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执法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

3.1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从事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的以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为主,以2013年9月6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上网追逃1人,该犯罪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的销售链。并且在各个环节双方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接触,所有的交易都通过网络沟通以及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3.2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

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假烟销售。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

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

3.3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空间限制小,信誉高,隐蔽性强。

3.4销售主体虚拟,给执法和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虚拟性是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重要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虚拟销售主体来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隐蔽在幕后,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国外的服务器来注册网站,这样一来便使监管部门难以对其IP地址进行查处。不法商家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来进行产品宣传,进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互联网涉烟案件本身没有时空的限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上往往不太明确;在经历了多重环节后,在查处案件时很难找到相关的当事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后往往会删除交易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时,如果有从事非法涉烟活动的人员长期不在网络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散布“预警”信息从而使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起警觉,增加了办案难度。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难点

1.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较为有效的打击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紧张态势,但是仍然要看到仍然有不少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披上一些诸如电子烟、蒸汽水烟、中药戒烟产品等烟草替代品的合法外衣来进行非法销售活动。这些商贩通常利用其

烟草制品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大量不知道真相的消费者。当前,互联网涉烟犯罪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仍然在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核心和作案工具。

这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不少网络涉烟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内。2012年11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对“10?13”互联网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涉案人员展开了收网抓捕行动。目前核实案值达到1090多万元,成功抓捕了古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海南、广东、浙江、上海、黑龙江等十余个省区,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2013年9月6日,邯郸市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80余名公安干警和60余名稽查人员,分14个行动小组实施抓捕。当场查获电脑5台、各类违法卷烟1039条、标值10余万元。据嫌疑人供述,其近一年的非法交易额达700余万元。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引起国家局领导高度重视。互联网涉烟案件因为其具有辐射面广、客户群体分散、资金转移较快等特点,烟草部门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此类案件,并且最后的处罚往往不能给犯罪分子带来足够的精神震慑,从而使其它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

2.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

2.1相关领域立法缺失,刑事立案和管辖权确定困难打击

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对应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仍然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看起来很多,但是在不少的尤其是新兴领域里仍然是空白的。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只有两部,相比起来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但是在案件发生后,由于存在级位的问题,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具有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并不一定去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现阶段打击涉烟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与普通涉烟案件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适用这两部司法解释来处理案件时,打击力度略显不够,较轻的刑事处罚与违

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对涉烟犯罪起不到大的威慑作用。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的线索因为行政管辖权的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因此,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在刑事立案和管辖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判。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网上交易存在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人员数量庞大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彻查时,往往会出现对大量的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很多单位均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移交相关部门,不仅会丧失最佳战机,导致案件流产,还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付出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

2.2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

通常烟草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一般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两类,专卖检查队伍通过直接进入门店检查来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然而互联网涉烟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因此烟草执法部门的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监管效果。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由于专卖人员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和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网络上存在的涉烟广告信息等通常会由于证据难以确定、监察手段落后等导致取证困难。

2.3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

通过分析侦破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以发现在这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涉烟销售时,经常利用烟草替代品的名义或者通过与烟斗、过滤嘴等非烟草专卖品捆绑销售来逃避打击。在案件调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物品和数量往往不固定,交易成功后又不保存交易记录,因此对确定非法经营的案值带来很大困难。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必须认真检查整理犯罪嫌疑人的网络交易记录和QQ等聊天记录,逐笔对照交易的时间和内容,即使如此,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

中电子证据销毁较快,办案人员只能少量剥离出烟草专卖品的交易信息,是大量的涉案证据和案值因为无法转化而无法得到认定。

2.4涉案人员身份虚拟,锁定、抓捕难

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犯罪人一般都是用虚假身份进行网络注册来从事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因此在案件侦破时往往由于难以发现作案人员的真实信息使犯罪嫌疑人逃过应有的惩罚。在之前侦破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一般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采取网络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网络IP地址,精确布控,准确实施抓捕。然而随着移动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在大部分公共场所都有所覆盖,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随地利用WLAN、WIFI等来上网进行交易。由于无线网络的特殊性,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其交易所用的IP地址,因此更加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给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和抓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对策

