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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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事故调查、认定及处理程序,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兑现考核、研究事故规律,提高设备运行和检修管理水平。

2.0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对各类事故调查认定考核工作的管理。

3.0术语

3.1四不放过:是指公司在生产运营活动中事故及违章处理应遵循“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3.2异常、障碍、事故:详见附录《事故认定标准》。

4.0引用标准

《电业生产工作规定》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0职责

5.1集团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备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整改。

5.2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事故调查的最高管理者,负责主持调查分析重大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对有关部门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集团各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事故调查的主要负责人,各公司分管生产副总负责主持调查分析一般生产事故,必要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对有关部门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3集团各公司总工负责监督“四不放过”原则遵循情况,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对频发性事故和重大设备隐患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因素分析,制定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5.4 各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障碍及以下的事故,必要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对有关部门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5 、车间主任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有责任查找事故真相。

5.6值长负责向安全专工、生产副总汇报事故并参与分析,发表意见。

5.7车间主任负责向安全专工、生产副总汇报检修事故并参与分析,发表意见。

5.8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专工具体负责

5.8.1组织并参与本单位所有事故的调查分析会议,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经生产副总确认后下发事故考核通报。

5.8.2对超过期限未提供有关报表的部门,有权考核部门领导,故意拖延不报者,加重考核。

5.8.3对不安全事件直至一般生产事故,按程序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监督防范措施的正确执行。

5.9检修班长、事故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分析并如实汇报事故现象及经过。

5.10事故发生单位生产部职责:

5.10.1生产部是公司事故调查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

5.10.2对公司发生的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并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及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11发生事故的班组负责提供事故发生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0 程序

6.1事故调查

6.1.1一般生产事故及障碍、异常发生后,由当班值长立即组织处理。

6.1.2值长处理事故的同时,立即电话汇报安全专工、生产副总。

6.1.3原因易查明的,发生事故时间在白班及夜班时,由安全专工于班后组织发生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6.1.4原因易查明的,发生事故时间在中班时,由安全专工于次日晨9点-11点组织发生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6.1.5原因不易查明的突发事故,由安全专工组织发生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总工程师进行现场分析,解决问题。

6.1.6原因不易查明的频发性事故和未查明的突发事故,由总工程师次日联系组织外部技术人员进行因素分析,制定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生产部专工、安全专工、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参加。

6.2事故调查内容详见本标准附录A《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6.3事故分析

6.3.1安全专工主持一般生产事故及以下的分析会。生产副总主持重大事故分析会。

6.3.2分析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值(班)人员各自写出事故发生时自己所处的状态、执行的操作等原始情况交生产副总和安全专工。

6.3.3安全专工负责向大家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再次要求当事人确认。

6.3.4参与事故分析的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都要发表自己的认定意见。

6.3.5事故分析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事故认定细则为准则。

6.3.6事故分析应由参与分析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技术主任、生产副总共同分析得出事故原因,并制定出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6.4事故认定

6.4.1由安全专工根据事故分析原因,依据本标准附录B《事故认定细则》做出事故结论。

6.4.2报生产副总认可后,于事故分析完毕4小时内下发考核通报。

6.5重大事故

6.5.1重大事故发生2小时内,由生产副总组织事故值(班)有关人员、检修班长、安全专工、车间主任,生产部主任、总工程师进行分析定性,总主任亲自参加。

6.5.2分析过程与一般生产事故相同。

6.5.3由生产副总根据事故分析原因,依据事故认定细则做出事故结论。

6.5.4报总主任认可后,于事故分析完毕24小时内下发考核通报。

6.5.5如需对外联系上报,安全专工依据总主任指示执行。

6.6事故原因不清确实无法分清责任、无法对事故进行定性的,经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只下发事故通报不进行考核。待设备解体查明原因恢复后,再补发考核。

