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设置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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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设置问题刍议

作者:孙琳琳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7期

摘要:行政诉讼活动的性质及特点,决定了其在程序设置上有别于刑事、民事诉讼。而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为保障行政诉讼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有必要对程序设置的细节予以强化,从程序分流的角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以适应当前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重置;程序分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40-03

一、现行行政诉讼程序设置问题之审视

我国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程序,审判程序中的附带赔偿程序,以及单纯的行政赔偿程序,这些程序统一构成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综观我国三大诉讼程序可知,它们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受案、回避、公开审判、辩论等具体程序环节上。但行政诉讼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就诉讼的原被告双方而言,他们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且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与其他两大诉讼程序不同。更为特殊的是,行政诉讼在诉讼理由和诉讼类型的关系问题上,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存在本质的区别,这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的诉因与诉讼类型紧密联系在一起,有何种诉因,便有何种诉讼类型。我国一些学者普遍将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而马怀德教授将其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等七类”[1]。诉讼程序主要围绕上述几种诉讼类型展开。然而,在理性审视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后,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总的诉讼程序中缺乏一个可以进行适当分流的程序,即所有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均需在既定的一审、二审程序中完结。且不说案件之受案范围如何,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何,单在程序设计上,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并未实现诉讼经济、快捷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取而代之的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各种类型的诉讼一概纳入到传统的两审终审体系中来。

另从诉讼类型上看,凡是诉至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均要进入第一审普通程序。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故一审程序承担起了全部类型案件的起诉工作。因案件的审理程度有简单与复杂之别,故对那些通过简单程序就能够有效解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无必要过多地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采用一审普通程序处理,否则“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超出其预期借助诉讼想要获得的利益,由此进行利益权衡,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为减少损失而放弃诉权,这又导致行政争议无法及时获得解决”[2]。对于那些分歧不大,当事双方仅就履行义务、确认违法、确认关系等存在争议的案件,尽管不排除在事实与证据认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它们仍有归于简单案件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必要事先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来选择程序,而不是针对案件类型。此外,因受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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