1.加强情报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涉烟案件证据搜集模式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访问性广泛、虚拟性和隐蔽性是互联网的特性,因此决定了互联网涉烟案件和传统卷烟案件的明显不同。针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难以获得案件相关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一难题,目前主要采用下面这几种方法:第一,烟草专卖人员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在线搜索来收集案件线索,在犯罪嫌疑人发布广告信息的论坛、博客、贴吧通过浏览来收集涉烟信息,对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排查,实现有效监管。第二,通过零售户、物流快递货运商、消费者等群众举报。第三,通过已经侦破的涉烟案件来进行案源拓展,加强对案件中涉及的可疑涉案信息的研判,深入挖掘。同时针对互联网涉烟交易信息的无形性、隐蔽性和易破坏性,烟草部门要摸索建立互联网涉烟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有效方法和规程,使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有章可依,将涉烟交易信息等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这样就能使涉烟犯罪的一切相关证据得到有效的提取和保存。针对一些需要重点监管的对象,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特殊性,烟草执法部门无法成立自己的互联网监管队伍,但是政府宣传部门和公安局等由于部门工作的特殊性,通常都配备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从事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烟草部门应加强与政府、公安

的合作,利用其先进的监控手段和专业人员,为网络打假奠定情报基础。

2.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对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涉烟案件属于新型涉烟犯罪形式,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管时方式和能力有限,因此必须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选调一批对互联网较为熟悉的人员来进行监管,加强其收集和分析涉案信息的能力,及时提取相关页面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首先在烟草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应该将互联网涉烟行为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不定期的对互联网进行浏览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利用实名认证等措施来规范网络店铺的经营,从源头上扼制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使发布涉烟广告信息的相关网站得到惩治甚至关闭。然后国家应该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规范物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做到责任义务明确,惩罚时有法可依。最后国家应该完善涉烟犯罪的立法,对各种形式的涉烟犯罪进行规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立法中的欠缺,导致在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罪名的选择和量刑的适用时出现漏洞。

3.强化多部门协作,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

烟草执法部门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因此通常需要与电信、公安、司法等部门多部门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案件的侦破工作。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创新顶层设计,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使烟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得到有效的衔接。一是加强领导,烟草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有关领导应该对联合协作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和权力责任。二是加强相关办案人员的学习,使烟草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烟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取证意识和区分案件性质的能力,确保能够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的移送司法机关,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三是建立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召开联合会议定期通报相关案件侦办情况来强化烟草、公安、邮政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4.建立多地跨区域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长效机制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涉及区域分散、辐射范围广并且这几年出现了跨地区犯罪的态势,但是相对的我国目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因此有必

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网络涉烟监管部门和互联网涉烟投诉平台来对互联网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涉案信息和线索,由各省市、各县的相关部门跨辖区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提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破效率。为了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使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烟草、公安、信息管理、交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权限,通过顶层协调来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烟草执法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尤其需要和公安网络警察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实现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协作联合打击。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 、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一)销售链特征 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 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换)货服务销

售链。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二)销售主体特征 非法商家在QQ 、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 、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 虚拟状态。 (三)涉案金额大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石嘴山市局查处的“ 01.01 仇晓楠非法经营案” 案值221 万元。 (四)运输方式隐蔽 以“网络联系(微信、陌陌等自媒体)、银行打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软件支付)、邮政、快递、物流送货”贩卖假烟的方式,已经成为贩卖假烟的主流方式。运输方式更是非常隐蔽。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二是通过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

金融监管报告(案例分析)

