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构想

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构想
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构想

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构想

李飚

经过对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上虽然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却在走融合的道路,不同法系国家都在努力探究如何来借鉴对方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单就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法律形式的判例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短短几十年里,其合理内容即为属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所借鉴,德国联邦行政法院适用判例的案件占总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日本编篡法律大都结合以判例。判例制度大有越来越为成文法国家注意和借鉴的态势。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成文法国家,能否且有无必要采用判例制度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我们从判例制度的合理性或积极方面来分析。(1)我们知道,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即使法律体系极为完备的成文法国家也不可能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这种变化全部、及时地概括其中,况且有些法律精神本身难以通过制定法而只有经法官对具体案件的理解与阐释才能表达出来,适用判例恰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判例对成文法国家的适法补充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社会各领域飞速发展且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的中国,制定法律、颂布司法解释正处于繁忙时期,何不也来假借判例制度减轻一下自己的负担呢?有人说中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在制、废速度上太快了,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我看这一说法不无道理,适用判例,少制定一些内容交叉重复、质量不高的条条款款不是更好吗?(2)判例法所要求的是法官要具有演泽即由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思维能力,注重的是法官对具体案件所涉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理解与阐释,也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单就这一点来看,法官须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并善于逻辑分析与推理,否则难担审判重任。重说理,说理见精神,说理有新异,这就是判例法至今魅力之所在、不衰之根本。目前我国法院正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审案无论在认定证据、事实还是分析评判上都要重说理,这或许是我们学习人家长处的

一个举动吧,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我国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还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法官的思维方式审案方法还局限于一般到特殊的定式,但总是进步了。可喜的是,上海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开了个好头,法官对案件所涉法律精神的理解明显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却又符合社会理性、宪法精神的要求,起着独树一帜、召示后来的作用,这是一次可贵而又成功的司法实践,笔者相信这样的实践一定会越来越多。(3)由于存在法律冲突、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在成文法国家也难免会出现法官处理同一或类似案件结果迥异的现象。比如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对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法官基于自己的理解或出于某种目的,有的选择从轻、有的则选择减轻或免除,大相径庭。了解这一情况的当事人或案外群众自然就会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适用判例法,实际上就是法官审案进行案与案的比较,成文法国家若能兼采判例法,法官审案就多了一个参照系数,这无疑有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保持较高的准确性和相对的平衡性,有利于全面提高案件质量。在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看来,比较而得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就是公正,法官办案不为公正,追求什么呢?

其次,我们看到判例制度具有超越不同社会制度而能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借鉴和利用的属性。判例制度虽然最早产生于英国,此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利用而成为这些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判例制度为资本主义国家所专有,正如商品经济首先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而又不为资本主义国家所专有一样。判例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有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一面,而这种社会公共职能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的,是国与国之间法律能够相通和相互借鉴的基础。借鉴判例制度好的一面,掌握适度,这对我们有什么不好?建立判例制度,固然有法院立法、法官立法的含义,但用不着大惊小怪,其实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立法或准立法的先例,大家也不用怀疑中国大陆会因此而走上“三权分立”的道路,因为人民法院始终都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当然,中国建立判例制度必须体现出中国特色。首先,判例法的地位要恰当,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判例法仍只能与司法解释地位相当,不能超越宪法,甚至不能与基本法律平起平坐,可称准法律,适用时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判例的适用对象应扩大,下级法院可适用任何一个上级法院的判例,任何同级法院之间可相互适用判例,这主要考虑到基层、中级两级法院审案面广,特色案例多。再次,判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所设专门机构统一编篡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是否作为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这是法律统一实施原则的必然要求,将确定下来的判例公布是判例为公众所知并承认其效力的途径,也是法院不断改进和完善判例编篡工作的必要手段。最后,法院编篡的判例在司法实务中应具有最大限度的合理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对不符合该“三性”要求的,应适时删除。

