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济学(新)

保险经济学

梁平

前言

教学目的和要求:弄清保险经济学是怎样一门科学。

一、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某门学科所研究的某一现象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这种特有

矛盾的研究,便构成一门科学。任何一门科学都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才能与其他科学严格地区别开来。保险学当然也不例外。

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概括起来就是:社会经济分配领域中体现的特殊的经济关系,简称为保险经济关系。

我们知道,社会经济或国民经济由生产、分配、交换(流通)、消费等4个环节构成。保险与这4个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属于这4个环节中分配活动的一种,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保险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包括4层含义:

(一)保险分工协作关系

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从宏观来说,是指保险主体即保险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

(有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这里涉及到保险产生的条件、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理论问题。

从微观来说,是指保险企业内部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衔接、促进的关系。

保险分工协作关系是保险经济存在的前提,研究这种关系,有利于科学地组织和处理保险与各经济部门的关系以及保险企业内部的关系,从而完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保险经济利益关系

主要是指保险主体与客体之间、主体之间、客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或利害关系。

从宏观来说,包括保险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保险企业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涉及到所有制的关系,如保险公司的财产归谁所有;也涉及到分配关系,如经营成果由谁占有及其占有的比例,等等。

从微观来说,包括保险企业内部个层次人员的利益分配和占有关系。这种占有既有质的规定性,即是否是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也有量的关系,即劳动成果的分配各占多少。

保险利益关系是保险经济的核心和本质。这种关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的积极性问题,对生产力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险数量关系

即保险与其有关的各种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它是指当某种与保险有关的要

素发生变化时,对保险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正值或负值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可以通过数学模式计算出来。如:居民收入的增长一般会对人身保险或家庭财产保险发生正值的影响,使其规模扩大:而一种新的安全生产

技术的发明,往往会对企业财产保险产生负值的影响,使其相对减少。

研究这种数量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科学地掌握必须供求的规模与结构,合理地组织保险市场。

(四)保险效益关系

即保险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

从宏观来说,是指整个社会在保险业上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与保

险为社会所节省经济利益或通过补偿为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总和之间的量的比较关系。

从微观来说,是指保险企业自身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保险企业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与其获得的收入之间的比较关系。

研究保险效益关系,能够从宏观上把握保险发展的规模和结构,确定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的比重;从微观上可以确定保险企业经营水平的高低,决定保险企业能否继续存在和经营。

结论:

(1)保险经济关系4项内容的逻辑体系是:保险分工协作关系(保险经济存在的前提)——保险经济利益关系(保险经济的核心与本质,以分工协作关系为基础并受其直接影响)——保险经济数量关系(直接取决于分工协作关系,也间接受到保险经济利益关系的影响)——保险经济效益关系(保险经济的终极点或落脚点,即保险的目的)。(刘茂山:《保险经济学》3-4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11月)(2)保险学的定义:是研究保险经济关系及其规律的科学。

二、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1、保险学的内容与对象的关系

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

联系:保险学的内容由其对象决定;保险学的对象通过其内容来体现。

区别:一门科学的对象是某一现象领域中的某种特殊矛盾,因而一门科学只能有一个

研究对象。但一门科学所涉及到的内容则是多方面的,它比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所阐发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但这门科学所涉及到的内容不仅有生产关系,也有上层建筑;既有经济学说史、经济史的内容,又有一般历史的内容;既涉及到哲学、史学、文学,又涉及到自然科学;既有政治、文化、思想方面的内容,又有军事方面的内容。

2、保险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经济关系

保险学的主体或基本内容。保险学的其他内容都是为它服务的。

2)法学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保险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形式是一种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保险与法律是融为一体的。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关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保险法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如我国的保险经济活动,就是按照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立起来的。该法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8章152条组成,是一部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保险关系双方都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相联系的。

第三,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双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处理赔付关系,

若发生合同纠纷,则须通过法院以法律程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处理合同争议一般采取协商解决、仲裁解决、法院解决三个步骤,最终仍须法律解决。

案例1:某企业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一年。合同到期后该企业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企业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但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及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也给该企业签发保险单。后发生火灾,该企业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受到保费,也未核保签发保单,故拒绝赔付。该企业将该企业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赔款,嬴回了权益。

案例2:刘先生的母亲1999年10月21日投保了3万元终身养老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0年2月,其母亲因胰腺癌晚期医治无效身故。刘先生提出索赔,但没有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要求刘先生补充证明材料。但刘先生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有意刁难,并未补充证明材料,反而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最终输掉了官司。

近年来,由法律解决保险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绝大部分的保险纠纷均依靠法律解决。因此,没有法学就没有保险经济。

3)数学

数学对保险经济的意义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察:

从宏观来看,概率论是保险经济建立的数理基础,是制定保险费率的科学依据,使保险经济建立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在保险经济活动中,只有运用大数法则及概率,通过对大量的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才能科学地预测出今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概率及损失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保险费率,从而使保险经济关系得以建立和开展。