1.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案例分析 1.1案例内容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随着当前涉烟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和网络化,烟草市场环境日趋复杂,这无疑增加了专卖管理工作的难度,仅靠日常市场检查获取的单一情报信息或被动接受他人的举报投诉信息肯定难以做好卷烟打假破网与专 卖管理工作。如何发挥涉烟情报信息的作用,及时有效的打击涉烟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水平呢?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现状。 从当前涉烟案件情报信息来源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在获取有关打假破网方面的情报信息是被动的,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自身发现掌握的情报信息,没有从专卖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入手,使目前掌握的信息量难与市场净化、打假破网等要达到的目标工作相匹配,而市场中涉烟情报信息又层出不穷、变化较快,很多的涉烟信息游离于我们掌握的情报围之外。以致情报信息不完整、不详实、不准确,造成打假工作不能持续深入,往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反而事倍功半,甚至半途而废。其次,收集信息缺乏主动。当前,对待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大部分都处在被动接受状态。在有关打假破网情报信息的运用上同样存在保守封闭,共享意识淡薄,缺乏大局观念,或受纪律的制约,往往将已掌握的情报信息封闭在本级围,没有将情报信

息及时向上级或同级部门传递,发挥其最大效能,不能形成打假破网联动性。这几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事实上就造成已获取情报信息资源的浪费,甚至造成情报的失真失效。 二、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搭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在卷烟打假破网中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没有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做支撑,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可以说是寸步难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性必将更加明显、突出,侦查工作对它的依赖程度亦将越来越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主导案源及侦查工作已成为专卖执法工作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卷烟制、贩、售假烟行为由明转暗,打假的难度越来越大。当前,卷烟市场较为复杂,网络化、科技化、信息化的涉烟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效的涉烟情报获取是涉烟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完整、准确、客观、及时是涉烟情报信息利用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对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获取方法、手段、工具进行探索和使用,不断提高信息获取效率。因此,畅通案件线索收集和反馈信息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卷烟打假信息网络尤其重要。 通过搭建涉烟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一可以互通信息,互通有无,实现资源互补。烟草专卖部门仅靠本级、本部门获取的情报线索实在难以实现卷烟打假工作的新突破,只有实现信息资源互通互补,才能全面准确掌握活动情况,打掉涉烟犯罪网络。二是通过信息平台,有利于及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修订稿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现在假烟的生产地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和河南。最大的假烟集散地是广州市。由于福建省打击制假力度加大,很多福建省生产假烟的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广东和河南等地生产假烟。而全国各大中城市销售假烟的人,大多数是河南人,集中在河南省夏邑县。也有一部分浙江人和各城市的本地人。全国的假烟基本是从这三个省向全国辐射,形成销售假烟的网络。 一、涉烟网络案件的相关概念 1.涉烟网络案件的概念 涉烟网络案件是指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非法从事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且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犯罪案件。 2.涉烟网络案件的分类 涉烟网络案件可以分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和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 (1)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含)以上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3.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

(2)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5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10万元以上。 (3)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教和刑事处罚3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5万元以上。 3.涉烟网络案件的督办 根据《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二、案源是查办案件的关键 众所周知,要破获一个案件,案件来源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在案件经营工作中,始终把案源当作第一要务。在案源的获取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1、分析历年案件 通过对历年来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分析,寻找发案特点及规律,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各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比如: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人,案件违法性质、手段十分相似,发案地与目的地相同,违法工具相同等。为此,对历年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尤其是将重大案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a1062393.html,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 作者:张心晴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22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互联网金融已 经成为了经济贸易新载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功能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投资及融资渠道提供了新的方式。互联网金融在快速繁荣和发展的同时,其风险日渐暴露,比如诈骗、个人信息泄露及破产跑路等。本文将着重探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及措施,从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金融平台这6种模式。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刻地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近日,国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6年(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种提及:2016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发生的投融资案例共计174起,获得融 资的企业数为168家,融资金额约为610亿元。在投融资总额方面,与2015年同期数据相比,2016上半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规模增长达337%以上,并已经达到2015全年度互 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总额944亿元的64.61%,单笔投融资额上升明显。根据上述数据可知,互联网金融正在快速地、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支付方式和生活习惯。对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对其进行合理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未成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对其进行调节,需要相关法律和手段措施加以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处于新阶段,市场上仍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会导致逆向选择,严重危害到民众利益。现阶段,社会已有大量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诈骗、逃资等。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依法监管是急切需要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意义及重要性: 1.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后起之秀,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国家领导阶层也大力推崇“互联网+”一系列活动,互联网金融更是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活力与发展潜力,将为我国经济带来新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金融监管案例-德隆案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德隆案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曾经是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的德隆轰然倒下。当初被人们称作“股市第一强庄”的德隆系,这个旗下拥有177家子公司和19家金融机构的巨型企业集团,在瞬间瓦解。被称为建国第一案。2004年4月德隆系上市公司的股价开始狂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总共蒸发掉了百亿多元人民币的流通市值,德隆帝国崩溃。不知多少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德隆靠彩扩业务掘得第一桶金,这家由新疆走出来的企业,先后控股了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天山股份、ST中燕、深发展等6家上市公司,参股华冠科技、重庆实业、光明家具、福田汽车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和金新信托、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东方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甚至深圳明思克航母世界、北京JJ迪斯科广场、北京喜洋洋文化公司等也是德隆的下属企业。