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面向世界。当我们日益感觉到世界法律文明向我们逼近时,我们要作好接纳的准备,不要让她们擦肩而过。在世界大舞台上我们要敢于和善于洋为中用。笔者祈盼中国早日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并相信,这一制度的建立一定能使中国的法官们更好地树立起现代公正司法的理念。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 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工程项 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 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 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 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 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强化勘察、 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 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 报名等环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标 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跟踪管理, 建立合同履约联合监管机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 四、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建筑设 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设计单位要从设计源头把控工程质量水平,精心设计方案、精选建筑 做法、优选建筑材料。鼓励建筑师向城市设计、前期策划和后期项目管理“两端”延伸服务, 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实现。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限高 层建筑建设,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将人员、企业、项目 和信用信息联通,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 监管。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 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 B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B ) A、存在论 B、认识论 C、价值论 D、社会结构论 4、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A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5、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D ) A、客观的事实 B、真实存在的事实 C、虚构的事实 D、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6、权威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C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7、在MacCormick和Summers的制定法解释模式中(1)体系解释(2)目的--评价解释(3)语法解释、这三者的先后顺序是( B ) A、(1)(2)(3) B、(3)(2)(1) C、(2)(3)(1) D、(2)(1)(3) 8、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B ) A、大前提 B、小前提 C、结论 D、逻辑过程 9、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C ) A、国际条约 B、宪法 C、政策 D、行政法规 10、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 C ) A、相关性要求 B、客观性要求 C、合法性要求 D、合理性要求 11、下列不属于内部体系特征的有( D ) A、位阶性 B、开放性 C、演变性 D、统一性 12、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 A、规范的漏洞 B、规整的漏洞 C、解释的漏洞 D、判断的漏洞 13、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B ) A、预测功能 B、裁判功能 C、定义功能 D、执行功能 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 ) A、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B、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C、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 D、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 15、我国的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现在有关隐私权的纠纷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属于需要法律解释的那种原因(B ) A、概念的不确定性 B、立法的滞后性 C、法律价值的隐藏 D、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 16、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的理由是(A ) A、客观事实的抽象性 B、法律规范的真实性 C、事实范型的真实性C、事实范型的抽象性 17、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A )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和质量自检组织机构(一)、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附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牵头,由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工程队队长及质检员、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形成内外贯通、纵横到位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组织机构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三)、质量自检组织机构

质量自检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部质检负责人和安保部与技术部、试验室负责人组成。质检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在质量把关方面直接对法人代表负责,在质量管理方面有一票否决权。组织机构见《质量自检组织机构框图》 二、强化全员创精品意识 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全体参建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念,强化创精品意识,以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高速度的“四高”主导思想和精密组织、精细管理、精工细作、精湛工艺的“四精”措施组织施工,做到一次达优、一次验收交工。 质量自检组织机构框图 。 三、建立创优组织和质量管理网络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创优领导小组和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创优项目规划与措施,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

班组、个人;建立项目部、施工队、工班三级质量管理网络,实行岗位责任制;项目部设试验室、精测组,配足测试人员,配备先进的测试仪器。 四、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加大监控力度,配足各专业工程师、技术员与测试、质管人员,定岗定责。 认真做好设计图纸自审与会审,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严密的施工技术方案逐级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按设计图、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技术人员深入现场精心指导,测试与质管人员准确检测,严格把关。强化工序、工艺质量控制,设置质量管理点,开展QC小组活动。实行以质量论奖罚的政策,“优品计价,劣质重罚”。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密切合作,尊重并服从他们的监督监控,“四位一体”联手创优。 五、落实各种规章制度 结合本标工程实际,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相关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使全员明确标准,全方位有章可循,全过程措施到位。严格执行优质优价制、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制、质量否决制、标准试验室制、重要岗位易人审批制度等规定。落实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质量验评程序与奖罚、验工计量与计价质量签证、测量换手复测、材料复试、质量事故报告、施工机械与人员进退场报验,以及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与工班初检、工程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三检制”等制度。 质量检验流程见图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 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 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 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比如唐高宗时, 曾一度废止了例。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据史料记载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试论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试论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判例法主要通行于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一个判决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这一法律形式与制定法不同,主要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其创制和适用是为同一司法过程所实现。认识判例法,关键在于认识其司法过程及其适用中的方法和技术,这种方法和技术通常表现在司法过程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创制和解释中。这里主要介绍其两种适用方法:一、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是英美判例原则的一个最为普遍的术语。该术语是拉丁语“遵守判例,不扰乱确立的要点”的简略形式,1即是指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判决的确定,即构成了一个日后不应背离的先例,或者说,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例中得到遵循。然而,并非司法判决中所作的每一个陈述,都是一种应当在日后案件中加以遵循的权威性渊源,只有那些在早期判例中被称之为该案件的判决根据的陈述,才能在日后的案件中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2通常,司法过程中,法官找到相关的先例后,接着还要寻找先例中的“判决根据”,只有“判决根据”被认为是可以适用于当时案件事实情况时,先例才可对当前案件产生实在的拘束力,所以,确定“判决根据”是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判决根据”并不一定是先例结构中的某一特定部分,它是法官在先例中明确表示的、或蕴含的直接支持其判决的法律规则或原则。有时先例中会存在两个或更多的直接支持判决的规则

