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需总体平衡,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施效果对以城市为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3日

附件: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总体要求,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安排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地方有关部门在奖励资金安排上要体现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建设电能服务管理平台;

(二)实施能效电厂;

(三)推广移峰填谷技术,开展电力需求响应;

(四)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

第七条奖励资金奖励标准:

(一)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

(二)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第三章试点方案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根据相关要求,试点城市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定;

经省级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进行批复并与试点城市和其所在省份签署协议,明确试点工作目标、投资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奖励资金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中央财政按照“分年预拨、事后清算”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条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省级财政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四章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对试点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清算奖励资金时将相应扣减。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高效电机、照明产品、变压器、空调等的推广,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地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发展趋势综述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发展趋势综述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电力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企业不应仅注重发电侧的量和质,更该注重需求侧的管理。采集更为全面的用户侧用电信息,及时反馈回电力企业,通过必要 的措施加强需求侧管理,节约资源,降低成本,也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久之计。本文针对在当今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需求侧管理在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需求侧管理;反馈;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78-02 一、需求侧管理的概况 需求侧管理dsm(demandsidemanagement)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的总称[1]。需求侧管理的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分时电价,削峰填谷,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等,应遵循一套科学的行而有效的方法进行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进入21世纪后,电力需求侧管理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其进一步规范化,一批较大的试点示范项目开始实施。

2005年以来,在国家发展改委的主导下,我国相继出台、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的办法、方案,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导,电网经营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重要实施主体,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参与者和实施对象。 过去十多年来,持续增长的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一大亮点。据统计,2010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将由1995年的58478亿元人民币增长为397983亿元人民币[2],复合增长率达到13.64%而同期全社会电力消费总量将由10103亿千瓦小时增长到41923亿千瓦小时,复合年均增长率达到9.95%[3]。另据统计,2006年夏季高峰时段中国电力缺口约达1200万千瓦[4]。除用电总量的压力外,随着城市化及发达地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用电需求和负荷模型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这也对原有的电力系统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我国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上起步较迟,虽然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绩,但相对于国外的实行状况,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 国际能源署2004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发达国家通过实施dsm,单位gdp能耗降低约50%[5]。中国的gdp单位能耗是美国的两倍,美国的gdp能耗又是德国的两倍。而电力需求侧管理正是解决这些挑战的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手段。根据我国电力潜力测算,通过强化dsm,“十一五”期间可以累计形成1500亿kwh左右的终端节电能力,对实现gdp单耗降低20%目标的可能贡献率在9%左右[6]。 二、国外的需求侧管理

(完整版)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指引

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指引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专项财政资金使用,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合规有效使用,确保按计划进展完成验收,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政府划拨的所有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按项目单独核算,按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按计划进度和时间完成结题验收。 二、管理职责 1、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资金预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和完成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发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旦立项,就需将立项相关资料提交计财部,计财部才能根据立项性质和资料,在核算系统中建立项目核算模块;当项目申报和实施部门发生项目相关费用时,必须参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类别进行归集建立相应台帐,并在报销支付时注明项目名称和类别。 2、计财部:负责配合项目申报项目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开立及日常使用审核,负责

项目资金单独核算,定期向项目部门提供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项目验收部门,提供资金支付清单资料或使用报告。 当项目申报和实施部门需报销支付财政专项费用时,必须认真比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预算,审查是否合规、超预算、超范围,对于不合符要求的一律不能纳入相应项目核算,以确保项目验收合格。 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专利申请、运营管理等。 4、公司领导:负责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财务制度,公司领导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 三、管理要求 1、专项管理:对各专项资金按项目分别建立专帐,或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单独建账核算,单独开户列支,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一般须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4、专组负责: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5、阳光运作:项目实施方案可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项目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投标,所有项目和大宗采购必须有合同有依据,按规定项目建设必需推行监理制的,则必须聘请监理进行管理。 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的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2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资委、能源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资委 电监会 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 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九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 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电力客户服务中的应用探讨 杜月