从微观来看,保险企业承保的每一个具体风险的保险费都需要运用数学原理加以计算。

4)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从自然科学的知识看,化学与保险经济关系密切。

例:某保险公司承保由大连运到香港的一船大豆的海上货物运输险。船到香港后大豆全发了芽。货主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经过化验,证明大豆发芽的原因是经淡水浸泡。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海水浸泡所至的损失,此案不属于赔偿之列,故拒赔,保护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物理学也对保险经济有重要的作用。

例:香港某家保险公司承保一个仓库的火灾保险。仓库里存放的是棉纱。某日,邻居失火,救火时水浸渍了仓库的棉纱。依据火险合同的规定,救火时水渍的损失理应赔偿。投保人据此要求赔偿仓库里存放的全部棉纱。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拉力实验,证明只有下层棉纱受水渍,上层完好无损;即便下层虽受水渍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故按合同仅赔了1/3,保护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从技术科学的知识看,保险经济与建筑、工程、原子能、航天航空等技术科学也有联系。可以这样说,不懂建筑技术就不能承保建筑工程保险业务;不懂原子技术就不能承保原子能发电等保险业务;不懂航天航空技术就不能承保宇宙飞船、人造卫星、飞机等保险业务。

由于保险经济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因而它们也就成了保险学的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上述法学、数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虽然在保险学中占有一定地位,但并不是保险学的研究对象。保险学不研究这些科学本身的内容,只是运用这些科学的研究成果,把它们作为研究保险经济的方法和手段。决不能将保险学视为一门多对象、多属性、多学科的综合性科学。

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学的内容:

1 保险的基本理论。包括:保险的性质、保险基金、保险与经济。

2 保险的基本知识。包括:危险和危险管理、保险的分类、保险合同、再保险。

4 保险实务。包括:保险组织、保险经营、保险投资。

这是从保险学具体内容的结构体系来看必须学内容的,与上述的研究内容不矛盾;它包含了上述4个方面的内容。

思考题:

保险经济学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保险的性质

教学目的和要求:1)深刻理解保险的含义;2)掌握保险的科学依据;3)了解商业保

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一、保险的定义

(一)西方经济理论中的保险学说

1、损失说

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性质的学说。

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歇尔,英)“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马修斯,德)。

这种学说对财产保险是适用的,但对人身保险特别是其中的生存险则不妥。

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对损失的的共同分担。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华格纳。“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所有的保险都是损害保险。”

这种解释的独到之处是,不拘泥于法律上的解释,而是以经济学的知识为基础,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但既然认为保险是多数人的分担,又把自保纳入其中,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危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对损失的赔偿,是对危险的转嫁。“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魏兰脱,美)

2、二元说

将否认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归为二元说。

否认人身保险说。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经济学家科恩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埃斯特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认为,“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投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以损失赔偿或分摊作为保险的性质,显然不全面。

择一说。这种学说不同意人身保险不是保险的说法,但又不能找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概念,因而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以不同概念进行阐明。爱伦贝堡认为,对保险合同的综合性定义应该是,“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一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泽其一。

3、非损失说

几乎完全脱离损失概念的学说。

技术说。费芳德为代表人物。他认为,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通过特殊技术,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总额与全体投保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保险的性质就在于采取这种特殊技术,科学地建立保险基金,这样就没有必要在保险合同是否以损失赔偿为目的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了。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因为经营赌博、发行彩票也需要特殊技术,很容易将保险与其混为一谈,这是不当的,欲望满足说。倡导者是拉札路斯。他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戈比创立

了欲望满足说。他指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证。他把一切事故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分为:第一,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不变;第二,使两者都有利,也就是增加满足需要的手段;第三,使两者都不利,这种不利因素又分为满足需要的手段不变而欲望增加和满足欲望的手段减少两种情况。但他将保险看做储蓄是不妥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马纳斯。他认为保险是处于同样经济不安定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经营单位把偶发的且能计算出来的财产的欲望,根据互助原则予以保障的经济手段。后来,马纳斯将财产上的欲望改称为金钱上的欲望,认为金钱上的欲望包括直接损失、利益丧失、储蓄能力停止、防止紧急损失费用以及其他不得已的开支,存在于与货币价值有关的一切场合,而引起金钱上欲望的事故,就是保险事故,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的事故。这种观点适用于财产保险,不太适用人身保险。

所得说。代表人物是休鲁兹。他认为,保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的不稳定,即保险是为了解除因经济的不稳定以致储蓄无能为力的缺点,在经济不安定的情况下,把储蓄的负担分摊给多数经营单位,以保障所得。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宜财产保险。

经济确保说。代表人物为胡布卡。认为,一切保险的目的或加入保险的动机,都不是为一定事故的损失做准备,而是在未来的不确定的灾害事故发生后得到经济的保障。其特点是把满足经济保障作为保险的目的,对保障的强调可以用于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因而有独到的价值。

上述论述虽有差异,但以下几点认识趋于统一:①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制度;②保险的目的是处理风险;③保险的机能是赔偿损失;④保险计算的基础是合理分担。

(二)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定义Ⅰ(《保险经济学》P25)

保险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劳动形成的一种服务商品。

定义Ⅱ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学概论》P15)