或原则,这样判决中就可能有多个“判决根据”。因此,“判决根据”的寻找极为复杂且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大体而言,有三种方法可供法官选用或并用。 (一)如果法官在先例中明确宣布了法律规则,而此法律规则又是针对其判决的,那么这一规则就是此判决的“判决根据”。哈斯伯雷在其《英格兰法律》一书中曾说:“可以立下这样一个一般法规则:在法律判决之中,只有宣示了确实据以解决了问题的理由或原则的那一部分,才对同级或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这部分包含的原则构成了先例的唯一拘束力要素,它常被称为‘判决根据’”。3 (二)审理本案的法官从先例中自己总结出足以解释先例中判决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即可以被看作是先例的“判决根据”。萨尔蒙德在其《法理学》一书中曾说:“先例是其自身包含有某一原则的司法决定,它隐含的原则是其约束力的要素,通常被称为‘判决根据’”。4埃德蒙·摩根也以同样的方式将“判决根据”定义为“司法意见中那些提出了为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部分,而且适用它们乃是裁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所要求的。”5 (三)比照先例法官所认定的实质性事实和以实质性事实为基础的判决,找出先例的“判决根据”。这一方法由英国法学家阿瑟·古德哈特所首倡。据他的观点,“判决根据”应当通过这样一种方法加以发现,这种方法就是对那些被审理(作为先例加以援引的)案件的法官视为是实质性的事实进行考虑,并对他在这引进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进行考虑。6而所谓实质性事实,也即实际决定案件结果的事实,它

浅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浅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这里的“有效”指的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按照ISO9000:XX《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对质量的定义,质量即“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的主体包括产品、过程和体系。显然,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起码是能够满足顾客和相关方的需要及期望的体系。这里包含着对有效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终的判断标准,即对顾客和相关方需求满足的程度,程度越高,有效性则越强。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一套系统、科学、严密的质量管理的方法,它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80个成员国和19个国际或地方组织的专家,吸纳了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为各类组织提供了一套标准的质量管理模式。 在我国,各类企业组织都竞相采用这一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但实施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企业取得了非常好的管理效果,而更多的企业实施的最终结果只是“一纸文书”,整个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绩效并没有得到改善。换句话讲,这类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足。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足,怎样才能提高企业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的有

效性呢?简单归纳以下几个方面:缺乏质量理念支持;缺乏监督考核制度支持;企业的执行力度低。现分别对以上三点进行如下分析和探讨: 1. 质量理念树立 顾客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相信企业管理者都有非常的认知度。关键是,有的企业只是把这句话作为一个口号,并没有将这句话的思想贯彻到实际管理和经营过程中,自然也就不会真正实现顾客满意的要求,体系的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以顾客为中心,首先企业应当想办法识别顾客的需求,并且通过策划要把顾客的需求转化为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的标准,并保证在转化过程没有将顾客的需求错误理解;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反馈,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并做出反馈,满足顾客的期望,甚至超越顾客的期望。这些工作显然不是一两句口号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的所有的人员对企业与顾客的关系、自己与企业、自己与顾客的关系形成一种共识,并且把这种共识指导具体工作并达到工作目标。 影响质量理念的树立有几个关键问题,这些将直接影响和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一是企业领导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水平和态度是决定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关键性因素。企业的发展取决于领导,如领导层有远见卓识,志在谋求长远发展必然要引入先进的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1.本工程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将工程按照施工流水段划分检 验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机构图见附图) 2.制定项目部人员质量责任 。 2.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2.1.1对本项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上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制订的工程质量责任制,负责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教育,特别重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员工数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 想 。 2.1.3确定本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定期组织质量的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经常对项目部施工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2.1.4负责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称职的人员,有计划地对质量检查人员进行 培训,指定质量奖惩办法,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表彰奖励质量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批评处罚忽视质量的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故按“三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组织创建优质工程,制订创优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奖励措施, 组织签订落实各级创优工程考核。 2.1.5推行项目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机构,支持QC小组活动,逐步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2.2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 2.2.1对本项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本单位质量管理工 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规范、规程、标准以及企业制订的质 量、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2.2.2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管理与技术培训。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施工验收规范,分项工程工艺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并负责实 施。 2.2.3负责制订本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如季节性施工措施中应有保证工作质量的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2.4组织单位工程技术、质量交底,编制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组 织对新工艺、新材料的“样板”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2.2.5参加质量的检查,指导质检部工作,支持质检部门贯彻执行“三检制”。