这些上市公司及其他与新疆德隆有关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被称作"德隆系"。德隆系构建了庞大的产业帝国和金融帝国。德隆的产业横跨"红色产业"(番茄酱)、"白色产业"(棉花及乳业)、"灰色产业"(水泥)和"黑色产业"(汽车制造和机电业),资产以百亿元计,足迹遍布新疆、上海、北京、深圳等各大城市。"德隆"似乎成了无所不能的代名词。 然而,2004年3月开始,由于系内资金链断裂,再加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得银根缩紧,由德隆控股和参股的多家上市公司股票连续跌停,滑落到停牌的边缘。德隆系股票二级市场市值在2004年3月初到4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损失近100亿元。2004年8月8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手德隆,负责有关德隆债权债务的一应事务,并着手对德隆进行重组。 二、德隆类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资本运作。德隆的“资本运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得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市公司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取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之后,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取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大量贷款,用作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保证金;八是利用上交所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二)关联交易泛滥。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 (三)信息不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跨行业组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隐瞒真实状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真实状况非常隐蔽。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人们发现,德隆真实净资本模糊不清,“只有唐万新心里有一本账”。 三、原因 1.投资战线过长,非相关多元化投资严重 资金链环环相扣,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稳定,特别是在德隆目前的投资战线越拉越长的时候,这种弊端就显得更加明显。除了战线拉得过长以外,盲目进行非相关的多元化投资也是后来德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至今德隆共涉足汽车以及零配件、果汁以及番茄、机电业、建材、农牧、矿业、旅游、文化娱乐、金融等领域。德隆在众多不相关行业激进扩张的时候,其管理能力、产业整合能力、资源调度能力以及资金运用能力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过度的扩张及不相关的多元化最终给这些企业带来严峻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对于德隆来说,构建了如此庞大的金融体系,却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金融操作的一个铁律是: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越大,对应的风险也越高。当德隆快速扩张的时候,它的资产价值可能早就在缩水了。德隆控制的资产大多是传统产业。扩张的账面边际收益会逐渐下降。与此同时,各种复杂资产关系、金融交易以及项目生命周期所潜藏的风险,却使扩张的风险成本不断增加。 3.银行的经营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银行贷款都是锦上添花型而非雪中送炭型,看到企业经营好或者名声大,就主动向企业贷款。所谓放贷之前的资质调查等,都是走个过场,做做表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 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经济人”,它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是金融创新的金融市场中介是“原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有原金融业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像阿里巴巴余额宝、支付宝,及众筹,2P 等新型金融服务中介。 迎合公众对金融创新的客观需求。融资方追求成本最小化,资金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双方对高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基础。无疑,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恰好具备了这种潜质。 金融监管当局寻求政治支持的努力将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金融创新出现时,对新事物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将有效促成这一创新的自然生长。这有助于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规范,做大做强 联网金融的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天然的似合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地降低了金融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的成本,通过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将各主体连接在一起,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规避监管的努力。利率管制较严的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的融资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执法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1.1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背景介绍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东国投),于1980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1989年被国家主管部门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80年代末期,广东国投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公司的主要高层领导有董事长邱长云,总经理麦智南等。破产前,广国投是我国仅次于中信的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 ,也是中国在海外最活跃的融资窗口之一 1.2广信事件 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1999年1月1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当时这一事件在国内外引起高度关注,被称为“广信事件”,亦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世纪大案”。