该定义认为,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不一定体现或不体现大数法则),也适用于现代高级形式的商业保险(体现大数法则);不仅适用于合同保险(自愿保险),也适用于法令保险(强制保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也适用于人身保险。财政救灾后备和经济单位及个人自保除外,因前者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无偿分配,后者是一种储蓄,都与保险的内涵相悖。这就是说,该定义概括了所有保险的内涵,当然应当是科学的。

但是,这个定义有明显的缺陷:即它在揭示保险本质时,采取的是描述性的方法,是一种感性的叙述。我们知道,保险活动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理赔。该定义实际上是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描述,比较定义Ⅰ,并未深刻地揭示出保险这一事物的本质。也就是说,该定义抽象程度不够。

要理解这个定义的深刻内涵,必须弄清保险的几个特点,即保险性质的几个规定性:

第一,经济性。保险体现了一种供求关系:从需求看,大量标的存在共同风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主体希望付出一定代价,在受损后能够获得补偿;从供应看,保险人运用概率的技术手段证明通过收取保险费,可以对损失进行补偿,并可以获利。

第二,金融性。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大量资金,再对其进行运作,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成

为金融的中介机构。

第三,商品性。这是从商品经济的观点来考察保险的。即保险这种服务性劳动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的,因而是一种商品。正如大家切身感受到的,在保险交换中,确实是一分钱一分货。

第四,服务性。这是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考察保险的。即:保险是通过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中进行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为社会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保险不属于直接物质生产领域,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不属于物质流通领域,不直接经营物质产品;也不是直接的消费行为,因而不属于消费领域。保险经济活动的内容,属于分配和再分配。它存在于直接的生产、流通、消费领域,通过分配活动来为这些领域的活动服务,为社会服务。因此,保险劳动是服务性质的劳动。

(三)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定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险合同正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而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这种保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保险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现。(西南财大,55)

二、保险的依据(《保险学概论》P50—52)

必然性是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结合。保险的5个依据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自然前提(或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回答了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保险就是承保危险,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危险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事件。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则是最初的、最基本的危险根源。危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危险一旦发生,回影响到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可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这就需要风险管理方式之一的保险方式对损失和伤害进行分摊和补偿。因而危险是保险经济关系确立的自然前提。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原始保险产生的自然前提

最早出现的保险关系是海上保险。约在公元前2000年,在地中海一带做海上贸易的商人,往往自发地结成船队出海。有些船只往往因遇暴风雨或触礁而船货尽没。同行的商人虽此次辛免,却担心将来可能遇到同样的灾难。人们在无力事先抗拒灾害发生的情况下,只好寻找事后处理的办法。于是签定一种契约,实行“一人受损、众人分摊”的办法。这就是最初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办法。

火灾是人类一大天敌。一场大火之后,往往是家破人亡。邻里出于友情,共同出资给予帮助。后习以为常,人们便约定以后凡因火灾受损者,其损失由大家共同分担。这就是火灾保险的初始形态。

意外事故时常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定。在古代,工匠们往往结队到外乡打工养家。由于各种意外事故时常发生,匠人时有伤亡。起初,一同打工的匠人偶然地共同出资给予帮助,进而商定,大家按期提取一部分个人收入建立公共基金,今后凡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致死者,所需费用均由该公共基金支付。这就是人身保险的初始形式。

由此可见,由于古代的人们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地结成了一种众人分摊危险和损失的

原始保险关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和发生,是原始保险关系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同样是现代保险永存的自然前提

在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防灾、抗灾能力的不断提高,有些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减少或减轻。但是,有些新科学和新技术的发明会又会产生新的灾害,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还会出现人的破坏行为与自然现象相结合的新的灾害事故。因此,只要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必然会存在;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自然前提是永恒的。

首先,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在现代社会严重存在。

据联合国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0起重大自然灾害,每年平均死亡8、3万人,经济损失超过40亿美元。当前对人类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是地震、洪水、干旱,这被公认为世界三大自然灾害。

地震是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据美国统计,从1900年至1985年的85年间,全世界共发生死亡千人以上的地震100次,总计死亡130余万人。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一些大城市和工业中心共发生30多次7级以上的强烈地震。在中国,史料记载的震级最大的一次地震是1950年8月15日发生在西藏察隅地震,震级MS8、6级震中裂度11度,极震区面积约2、4万平方公里,八度区破坏范围达20余万平方公里。死亡人数最多的有两次,一次是1556年1月23日(明嘉靖34年12月12日)发生的陕西华县的8级地震,死亡人数户口有据可查者83万人,不知名者不可树计。另一次是1976年7月28日的唐山7、5级大地震,直接死亡20、4万人,伤16、4万人,间接死亡人数未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洪水是自然灾害中最大灾害之一。洪灾的含义是:暴雨或山洪造成的垮坝、漫堤、决口、泥石流,飓风造成的海啸登陆;另一种是为了保护重要城市和重要经济区而有计划地采取分洪、滞洪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国1954年的长江大水导致经济损失100亿人民币;1963年海河大水损失60亿元;1975年淮河大水损失100亿元;1981年四川大水,1982年武汉大水,1983年陕西安康洪水,1985年和1986年辽宁两次大水,每次损失都在几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洪灾是1662年9月20日至10月6日(清康熙元年8月9日至25日)持续17天的特大暴雨,造成黄河流域,长江、淮河、海河流域的重大灾害。

