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25 号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3 月 30 日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 2016 年 1 月 15 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6 年 3 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公共交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进行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智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

通可持续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使用新能源运载工具,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提高运营效率。

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

配置。

第八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

第十条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相适应。

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

站。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住宅小区、产业集中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交通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告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加强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方便公众换乘和使用。

第三章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汽车运营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三)有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

(三)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布;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五)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需要与行业信

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六)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交通规划,适应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征求公众意见。

新辟公共汽车线路与现有线路的重复率不应超过百分之四十。

鼓励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设置定制线路、夜间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等,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从事线路运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和跨行政区域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确需开通的冷僻线路,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指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运营。

第二十三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明确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和班次运营。

确需调整公共汽车线路走向、站点或者缩短营运时间、减少班次的,应当经作出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线路走向、站点、运营时间的,建设单位或者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经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制定公共汽车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五日将公共汽车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终止公共汽车经营或者线路经营的,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终止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应当提交线路终止运营后的影响分析和替代线路运营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公共交通卡刷卡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应急窗,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设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及其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年度审验。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交通责任死亡事故。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共汽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驾驶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免费改乘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

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影响行车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或者公共汽车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设置站点、站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变更或者撤销站点、站牌。

第三十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按照地名管理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时,应当对站点名称按照前款规定审查。

第三十一条根据运营需要,产权单位应当允许不同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共同使用公共汽车首末站、站点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公共汽车场站、候车亭、站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三条利用公共汽车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

(三)覆盖站牌和车辆运营标识的;

(四)依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共交通卡经营企业应当为设备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设备维护服务,提供卡内余额和消费信息查询、自助充值等服务,实现公共交通卡记名挂失功能,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公共交通卡应当实现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多种交通方式刷卡互联互通。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

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运营服务中,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需要乘客配合的,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运营车辆、安全设施技术状况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处理、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

道路交通管制、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共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第三十九条发生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乘客,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文明乘车教育。

第五章扶持保障

第四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交

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施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征、减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规划等部门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方案,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状况,编制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网络实施方案,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沿线信号灯路口设置优先信号灯控制,完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校车、通勤班车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市价格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营距离、营运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

第四十七条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因承担免费和优惠乘车、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贴、补偿。

第四十八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法,科学界定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成本标准,对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公共交通综合考核和评价制度,并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调整机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法定休息权利。

第五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和服务监管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鼓励设置电子站牌、信息显示屏,提高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自

行车运营服务的智能化和标准化,督促公共自行车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系统,提供综合查询和信息服务,实现公共自行车通借通还。

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状况定期组织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乘客投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的;

(二)未及时提供信息和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和班次运营的;

(四)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要求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连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未依法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进行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擅自终止线路运营或者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乘客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影响行车和人员安全的,公共汽车驾驶员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或者公共汽车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设置站点、站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卡经营企业未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建设、城乡规划、国土、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的;

(三)利用公共汽车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安全或者覆盖站牌和车辆运营标识的。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7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版)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公交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国家公交条例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信息

城市规划信息 2011年第8期(总第127期)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编印2011.9.16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快提升城乡空间品质提出要求 规划动态 我局完成新一轮控规动态维护工作 太湖新城慢行系统启动区深化设计完成专家论证 太湖新城公共配套设施及商业网点布局研究完成专家论证 无锡锡东新城中央公园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轨道交通2号线高架站点技术方案通过审批 洛社新镇区控规动态更新及核心区城市设计完成论证成果 长广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二期规划技术方案设计通过审查 惠山区将规划建设全市最大的赛格电子市场 崇安区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蠡园中学改扩建技术方案确定 规划实施 中瑞生态城真空垃圾收集系统即将启动建设 锡山规划分局积极推进市级保障性住房东璟家园建设 锡东新城规划办积极推进宜家购物中心建设

规划经管 我市社区三维GIS应用平台基本建成 滨湖区加快推进蠡湖地区安置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锡山区加大对安置房规范建设经管力度 简讯 简讯二则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顺利完成市级层面审查工作。8月25—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年6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我局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重点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管、自有用地上房屋的改建、扩建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等条文内容做了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完善,参与了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认为,该条例草案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认真修改,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为合理、可行,体现了“不冲突、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近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将根据二审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个别修改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综合法规处)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7月25日至8月13日,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议会、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领

(完整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试题A卷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A 卷 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凡漏写姓名、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2.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 3.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5. 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1、客流在空间上分布的特性( )(多选题) A. 点多 B.面广 C.流动 D.重叠 E.相关 2、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类型( )(多选题) A. 公共汽车 B.无轨电车 C.轻轨、地铁 D.出租汽车 E.其他类型 3、线网是有若干、几十条以至数百条公交线路组成的公共交通网络,其主要形式为( )(多选题) A. 放射型线 B. 棋盘型线网 C. 交叉放射型线网 D. 主辅结合型线网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4分,共40分) 姓名:___ __ __ __ __ __ __ 学号:___ 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年级: __ ____ __ __ __ __ 专业: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 . .. . . . . . ... . ……… … … … …… …… …. 密 … … … … . . .. . . . … …… …… …. .. …… … … 封 … … … …… … …… … .. . . . . . . …… … … … 线 … … … … … … … … . .... ...... …… … ... .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完整版)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