6.7事故记录仪、原始记录,因故不能正确提供象征事故的保护、设备动作情况或未投入,同时考核该设备所属部门。

6.8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7.0考核

7.1重大事故

7.1.1出现一次重大事故扣除事故发生单位全年年终奖。直接责任部门处以人均200元的罚款。

7.1.2 公司总经理负管理责任处以1500元以上罚款。

7.1.3副总、总工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1.4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安全专工、相关专业专工根据管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1.5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值值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

7.1.6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外,还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1.7中断全公司安全长周期纪录。

7.2一般生产事故

7.2.1生产副总、总工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7.2.2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安全专工、相关专业专工根据管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

7.2.3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值值长并分别罚款300元,根据事故性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2.4直接责任人除给予500-1000元罚款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7.2.5责任单位出现一般生产事故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2000元。

7.2.6中断全公司安全长周期纪录。

7.3一类障碍

7.3.1一类障碍一次扣除责任部门500元。

7.3.2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7.3.3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7.3.4联责生产部主任及相关专业专工50元。

7.3.5联责考核安全专工30元。

7.4二类障碍

7.4.1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4.2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

7.4.3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

7.5异常

7.5.1责任班组罚款30元。

7.5.2责任人罚款30元。

7.6恶性未遂事故

7.6.1责任班组罚款50元。

7.6.2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7.7一般未遂事故

7.7.1责任班组罚款20元。

7.7.2直接责任人罚款20元。

附录A: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0事故、障碍、异常调查的主要内容:

1.1事故或障碍、异常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1.2事故发生、发展、扩大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1.3仪表、自动装置、保护、的记录动作情况。

1.4设备损坏情况。

1.5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6管理和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或违章。

1.7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或违章。

1.8有关人员是否有违章违纪情况(包括指挥、作业过程中的行为)。

2.0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2.1受伤者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工龄、性别、工种、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技术水平、工作部门及受到的安全教育情况。

2.2工作内容、开始时间,中断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许可情况包括两票办理执行情况,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执行情况。操作票发令人、监护人、操作人执行情况等。

2.3有关人员的动作或位置、设备工具、环境条件。

2.4受伤者和肇事者出事前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2.5劳动合同情况。

2.6安全防护措施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2.7受害者的受伤部位及伤残等级。

2.8从反违章的角度调查是否存在装置性、作业性、管理性、指挥性违章。

附录B

事故认定标准

1.0公司根据性质和影响不同,将事故分为:

1.1重大事故

1.2一般生产事故

1.3 I类障碍

1.4 II类障碍

1.5异常

1.6恶性未遂

1.7一般未遂

2.0重大事故认定标准:

2.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人及以上,终身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次轻伤达5人以上。

2.2由于人员责任造成一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主变压器等主设备损毁不能修复,或修复时间超过30天,费用超过50万元。

2.4由于设备或系统严重损坏,造成全公司停产达72小时以上。

3.0一般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3.1厂用变压器、电抗器、发电机、励磁机及6kV高压电机等主要辅机因维护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5万元。

3.2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等恶性误操作,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考核为一般生产事故。

3.3发电机组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没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供热)或备用。

3.4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停止运行。

3.5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

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运、停运命令。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3.6由于设备或系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对外停止供热超过8小时。

3.7由于运行人员监视失误、误判断、误操作等造成运行锅炉、汽轮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考核为一般生产事故。

3.8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未动作,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保护未动作,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9发生炉膛爆炸,造成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

3.10压力容器或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3.11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设备、厂区设施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

3.12由于人员责任造成全公司非计划性全系统停运达4小时以上。

3.13重伤1人,有残疾、不丧失劳动能力,治疗休息30天内可恢复正常工作。

3.1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般生产事故者。

4.0一类障碍认定标准:

4.1 轻伤1人,治疗休息15天内可恢复正常工作的。

4.2人员过失造成一次火灾直接损失超过5000元。

4.3 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4.4发电机组、35kV—6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4.5 10kW及以上低压电机烧毁,仪器损坏、设备设施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万元。