干旱是自然灾害的另一大灾害。它有两大灾害后果:一是造成沙漠化。1968年至1984年的16年间,非洲撒哈拉沙漠连续干旱,结果是这个地区的沙漠每年南移5公里。目前中国的沙漠化面积已达1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0、1%,并以每年15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二是粮荒、虫灾和其他疾病导致人口死亡。前述的撒哈拉沙漠干旱导致200万人死亡。

其次,人为自然灾害在现代社会的出现。19世纪以后,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形成了人为的自然灾害。主要表现为:

第一,大气中二氧化碳增加。由于大量使用化石材料,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和其他具有温室效应的微量气体的增加,使地球气温日益变暖。1985年10月在奥地利召开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其有关问题的影响的国际论证会”预测:到2030年,地表气温可能生高1、5—4、%oC,洋面可能上升平均5米,从而带来疾病、病虫害、许多沿海大城市被淹没等灾害后果。

第二,自然生态系统失衡。人类种植业同时就是对大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自然生态系统最大的意义在于创造氧气,降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使生物得以生存。而人类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原,从根本上说,就是在破坏人类的生存条件,这是最大的灾害。

第三,地下水开采过量会引起多种灾害。首先是地面下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其次是造成海水倒灌,造成土壤碱化。如,上海1985年地面下降了6.1厘米,比1984年增加5倍,致使桥墩和建筑物倾斜和下

沉。又如,山东的海水以每年500毫米的速度浸入内地,不断扩大了盐碱地。

除了上述自然灾害以外,还有大量的意外事故如战争、车祸、空难、海难等存在于现代社会。因此,即便在现代社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依然是保险的自然前提。

(二)物质基础:一定水平的社会生产力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之一。

首先,保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一定阶段即出现剩余产品。因为保险的基本原理是,人们将一定时期存留的生活资料用作今后出险后的补偿。如果生产力水平很低,连最低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人们就不可能去开展为将来的生活和生产做储备的保险活动。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除满足目前的生活需要外,还有一定的剩余时,人们才有可能去为今后的生产发展和生活安定提供一定数量的物质保障,保险关系才可能产生和确立。事实上,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除了维持人们最低生活水平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剩余,因而不存在保险经济关系。到了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生产成果除了满足人们眼前的生活需要外,有了一定剩余,于是人们采用具有互助性质的保险形式来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现了保险经济关系的雏形。封建社会生产力又有了新的提高,保险经济关系随之发展。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和工业革命以前,保险经济关系都没得到很大发展。

其次,生产力水平越高,保险经济关系的物质基础就越雄厚,保险经济关系就越发展。这用中国和西方的情况简单地比较就可以证明。

(三)(现代保险的)经济基础:商品货币经济的一定发展

现代保险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保险成为服务形态的商品;保险经济关系是商品经济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商品的企业。

那么,为什么商品货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保险的经济基础呢?

首先,通过现代保险与原始保险的比较则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一,从保险的目的来看。原始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互助共济,现代保险的目的则是为了盈利,取得保险利润。至于“互组共济”只是其经营的客观结果。

第二,从保险的补偿形式来看。原始保险是以实物储备和实物补偿形式存在的,现代保险则采取价值(货币)形式。

由此看来,现代保险的盈利目的和价值补偿形式,当然是建立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基础上。这是原始保险所不具备的经济基础。

其次,从世界保险发展的现实看,凡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保险业也就发达;保险的险种和险别也不断扩大和增加。

再次,保险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公元14世纪开始出现了商业化和专业化的保险企业,但为数甚少。公元1400年才有了专门经营海上保险的商人。佛罗伦萨保险单是最早出现的现代保险形式。15、16世纪,商品经济有所发展,海上保险有了相应的发展。17世纪欧洲的商品经济有了迅速发展,英国的海上保险也相应发展起来。“劳合社”就是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最大保险组织。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保险业也得到迅速发展。

(四)(现代保险的)法律基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的具体体现,没有保险合同就没有保险经济关系。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从内容看,它表现为一种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存在于生产、流通、消费领域中。而从形式看,它是通过签定保险合同来实现的。通过签定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即协议,确定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结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五)(现代保险的)数理基础:概率论

从表面看,保险似乎是一种冒险行为或赌博。因为保险人收取少量的保险费,却承担着高于保险费几十倍、上百倍的经济赔付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保险通行的一条基本原理是分担风险、分摊损失。即处于共同风险下的投保人,多数没有受损的人,对少数受损的人的经济损失共同均摊。

均摊有事前均摊和事后均摊。

事后均摊即灾害事故发生后,按实际损失数额,由大家平均分摊。这是原始保险的普遍形式,是一种被动的分摊办法。

事前均摊是在灾害事故发生前,科学计算出灾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率,据此计算出保险费率,再均摊给具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由他们按费率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出险后即可以用这种基金进行补偿和给付。这就需要运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原理,对过去已发生的大量的风险和损失进行抽样和统计,从而把将来不知何时发生和造成多大损失的灾害的不定性,通过固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费的办法变成一定性;把不定性的损失,变成可定的保险费,使保险经济关系在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从历史来看,17世纪产生了概率理论,从此保险经济关系便建立在科学的数理基础之上。