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电力客户服务中的应用探讨杜月 发表时间:2019-02-25T13:21:17.16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32期作者:杜月王彪 [导读] 我国目前对电力改革的力度加深,电力市场方面也进行了相对的建立和完善,这也能说明,我国的电力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杜月王彪 国网安庆供电公司 243006 摘要:我国目前对电力改革的力度加深,电力市场方面也进行了相对的建立和完善,这也能说明,我国的电力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及还要面临在客户方面的多元化、个性化负荷要求。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电力方面有着更深的需求,全社会对电力方面的需求度也会随之增加。为此,电力企业一定要把电力用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把需求侧管理和电力企业的技术发展相互结合,对电力用户的相关信息进行探究,建立为用户服务的用户平台。本文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电力客户服务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力企业;需求侧管理;客户服务 1 电力客户服务与电力需求侧管理之间的关系 电力用户服务与电力需求侧管理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在优化用电效率的前提下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对电力用户生产及生活不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况下,实现节能节电的目的。②电力需求侧管理倡导和客户构建伙伴关系。在正式实施侧管理措施的时候,应及时改变传统用户的电能使用者地位,推动客户主动参与到节能节电活动中来,以充分调动用户的节能积极性,增强其节能意识。并且,应保证电力企业和用户一起共享利益、承担风险,最终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③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能源服务。基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理念,电力企业应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应及时改进错峰、强行限电、不负责任等做法,努力借助激励政策,以保证用户自觉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观念与行为,增强环保意识与节约意识,从而主动控制用电需求量,最终大量节约电费成本。从这里可以看出,电力需求侧管理不仅属于一种对社会、客户、企业都有益处的管理方法,而且是电力企业密切与用户关系的有效途径,并且还可优化客户服务质量。 2 需求侧管理的意义 在经济学的学说里,需求是指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和价格平下,消费者愿意去购买,并且可以购买到的数量。因此,电力需求就可以说成在某一个地方和某一个特定的时间点里,全部电力用户在电力上的购买。电力需求侧是与电力供应侧的基础上,提出相对的侧管理,用来指社会中各类电力用户侧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对用电客户的行为进行相对的安排和刺激,可以实现合理的用电时间,避免用电高峰期出现电压不稳定等现象。 3 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现状 2015年12月的专家座谈会中,李克强提出了“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推进结构性的改革。这样,相对于电力企业,就是要求电力部门对供给侧和需求侧共同发展。我国的电力在长期的发展道路中,由于把电力供应侧放在了首位,导致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为了更好的解决这种现象,应该采用供给侧的发展方式来对需求侧的发展进行指导,形成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电力客户服务中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应用方式 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电力客户服务中应用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几种主要方式分别有:有掌握用电特点、提前设计方案、多措控制协调、巧用负荷控制等。具体分析如下: 4.1 掌握用电特点 要想及时、全面、精确地把握用电特点,就需要电力企业做好以下几点:①电力企业需要科学规划所有供电系统中的交换信息的方式与途径,统一规划各种信息资源,以确保整个电网具有唯一性的数据源,以实现真正的、高度的信息共享。②电力企业应挑选一些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到基层中,对电力市场中具体的工序情况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调查,应精准了解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提前预测用电趋势,以便对电网的负荷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③电力企业依据详细的调查结果,合理而科学地对目前用户的用电趋势进行恰当的规划,以确保规划方案和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相一致,并且规划的输电系统还需要和当前的经济与环境发展对电力企业提出的标准相一致,并可满足日益提高的用电需求量。 4.2 提前设计预案 为保证电网(特别是夏天)的稳定、安全运行,电力企业应始终贯彻电力需求侧管理中的“首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管理原则,并提前设计用电预案,主动将发达国家积累的成功经验借鉴过来以制定更为健全的错峰用电方案。另一方面,应经常性地全面“体检”各种电力设备,并组织好应急演练活动,应严密对对变电站中蓄电池室加热器运行、设备密闭、温度调节等情况进行监控,以有效应对各种恶劣天气对电网产生的不良影响作用。并且,在电力客户服务中应用电力需求侧管理手段时,还应依据各种天气环境背景下电网的具体运行特点,对端子箱、夹层、竖井、电缆沟等位置实施细致检查,将一些安全隐患因素彻底消除。电力企业还需要对电网所处位置的气候变化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加强监控电网的运行情况,健全各种应急预案,构建科学的应急抢修体系,提高抢修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去完善抢修物资的完善性,细致检查所有参与抢修的车辆,最终对电网中的所有安全风险因素有全面的掌握。 4.3 多措控制协调 电力需求侧管理倡导的主要是限电不拉闸,所以电力企业可借助多尺度、多时间协调以实现有效控制电能的目的,涵盖日调度的避峰、移峰填谷、时段错峰及周调度的错峰轮休手段。不管选择哪种手段,都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①预评估电力用户的避峰及错峰用电能力。具体来讲,如果电力用户的一般负荷曲线越类似全网用电负荷曲线的话,就说明该用户在电能的消耗上与全网完全一致,具有同样的峰值,在这种情况下引导该用户避峰、错峰用电,可降低整个电网的用电高峰。②在电力客户服务中应用电力需求侧管理时,应始终坚持管理协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不降低电力用户的错峰用电手段,并调用有电能损耗的避峰措施;优先选择那些对电力用户生产与生活影响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 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电能服务平台介绍