4.6因设备异常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降低出力,每天影响少发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

4.7人员误操作、误碰,造成厂用35kV、6kV母线失压,或造成厂用电中断。

4.8 35kV—6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4.9由于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供热机组停运,影响用汽单位正常生产达1小时。

4.10由于调整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汽轮机凝结器安全膜板爆破。

4.11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0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5.1由于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供热机组被迫降低出力,影响供汽质量达30分钟以上。

5.2电缆沟、控制电缆层、油库着火,但未造成后果者,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经济损失达3000元以上者。

5.3 6kV及以上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在短时间不能恢复,影响机组正常启停时间,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5.4 6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被迫停运或停止备用。

5.5发电机定子温度、主变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

5.6电抗器、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7主要热工保护在运行中被迫退出系统,且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如:轴向位移、汽轮机超速、润滑油压低、凝汽器真空低、推力及工作轴承温度高、汽包满水报警、主汽压力高(低)报警、主汽温度高(低)报警。

5.8备用电源自投失灵、误操作、保护误动造成400V厂用电母线失压或运行中的高压电机跳闸,未构成一类障碍。

5.9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5.10生产调度电话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15分钟,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5.11主要电气、热工监视仪表失灵或停用12小时以上。

5.12一台机组DCS失去电源,影响主要表计的监视,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

5.13低压开关故障越级跳厂变。

5.14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5.15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5.16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17电除尘器有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5.18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未能恢复正常。

5.19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5.20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5.21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5.22 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厂用变压器故障。

5.23 6kV及以上设备接头或刀闸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5.24 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5.25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三日内未修复。

5.26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5.2

6.1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5.2

6.2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5.2

6.3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2

6.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5.2

6.5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3#机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5.2

6.6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正确信号。

5.2

6.7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5.2

6.8母线PT二次失压。

5.27锅炉汽水分离器检修不良,造成汽水品质不合格。

5.28锅炉主蒸汽温度超过445℃运行15分钟以上。

5.29锅炉、压力容器、供热系统安全阀拒动或检查时发现锈蚀卡死,未造成事故。

5.30锅炉就地水位计两只同时失灵,1小时内能修复。

5.31过热蒸汽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5.32锅炉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因故被迫停运,2小时内不能恢复。

5.33锅炉运渣拖拉机因故停运,影响锅炉正常放渣。

5.34因责任事故使锅炉压火2小时以内。

5.35输煤设备发生损坏,停运达4小时,且未危及安全生产导致一类障碍。

5.36燃料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2米。

5.37煤泥系统停运24小时未能恢复运行的。

5.38由于设备故障跑油、跑树脂、跑酸碱造成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者。

5.39由于设备异常被迫降低出力,每天少发电量3万千瓦时。

5.40由于生产车辆、贵重仪器、仪表、电脑、工具、设备等损坏,修复费用达2000元至5000元之间。

5.41汽轮机真空由-0.087MPa以上下降达-0.06MPa及以下尚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

5.42除氧器水位低于或高于报警值,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

5.4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5%。时间超过6小时。

5.44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4小时内不能消除。

5.45部分厂房、设备被淹、被冻未影响正常生产。

5.46运行中主要辅助设备停运或失去备用,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5.47机组启动过程中,主辅设备不符合启动条件,或机组停运过程中,主辅设备不符合停运条件,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5.48辅机发生故障影响出力未构成一类障碍。

5.49记录或送出错误化验报告,引起不良后果。

5.50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5.51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胀差等超过规程规定。

5.52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5.53汽机高加泄漏或全部高加停用。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

5.54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

5.55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5.56透平油、绝缘油、抗磨液压油、主要设备的润滑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5.57发生化学药品污染事件,对人身健康造成轻微影响的。