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 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通过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現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觀。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摘要:在2008年淮安烟草举办的卷烟打假联席会上,参会的公、检、法等机关代表对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引发了深入探讨。在实践中,有的涉烟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因管辖权引发争议和纠纷,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中涉烟刑事案件中管辖权有关规定,分析了管辖权问题在卷烟打假中的重要意义,并就如何合理应用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烟草刑事管辖权 一、序言 随着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如火如荼开展,尤其在涉烟网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往往一些案件,当地烟草、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即将取得重大突破的时候,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管辖权而不得不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而接受移交的办案机关因为信息不畅、重视不够等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给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增添难度,形成瓶颈。笔者结合近年来接触的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几起涉烟案件,进行了一些深入思考。 二、目前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国家局、省局提出卷烟打假工作的重点是破获网络案件以来,全国各地陆续破获一些大、要案件,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形成涉烟犯罪团伙,案值高、涉及地域范围广,抓获或判刑的烟贩动辄十几人甚至数十人。这是由制售假烟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众所周知,市场上的任何一条假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背后有一个制售假烟网络在支撑。不法烟贩为了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彼此勾结形成网络化、集团化,他们从购买机器设备、建造租赁厂房、采购生产原辅材料、组织生产、运输、储存、分销等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分销环节总的供货商,直接从上线接货,然后分销给各地的大烟贩,再由各地烟贩向市场周边的零售店或假烟贩销售,最终使得假烟渗透到市场的各个角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意味着,仅靠少数人是无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售假工作的。 由于烟草专卖品是严格执行国家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仓储都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禁止未取得许可而擅自经营。所以其参与生产、运输、销售、仓储的各环节中的烟贩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足够数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涉烟犯罪往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在现在物流发达,交流便利的人、财、物大流通的时代,涉烟网络中的人员,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及地区。那么,这就必然涉及到,是否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查获非法卷烟后,就对涉及到的整个网络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呢?是否一地的公安机关掌握了案件线索后就可以当然的到各地抓捕涉案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问题,是司法、行政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及其他的程序法律之所以对管辖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便于相关案件及时侦办和审理,明确司法机关职权分配,避免在案件中滥用管辖权而出现争抢管辖权或一起案件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互联网金融发展得风生水起,甚至连大妈们都开始购买余额宝,关注自己每天的收益时,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则相对滞后,使其处于自由生长的状态,一些P2P平台提现困难、平台跑路等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而眼下围绕“互联网金融究竟应该如何监管”这一热门话题,各方讨论的重点几乎都在围绕着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监管方式。 一、行业监管迫在眉睫 “邮局不努力,顺丰就替它努力。通讯行业不努力,微信就替它努力。银行不努力,支付宝就替他努力,出租车不努力,滴滴、快的就替它努力。”一个最近网上流传的段子将“互联网+’’描述得简洁明了又耐人寻味,而当互联网遇到金融业,所碰撞出的火花,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突出。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用“异军突起”来形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强劲势头。对于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总有人把它说得神乎其神,其实本质就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非抵押、低成本、便捷”新型金融模式,目前主要包括以支付宝、百度钱包、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余额宝、理财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以P2P债权、股权众筹为代表的网上信贷和股权融资这四种模式。 其中具备众筹借贷概念的P2P,借助互联网比较对称的信息,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将线下金融活动搬到线上进行,跨越地域使互联借贷参与者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作用,形成最具创新性的金融交易模式。 2007年我国首家P2P互联网信贷平台“拍拍贷”诞生,据P2P第三方平台网贷天眼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总数量达2295家,3月新增平台83家,同比上升。而3月新增的问题平台数量为59家,同比上升,呈现出新增平台和问题平台双高的发展姿态。 “过去人们有了多余的钱想投资,渠道非常有限,炒房地产、炒股、炒黄金,结果发现风险很大,挣得少赔得多。P2P的兴起,主要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各种网络新技术,找到便捷的投资渠道或者符合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