8.5万平方米不成套房屋的改造。

5、加强公房(含售后公房)管理

按照市房地局要求,规范公房租金使用,确保租金总额60%用于房屋修缮,加大公房修

缮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确保修缮资金使用落到实处;强化公房修缮管理,开展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建立专项维修计划上报备案制度和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按照市房地局明确的售后公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逐步推行售后公房“菜单式”分等收费管理模式,逐步理顺售后公房物业管理机制,促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6、推进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建设

拓展浦东物业“96916”平台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发挥平台信息资源效力,在资金投入、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各功能区要相应建立“96916”应急维修分中心,缩小服务半径,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满足居民安全使用房屋的需求。在政府保障机制实施和完善过程中,依托浦东物业“96916”信息平台,在物业应急维修方面做到有求必应,逐步实现新区房屋维修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在家政服务、家电维修、便民服务等方面拓展其延伸服务功能。

7、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细化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决策程序,加强业主自主监管和防范风险意识,实现维修资金审核、审价和审计“三审”制度,采取网上监管、实地检查等多种途径开展业主大会支取维修资金、公布账目等情况实地检查工作,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维修资金催缴工作,加大对银行履行维修资金管理合同和使用支取程序的监管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新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各相关部门、功能区参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建设交通委。各功能区会同街镇建立相应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落实工作。

上海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 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科技信息资源,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依据交通部《关于启动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厅科技字[2010]198号)要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建立了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目前信息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科技服务作用,现开展针对信息平台的信息需求情况调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在梳理本单位科技信息资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见附件)要求,填写《信息需求调查表》,完成本次调查工作。

请于6月28日前将书面调查表反馈至市建设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同时将调查表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崔严慧周君俊 联系电话:23116404 23116419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2512室 电子邮箱:jasminecui@https://www.360docs.net/doc/2015431510.html,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请根据你单位所掌握的科技信息资源情况完成本次调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优化和完善信息平台的应用功能,以使本平台能够更好地为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市建设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息平台简况 本信息平台包括1个门户网站和2个信息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与相关部委信息平台间进行数据交换;为行业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为行业内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科普统计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在线服务;为行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提供交流和展示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 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1]10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试题选

道路与交通系统规划试题选 一、填空题 1、城市交通系统是由城市运输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和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组成。 2、一条自行车道的通行能力为 500-1000 辆/小时,宽度为 1 _。 3、《周礼》中把城市道路网分为经涂、纬涂、环涂和野涂四个部分。 4、城市道路衔接的原则是:低速让高速、次要让主要、生活性让交通性和适当分离。 5、平面环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较低,一般不适用于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交叉口。当进入交叉口的混行交通量超过 2700 辆当量小汽车/小时或环形交叉口任何一个交织路段通过的交通量超过 1400 辆当量小汽车/小时时,不宜采用平面环形交叉。 6、平面弯道设计时在限界内必须清除高于米的障碍物,包括灌木和乔木。 7、各类机动车分到行驶时,小客车每条车到宽度米;其他车型当设计车速小于40km/h 时每条车到宽度米,当设计车速大于40km/h时每条车道宽度米。 8、机动车道的车道条数常采用偶数,路段上机动车道的车道数不宜过多,单向车道一般不超过 4 条。 9、一般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类型有:棋盘型、中心放射型、环线型、混合型和主辅线型五种。 10、从地域关系上,城市综合交通可分为: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交通两大部分。 11、城市交通的四个基本因素:用地、人、车和路。其中,城市用地是产生交通、吸引交通的“源”和“泽”。 12、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和_ 分隔带_ 四部分。 13、临近建筑交通组织和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把建筑内部的交通流线与外部城市道路的交通流线合理地组织成为有机整体。 14、横断面设计就是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性质、功能要求和规划交通量,合理确定道路各组成部分的相互位置、宽度和高差。 15、按修筑路面的材料,路面可分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和砂石路面。 16、《马丘比丘宪章》强调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城市增长的基本要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 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 表彰名单 一、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名单 1、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东方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 2、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3、上海中心大厦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含海运大厦)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 司 5、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崇明至启东长江公路 通道(上海段) 上海长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名单 1、浦东供电分公司生产调 度楼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 2、静安豪景苑(常德路95 号街坊B地块住宅工程 7-8号楼)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3、上海区域管制中心生产 附属用房工程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1 —