5.58锅炉正常运行中因调整不当发生返料中止,未造成其他后果。

5.59气力输灰系统出现故障影响除尘器正常运行,1小时内恢复正常。

5.60锅炉运行中任意一台除尘器故障被迫停用,2小时内未能投入运行。

5.61关键备用设备(如:凝结泵、给水泵、循环泵、反渗透、给煤机等)达不到正常备用24小时内未能恢复的。

5.62其他情况被本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6.0异常情况认定标准:

6.1主设备发生缺陷或异常情况,但不需要紧急停止运行。

6.2在运行、备用中的一般辅助设备发生损坏停止运行或备用,但不影响主设

备运行,而且可在24小时内修复者。

6.3循环泵房排污泵故障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6.4误启停辅助设备,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5自动调整装置、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的联锁开关,未按规定投运或投错者。

6.6备用设备不符合备用条件,或系统不及时恢复,不及时送电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7检修后的设备验收时或交付运行后发现装配不正确或接线错误,保护整定值错误或整定值未经标准校验而按刻度调整者。

6.8工作不慎、考虑不周造成汽水、油、喷浇到设备上,影响运行或备用需处理者。

6.9二类障碍条例以下的生产场所发生火警。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元以上。

6.10主要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达规程规定最高值或一般辅机轴承烧坏者。

6.11各种主要参数超过规定限额,在规定的抄表或巡回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但尚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6.12按运行方式要求,应投入或退出的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一般热工联锁装置,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或投入运行者。

6.13水银及其他易挥发毒性药品因人员过失,溅落在工作场所。

6.14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造成短路、接地、失电。

6.15厂用低压系统不符合并列条件进行并列,且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6.16变压器分接头调错。400V公用变压器故障。400V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6.17直流系统出现接地信号4小时内未消除者。

6.18一般保护或自动装置、信号装置、开关或保护压板未按规定投入或停用者。

6.19高压设备刀闸、闭锁装置或销子操作后不在规定位置。

6.20因监视不严,调整不当引起设备出现过负荷信号,未引起其它后果者。

6.21发错信号未及时更改者。

6.22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4小时者。

6.23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接地未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者。

6.24更换发电机碳刷造成短路、接地或换错型号。

6.25辅助设备开关合闸、分闸失灵者。

6.26电气接头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发热达85℃以上,未构成其他后果者。

6.27锅炉正常运行时水位超过±100mm,未造成其他后果。

6.28轴承缺油、加错油,维护不当造成轴承温度升高,超过规定值,未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者。

6.29锅炉定期排污完毕,一次门或二次门忘关或关闭不严密。

6.30电除尘有三分之一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4小时不能恢复。

6.31因输煤皮带跑偏,造成尾轮拉坏及皮带严重翻卷。

6.32轴封送汽或供热管道冷态送汽时,造成水冲击管道振动未导致后果者。

6.33汽轮机启动中由于控制不当,造成汽缸上下缸温差超过规定未导致其他后果者。

6.34正常运行中排汽温度突升10℃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35因操作不当使润滑油温、发电机风温超过规定值。

6.36汽轮机空载时,监盘操作时疏忽,引起保护动作者。

6.37高、低压加热器满水,温度比正常低15℃或需打开危急疏水门放水,未造成其他后果者。

6.38凝汽器满水,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6.39误发危险信号,未及时更改者。

6.40除氧器含氧量超过标准15μg/升,2小时未恢复正常。

6.41铁块、木块、石块、煤饼或其他杂物卡涩给煤机或下煤管影响锅炉正常运行。

6.42皮带积煤冒煤造成电机过载,热继电器动作皮带停运。

6.43电磁除铁器应投入运行未投者。或因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

6.44输煤皮带纵向划坏工作面1米或撕破0.2米以上0.5米以下。

6.45主要热工仪表或自动装置失灵(包括接线错误、管道问题),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6.46主要热工仪表或自动装置失灵,引起设备不正常运行(若可挽救,运行未及时处理)或运行不能处理,未及时通知检修消缺,应统计运行人员异常。