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 (修订稿) 1基本规定 1.1公共交通 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1.2公共交通线路网 在一定区域内布有公共交通线路的道路组成的网络。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 1.3公交专用车道 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 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4中心城区 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根据城市各自的建设、发展程度,在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中划定,以道路或河流等地理要素为界而划定的区域。1.5建成区 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一般不包括水域面积。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1.6中心城区的建成区 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建成区区域。 1.7市区人口 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 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无锡市的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执法工作实践中也突显出了不少难点问题,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房屋安全行政执法难点分析对策研究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难点在于行政执法。自2007年6月1日《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依据《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无锡市房产监察支队)受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积极探索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模式,创新执法理念,开拓执法思路,加大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于2011年被评为江苏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三星级单位。近年来,房屋安全行政执法也为维护无锡人民安居和社会公共安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这些工作难点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无锡市的房屋安全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下面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一分析研究。 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难点分析 1、调查取证难。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赋予行政执法队伍的调查取证手段十分有限。在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当事人或者进入违法现场才能取得,而执法队伍又没有行政强制的法定权力,当事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调查,如违法现场闭门施工无法查看取证,拨打其手机电话谎称不是本人随即屏蔽来电拒绝接听,发出书面调查询问通知拒不前来等等。如在调查无锡市北塘区棉花巷136号某户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一案中,当事人(该房屋所有人)一直闭门违法装修施工,执法人员先后20余次到现场,想尽各种办法,期间还要求小区物业、当地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装修施工人员均不开门。且当事人无正常职业,长期不在无锡本地,无法掌握其去向,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执法人员明知其房屋室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却苦于没有证据,违法事实无法认定。此类情况在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为数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由此引来举报人及相关利益人的问责,也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文书送达难。送达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处罚决定能否顺利作出,当事人的诉权等合法权利能否有效告知。在无锡市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会自觉自愿地领取或签收法律文书;二是违法地房屋经常是当事人的唯一私有住房,该房屋又在实施装修施工,当事人不居住在该房屋或者居无定所,无法完成有效送达;三是执法人员送达文书的时间通常是正常工作时间,当事人也在外工作,受送达人的家属不配合签收或住所无人;四是执法人员将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当事人,但当事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或者是很难找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见证人到场,即使有见证人在场也往往不愿或拒绝签字;五是当事人得知要接受行政处罚后,拒绝与执法人员再沟通联系,且下落不明逃避送达,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相对较多,导致行政执法的时限被拖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改正,执法效率低下。 3、处罚执行难。目前,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实践中,第一种措施本身面对的就是拒缴罚款的当事人,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第二种措施由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上述的法定强制权力,所以无法采用;第三种措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概论汇总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概论 第三章城市常规地面公共交通 常规公交系统的结构和车辆 公交线路 站点、枢纽和场站 公交线网 公交运营调度和管理 3.1常规公交系统的结构组成 3.1.1常规地面公共交通的组成 1)常规公共交通系统定义 与其它车辆公用道路空间的汽车和无轨电车线路。通常有固定的停靠站、行驶线路、时刻表、票价。 2)常规公共交通的系统组成 车辆、线路、站点设施 包括专用的停车场、维修厂、调度管理中心 (1)车辆 汽车和无轨电车,以运营车辆为主,配备维修车辆 传统的有轨电车 (2)场站 客流服务——中途站、首末站、换乘枢纽

车辆服务——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 (3)线路与网络 一组车辆按确定的路线、时刻表行驶,收取固定票价,停靠规定车站,形成公共交通线路。若干条线路形成网络。 交通线路有固定的线路和站点名称。 (4)其他设施 电车的配电站; 多条线路公用的调度站、调度指挥中心; 通讯与监控系统 3.1.2公共汽车的性能 电车、铰接车、双层公共汽车、单机大巴、中巴等 1)车辆类型 (1)小巴士Minibus (2)中巴 规定为17-30座,不允许站立。 (3)标准单层巴士 最普遍,车长10-11米,额定载客80人左右; 逐渐向空调、低地板发展。 (4)双层巴士 (5)铰接巴士 (6)电车 2)能源结构和能耗

