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第八条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目录》中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评审报告。

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

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注册有效期为4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

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认监委依法对《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并予以公告。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国出口食品。

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注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予以公告:(一)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

第十六条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进口国家实行注册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停止进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际组织或者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告,或者产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失控等严重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暂停进口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期间,国家认监委不予接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其相

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第十九条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国家认监委委派的评审组完成实地评审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目录》内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注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包括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4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2008-09-17 15:06: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以前人家说中国没有企业家,我不信,但现在信了,中国有的只是投机份子.有的是数不清的没有公德和道德的奸商;也有那数不清的毒药(假药),毒米(大米),毒油(潲水油),毒鸡蛋(苏丹红),毒奶粉(三鹿等22家国产奶粉).有多少人因为这些不法商人,无良医生,政府的人渣而已经受害.中国,社会主义的中国,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么多的假的,毒的让我们广大人民伤害.资本主义是不好,但是他可以让我们放心的吃饭,放心的看病和养老.中国你能么?什么和谐社会,莫不是祸害社会,你不相信,你的身边,有谁开车遵守规则,有做什么事不靠点关系或人民币,有哪一个政府官员没有贪污受贿,有哪一届政府真正能为人民办好实事不唱颂歌.我是老百姓,我只想吃好饭,睡好觉,上好班,看好病,走好路,但这么合理的要求,几人能实现.有人要反对,你能保证你不会再吃上有毒的大米,喝上掺假的水,和加了激素生产的菜食瓜果么?没有人能,也没有人有这个能力.我说不是的,国家可以,国家质检局可以,同样是共产党,为什么我们在60,70年代就可以,现在就不行呢,如果国外真的不好,那么多政府高官为什么要在海外署业,将大把钞票汇出呢.股票投机,中国有吧,炒房,中国有吧,假手机,中国有吧,假烟假酒假人民币,中国有吧,人说国外也是,没错但你说说国外哪个国家有中国这么乐乎.如果国家质检局不解决假的,有毒的问题而是出来开公司拿干股的话,那国家质检局的局长就要下台,换我做得了,我做了十几年的质量,至少我不会贪污受贿,也不会拿国家的钱开公司和炒股,如果不行我们祝愿国家质检局局长和三鹿奶粉的董事长的子孙都喝三鹿奶粉.如果说政府不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当局政府,就应该 问责. 2010年,一个香港人再看三鹿事件 2010-01-19 09:37:3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昨晚和一个香港朋友聊天,一番寒暄后海阔天空的侃了起来。不知怎么的讲到了时弊,讲到了97年前港人的富有安逸,而今的劳波辛苦,社会的格局,关系云云. 谈到了当今国人,当今天的企业家,精神财富增加,道德品质沦喪,多为利所拌,为情而困,所以急功近利,薄情寡义,无良无德。在谈到三鹿时,其激动的说,这个事件让中国在全世界丢尽脸面,这种向自已的子孙后代下毒手的恶行让全世界有良知的人所不耻。更为重要的是,他透露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当时三鹿的外方股东新西兰恒天然集团已于07年就知悉了奶粉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明确这种超标物质会会给婴幼儿带来严重后果。当时他们知会了三鹿高管,但是由于利润的影响,这个所谓的中国人,所谓的三鹿高层负责人还是决定继续生产销售。后来外方股东再警告无效的情形下向国家质检局进行了举报,这 才有了后面的三聚氰胺事件。 港人的话语让人着实吃惊,不由想到,中国人怎么了,中国怎么了,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怎么了,我们还是炎黄子孙么,我们还是千年文明之邦么,虎毒尚切不食子,人啦,竟然连畜生都不如。谁没有孩子,谁的孩子不用吃奶粉,我们的良心安在,只为钱,就是毒害我们的未来,这就是中国人么。或许今天你比较幸运,你没有孩子或者说你的孩子没有吃过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但是此风不除明天后天,你,你的亲人不会吃到这些畜生们生产的大米,面粉,苏丹红,饮料,水,茶,猪肉吗,你能保证他们的产品不会有这个那个毒吗?你不知道倒了一个三鹿,还会有十个,百个,千个三鹿么?你能逃得过,逃得了么?最为可恨的是为什么你不将毒奶粉销到日本,让日本人人喝也好,你卖到日本我们拍手称快,你卖给我们自已怕子孙后代,那你是不是想让我们国家断子绝孙,你安心何在。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69号2008-07-10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一、含有激素的护肤品品牌列表: SKII 欧莱雅美白系列 玉兰油抗皱系列 欧泊莱 婵真 雅芳 强生(可伶可俐清痘系列) 自然堂 枚林凯 佰草集(抗衰老逆时系列) 旁氏(美白) 高丝 军献益肤霜(去痘) 艾文莉妖精水 敏婷 显陈粉刺净、泽平 安安洗面奶 李医生(去痘) 羽西眼霜(致敏) 自然美铅笔水磁场A(宛如新生的那个) 邦定美肤霜 臻美的另一品牌 医之泉 (电视直销中的绝大多数美容产品、低档美容院中的护肤产品都含有激素。) 2、铅汞含量严重超标的进口化妆品名单: (1)产自美国的倩碧:恒彩唇膏、紧肤精华素; (2)产自日本的资生堂:肌肤之液(不包含旗下泊美、ZA等独立品牌) (3)产自德国的妮维雅:驻颜修复日霜、晚霜、修护眼霜; (4)产自瑞士和法国的紫金香:脂质果酸抗皱生肌霜、白霜美白祛斑精华素;以及来自瑞士的含有胶原的护肤品、来自德国的含有水解角蛋白的双重修护液。 3、致癌唇膏 C.D (4) 兰蔻(3) 倩碧(2) Y.S.L (5) 雅诗兰黛(3) 资生堂(2) SKIN FOOD (3) 香奈儿(2) 注:后标数字越大含铅越多