6.47电动门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且未损坏设备者。

6.48热工保护压板投退错误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6.49透平油、绝缘油、抗磨液压油、设备润滑油等油质有异常,定期分析未

发现,未向领导汇报,未提出措施者。

6.50水处理时错再生或误操作发生跑酸、跑碱、跑树脂,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未造成其他后果者。

6.51送出不合格的补给水,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52汽水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一者。

6.52.1给水PH值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

6.52.2炉水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

6.52.3给水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

6.52.4凝结水硬度、导电度(或含钠量)不合格,时间超过1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

6.52.5过热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1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

6.52.6主要化学监督仪表(如PH表、导电度表)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

6.52.7主要化学监督控制项目漏抄,漏分析不超过8小时。如炉水:PH值、磷酸根。给水:硬度、溶解氧、PH值; 凝水:硬度、导电度。阳床出水:酸度、钠、硬度。阴床出水:导电度、二氧化硅。

6.53仪器、仪表、工具、设备等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

6.54配错、加错标准试样或样丢失、打翻、无法再取造成分析错误或少分析。

6.55酸、碱、油废液等未达到排放标准对外排放的。

6.56再生废水及有关汽水等工作介质未达到排放标准对外排放的。

6.57储、运、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跑树脂、跑油,影响工作环境的。

6.58酸、碱、油废液等污染物随意倾倒,影响工作环境的,明知故犯的,加倍考核。

6.59下水道堵塞溢流,污染了主要通道,时间超过4小时。

6.60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4小时。

6.61一般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6.62汽轮机调速系统不稳定,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超过额定出力的±5%。

6.63误(漏)开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6.64汽机运行中真空突然下降到-0.08Mpa以下。

6.65 锅炉一次风管、风帽堵塞,4小时内不能疏通。

6.66 10kW及以下低压电机烧毁,影响所在系统运行超过8小时。

6.67 400V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6.68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

6.69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2天内未安排检修。

6.70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24小时内未修复。

6.71事故照明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

6.72发电设备计算机监测装置死机或失灵。

6.73一般电气、热控保护误动、拒动,误投、停或误拆、接线,未造成后果。

6.74一般电气、热控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正确信号。

6.75通讯系统及电缆故障,停用时间不超过4小时。

6.76生产调度电话全部或部分中断30分钟未能恢复。

6.77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停用。

6.78发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500元及以上。

6.79仪器、仪表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200元及以上。

6.80主要辅助设备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联动。

6.81煤泥系统停运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

6.82锅炉正常运行中发生返料中止,30分钟内恢复正常的。

6.83气力输灰系统出现故障未影响除尘器正常运行。

6.84其他情况被本单位认定为异常的。

7.0恶性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7.1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瞬时失去知觉或经他人协助脱离危险者。

7.2发生高压触电未造成后果者。

7.3误进高压电气设备间隔,或擅自越过高压遮栏,未造成后果者。

7.4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试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工具,在工作中发生断裂。

7.5高空作业中虽系了安全带,但发生高空摔跌悬吊。

7.6起吊物件时发生扒杆倾倒或断裂。

7.7超铭牌规定起吊物件时,造成机具损伤,钢丝绳、绳索断裂或吊件突然落地。

7.8工作票未办理终结手续、即进行送电操作。

7.9检修热力设备时,未做好隔绝安全措施或因误操作将汽、水送到检修工作地点。

7.10擅自在高温受压管道上进行拆、装、焊工作。

7.11未按安规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在有可能转动的部件上工作,或在转动的设备上工作,未做好防止卷入的措施。

