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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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零一二年六月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布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六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公司按要求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求职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求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试用保证书 兹同意下列条件: 1.试用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3个月。 2.工作单位:在担任职务。 3.工作时间:每日工作八小时,如需加班,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绝。 4.薪资:依照双方协议,月支人民币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凡缺勤或请假 均不给薪。 5.试用:试用期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则,若任何一方对其职不满,则可随时终止 试用,均无异议。 此致 公司: 立担保书人: 年月日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 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 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 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 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

员工登记表填写说明

员工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范围:《员工登记表》适用于本公司技工、正副班长及工人。 二、填报时间:11月5日前填好上交。 三、填写方法: (一) 封面内容的填写 1.单位:填写所在车间、劳务科或部门。 2.班别:填写本人所在的班。 3.职务(工种):有职务填写职务,无职务填写工种。 职务、工种包括:班长、副班长、造粒员、质保员、司炉工、投料工、运料工、擦筛工、包装工、清理工、劳务工、电脑计量员、钳工、电工、机修工、电焊工、木工、泥工、水电工、××车司机等。 (本人担任什么职务就填写什么职务;属于什么工种就填写什么工种。) 4.姓名:必须是本人真实姓名,并与身份证相符。 (二) 个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1.姓名:须与封面的填写一致。 2.曾用名:指本人曾经使用过的姓名,包括更正前使用过的假名。 3.工作部门:填写××车间××班。 4.职务(工种):与封面的填写一致。 5.厂卡编号:指本人的厂牌编号,必须是以“BT”字母打头的编号(如BT0031);以前的老号不得填写(如2458),不清楚的请到人事科来查号。 6.籍贯:应填写××省××市(县)。 7.身份证号码:由人事科填写(指本人身份证已放在公司保存的)。 8.户口所在地:指本人真实身份证上的地址。 (三) 个人简历的填写 “在何单位读书或做何工作”栏目内,应填写省、市(县)、乡、村,或省、市(县)××单位,填写单位时必须填写单位的全称。 (四) 家庭主要成员简况的填写: 1.关系:指本人家庭主要成员与填写人的关系,如:“爸爸”统称为“父亲”,“妈

妈”统称为“母亲”,“老婆”填“妻子”,小孩填“儿子”或“女儿”。 2.姓名:指父、母、妻、子女的姓名。 3.“现在何地何单位工作(任职或务农)”:应填写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的全称。 (五) 自述本人的特长、爱好及奋斗目标 有何特长与爱好以及个人奋斗目标均可填在本栏目中,以便公司了解你的才能。 (六) 入厂前受过何种奖惩 指本人进芭田公司前曾获得何种奖励,或受过何种惩罚(包括政治错误、工作失误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等)。 (七) 在“填写声明”一栏须签上本人的姓名 (八) 入厂后变动情况 指本人厂内调动情况,如:“××年×月×日,进入公司劳务科××班做劳务工”,“××年×月×日调入BC车间任司炉工”等等。 四、填表规定 1.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一经发现由别人填写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填表前应事先拟好草稿;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晰、笔划工整,不得潦草。 3.所填写的内容务必符合真实情况,不得有虚假不实之处;否则一经发现,公司将作开除处理。 4.填写完后,需交本人相片两张,请在相片背后写上姓名;由班长统一交到人事科。 人力资源部

成都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战略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1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深圳-积分入户信息登记表2

个人基本资料 身份证信息 一、姓名:此为重要信息,敬请反复核对,如名字中间有圆点的,用此字符 ,;二、身份证号:请填写18位身份证号,此为重要信息,敬请反复核对; 三、无曾用名或者无曾用身份证的,可不填写。 户口信息 一、迁出地登记机关:为公安机关入户参考信息,请自行录入现户口本上盖章的派出所名称; 二、迁入地行政区划和登记机关(派出所):是指当事人打算在深圳哪个区、哪个派出所落户。(一)根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拟入户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1.配偶家庭户。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3.本人单位集体户或配偶单位集体户。4.代理机构集体户。5.派出所代管户。(二)拟入户人员应当根据上述原则预先确定并填写拟入户地派出所,这两个信息是公安机关入户需采集的信息,委托我局提前采集。如后续更改实际落户区或派出所,无需修改申报信息。 综合信息 一、婚姻状况:未婚:从未有过婚姻历史,当前也无配偶;已婚:已经结婚,当前有配偶,但不包含再婚和复婚,即初次结婚选此项;再婚:已经结婚,当前有配偶,不是第一次结婚,但不包含复婚;复婚:已经结婚,当前有配偶,不是第一次结婚,与上次离婚的配偶再次结婚的选此项;丧偶:曾经结婚,当前无配偶,配偶在婚姻结束前死亡;离婚:曾经结婚,当前无配偶,配偶在婚姻结束后死亡的不算丧偶; 二、“子女数”栏,如属再婚家庭,按夫妻双方实际生育(含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之和填写。离异的,无论子女判给本人或配偶,均按本人实际生育子女数如实填报。 三、关于子女随迁。按照市公安和发改部门的规定,子女随迁应符合下述条件:①本人亲生(或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且由现家庭抚养;②未满18周岁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③户籍地与拟引进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 ④户籍类别与拟引进人员相同,即同为农业或同为非农业;⑤拟引进人员不存在超生情况。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 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 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四章责任及处罚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婚姻案件当事人信息登记表精修订