三、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

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职能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2、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人所遭受的伤害也难以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过协商确定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职责。

通过上述职能,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二)派生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

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实际上就是资金融通的职能。

保险公司从收取保险费到赔付保险金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和规模差,使一部分保险资金始终处于暂时闲置状态,这就为保险公司融通资金提供了可能性。

融资职能是保险业在实现基本职能基础上顺应一定社会经济条件而派生出来的特殊职能。最初产生于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资金的闲置被认为是一种不容宽恕的浪费。为了防止浪费,就需要将暂时闲置状态的保险资金加以运用,参与社会资金的周转,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收益,

在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同时,增大保险资金总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

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是保险人的负债业务,而利用包括负债业务形成的保险基金在内的保险资金进行的融资活动则是保险人的资产业务。保险资金的融通是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

除了上述职能外,还有一些说法,如防灾防损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等。

四、保险的作用

(一)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面临着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回破坏企业的资金循环,缩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甚至中断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参加了保险,在遭受了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损失时,就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从保险公司获得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就能够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的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并摊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流通费中,是企业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既符合企业经营核算制度,又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

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方式之一,而保险防灾防损职能的发挥,更促进了企业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风险管理管理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企业尽可能地消除风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尽管保险方式能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但是,风险一旦发生,就困难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被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风险损失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加强风险管理符合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

4、有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灾害事故的发生对于个人及家庭同样不可避免。因此,参加保险也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的今天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人身保险可以转嫁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对家庭的正常生活起保障作用。也就是说,保险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重建家园,使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可以维持一种安定的状态。

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难免发生因致害人等的过错或无过错导致的受害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致害人等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将这种责任风险通过责任保险转嫁给保险人。这样,即可以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的责任风险,又能切实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进行

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4个环节,它们互相联系、互为依存。但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被迫中断和失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和失衡,都将影响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均衡发展。保险对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及时和迅速地对这种中断和失衡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延续及其顺畅进行。

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现代社会的商品竞争越来越趋于高科技的竞争。在商品价值方面,技术附加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对于熟悉原有技术工艺的经济活动的主体来说,新技术的采用,既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意味着新的风险。而保险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对采用新技术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撑腰壮胆,以促进科学技术想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见软科学课题)

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在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务的发展,如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等险种的发展,既可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保障国际经济交往,又能带来无形的贸易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因此,外汇保费收入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贸易收入,已成为许多国家积累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

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是由千千万万的家庭和企业构成,家庭和企业是社会的组成细胞,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保险通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伤害的补偿和给付,分散了被保险人的风险,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为社会的稳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的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例如,为了获得巨额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

2、增大费用支出

一方面,伴随保险的产生,开设机构、开办业务、雇佣工作人员等,使社会支出中新增了一笔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其他职业的工作者借保险之机漫天要价,例如,有的原告律师在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中,索价高昂,大大超过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图在远告多得赔款的同时自己多得诉讼费用。此外,保险欺诈带来的查勘定损乃至侦破费用,事实上也使保险经营成本增大,费用开支增加。

这实际上是举办保险的一种代价。这种代价是必须付出的,大大小于保险带来的效益。当然,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这种消极作用。

五、保险与社会保险

通过这两种保险的比较,进一步理解保险的本质是一种“服务商品”。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1、社会保险的定义

也称社会福利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收入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国家)的物质帮助包括:补助金、劳动服务、预防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的积极措施。

社会保障:国家建立的一种近代安全体制,也是国家的一种特定的社会事业。狭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生活受到威胁(如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等)的时候,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具有保障性的物质帮助,以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事业。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险。广义的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社会保险(含优抚——特殊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也包括社会服务、社会保健等。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险是社会对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形式。这种分配是社会

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形成一种专门的消费基金,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对其基本生活需要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的帮助。

社会保险是一种事业(商业保险则是一种服务劳动的经济活动),对国家来说,是国家应当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来说,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受国家宪法保护,但这种权利是以对社会履行了劳动义务为前提的。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改革开放以前,劳动者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面比较窄。目前,随社会保险的改革的深入,形成了社会统筹的机制,劳动者的概念已扩展到民营企业的员工和进城打工的农民。

2、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

第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政策,在法定范围内的保险双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举一两个例子说明。这种强制性的意义在于:可以维护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的安定,达到物质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不断发展的目的。

第二,与劳动挂钩。社会保险所确认的成员是指参加过社会劳动的人,所承认的危险仅仅是指由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所致,所确认的补偿经济损失是直接收入损失(可联系其险种来理解)。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遭到任何不幸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都在社会保险补偿范围之内。

第三,补偿水平偏低。社会保险所体现的补偿水平只能维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保证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其各方面的需求。

第四,福利性。社会保险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手段之一,但并不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直接联系,即并不依据劳动者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只有在劳动力丧失时才发挥作用。任何人丧失劳动能力都能享有这种权利,因而是一种福利。

3、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

第一,传统型。以俾斯麦的理论为依据。它贯彻“选择性”原则,强调“个人责任“,给付与收入和交费联系,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支付有一定期限,费用由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或两方负担,工作由国家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以美国、日本为代表。