4、严重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 日本DHC化妆水含有间苯二酚 (间苯二酚主要用于染料工业、塑料工业等领域,具有毒性,可引起头痛、头昏、抽搐、呼吸困难、体温及血压下降,涂在皮肤上可引起皮肤损害,并可吸收中毒甚至引起死亡,是国际公认的“三致”物质———致癌、致突变、致畸。最主要是导致白血病、癌症等恶性血液疾病) 韩国“兰芝”柔润凝亮修护眼霜细菌总数超标40倍 法国兰蔻、香奈儿含有腐烂动物尸体炼制的动物油 韩国SKIN FOOD含有霉变羊胎盘溶液 德国妮维雅含有工业酒精 韩国梦妆铜超标 韩国THE FACE SHOP化妆水只值3元钱 (其中都是95%以上的蒸馏水,剩下的5%就是酒精和香料,色素的混合) 雅芳up2u细菌含量超标 (完全是由“雅芳”护肤品的下脚料灌装的。无论是质量还是效果都很差) 美宝莲粉底含铅量超标16倍,汞含量超标两万倍 (长时间使用不但会造成皮肤暗淡,产生色斑,严重还会造成肾衰竭等) 露华浓、雪完美部分美白产品含有强致癌物质 5、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浅肤色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象牙白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自然肤色 欧莱雅完美防晒三重隔离露spf20 pa++ 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spf14 pa+自然色 美宝莲瞬妆3合1粉条spf15自然色 香奈儿国际之蓝色几何美白祛斑霜 飘影防晒洗发露 飘影防晒霜 飘影祛斑霜 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 妮维雅美白防护日霜 玫琳凯嫩肤防晒乳 玫琳凯艳阳防晒乳 玫琳凯护手霜 玫琳娜防晒润肤露 小护士美白嫩肤霜 小护士日夜滋养露(丽斯达日化有限公司) 佳雪青春净白露(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羽西亚光粉底霜spf6 羽西防晒防水啫喱spf15 羽西科蒂布兰卡天然润白粉饼spf15 雅芳凝白防晒日霜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 (应用技术类) 建议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时间:年月-年月 项目负责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 二、建议书原件一式三份,由项目建议单位填写并经各有关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科技管理处。未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三、建议书中计划编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质检专业领域(单选)[ ]认证认可(检测、检查)[ ]认证认可(认证) [ ]认证认可(食品、农产品)[ ]认证认可(综合) 主题词 专业类别项目类别 研究期限产学研联合[ ]是 [ ]否 研究方向(单选)[ ]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研究[ ]基础性技术研究与应用 [ ]信息化建设 [ ]技术储备研究与应用 [ ]其它 [ ]实用装备、装置和设施研究与应用 研究分类(单选)(根据研究方向选择研究分 类)1.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危害性风险分析、评估技术研究 [ ]敏感性项目(或状态)的动态分析系统的建立和研究[ ]危害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技术及条件的研究[ ]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及应急处置方法、技术的研究[ ]其它 2.基础性技术研究与应用 [ ]前沿技术研究 [ ]技术性措施研究 [ ]预警技术支持研究 [ ]其它 3.技术储备研究与应用 [ ]前沿技术研究 [ ]技术性措施研究 [ ]预警技术支持研究 [ ]其它 4.实用装备、装置和设施研究与应用 [ ]实验室 [ ]现场 [ ]无害化处理 [ ]远程鉴别及非接触性和无损检测 [ ]其它 5.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研究 [ ]管理科学 [ ]政策法规、规则、措施研究 [ ]工作模式创新研究 [ ]认证认可工作研究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 号: [20110407-2299-15384]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 号: [20110124-9684-14059] 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第7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 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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