婚姻案件当事人信息登 记表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当事人信息登记表 时间:年月日地点:。填写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1、我叫,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户 籍。 住址是:邮编:。 工作单位:职务:。 我的手机是:,电话是: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 2、对方叫 ,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工作单位:,职务:。 对方手机是:,电话为?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 二、当事人婚姻缔结信息

1、我们是年月左右,通过朋友介绍/自行相识,恋爱了年/月?左右,于年月在省市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 2、我们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女,名叫:。 三、当事人感情发展演变情况 1、结婚初始,我们感情(较好/一般/不好),后来,由于 (双方性格不和/对方打骂/一方外遇/对方不良嗜好/长期两地分居/与父母关系不睦) ,致使夫妻关系淡漠。 2、对于离婚的事,我们曾(有/无?协商),协商时间分别为年月份,曾(有/无?书面协议书),双方签字情况为:。 3、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我认为责任在(我/对方/双方均有/说不清)。关于感情破裂,我有以下证据: 。四: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1、不动产,房屋情况:坐落。

该房屋面积平方米,价值约万元。房产取得时间为年月日,目前该房产登记在名下,该房屋贷款情况 为。出资情况为:。 2、其他重要财产情况: 银行存款:。 股票:。 有限公司股权:。 重要设施: 委托人意愿 我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意见是: 。 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我的意见是:。 五、起诉之前协商的条款 在起诉之前,我(同意/不同意)由律师中间协商,期限为左右,由律师中间沟通,我来最终决定条件。如果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告完成。 六、起诉风险意识条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pdf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零一二年六月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7月)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中的内容与外部单位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二)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上述文件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治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阻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 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阻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要紧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操纵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米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打算;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阻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要紧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深交所20110615)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 2011年6月15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报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应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上市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一)向本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本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本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本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我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三、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证公函【2011】15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年3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第八号》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在前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我部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 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婚姻案件当事人信息登记表

婚姻案件当事人信息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当事人信息登记表 时间:年月日地点:。 填写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1、我叫,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 籍。 住址是:邮编:。 工作单位:职务:。 我的手机是:,电话是:电子邮箱:,身份证号 码:。 2、对方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工作单位:,职务:。 对方手机是:,电话为电子邮箱:,身份证号 码。 二、当事人婚姻缔结信息 1、我们是年月左右,通过朋友介绍 / 自行相识,恋爱了年/月左右,于年月在省市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 2、我们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女,名叫:。 三、当事人感情发展演变情况 1、结婚初始,我们感情(较好/一般/不好),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对方打骂/一方外遇/对方不良嗜好/长期两地分居/与父母关系不睦),致使夫妻关系淡漠。 2、对于离婚的事,我们曾(有/无协商),协商时间分别为年月份,曾(有/无书面协议书),双方签字情况为:。 3、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我认为责任在(我/对方/双方均有/说不清)。关于感情破裂,我有以下证据: 。 四: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1、不动产,房屋情况:坐落。 该房屋面积平方米,价值约万元。房产取得时间为年月日,目前该房产登记在名下,该房屋贷款情况为。出资情况 为:。 2、其他重要财产情况:

银行存款:。 股票:。 有限公司股权:。 重要设施: 委托人意愿 我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意见是: 。 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我的意见是:。 五、起诉之前协商的条款 在起诉之前,我(同意/不同意)由律师中间协商,期限为左右,由律师中间沟通,我来最终决定条件。如果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告完成。 六、起诉风险意识条款 您已经阅读了律师提供的《风险提示》,离婚案件有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结果往往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如果经律师中间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协议离婚,则必须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提起诉讼、调查取证、陈述案情、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方案仍然由你自己最终作出决定。并且,在开庭时您需要亲自出庭。如您已认真阅读和填写了上述内容,请您签字确认。 签名:,日期。

内部信息机知情人管理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2009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中英文内幕知情人保密协议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甲方:Party A: 地址:Address: 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 乙方:Party B: 地址:Address: 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 本保密协议的当事方为: The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为强化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nfidentiality of insider information of Electronic Corp.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and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investors, Party A and Party B hereby enter into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upon consultation. 1 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1 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公司内幕信息,即乙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under the Agreement shall mean the Company’s insider information that concerns the business or finance of the Company or may have a material effect on the trading price of the securities and derivatives thereof and that hasn't been publicized in the information-disclosure media designated b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1.2 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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