7.12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进入禁火区或动火地点作业者。

7.13检修热力设备时,因人员疏忽未装隔板,或管道内余汽、余热、余水未放尽,造成汽、水喷出。

7.14长发或身体上其他衣物被转动机械卷住又脱险者。

7.15使用榔头、斧头时,因手柄脱出、断裂、致使锒头、斧头飞出。

7.16在钻床上加工物件时,物件飞出。

7.17在钻床钻较大物件时,发生10千克重以上物件落地。

7.18使用中的砂轮,无齿锯,由于操作人员违反安规规定,而发生砂轮,无齿锯片碎裂飞出。

7.19气焊、气割时发生乙炔发生器筒体爆破、爆管、爆燃,以及氧气瓶的瓶口起火,未发生人身后果。

7.20使用撬棒时撬棒反打。

7.21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子飞脱。

7.22因驾驶不当,造成机动车辆倾翻,或与其他车辆(包括非机动车)碰、擦、虽未伤人或损坏车辆者。

7.23无驾驶证私开机动车辆或私开执照规定以外的车辆。

7.24未设置警戒区或派人看守的可靠措施,在有可能行人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杂物、材料部件等。

7.25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工作。

7.26正常或事故停机,未及时启动辅助油泵且未造成后果。

8.0一般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8.1在没有明显断开点(未拉开闸刀或取下熔丝)的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

8.2工具或人身误碰邻近带电设备而发生弧光,未造成后果者

8.3使用电气工具时未戴绝缘手套,发生麻电者。

8.4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者。

8.5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24伏及以上的照明灯及其他电气用具无安全措施者。

8.6搬运金属物件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发生轻微电击者。

8.7脚手架、扶梯、三脚架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者。

8.8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未伤人者。

8.9起重、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而不戴安全帽及不系安全带者。

8.10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人员,擅自指挥操作起吊设备。

8.11脚手架严重超载、脚手板、跳板已明显弯曲,仍在进行危险作业者。

8.12未按规程要求使用梯子,在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

8.13戴手套在钻床上或其它转动机具上工作,或戴手套抡大锤者。

8.14热力系统检修工作尚未结束,拆除保安措施。

8.15误开关已停役设备或运行设备的隔绝门。

8.16进入检修工作现场未戴安全帽,造成轻微碰擦出血或击伤,未歇工者。

8.17机动车辆装运物件时,未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刹车时物件滑移、倾倒或落下,虽未挤伤人或损物件者。

8.18由于驾驶不当或车速过快,刹车时人从车辆上摔下,虽未伤人者。

8.19气焊气割时,发生乙炔回火,未造成其他后果者。

8.20从三米及以上的高空抛掷或落下1千克以上的工具、材料设备者。

8.21工作人员从1米及以上的高度坠落者。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

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事故考核实施细则

中移铁通山东分公司 安全事故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得年度考核办法,进一步体现对领导班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工作业绩情况有奖有罚、奖惩分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移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中移铁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及省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地市分公司、工程事业部、中心(以下简称单位)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济处罚意见。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维稳保安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加大对安全管理的考核力度,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第五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非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非主要责任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等(含对合作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划分(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责任的认定以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公安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案件)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三章安全事故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七条安全事故考核内容包括: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或盗窃、抢劫公司财物等刑事案件。 (三)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安全事项。 (四)管理到位、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进行奖励。 第八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考核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 的事故。 3.品质故事: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故 事 4.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 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 死亡的事故。 9.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 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事故管理 生产(工艺)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由行政人事部、安全科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维修组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爆

炸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各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工业安全小组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三章.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 或者瞒报。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尽快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 及安全科。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接班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 3.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伤者三日必须内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科,如伤者因伤不能填 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4.外派出差人员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重大无工伤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 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全科、行政人事部,安全科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安全会议。临时安全会议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主持,行政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安全主任参加,讨论是否安排事故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调查,将讨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其它人员应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或互救。立即 6.逐级或直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立即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并赶赴现场, 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南湾街道安监办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 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没有安全影响的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和公司以外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属于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并配合上级事故调查,负责审批事故内部处理意见。 2.2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轻伤事故、影响不大的重伤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事故档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和设备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2.3公司其它部门、工会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配合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与分级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该分级与国家