试论法意解释

2010年第4期2010年4月 经济与社会发展 ECONOM I C AND SOC I A L DEVELOP MENT VOL.8.N o.4 APR.2010试论法意解释 李洪杰 [摘 要]任何法律须经解释才能适用。法意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个案、弥补文意解释方法之难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法意解释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难题。对于法意解释不能解决的难题,除运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加以解释外,同时应结合其他知识加以判断。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意解释;解释方法 [作者简介]李洪杰,四川美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教师,重庆400053 [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4-0120-04 任何法律(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在理解和适用中均面临着解释问题。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法律解释,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它的功能日益彰显,正如美国学者Ta lcott Par sons认为: 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1]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学者们众说纷纭,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法律解释的方法共有十种,其中法意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解释应是立法意图论,即在解释中追寻作者的意图,正如法国学者Frango is Geny所说: 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反复思考的成品,立法者不仅精确的设想其要确立的规范,而且字斟句酌的选择表达其思想和意志的语言。[2](P112)英国学者W illia m B lackstone也指出: 解释制定法应当理解立法者的意志,而最正当合理的理解立法者的意志方法是用最可能的符号查明其立法时的意图。[2](P111)中国的许多学者也主张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3]。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如果离开解释,法律的适用便无从谈起,正如费内中和温盖斯特指出的那样: 虽然法院并不造法,但在法院对其接受到的成文规定作出解释之前,并不存在现实的法律。[2](P74) 首先,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法律常常在获得了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的正义。 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性,立法者在立法时也予以考虑,但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则是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立法者往往无法预见到社会具体的发展情况,只能从现有的情况出发制定规则。立法的过程往往较长,法律无法完全适应丰富多彩和变化多端的现实生活。 再次,法律的文义、人的能力有限性。立法者力图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尽量明确化,但法律的漏洞本身是难以避免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许多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只能是抽象的、模糊的。在现实生活中,立法者的动机常常与社会接受该法律的契合度发生冲突,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并不能囊括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差别因素,规定的只是抽象的行为标准。而人们的行为标准与社会关系是千差万别的。只要社会在发展,法律将永远与现实有一定程度的脱节[4]。 最后,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律解释 !具体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76页以下。120

质量保证监督体系

北京******工程 质量管理体系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工程 123456789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一、质量组织机构........................................................ - 0 - 二、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 1 - 三、质量保证措施....................................................... - 2 - 1. 思想保证......................................................... - 2 - 2. 组织保证......................................................... - 3 - 3、技术保证......................................................... - 4 - 4、施工保证......................................................... - 5 - 5.制度保证.......................................................... - 5 - 四、质量生产检查监督体系................................................ - 6 - (一)质量领导小组.................................................. - 6 - (二)质量检查监督人员职责.......................................... - 7 - (三)质量监督体系.................................................. - 8 -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 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 A、文义解释 B、体系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 B、归纳 C、设证 D、类比 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 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 C、规律的普遍性 D、联系的普遍性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 A、不确定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一般条款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 A、合宪性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这时出现了() A、法律规范冲突 B、法律漏洞 C、法外空间 D、法律模糊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A、生活事实 B、证明事实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 A、推论 B、推理 C、诠释 D、证明 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 A、规范冲突 B、法条竞合 C、法律漏洞 D、法律拟制 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 A、法律解释 B、法律推理 C、漏洞补充 D、价值补充 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 B.当然解释方法 C.体系解释方法 D.目的解释方法 14、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irk Motor Corp.)一案中,卡多佐法官在一系列先例中得出了应适用此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急迫危险性的产品概念应扩大到对人身有危险性的一切物品,危险品的制造者负有仔细加以制造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寻找法律规范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精)

