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2012级新生(定稿)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的学生工作管理体系,为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导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实施“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14号)、《大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大学生创“十佳”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德智体表现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定各级奖助学金、相关类别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加入党、团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四条综合测评评分采用百分制,由思想品德(20%)、学业成绩(60%)、实践能力(10%)、创新能力(10%)等四部分构成,最后得分为上述四部分得分之和。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工作在学院数字化平台上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牵头,各二级院系成立综合测评工作组,由二级院系分管领导全面负责,辅导员牵头各班级的综合测评工作,成立班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2.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团)主要学生干部和2-4名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为测评小组组长。学生代表在辅导员主持下由全班学生推荐产生,应具备品行优、办事公、责任心强的条件。

3.测评程序:综合测评工作贯穿于学年的常规学生管理工作,采取“个人申报+院系审核”与“过程详实记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加减相应分数,测评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开始。

4.学生在综合测评结果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院系综合测评工作组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章思想品德测评

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加分项目

1.军训、主题班(团)会及院、系(部)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全勤,无迟到、早退的加3分。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学年内未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的,加3分。

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志愿服务等项目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主要成员等),获得国家级表彰加7分,市级加5分,院级加3分,系(部)加2分。

4.学生个人或群体事迹为新闻媒体(含报纸、网络)所报道,国家级主流媒体其学生个人、群体主要成员加7分,省市级主流媒体加5分,区级加3分,院级加2分,系(部)级加1分。

5.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初次加2分。(所有递交申请书的都加2分)

6.参加各类别市级大学生先进事迹宣讲活动的加4分,校级的加3分。

7.市级文明寝室成员每次加3分,校级文明寝室成员每次加1分。

8.获得国家级别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每次加5分,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体育先进个人等每次加3分,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体育先进个人等每次加2分,获得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干事每次加1分。

9.担任学生干部,院团委组织部正副部长、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院艺术团团长及系(部)团总支学生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艺术团正副团长加5分,院团委、院学生会、院艺术团各部门正副部长及系(部)团总支、学生会、艺术团各部门正副部长、各团支部书记、各班级班长,加4分,院团委、院学生会、院艺术团各部门委员、系(部)团总支、学生会、艺术团各部门委员、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仅限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团支部及班级委员加3分,各级干事加1分。实行累计加分。

10.其他需要加分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综合测评工作组审核酌情加分。

第七条思想品德测评扣分项目

1.无故不参加军训、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主题班(团)会及院、系(部)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5分。

2.不遵守校园纪律规定,受到系(部)、学院通报批评的,一次分别扣1分、2分,受到社会公众批评,给学院声誉带来损失的,一次扣10分。

3.违反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的的:

(1)受警告处分的一次扣3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次扣5分;

(3)受记过处分的一次扣7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一次扣8分。

4.其他需要扣分的,由各二级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取1至10分;

第八条 思想品德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思想品德分=【基础分(60分)+加分项目累计得分(不超过40分)—减分项目累计得分】×20%,

思想品德分最高不超过100,最低不小于0分。

思想品德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测评加分数-思想品德测评扣分数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九条 学业成绩测评总分(不含公共选修课)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为五级计分制,则换算为百分制,即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

=40分。

第十条 学业成绩测评加分项目(最多不超过5分):

1.参加国家级、市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市级

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加3、2、1、0.5分,校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加2、1.5、1、0.5分。

2.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英语类专业CET6考试425分以上)每项加1.5分。

3.CET4考试425分以上(英语类专业除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加

3分。

4.CET6考试425分以上(英语类专业除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加

4分。

5.其他需要加分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综合测评工作组审核酌情加分。

第四章 实践活动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实践活动能力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心得体会、感悟,被校级收录每条加4分,被市级收录每条加8分。

2.积极参加“三下乡”、大学生带薪实习等,每次加5分;植树活动每次加3分。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类活动,学校(系部)每次加3分,市级每次加4分。

4.积极参加礼仪服务活动,学院每次加3分,市级每次加4分。

5.被评为国家级社会实践类先进个人加10分,市级加6分、校级(系部)加4分。

6.社会实践调研报告被评为校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55%+学业成绩加分数 学业成绩测评得分= ∑课程成绩得分*课程学分 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

7.参加各种文体等比(竞)赛(含文艺、体育、征文、演讲、书法等),参加校级(系部)的每次加2分、市级的加4分、国家级的加5分。获得奖励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名次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四名对应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对应三等奖,下同)分别加10、6、4分,省市级分别加6、4、2分,学院级分别加4、3、2分,系(部)分别加3、2、1分。

8.其他需要加分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综合测评工作组审核酌情加分。

第十二条实践活动能力扣分项

1.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一次扣2分,擅自离岗(团队)的一次扣5分。

2.无故不参加班级、系(部)、学院要求参加的文体等活动的,一次扣2分。

3.其他需要扣分的,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取1至10分。

第十三条实践活动能力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实践活动能力测评总得分=实践活动能力测评加分数-实践活动能力测评扣分数

第五章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创新能力加分项目:

1.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类学术报告会,每次加1分。

2.在国家公开发行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期刊加10分,一般期刊加6分,增刊、论文集加4分。

3.在学院、市(省)、全国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作品的,每篇分别加4、6、8分。

4.参加文艺(原创)、科技竞赛(含“挑战杯”)、创业大赛(含简历制作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获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6、4分,市(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学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2、1分,系(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5.其他需要加分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综合测评工作组审核酌情加分。

6.创新能力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创新能力分=【基础分(60分)+加分项目累计得分(不超过40分)—减分项目累计得分】×10%,创新能力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六章其它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参加多个等级比赛(竞赛)的,比照可加分的最高值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十六条加分项目需在测评本年度时间中产生,以表彰文件日期、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每学年度各二级院系应分班级(专业)、按总得分高低排序名单及成绩汇总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式日期为三天,并将最后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对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院系及学生处反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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