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d3884168.html,

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研究

作者:刘书祥徐蓉薛冰

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06期

[摘要]司法体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或者监督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前后的司法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存在着法院和检察院设置与法律冲突,公检法司四大机关的关系不协调,审判管理工作和审判活动混乱,司法机关人权、财权、事权不统一等问题。应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以法院为中心进行改革和设置,在确定法院设置基础上向外扩散,配置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6-0064-09

2009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同年11月9日,天津市正式宣布天津滨海新区成立。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滨海新区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在进行,如何在既不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又要建立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求的司法体制新模式,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司法、司法体制的界定

(一)司法的涵义

研究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首先需界定司法。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概念的解释歧义纷呈、莫衷一是。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三种说法。

1.司法等同于审判。这是狭义司法,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权就是法院的审判权,享有司法权的主体只有法院和法官。第一,从国家权力属性分类看,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权是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应的概念。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权力,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权力。与此相应,司法权就是一种国家为了定纷止争的裁判权。第二,从世界通用做法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将法院归为唯一行使司法权的机关。“自从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以来,把国家统治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由不同的成员以不同程序,在宪法和法治原则下对社会事务进行调整和治理,已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普遍的政治体制模式。(P2)第三,从我国历史传统看,虽然“司法”一词古已有之,但中国古代所谓“司法”指一种官职。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是清朝末年受西方影响而引进的,“司法”概念本身源于西方。在《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中有“立法、行政、司法则总揽于君上统治之权”的规定。因此,“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