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店铺管理)二一年九月份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成绩

2020年(店铺管理)二一年九月份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成绩
2020年(店铺管理)二一年九月份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成绩

(店铺管理)二壹年九月份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成绩

二○壹○年九月份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成绩

壹、城区道路、城乡结合部市容和环境卫生(成绩比例6:4)

二、海岸线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镇区环境卫生管理

四、村庄环境卫生管理

五、道路绿地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六、街旁广场绿地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七、公园(风景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八、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九、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十、鼓浪屿风景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壹、集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二、窗口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三、第三季度于建工地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四、市政道路养护管理

十五、城市公交候车廊

十六、二次供水治理1、二次供水设施单位

2021版本福建厦门市公有住房购买合同(官方范本)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福建厦门市公有住房购买合同(官方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厦门市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与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买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卖方将坐落于厦门市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里、巷)_______号(幢)________室出售给买方。该住房为_______结构,于______年_______月竣工,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________%产权。 第三条计价: 1、不超标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_________价出售,单价_______元,计______元。 2、杂物间面积________平方米(层高2.2米以下[ ];层高2.2米以上[ ]),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元。 3、超标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__元。 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________元。 5、超标准装修计_______元。 6、工龄折扣________年,计___________元。 实际付款:1+2+3+4+5-6=________元

人民币(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 第四条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五条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七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 第八条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九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doc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 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号:厦建房[2003]247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

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 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 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 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 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直管公房服务承包合同协议书

直管公房服务承包合同 协议书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直管公房服务承包合同 甲方: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文安发包片区共3789户,建筑面积160869.8㎡的直管公房(含代管、信托房)的日常服务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 1、受理房屋报修及制定修缮方案。受理报修后及时派员进行现 场技术查勘。根据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修缮责任的,修缮方案由乙方负责制定或由乙方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修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报甲方备案。对屋面修缮确实无法解决,必须进行翻修和遇不可预见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修缮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需另行结算的应报甲方批准。 2、房屋安全检查和排险工作。每年4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的房屋安全普查向甲方报备。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根据甲方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修缮和报备甲方。特别是檐口、外墙粉刷层脱落等应及时处置和修复。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实现不倒房、不塌房、不伤人的目标。 3、组织拟定大中修和翻修改造工程项目修缮方案。负责编制修缮方案或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拟定修缮方案设计,编制工程项目清单和预算,及时报送甲方备案。对屋面损坏确实严重、无法通过修漏解决,必须进行翻修和遇不可预见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工程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需另行结算,应及时报送甲方审批。

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5、开展房屋修缮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日常巡查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和房屋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日常登记。对违章搭盖,破损结构,不当使用房屋的行为要及时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纠正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全面掌握如自用、空置、转租等房屋使用情况,收集承租人对公房管理的需求和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 6、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协调联系工作。预先通知相关承租户,对需要临时搬迁的承租户要做好动员工作,并将动员搬迁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及时调处承租户在房屋使用、修缮中的矛盾纠纷。负责与承租户的联系工作,负责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小区的联系工作。接受甲方布置的与公房管理相关的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7、负责房屋租金的催缴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欠缴租金清单或通知单,通过电话或上门联系催促欠租户缴交租金。 8、乙方应在承包片区以管理好、服务好、维修好为目标设立工作服务站。 9、做好台风、雨季期间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值班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或各种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报告甲方并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做好必要的排险加固和住户疏散搬迁动员工作。 10、接受甲方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售后维修的其他管理事务和配合甲方开展其他管理工作,以及毗邻相邻产权的协调关系。 11、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与有关物业管理小区联系,推进直管公房与其他产权一同交纳维修基金,由物业小区牵头组织按产权比例分摊的维修方式(费用从维修包干费用中扣减,合同由公房中心与物业单位签订)。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2021年直管公房服务承包合同

直管公房服务承包合同 欧阳光明(2021.03.07) 甲方: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文安发包片区共3789户,建筑面积160869.8㎡的直管公房(含代管、信托房)的日常服务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 1、受理房屋报修及制定修缮方案。受理报修后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技术查勘。根据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修缮责任的,修缮方案由乙方负责制定或由乙方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修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报甲方备案。对屋面修缮确实无法解决,必须进行翻修和遇不可预见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修缮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需另行结算的应报甲方批准。 2、房屋安全检查和排险工作。每年4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的房屋安全普查向甲方报备。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根据甲方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修缮和报备甲方。特别是檐口、外墙粉刷层脱落等应及时处置和修复。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实现不倒房、不塌房、不伤人的目标。 3、组织拟定大中修和翻修改造工程项目修缮方案。负责编制修缮方案或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拟定修缮方案设计,编制