4、绿地望海CBD(A区)商品 房建设项目 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建上海新长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兴建设监理 6、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 公司新建仓储.物流中 心、堆场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瑞虹新城第三期4号地 块发展项目1-3、5、6号 楼及地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工程咨询公司 8、风荷丽景尚城二期3、4、 5、12#楼及配套项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光大厦华东电网调度中 心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0、朱家角新镇D18地块水上 宾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1、曹家渡旧区改造地块(江 南宴花园1号楼)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杨浦区30、33街坊(东 块)商品住宅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工程咨询 13、1#工业研发大楼(除桩 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宝山顾村镇新选址一号基 地配套商品房B4-2 地块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 —2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浦高府〔2007〕30号 关于印发《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建房工作意见通知 高桥镇政府办公室2007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 工作意见 一、高桥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以下简称城建科)在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的建房受理与初审。 二、我镇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不再下达使用耕地计划指标,农村个人建房应在核定宅基地范围内建造。 三、因国家建设、集镇规划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自然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四、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常住户口或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原有全部房屋、拆除、保留、申请建房的间数、层数、面积,详细标出建房的图样尺寸、外包占地面积,并标出宅基地四周的尺寸和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与邻居合用的通道、场地,以及四邻签署的同意意见。 2、申请人姓名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准,户口分户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主。 3、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实地调查,认真审核,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城建科审核批准。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15431510.html,)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015431510.html,)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011]100号沪建交-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经专家审核,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 5、结构; 6、建筑电气; 7、给水排水;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 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3 【实施日期】2009.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 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各单位6月底以前要就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下半年区府办将会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有关单位,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一、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规定的工作任务按责任单位分为两类:一类责任单位是市级机关,新区相对应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市级机关沟通,按照市级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另一类责任单位是区县政府,根据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表(附后),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采取措施,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本单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将2009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公文类信息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目录备案。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类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目录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市主管机关备案。 三、网上办理依申请公开案件 各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办理所有依申请公开的案件(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现场、来信、传真等各种形式申请的案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 四、及时、规范地在网上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规范的栏目进行分类。 五、按时、准确填报月度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在系统中填报月度统计报表,由新区信息委汇总数据,向市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复习资料老师总结自己整理

第一章 城市交通规划的概念:(1)通过对城市交通需求量发展的预测,为较长时期内城市的各项交 通用地,交通设施,交通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综合布局与统筹规划,并进行综合评价,是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之一。(2)城市交通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活动 特点的调查资料为基础,对城市未来交通进行研究的过程和对未来交通的安排。 城市交通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一个战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两张网:城市道路网,城 市公交网。 城市四大基本活动:交通、居住、工作、游憩。 城市道路的概念及其功能: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城区内的道路。功能: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设提供空间; 是城市的骨架,建筑物的依托,分别用地各地块的边界; 是商贸活动的场所之一;是城市居民交通与活动的空间;城市防灾避难提供场所;为城市通 风新鲜空气的流通提供渠道;反映了城市的风貌,反映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又是显示当代精 神文明的场所,是组织城市景观的导线。 城市道路按国标、按功能、按目的分类:(1)国标(作为城市骨架)的分类:快速路、主 干路、次干路、支路;(2)按道路功能的分类: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3)按交通目的的分类:疏通性道路、服务性道路。 我国城市交通和道路系统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问题及原因:(1)人口密集与城市用 地的矛盾:由于人口稠密,国家又实行劳动力密集、广就业、低工资的政策,所以中国城市发展的最大问题是人口密集而城市用地紧张,从而导致交通密度大。(2)城市用地布局带来 的交通分布的合理性问题: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单一中心的同心圆式发展,由于在城 市的发展建设上缺乏远见,缺乏清晰的规划思想,城市布局的不合理性也越来越明显,从而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的分布和合理性。(3)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落后带来的系统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运输体系和交通结构缺乏科学性。 (4) 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性问题:我国城市中城市运输、城市道路、城市交通管理三个系统分别 由多个部门管理,思想认识不尽统一,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脱节,城市交通管理跟不上城市交通发展需要。(5)居民交通意识问题:交通意识是衡量国民素质和 城市居民意识水平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事故的根源,事故是交通阻塞的主要原因。对策:(1) 研究城市交通机动化的发展趋势,规律及城市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的城市交通发展 战略和城市交通政策。(2)立足于城市布局向合理化转化,从根本上减少交通量,使交通分 布趋于合理。(3)优化城市道路系统结构,一是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现代化城市交通需求,二是要与用地布局相协调。(4)搞好交通规划与用地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的结合。 (5) 实施科学的现代化交通管理。 第二章 人的交通活动特性的 4项要素:出行目的、出行方式、平均出行距离、日平均出行次数。交通生成指标的用地相关因素有:城市用地性质、面积、居住人口密度、就业人口密度(就 业岗位密度)。 描述道路上车流的三项参数:速度V、流量Q、密度D ; D=Q/V 动力净空长度:即一辆车所需的净空长度 L,动力净空长度为 L=l+lt+lr+IO ; I—车长;10 —安全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交通运输)市建设交通委审价费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市建设交通委 审价费文件