典型单层和双层大巴的100公里油耗约30-35升 与运营车速有关,并且与停站间距密切相关。 除了电车,公共汽车中柴油车的比例越来越高。 3)噪声水平与排放 欧洲:噪声水平要求控制在80-85dba 欧I标准,1993.10新车标准,颗粒物排放小于0.36克/KWh 欧II标准,1996.10新车标准,颗粒物排放小于0.15克/KWh 控制CO,NOX等指标 新型清洁燃料公共汽车有以下几种类型: 液化石油气LPG 液化天然气LNG 压缩天然气CNG 汽油与电双燃料车 4)结构强度 要求有更好的结构强度设计以保证安全性。 5)乘客安全性 考虑老人、车辆意外,考虑上下车和车内行走。 最大车速100公里汽油与电双燃料车 通过闭路电视,司机可以监视后门上下客情况 6)行动不便者——无障碍设计 上下车踏步的升降装置——便于轮椅使用者乘车; 专门为行动不便者服务的公交网络,设计专门的车辆、通过电话实行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各处室、各分局: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编辑本段第三章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最早出现于英国,1829年英国伦敦出现了第一辆马拉式公共马车,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发展、兴旺、衰退和目前的复兴阶段。欧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发展城市交通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在本世纪进入60年代后,城市小汽车发展过量,公共交通萎缩,赞成城市交通拥挤,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和城市空气、噪声等污染日趋严重,使城市交通陷入了混乱的状态。因此,日益恶化的城市交通迫使发达国家不得不转向重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可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另一个是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子系统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①常规公共交通方式。主要是公共汽车、公共电车以及老式的有轨电车。 ②快速轨道交通方式。包括轻轨交通,地下铁道,单轨跨座式或悬挂式交通系统。 ③市郊铁路。即利用铁路干线开通市郊铁路列车。像法国巴黎还建立了一个单独的市郊铁路网,并与市中心的地下铁道以及铁路干线联成一体。 ④公共交通场站。如公共电汽车的首未站、中途站、保养场,地下铁路车站和调车场等。 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子系统包括:

(1)公交线网规划与站点选址; (2)公交票制、票价与票务管理; (3)公交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监督; (4)公交日常营运调度; (5)公交车辆保养与维护。 我国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此公共汽车今后要向低底盘、大马力、空调化方向发展。地铁车辆将采用减震防噪音技术和自动化的通讯信号系统,提高发车频率和舒适性。国外的常规公共汽车正在试验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使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可以随时掌握车辆的实时信息,如位置、速度、车流量等。目前加拿大的多伦多市已可以通过无线通讯掌握车辆的运行信息,提高了调度能力。对于整体公共交通系统,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在下个世纪初大城市要建成以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电汽车相配合的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使城市客运交通结构趋于合理化。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_1.doc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 洁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

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钢)栅栏至少清洗二到四次; (六)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整版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也随之增加,进而出行人口数量也急剧上升。 “乘车难”及交通设施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不完善。尽管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公交的优势,制约了公交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三, 1,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低。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中尽管实施了一系列公交优化的政策,而公交的运输量也处于上升趋势,但是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仍然很低。一些城市公交不但没有成为城市客运交通主体,而且公交的比例还呈下降的趋势。四, 2,公交服务水平低。主要表现为:速度慢,乘车换乘不方便,路线不合理,密度低,甚至有些地方存在公交盲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城市道路面积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远远落后于交通量的增长速度。 五, 3,公交服务水平差。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成为乘客投诉与媒体曝光的对象,直接影响其承担的客运比例。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常表现为乘坐公交车耗时太长、舒适性差、安全事故多、公交乘务人员服务质量差。 六, 4,公交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网构成主要以公交枢纽站为依托,实现点与点的连接。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统一规划,特别是在旧城市改造和新区开发时没有把公交设施配套纳入统一规划,给交通营运、管理和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七, 5,公共交通网络规划不合理。“发展公共交通”与“保持主要道路通畅”是城市交通工作者的两大目标。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公共车辆

名词解释: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最早出现于英国,1829年英国伦敦出现了第一辆马拉式公共马车,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发展、兴旺、衰退和目前的复兴阶段。欧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发展城市交通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在本世纪进入60年代后,城市小汽车发展过量,公共交通萎缩,赞成城市交通拥挤,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和城市空气、噪声等污染日趋严重,使城市交通陷入了混乱的状态。因此,日益恶化的城市交通迫使发达国家不得不转向重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可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另一个是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子系统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①常规公共交通方式。主要是公共汽车、公共电车以及老式的有轨电车。 ②快速轨道交通方式。包括轻轨交通,地下铁道,单轨跨座式或悬挂式交通系统。 ③市郊铁路。即利用铁路干线开通市郊铁路列车。像法国巴黎还建立了一个单独的市郊铁路网,并与市中心的地下铁道以及铁路干线联成一体。 ④公共交通场站。如公共电汽车的首未站、中途站、保养场,地下铁路车站和调车场等。 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子系统包括: (1)公交线网规划与站点选址; (2)公交票制、票价与票务管理; (3)公交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监督; (4)公交日常营运调度; (5)公交车辆保养与维护。 我国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此公共汽车今后要向低底盘、大马力、空调化方向发展。地铁车辆将采用减震防噪音技术和自动化的通讯信号系统,提高发车频率和舒适性。国外的常规公共汽车正在试验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使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可以随时掌握车辆的实时信息,

如位置、速度、车流量等。目前加拿大的多伦多市已可以通过无线通讯掌握车辆的运行信息,提高了调度能力。对于整体公共交通系统,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在下个世纪初大城市要建成以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电汽车相配合的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使城市客运交通结构趋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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