规定的事故分类方法有异):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参照轻伤事故管理。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但无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事故参照重伤事故管理。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10万~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抢救与报告 4.1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报警;发生重大火灾拨打119报警。 4.2发生轻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尽快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3发生重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车间领导、生产部、HSE部(或者值班负责人),生产部、HSE部(或值班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事故有关信息,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上虞市安监局、园区安监分局和松厦镇人民政府。

安全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

钱营孜维修站安全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建设平安和谐厂区,促进全站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各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精细化管理为主线,不折不扣地践行“安全第一、精细管理、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保证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服务于各矿,全面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二、奋斗目标 1、杜绝重伤事故及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有效控制轻、微伤事故。 2、杜绝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3、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修产品返修率低于3%,争取实现零投诉。 三、安全管理措施 (一)、健全安全自主管理体系,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车间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不留死角;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站长是本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设备安全管理 1、所有设备均应承包到人,均应做到预防性检查,提前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2、所有设备均应制定检修图表,设置检修记录,检修工必须按检修图表对设备认真检修,并认真及时填写检修记录。 3、检修中发现的问题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在检修记录上认真填写,缺少一次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每次罚责任人2分。 4、未按检修图表检修造成漏检的或检修工作不认真,应该发现问题的没有及时发现,每次罚责任人5分,造成设备事故的视情节开追查会后再处理。 5、所有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违章操作每次罚责任人20分,造成设备损坏的视后果再处理。 6、开关、移变、高爆、各车间主配电柜等的停、送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必须执行停、送电挂牌制度;严禁随意停、送电,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分;停电时不挂停电牌又无人看守的,每次罚责任人20分。 7、风扇或其它设备用的电源线、乙炔氧气带严禁车压,违者每次使用人5分。 8、车间内里行车遥控器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违者每次罚责任人5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开追查会后再处理。 9、室外行车不用时驾驶室门必须上锁,勾头必须留住重物,两边的行走轮必须用斜木刹住,违者每次罚责任人5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开追查会后再处理。 10、锚索钻机用的风包必须每天都放水。违者罚责任人2分。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 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按照集团《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款重伤标准执行)。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五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六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 第八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公司安全环保处:6691128、6691883、6691598。公司调度:6691400,6691500。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视为补报或拖延不报;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或以重报轻的视为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严重级别,需要进 行现场勘察的,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如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赶赴现场的,由安全环保处驻厂安全管理师勘察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48小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伤事故在48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在2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控股公司。如事故伤害人享受特种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持续辨识、评价和控制公司在活动、产品或服务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达到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产品或服务中涉及的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 3、术语和定义 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4、职责 ⑴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本程序。 ⑵机关/项目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辨识、评价和控制本部门/本项目危险源,并建立本部门的《危险源清单》、《重要危险源清单》,将《重要危险源清单》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5、工作程序 ⑴危险源辨识的范围 a、所有进入施工场所的人员(含员工、合同方和访问者); b、常规活动(如正常的施工生产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临时抢修等);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和运输;施工生产作业活动、施工工艺选用等其它辅助活动。 c、所有的施工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保养,包括相关方的设备。 ⑵危险源辨识方法可采用询问与交流、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安全检查表法、系统安全分析、事件树、故障树等方法。调查之后作好危险源统计,建立危险源调查清单。 辨识时考虑“三种时态”(现在、过去、将来)、“三个状态”(正常、异常、紧急)和七种类型(机械类、电气类、辐射类、物质类、火灾与爆炸类、职业病类等;按条件许可时还可分为物理性、生物性、生理性、行为性和其他等)。