第二,福利型。以贝弗里奇的理论为依据。它贯彻“普遍性”原则,强调“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保障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按统一标准交费和给付,保障水平足以维持正常生活,享受时间以需要为准。保险基金由国家税收解决。保险业务由国家机构统一管理。以瑞典、英国为典型。

第三,国家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依据。保险范围广泛,职工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国家预算开支,职工个人不付保险费。由国家统一的保险组织经办,工人参加管理。以前苏联为代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亦如此。我国目前已有改变。

第四,储金型。实质上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储蓄保险制度,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交费,以职工名义存入储金局,职工退休和其他需要时,连本带息发还职工。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收入再分配,不能共担风险,因而是一种有原始保险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新加坡、马来西亚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大都采取此种社会保险制度。

4、社会保险的内容(险种)

第一,老年、伤残、遗属社会保险。

国外将这三种保险统称为“年金保险”。

老年社会保险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劳动者在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伤残保险是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经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其生活帮助的制度。所谓非因工伤残,是指在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情况下所致的伤残。普通工伤,在未治疗或未结束治疗之前,不能确定是否伤残,归入疾病保险;只有确定残废以后才归入伤残保险的范围。

遗属保险是劳动者死亡后,国家和社会对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法律规定的条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所谓直系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中依靠职工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①祖父、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无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祖母、母(包括养母)、妻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的;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④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为出事有报酬工作的。

这三种保险的特点是: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②年金保险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不是全由政府资助。③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管理。

老年社会保险的原则:①享受老年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劳动义务的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法律解除劳动义务,即根据法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退休养老,不再承担社会劳动义务。二是通过法律保证获得物质生活帮助,即退休劳动者依法单方面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②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老年社会保险是终生享受,须保证其生活水平不致下降。退休者的实际退休金水平主要受货币退休金水平和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其公式为:

Y X:实际退休金水平

X= — Y:货币退休金水平

Z Z:物价指数

显然,在货币退休金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物价指数的上升会导致实际退休金水平的下降。因此,国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以确保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致下降。③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如果社会平均消费水平提高而退休待遇不变,后者就会相对下降。因而退休待遇应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有所提高。

(关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老年、伤残、遗属保险的规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老年保险的形式;农村老年保险的形式;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和方式等,见《社会保险指南》第418——427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

第二,生育社会保险。

是妇女劳动者因孕娠、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社会给以医疗保健和现金补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特点是:

①生育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正常的生理性改变,一般无需特殊治疗而重在修养与营养补充。

②生育社会保险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持妇女劳动者的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即劳动力数量的增殖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③生育社会保险只对女性社会劳动者实现经济帮助。不包括男性在内。近年来,在我国有些地区或单位稍有改变,如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可以给予男职工15天假期照顾产后的母子,工资照发。等等。

④生育社会保险在中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生育计划的规定。非法生育不能享受。

⑤生育社会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其产假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产假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

第三,疾病社会保险。

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止工作,收入中断,失去生计来源,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特点是:

①保险待遇的享受,一定要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先决条件。

②疾病是因细菌侵袭,人体抵抗力减弱或因人体内部生理上发生异常变化,

以至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其目的是使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恢复身体健康,从事正常的生产和工作,因而属于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

③它保障的是一般疾病,发病原因与劳动没有直接关系,属于福利性质和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险。

这与商业疾病保险是不同的。

其制定待遇标准时应遵循的原则:

①疾病待遇要能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劳动者安心休养。即是说,物质帮助的标准不能过低,否则达不到目的。

②短期疾病待遇要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劳动与不劳动要有区别。即:病假待遇应该低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避免“小病大养”,影响其他人的生产积极性。

③长期病假待遇要有利于退休制度的贯彻执行。即:对长期患病的劳动者,凡符合退休年龄的,应让他们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动员他们提前退休,以便他们安心养病,也能减轻企业负担。因此,长期病假待遇的标准不可过高。对其中确实困难者,宁可从福利基金中给以适当困难补助,也不能提高长期病假待遇,以免影响退休制度的实施。

第四,工伤社会保险。

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致死,本人及其家庭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为继,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特点是:

①强制性最强,实施最普遍。工伤社会保险从雇主责任险时开始,国家就以法律形式,作为责任强加于雇主。100多年来,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已由法律强制变成一种习惯。凡有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有工伤保险。

②具有赔偿性质。实行“无过失赔偿”、“无责任赔偿”制,即: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属于谁的责

任,企业(雇主)均应依法给以劳动者经济赔偿。因为在当今的生产条件下,伤亡事故是难以避免的,事故责任也往往难以分清。当然,这并非不追究责任,还是要查请责任者,必要时给予处分,以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③经费由雇主负担,劳动者个人不交费。

④待遇优厚,保障项目完备。典型的待遇结构由以下因素组成:一般医疗

与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临时残废津贴;评定为职业病患者和完全残废者的残废年金;评定为部分残废者的残废年金或一次性残废金;死亡丧葬费与遗属抚恤金;职业康复、伤残重建与工伤预防。

⑤工伤与非工伤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前者的待遇要高于后者。

第五,医疗社会保险。

是劳动者(或全体居民)因为疾病、负伤和生育,需要诊断、检查、治疗,社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支付的方式和原则:

