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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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威慑力

作者:叶健霖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2期

【摘要】如今,死刑不仅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也是唯一一种有正当理由剥夺人生命的刑罚。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废除多个罪名的死刑,我国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增高。如此背景下,死刑给社会带来的威慑力问题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死刑作为一种原始的刑罚制度,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的数量也在减少,死刑的废除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本文就死刑的威慑力提出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死刑;刑罚;威慑力

第一章死刑问题的提出与现状

第一节死刑的概念

死刑(英文:Death Penalty 或 Capital Punishment)亦称极刑、处决、正法、伏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国家机关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作为刑罚。从死刑的外在属性看,死刑是将人处死,剥夺生命权的刑罚。但死刑的刑罚方式有其适用主体的特定性与专属性,即死刑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由国家机关负责执行的行为。

从死刑的渊源来看,除刑法赋予国家剥夺个人生命的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剥夺个人生命的行为,即使是以国家名义或代表国家实施的,也不属于死刑。典型的如人民警察击毙罪犯,为防止罪犯进一步危及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人民警察有权将其击毙,但这种行为并非刑法所规定的死刑执行。而且,死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人,而非任意一名社会成员。

第二节死刑的产生

中国的死刑使用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700多年的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包括“五刑五用”、“驽戮”等执行方式。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替与发展,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呈现了种类繁多的特点,如腰斩、凌迟等。与当时欧洲的教会一样,死刑同样是封建皇朝统治万民的工具,就死刑威慑力而言,对于普通百姓深入人心。

死刑制度发展至今,尤其是私有制的发展极大冲击了氏族制度从而发展为奴隶制度。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的产生,死刑制度逐渐成为国家专有的权力,由国家负责死刑的适用与执行。由于死刑具有极大的报应和威慑作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无不在其刑法中加以规定,甚至泛滥一时,在处死方式上也极其残酷。

第三节死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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