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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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

作者:韩晓宇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2期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概念

从字面上看,“信赖”即“依赖,信任”。一般认为,“信赖是比单纯的希望更强烈,却比确

信较微弱的期待”信赖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信赖缺失,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将会无法顺利的进行。信赖不仅仅是人们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保障。

在税收立法上,对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研究,主要是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该原则同时也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予以限制。作为纳税人应该诚信的纳税,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实施机关,税务机关不得随意的改变先前已经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继而产生了税法上的信赖利益,即纳税人信赖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纳税人信赖利益就是指纳税人基于信赖国家现行的相关税务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税收征收行为的存续状态而作出相应的行为后,税务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税务行政行为,由此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支持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源于坚实的理论积淀,目前存在的主流看法为诚实信用原则类推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良诚实、信守承诺。该原则作为私法的“帝王条款”,其重要作用有目共睹,无需赘述。能否将该原则适用于作为公法的税法是我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传统理论界将公法与私法完全对立起来,形成了“井水不犯河水”的局面。随着社会日趋进步发展,国家的职能己不再局限于履行传统政治职能,行政权的触角己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更好地履行福利国家的职能,公法必须将部分成熟的私法理论引入其中,两大法域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出现了相互交融、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态势。

此外,税法作为公法和私法融合的产物,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分析,税收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即税收的产生是基于国家与纳税人的契约关系,人民缴纳税款的义务源于政府为他们提供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他们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国家享有课税权源于国家为人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必将耗费大量的资源与成本。为了保障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国家有权利向人民收取一定程度的补偿。

但是,理论界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还缺乏深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渊源,有待进一步考察。

三、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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