公司将该工程列为重点工程,按照GB/T19001:2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实施,确保其质量目标为:获得成都市“天府杯”,同时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图纸要求,使各分项工程优良率为90%以上,竣工验收一次合格率为100%。 一、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公司及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使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质量的要求。岗位责任制内容应明确具体,使责任人时刻把握住“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一建立公司质量保证体系 (二)建立项目质量检查保证体系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详见下图: 施工员 (三)工程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如下图: 项目副经理(土建) 2、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一)公司总部对项目的服务控制 (1)、工程前期质量工作的交底与指导 为了保证本工程质量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保障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运作,在项目开工之初且项目管理人员基本配备齐全后,公司质量保证部对项目进行交底和指导;包括质量计划的编写指导和如何运行实施、创四川省“天府杯”的程序及要求、质量资料、台帐的建立及要求等。 返修处理 (2)、工程质量考核 质量管理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资料台帐情况等,在施工现场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形成质量通报。依据检查情况进行季度、阶段考核及半年一次的项目综合管理竞赛评比。

(3、编制创优工程的指导实施文件 为更好的指导本项目质量管理及创优工作,公司质量管理部将总结编制的《质量内控标准》(涵盖了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等)、《过程精品控制要点》、《质量计划编制指南》、《成都市长城杯检查要点及检查问题集》等多项指导性文件下发给本项目,指导项目施工。 (4、促进项目进行交流 公司经常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到其他样板工地参观学习,定期组织项目总结交流,使项目学习相互先进经验,借鉴其好的做法,对照找出差距,使本工程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二质量预控 (1、项目开工之初,编制项目策划、创优计划、质量检验计划等。 (2、加强对图纸、规范的学习 项目将定期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分包的主要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和规范的学习,做到熟悉图纸和规范要求,严格按图纸和规范施工。同时也给图纸多把一道关,在学习过程中对图存在的问题及时找出,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院。

《法学导论》作业参考答案

《法学导论》 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 3C; 4C; 5B; 6B; 7D; 8A 9B; 10C; 11A; 12B; 13A; 14D; 15A; 16D; 17B; 18A; 19B; 20A; 21 B; 22D; 23B; 24C;25A; 26B; 27D; 28C; 29C; 30D; 31C; 32A; 33C; 34B; 35A; 36C; 37 B; 38C; 39B; 40B; 41A; 42B; 43B; 44 B; 45 D; 46 B; 47 C;48C; 49B; 50A; 51B; 52A 53A; 54 D; 55 C;56 C; 57D; 58C; 59A; 60B; 61A; 62A; 63A; 64D; 65D; 66B; 67C; 68B; 69D; 70C; 71C; 72D; 73A; 74D; 7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CD; 5.AB; 6.AB; 7.ABCD; 8.ABCD; 9.ABC; 10.AC; 11.ABC;12.ABCD;13.ABC;14.ABD;15.ABCD;16.ABCD;17.BC;18.ABCD;19.CD;20.ABC; 21.ABC;22.ABC;23.ABC; 24.ABCD; 25.ACD;26.BCD; 27.AB; 28.ABC;29.ABD;30.ABD; 31.ABD; 32.ABC; 33.ABD;34.AC;35.ABCD; 36.ABCD; 37.ABD; 38.ABCD; 三、名词解释 1.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特有的处理法律专业问题的意识模型和心理态势,是法律意识的特殊形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所形成的合乎逻辑、反映法律现象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法律思维方式的产生是法治进化的标志,是法学走向独立、法律事务日益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的出现而形成。 2.法学体系即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知识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说,是指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法学内部出现分支学科始于古罗马。法学内部有明确的学科划分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3.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它伴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而变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阶级性与共同性相统一、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结合、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等特征。根据法律意识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内容的专业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公众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从属地位的法律意识。 4.判例法指法官或法院在处理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它是法官所创立的法律规则。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是规范和指引人们的现时行为的准则,未公布前,人们不可能明了将来的法允许哪些行为、禁止哪些行为,也谈不上去按尚未制定的法去行为。因此,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项目质量保证的提供对象通常是项目管理班子和执行组织的管理层。而项目质量保证活动的参与者应是项目的全体工作人员。如果项目中的每一位员工都具有质量意识和改进的愿望,那么质量合格的前一过程就能进入下一过程,整个质量目标才能够在进行中得以实现。项目质量保证活动是质量管理的一个更高层次,是对质量规划、质量控制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项目质星保证的主要依据 项目质量保证的主要依据是: 1、质量管理计划包括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 2、质量控制测量结果是质量控制测试和测量的记录,其记录格式用于比较和分析。 3、度量标准说明某事物是什么及其在质量控制过程中是如何测量的。 二、项目质量保证工作的基本内容 1、制定质量标准 1)每一项目所触及的领域不一定相同,即便是相同领域的项目,由于环境和规模等的不同,其适用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因此,制定质量标准是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或超过质量标准。制定质量标准时也可直接采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制定质量控制流程 不同种类的项目在不同实施阶段,其质量保证所采取的控制流程都各不相同,每一控制流程的制定都应反映特定项目的质量特性。设计开发项目的质量控制流程如下:1)设计和开发策划 2)设计室对每项设计和开发活动进行策划并明确。 3)设计和开发过程的阶段。 4)设计和开发输出的要求。 5)适合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6)对参与设计和开发的不同组织之间的接口加以管理,以确保有效沟通。 7)设计和开发活动的职责权限。 8)策划的输出应随设计和开发的进展,在适当时予以更新。