工程项目清单和预算,及时报送甲方备案。对屋面损坏确实严重、无法通过修漏解决,必须进行翻修和遇不可预见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工程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需另行结算,应及时报送甲方审批。 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5、开展房屋修缮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日常巡查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和房屋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日常登记。对违章搭盖,破损结构,不当使用房屋的行为要及时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纠正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全面掌握如自用、空置、转租等房屋使用情况,收集承租人对公房管理的需求和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 6、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协调联系工作。预先通知相关承租户,对需要临时搬迁的承租户要做好动员工作,并将动员搬迁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及时调处承租户在房屋使用、修缮中的矛盾纠纷。负责与承租户的联系工作,负责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小区的联系工作。接受甲方布置的与公房管理相关的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7、负责房屋租金的催缴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欠缴租金清单或通知单,通过电话或上门联系催促欠租户缴交租金。 8、乙方应在承包片区以管理好、服务好、维修好为目标设立工作服务站。 9、做好台风、雨季期间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值班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或各种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报告甲方并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做好必要的排险加固和住户疏散搬迁动员工作。 10、接受甲方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售后维修的其他管理事务和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厦国土房住字第______号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路里 房屋坐落:____街巷____号____梯___室 管理卡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片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印制 甲方: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相关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屋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和范围等所有相关事项均充分知情并确认,不持任何异议。 乙方承租的上述房屋的面积如超过厦门市住房面积控制规定的标准,乙方同意按厦委办发【1996】044号、厦委办发【1998】001号及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条房屋的租金标准由甲方根据厦门市政府及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定,依据目前的规定,上述房屋的租金标准为: 方同意按调整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缴纳租金。 乙方每月月底前按实收租金数缴纳当月租金,乙方可申请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委托银行代扣房租;未申请“一卡通”代扣的,可持《房租缴交凭证》到公房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公房服务站缴交房租。逾期未交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每日加收应缴房租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逾期缴纳房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如房屋结构、配套、用途等变更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需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期限为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房屋用于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空置、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房屋交其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如属于低保对象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进行年审,年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及收入的有效证明,经过年审符合条件的,租金按廉租租金计收。如年审不合格(若乙方不提供上述证明视为年审不合格),乙方应从不合格年审的下一年度起,按非低保对象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应予以爱护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委托甲方代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擅自扩建、改建、加层、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进行装修,乙方违反约定从事前述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乙方因居住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经甲方同意。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1账号注册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账号注册 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一、使用前准备 1.浏览器的使用 首先建议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IE9及以上版本),如果IE 浏览器版本过低建议升级;另外也可以使用360安全浏览器(360浏览器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016200403.html,/)。 注意:使用360浏览器需将浏览器设为极速模式,如下图所示: 2.可信站点设置 在正式使用系统之前,请先设置可信站点。 第1步、打开IE的Internet选项 打开IE,选择“工具——Internet 选项(0)...”,见下图: 第2步、添加可信站点

如上图,依次选择标签“安全”——“受信任的站点”(可信站点)——“站点(S)...”,打开如下图所示的界面: 不要勾选 输入系统地址,点【添加】,最后点【确定】。 注: 1、添加的地址要是实际的系统地址(http://202.109.255.79); 2、对于需要再次输入帐号密码登录的情况,IE9及以上版本请使用兼容性视图并且添加需要登录的页面的地址为信任站点。

第3步、设置可信站点的自定义级别 ①.如上图,依次选择“安全”——“受信任的站点”(可信站点)——“自定义级别(C)...”,打开如下图的界面,把其中的“Activex控件和插件”的设置全部改为启用,同时将使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选为禁用,最后点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二、系统注册与登录 1.企业账号注册 ①打开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 http://202.109.255.79:8081/XMDJGQT/Register/Login_QYD.aspx),点击左下角“企业注册”。 ②、进入到用户注册页面,填写企业信息与账号信息,同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然后点击【注册】按钮即可完成账号注册(注:登录账号与密码就是登录系统的账号与密码,请妥善保管)。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使日照分析工作更为科学、规范,并参照相关地市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特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进行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

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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