⑶可导致的事故类别划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邦、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⑷风险评价 ①总则 a、风险评价应在危害因素充分辨识的基础上进行; b、风险评价应为确定设施要求、培训需求和进行运行控制提供信息; c、风险评价应为建立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d、风险评价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公司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为持续改进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提供衡量的基准。 ②风险评价的依据 a、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b、危险、危害影响的程度、可能性和规模。 ③风险评价方法(一)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来进行风险评价,其结果从高到低依次划为A、B、C、D、E共5个级别。 a、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3个级别: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大的为“可能”,事故发生可能性极小的为“极不可能”,界于两者之间的为“不可能”。 b、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3个级别:将会出现多人伤亡的为“严重伤害”,出现轻伤为“轻微伤害”,界于两者之间的为“一般伤害”。 A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即 事故潜在危险性很大,并难以控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已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多人伤亡的风险。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批准人: 审核人: 编写人: 主管部门:安全办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1职责 1.1项目部安委会主任负责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报告工作。安委会负责轻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1.2项目部安全办为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轻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结案处理工作,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资料整理及报告工作,协助或参与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1.3项目部机电办负责设备事故报告,负责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参与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1.4项目部技术办、质量办参与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1.5项目部综合办、合同办、财务办、党群办等相关部门参与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2事故分类

2.1施工生产伤亡人员指我项目部固定职工以及参加我项目部项目施工生产的合同工、临时工。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包括:我项目部员工和社会人员。 2.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2.2.1事故抢救、恢复生产费用。 2.2.2伤亡人员治疗、护理、补助、丧葬、救济、抚恤等福利保险费用。 2.2.3事故善后处理、交通、接待、差旅、罚款等费用。 2.2.4设备、设施、物资、建筑物等损坏或修复费用。 2.2.5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无法修复的损失按以下计算: 事故损失金额=现置价值×(1-折旧率×使用年限)。 已超过折旧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按现置价值×20%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3 事故报告 3.1事故发生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部门: 3.1.1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 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 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

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3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05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保护职工及公司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考核 1、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日,相关单位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按会议制度执行。 2、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扣单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一处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处扣1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考核的2倍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安全事故对单位的考核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工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分管范围、等级及事故的抢救、报告、责任和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 2总则 2.1各类事故应认真贯彻“四不放过”原则,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2各类事故应分级管理,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故负责。 2.3事故管理应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规律,确定防范措施,严加防范,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3事故分类 事故分工伤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设备 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七类。 3.1工伤事故是指作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3.2生产(工艺)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操作不当或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3.3爆炸事故是指由于化学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4火灾事故是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3.5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不能返工修复或返工后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基建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造成进一步损失或使损失扩大,原料或产品等因管理、包装不良而变质的事故。 3.6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7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发生生产事故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4各类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内的各类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建档和报告;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查处督促和档案管理;各部门应在每月2号前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上填报事故并上报生产部。 4.1工伤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部负责分工管理。 4.2设备事故(含检修质量事故、设备制造质量事故)由设备负责分工管理。 4.3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分工管理。 4.4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负责分工管理。 4.5微小事件由生产部按事故程序管理,但不纳入事故统计。 5事故等级 5.1各类事故实行统一等级划分,划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微小事故和微小事件五级。 5.2特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 5.3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事故。 5.4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事故。 5.5微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事故。 5.6微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的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未遂事件。 5.7虽未达到相关事故等级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厂安委会研究,认为必须升级的,按升级后事故等级处理。 6事故损失计算 6.1各类事故损失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总损失。 6.1.1损失的概念。 6.1.1.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原辅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医疗救护损失、厂房损失、设备损失、赔偿损失等。 6.1.1.2间接经济损失:指工作日损失、误工损失、产量损失、处理事故所耗的物品损失等。 6.1.13事故总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6.2损失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主体,保障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处室。 第三条本办法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及停产的事故。 第六条人身伤害指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身受伤、急性中毒等事故。可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一)轻微伤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3至15个工作日,但够不上轻伤者。 (二)轻伤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16个工作日及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三)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七条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指挥失误,造成产质量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八条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第九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流动资产损失费。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 第十条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 定正式版

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 承包商伤亡事故应当作公司内部安全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 1.3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 1.3.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2 爆炸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3.4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1.3.5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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