9)设计和开发输入设计室根据已签订的合同书及顾客需求组织编写“设计大纲”,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及技术标准、设计周期。 ②设计内容。 ③设计注意事项。 ④设计主要材料。 ⑤设计和开发输出,由总工室领导,设计室负责设计和开发输出,其输出过程应以能够针对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评审,并形成文件,其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包括: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给出釆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包括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⑥设计和开发输出在发放前应得到评审。 10)设计和开发评审 设计和开发输出发放前,由项目负责人对设计和开发所涉及的结构计算书、设计图纸、概预算三方面进行评审,对设计进行正式的、综合的、系统的检査,评审的内容包括标准的符合性、结构合理性、美观性、可维修性、环境影响、检验可行性等。对结构计算书中所使用的计算方法、软件、计算参考取值及原始数据输入的正确与否进行校核;对设计图纸所引用的软件程序、设计图纸数值、图纸规范性进行校核;对概预算所引用的定额、计算工程量、输入的原始数据及运行程序进行校核。总工室根据评审的内容和结果整理出“校审记录表”,并由院长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不足,由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设计室负责跟踪记录措施的执行情况。 11)设计和开发验证 设计和开发评审通过后,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输出满足该设计阶段输入的要求。必要时亦可委托权威机构或顾客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设计室综合所有检测结果,整理出“设计和开发验证报告”,确保“设计大纲”中每一项技术参数或性能指标都有相应的验证记录。对于设计和开发验证中出现的不满足设计和开发任务书要求之处,则由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进行开发初稿的重新设计,并由经营室跟踪记录措施的执行情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论文摘要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论文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制度重构 判例法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有名词,在已经消失的中华法系中也能找到判例法的身影,只是没有判例法这一称谓而已。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一直是作为法律依据被适用的,然而,伴随着清末修律,特别是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施行,中国古代判例法终于走到了尽头。在当今社会成文法大行于世之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弥补以上缺陷判例法就是不二的选择。 一、中国古代判例法概述 中国古代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而当代学者对其类型和作用也有不同的划分。 (一)古代判例法的称谓 中国古代与判例最为接近的用语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具体是秦朝时有廷行事、汉朝时有决事比、晋朝有故事、唐朝有法例、元朝有断例、清朝有成案都与判例有相同之处。然而不论是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晋朝的故事,还是唐朝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清朝的成案乃至清朝的通行,都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判例法。廷行事、决事比、故事、法例、断例、成案与通行在内容上都有两部分:一是把判决或行政事例内容上升为相关的成文法仍称为“例”的一类规范体系,二是可称为判例的部分。虽然在对其进行严格区分是可能的,但从司法适用上看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为了适应当代学术交流,以判例法概而论之是可以的。 (二)古代判例法的类型 中国古代不管是什么模式下的判例,若从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创制型判例,本质上是全新立法;补充型判例,作为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补充;解释型判例,作为对法律条文和概念等地解释和具体化。当然这三种类型的判例在不同判例模式中分布是不同的: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解释型判例最多,补充型次之,创制型最少;无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创制型判例最多,解释型次之,补充型最少。前者以清朝为代表,后者以元朝为典型。清朝的大部分判例是对相关法律中的概念、条文含义进行解释与确定,如道光七年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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