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能科技[2009]2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研发(实验)
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要和能源科技进步的需求,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充分调动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的建设,特制定《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三、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材料
四、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五、《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能源研发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一:
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要和能源科技进步的需求,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充分调动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进程中,为突破关键技术,强化对国家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提高能源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能源局对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能源科技研发中心或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中心主要任务是:开展能源科技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与检测试验;提供能源重大工程技术、标准的评价与咨询服务;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中心的认定,制定有关指导政策,并负责考核评价。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将给予中心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支持其优先承担国家相关重点科研任务,在重大能源科技示范工程中优先推广应用其科研成果,优先参与能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优先参与承担国家组织的国际能源技术合作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能源科技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的勘探开发;电力(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及其他新能源发电,电网);燃料(炼油、煤制燃料、生物燃料等);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能源装备。
第二章认定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定期组织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申请成为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研发、开发、设计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
(二)拥有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人才优势。
(三)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能源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和竞争优势,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两年内(指申请成为中心当年的12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主要研究人员有学术腐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2.擅自改变已批复设计的实验科研条件;3.其他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四)。
(七)拟建立的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资产财务等方面相对独立。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申请报》(见附件二)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按照要求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能源局。
(三)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依据初评结果再组织专家组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四)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中心名单。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颁布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依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模式,国家能源局对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各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五)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等。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国家能源局(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中心上报的评价材
料和相关情况通过召开核查会、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份(含)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中心;
4、申请单位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对考核评价结果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中心资格:
(一)考核评价不合格;
(二)中心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消其中心资格;
(三)中心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颁布调整和撤消的中心名单。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的认定;已获中心资格的撤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消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对于考评得分65分(含)至60分的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实际情况,要求中心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二十一条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中心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国家补贴资金,直至撤消批复,并可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或内容;
(二)未按规定要求对国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或专款专用;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他相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ХХХ研发(实验)中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三: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四: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五:《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二:
《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1.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研发(实验)中心的基本情况
1.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对外技术合作等。
5.信息化建设情况。
6.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四、附件
1、中心法人营业执照(开办证)
2、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三:
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材料
一、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表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
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申请单位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申请单位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申请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2.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申请单位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3.全部科技项目数:指申请单位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5.对外合作项目数:指申请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
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申请单位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7.职工总数:指在册职工人数。
8.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9.科技活动人员数:指申请单位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申请单位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申请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0.研究与试验人员数:指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1.中心职工人数:在研发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研发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2.中心人员培训费:指研发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
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13.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研发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4.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研发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教授、博导的人员数。
15.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研发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
的人员数(与高级专家人数不重复计算)。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6.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研发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17.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研发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18.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研发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19.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0.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申请单位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1.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申请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2.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
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3.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申请单位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4.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申请单位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2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申请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四:
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二、指标体系的完善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8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低于100人。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附件五:
《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申请单位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申请单位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研发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单位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研发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