①用于医疗方面的费用必须能确保患者治病而不能移作它用。因此,其支付方式,一是以免费医疗形式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二是凭单据支付现金补助。

②医疗保险完全同患病劳动者的工资脱钩,实现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享受医疗的机会和待遇均等的原则。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都是依病情而定,不受经济地位不同的影响和限制。

③存在患者是否承担医疗费用的问题。它与工伤保险不同,前者是经济补偿性质,医疗保险则是物质帮助和救济的性质,因而其项目和待遇比较前者要少一些、低一些,本人分担一部分费用或不分担费用。

在我国,医疗保险目前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难点。一方面,需要这种保险的人量大面广;另一方面,国家的资金有限,而医疗保险中又存在医疗费用增长快,“一人参保,全家享受”的浪费现象。因此,国家正在加大改革的力度(参见《指南》437——440页)。

第六,失业社会保险。

是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或意愿,暂时失去工作,中断收入,从社会和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特征:

①实施保障的前提条件不同。其他险种都是以丧失劳动力为前提条件,失业保险则是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途条件。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机会的情况恰恰不包括在内。

②实施的对象范围不同。其他险种的保障对象不仅有全体劳动者,还有未进入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而退出劳动领域的人。失业保tY险则只包括劳动年龄之内的劳动者。当然,也有部分国家规定对失业劳动者的无业妻子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定额的附加救济金。

③劳动事故形成的原因不同。其他险种中危险事故的形成属于自然原因,即人生自然规律,或工作中的疏忽大意、不可抗力的外界自然力打击所致。失业保险中的事业现象,则是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所致的劳动危险事故。

④具体职能不同。其他险种的具体职能在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险事故发生后,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维持劳动力的一般再产生。这种经济保障对劳动能力的恢复并不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是一种“被动式”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则除了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外,还负有积极促进其尽快再就

业的责任,是一种“主动式”的保险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的原则:

①正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失业人员主要由两部分人构成:一是新成长起来的劳动者,二是由于经济结构和生产结构的调整而形成的失业人员。由于前者从未工作过,其生活一般由家庭负担;后者失业前已经工作,靠工资收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因而失业保险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后者。少数国家如丹麦、瑞典规定:学校毕业生和独立劳动者在失业时间可以领取政府补贴的救济金。

②根据失业的不同原因严格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要尽量避免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产生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坐享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因而一般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是:有就业意愿并登记申请就业者;因社会或经济因素被迫失业者;接受职业训练和接受就业安排者。对那些自动离职、因过失被革职,以及不接受职业训练、不服从就业安排者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③制定适当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待遇标准不宜太高,适当低于本人失业前的基本工资,高于社会救济金。

时间要有限制。到期仍不能就业的,应转入社会救济渠道,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标准费用给予社会救济。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遇到疾病,还应当得到一定的医疗救助。

④必须在较大范围内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它是一种社会救助,不可能由企业直接给付,必须实行社会统筹,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给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①必须符合法定的劳动人口年龄条件。我国的规定是,男16~59岁,女16~54岁。未成年和已退休的不算。另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在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应转为退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②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如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被迫性失业,才可享受保险待遇。而自愿离职,由于行为不端被解雇除名或犯罪判刑,或介入劳动争端采取主动停产、罢工行动而造成本人失业者,均不能享受事业待遇。

我国失业原因的规定(《指南》448——449页)。

③享受正式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条件。一般规定必须缴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达到一定的工龄年限(或受雇年限)。有的国家还以一定的本国居住年限为条件。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者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④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者。

就业意愿的规定一般是:其一,失业后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社会保险主管机构进行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重新工作要求的行为。其二,失业期间须定期与失业保险机构联系并汇报个人情况。我国对此无具体规定,一般由地方失业管理机构自行规定联系方式,如按时参加街道的学习等。其三,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合理的再就业安置。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有几种情况:

①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分担,其中企业和职工各负担规定比例的一半,亏空部分由国家财政

补贴。德国、英国、奥地利、荷兰、瑞士等国采取此方式。

②国家全部负担。新西兰、澳大利亚如此。

③企业和职工分担,国家不负担。法国如此。

④国家和企业分担,个人无须缴费。美国、意大利、保加利亚等。

⑤企业全部负担,个人不缴费,国家财政也不补贴。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加纳、阿尔巴尼亚、伊朗、印度等。

⑥个人全部负担,企业和国家均不负担。前南斯拉夫等极少数国家如此。

我国目前基本上采取第一种方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中,城镇企业、民办企业、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机关、社会团体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参见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草案)

(二)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

一方面,它们有密切联系: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且互相补充,并存发展。

另一方面,它们又有显著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与原则不同。从性质来看,保险是自愿的保险双方均有选择的余地。保险公司往往对被保险人规定许多限制的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者不予以承保。被保险人也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及所需要的险种。社会保险则是强制的,保险双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它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实现强制性的保险。从实施原则来看,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它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并通过这种服务劳动获取利润。社会保险则不强调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只要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生育、疾病、伤残、年老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暂时中断收入,均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所需的物质帮助。实际上是一种福利。