(交通运输)市建设交通委 审价费文件

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壹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且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

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壹)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能够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俩类,且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壹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壹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和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9 【实施日期】2009.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 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已经同意浦东新区审计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1年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由新区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审计方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过程以及主要环节的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 第三条列入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全额或部分使用新区政府预算内财力、预算外财力、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稽查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稽查对象。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动拆迁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稽查

大浦东7+1具体区域

大浦东7+1 在开发开放20周年即将到来之际,上海浦东新区新一轮发展战略蓝图逐渐清晰。上海市委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姜樑昨天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7+1”板块的生产力布局将成为未来浦东主要增长极。 去年4月份,国务院批复同意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划整体划入浦东新区,浦东迎来二次创业的新阶段。姜樑说,新一轮浦东开发开放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整个生产力布局上形成浦东的核心竞争力;“7+1”的生产力布局,回答的是浦东如何更好承载国家战略的重大问题,具体分为以下板块: 一个是上海综合保税区板块 规划面积22.76平方公里,包括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 为了加强三个保税区的联动发展、整合资源,去年市政府成立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市级区管”的体制,已经开始正式运作。 一个是上海临港产业区板块 规划面积240平方公里,包括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主产业区等。重点布局海洋工程、大型船用曲轴、石油平台、发电机组等高端制造、极端制造产业。这个板块,市政府也已经成立了相应的管理

委员会,实行“市级市管”体制,已经开始运作。 一个是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板块 规划面积31.78平方公里,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十二五”期间,将推动上海中心、上海船厂地块、世纪大道两侧等约300万平方米的商务楼宇建设。 一个是张江高科技园区板块 规划面积77.45平方公里,这一板块把张江与康桥、国际医学园区等整合在一起,将成为浦东一个新的重要增长极。 一个是金桥出口加工区板块 规划面积67.79平方公里。这一板块把金桥与南汇工业园区、空港工业园区整合在一起,将形成一个先进制造业组团。 金桥开发区现在每平方公里净工业用地产值是130亿。 一个是临港主城区板块 规划面积74平方公里。这一板块重点发展商业商务、文化教育、旅游居住等功能,着力打造低碳、生态、宜居的新城。当前主要是进行基础设施开发,通达滴水湖的轨交11号线南段已经开工,将在2012年建成。目前,海事大学、海洋大学已进驻。 一个是国际旅游度假区板块 以迪士尼主题乐园项目为核心,包括周边的三甲港海滨旅游度假区和临港滨海旅游度假区等。这一板块相应的管理体制正在进一步明确之中。 加“1”,就是后世博板块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 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创建人:顾静丽] [创建日期:2009-01-20] 沪建交〔2008〕82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暖通空调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 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 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 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2006-7-12 沪规法〔2006〕6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方案所指的“岸基供电”(以下简称岸电)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港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的日常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试点范围上海港岸基供电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国际邮轮码头为起步,结合码头技术条件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岸电设施建设费用 岸电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增加岸电设施后,原有供电容量不足的试点码头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用。其中,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按现有标准由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 对建成后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比率要求的岸电项目,其岸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30%,港口建设费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由港口建设费补贴10%。 岸电设施使用比率要求: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在试点码头建成当年达到60%以上,并逐年递增。 (二)船舶使用岸电服务费 试点码头按优惠价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岸电服务费。岸电服务费采用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相挂钩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 人员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07]101号)的要求,经审核,王迪友等37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周之德1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准予变更注册;高卫明1人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条件,准予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IC卡以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如领取增项、变更注册的除带好原证书外还需交

还原建造师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的领证(章)处,办理领取 证、章手续(印章工本费35元/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下午不办理领取证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12年第十九批一级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含一级临时)人员名单 (受理批次12年第19批,20120924-1007)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更名 后姓 名 注册 专业 变更后的执业印 章号 执业印 章有效 期 大连凯杰建设有限 公司 大毅装饰工程 (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21050700613(01) 2010-12-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变更 2 胡军 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50800430(03) 2011-1-1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3 柏 世 杰 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 惠生工程(中 国)有限公司 机电 沪162060700327(01) 2010-8-1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4 汤丽芳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博(上海)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70806568(01) 2011-8-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5 曹懿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91001065(01) 2013-8-2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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