2)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待遇支付不同。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每年提取部分资金,形成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则主要依靠国家免所得税、劳动者所在单位缴纳,以及劳动者个人少量交费而形成,必要是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另从待遇支付来看,保险以按期、如数缴纳保险费及投保时间长短为先决条件,实现“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权利和义务严格对等。社会保险则只要求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

3)管理体制与法律范畴不同。保险由保险公司管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经济法规加以调节。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部门管理,发生争议时,用行政法规进行调整。

六、保险与赌博、储蓄和担保(张洪涛:保险学,18-19)

1、保险与赌博

有本质的区别:

1)赌博中的风险是主观引起的,是否获利不确定,而且无法转移;保险的风险是客观的,是可以确定的,而且能够转移。

2)赌博可能获利,保险则无此可能。所以赌博面临的风险是投机风险,有损失和获利双重性;保险面临的风险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而无获利的机会。

3)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赌博则无此限制。

2、保险与储蓄

其共同点都是:将现有的剩余财产用作准备,以便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尽管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储蓄性特别强,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

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储蓄是个人行为,个人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应付将来需要,无须别

人帮助;保险是互助行为,大家各自出一部分财产,应付将来共同的需要。

2)遵循的原则不同。储蓄采取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所准备的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对其始终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支配;保险采取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在不退保的情况下,个人一旦投出准备财产(保险费),便失去了对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成为共同财产准备,其使用途径与方法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条件决定,投保人一般无权干涉。

3)储蓄对个人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关系(等价交换),个人将一笔钱存入银行,将来可以取出本金和利息。保险从整体看,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关系,但对个人则不具备这种关系,而是一种对价关系,即保险人付出保险费,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不返还;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获得比保险费高得多的赔偿。

4)保险采取了特殊的精算计算方法,储蓄则不需要这种复杂的计算技术。

3、保险与担保

有的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但与担保仍有区别:

1)保险的运作是双方的行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双方都有义务;担保行为中仅仅担保人有单方面的义务,在出现违约后负责赔偿。

2)保险基于对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有保险基金积累;担保则没有这种基础,仅仅出于当事人主观上、心理上的确信和担保方的财产准备。

思考题:

1、怎样理解保险是一种服务性商品?

2、试论保险的科学依据。

3、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何不同?

第二章保险的历史

教学目的和要求:1)通过了解保险的发展简史,弄清保险为什么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这

个道理;2)通过了解中国保险发展的历史,把握我国社主义保险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一、保险发展简史

保险是随商品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是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没有商品保险的历史。社

会主义保险的历史是和社会保险密切联系的。

(一)前资本主义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前资本主义保险的产生

其产生大约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①保险思想的出现。

原始社会末期完成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一般部落中分离出来,其中一些没有转化为游牧部落的成为农业部落)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开始有了小商品生产,产品有了剩余,也有了物物交换,但限于当时的经济条件,还不可能产生保险思想。到了奴隶社会,出现了国家,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商人,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得到进一步发展,于是开始形成了保险思想。

具体来看,保险的萌芽的时间大约在公元前2500年(也有说是公元前20世纪、19世纪不等),地点最早在古巴比伦(今伊拉克幼发拉底河流域),后传到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和古希腊。据美国学者托兰纳论证:“保险思想起源于巴比伦,传至腓尼基,再传入希腊。”

保险思想出现的标志:

一是出现了类似财产保险的做法。公元前2500年,古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对其管辖的居民征收赋税,以备救济火灾和其他天灾之用([美]托兰纳氏《保险起源及早期历史》)。这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早的有关保险思想的文件。另外,巴勒斯坦人饲养骡马者,如其骡马被盗或被野兽捕食,其他饲养骡马者须共同负担其损失。还有,古巴比伦的商业已相当发达,商人以货物与金钱托与推销人,后者则以自己的财产与妻儿作为担保,若在贸易中获利则与商人各分一半。但那时盗贼横行,甚至有人认为抢劫比贸易更为光荣,使得推销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财产和妻儿。为了保证商业的发展,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队商间如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情节之后,可免除其个人的债务而由全体队商补偿。

二是产生了人身保险的因素。如:古代埃及石匠中有一种互助制度,参加者缴付会费,用于会员死亡时支付其丧葬费。古希腊各个城市都设立了一种“公共柜”,平时大家投币进去,战时将其用于救济伤亡者。罗马有一种宗教性质的团体,以征收会费的方式救济会员死亡后的遗属。

②保险的萌芽。

约在公元前2000年,地点在地中海一带。

标志是“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出现。

那时,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共同海损是一种常见的损失事故,也是当时航海遇难时所采取的一种救难措施。据记载,在当时的海上贸易运输中船主和货主往往都在一条船上航行;船主就是船长,货主就是押运人。由于那时的船舶结构简陋,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很差。因此,船舶在海上航行一旦发生风险,经常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就是向海里抛弃一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负担。但在决定抛货时,往往会引起船、货双方的争议,任何一方都不原将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为了避免争议,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逐渐形成了一种习惯做法,即:在船舶发生危险时,由船长作出抛货的决定,同时规定因抛货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船、货双方进行分摊。直到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个法律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后来,罗马法典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得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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