中国电能服务网 宣传资料 一、 电能服务平台的起源 ○ 2008年0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等三部委联合下达了“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重要文件。 ○ 2008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下达“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任务书。

○ 2008年12月平台建设总体设计方案完成。 ○ 2008年12月平台建设总体设计方案完成。 ○ 2009年01月确定太谷电力为平台的投资、开发、营运单位。 ○ 2009年04月平台第一阶段建设完成,开始用户试点工作。 ○ 2009年06月平台第一批用户全部上线。 ○ 2009年07月平台通过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网公司等八部委验收,标志着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 2009年10月,苏州政府发文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发展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

平台首页 平台用户界面 二、平台发展大事记 ○ 2009年09月,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等领导为中国电 能服务网按下启动球,标志着中国第一家第三方电能管理服务平台正式启动。

○ 2009年09月,首次用户现场会在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苏 分公司召开,标志着中国电能服务网面向客户的行动正式展开。 ○ 2009年09月,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与太谷电力签约承保DSM平台产品,力争将电力用户的电能服务外包风险降到最低值,开创了全国电能服务保单的先河。

○ 2009年10月,太谷电力与唯亭镇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服务协议,开启唯亭镇率先建设电力节能减排项目的序幕。 ○ 200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成果验收证书,指出平台“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发展模式。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发[2011]9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重点对2010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9年至2010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10年1月7日收到财政拨付贷款贴息资金万元, 2、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 3、2010年12月6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 4、2010年12月18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 5、2010年12月23日收到财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 2010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其中:万元资金分期列入利息支出。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万元,土建工程支出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如设计费、评审经费、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费用、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项目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的供需平衡,提高电能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中华人民XX国节约能源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用电客户的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使电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电力系统经济运行,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二、目的和意义: 1、通过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达到提高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增强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采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技术和设备削峰填谷,优化用电方式,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电力需求侧管理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对电力用户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成为电力营销服务的内容之一,在帮助电力用户降低用电成本的同时,实现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以及社会资源综合利用的双重效益。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兴隆供电分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 主任:X玉祥 副主任:杨屹东、强占云 成员:徐福军、唐福祥、王国祥、孙宏伟、邓高潮、李韶华、各供电所长 四、具体措施: 1、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及分时电价的执行X围,以经济杠杆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优化用电方式。 2、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蓄能技术,重点鼓励电力用户采用蓄热式电锅炉(含家用蓄热式电热水器)、冰蓄冷集中空调等蓄能设备,以转移高峰用电负荷。与建筑设计单位密切配合,要求各建筑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严格把关,确保

各种蓄能(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3、建立与完善电力负荷管理技术,对用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电力用户,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用电科在受理电力用户的报装用电申请时,应负责对电力客户使用节能设备的咨询和指导,同时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设备及方式的审核。对于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用电设备的电力用户应要求其整改后方可接受报装申请及办理用电手续。 5、鼓励电力用户自觉采用高效节能清洁的用电设备,严禁使用效率低、污染严重的其他用电设备。各级环保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的政策规定,并严格监督审查。 6、为做到电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益,应着重向客户宣传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设备: (1)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2)绿色照明及节能家电; (3)电力蓄热、蓄冷技术; (4)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7、避峰与限电措施: (1)加大负荷预测的力度和电力需求分析工作,加强中长期、短期和超短期的负荷预测,提前制定电网在季节性缺电或用电高峰期间等不同情况下的错峰、避峰预案与措施,引导电力用户参与调荷避峰。 (2)对电力用户的用电负荷实行错峰、避峰管理是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实现合理、有序供电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错峰、避峰主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 行政手段:以县经贸局为主,电力企业密切配合的管理措施,对工业用户实行周轮休制度或安排电力大用户、高耗能企业(重点是铁矿采选企业、钢铁及铸造企业、化肥企业等)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日高峰时段进行设备检修。同时对各企业下达错峰、避峰等限电指标。 经济手段:通过实施分时电价来引导电力用户合理避峰,达到多用电网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计划平台管理方案规定(试行,2014)

附件2 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试行,2014)

目录 简介 第一章门户类 第一节主站“新闻中心”加载规定 第二节主站“政策发布”加载规定 第三节主站“电能服务商”加载规定第四节主站“测评机构”加载规定 第五节主站“知识库”加载规定 第六节主站“友情链接”加载规定 第七节主站“资源图谱”加载规定 第八节主站“意见反馈”有关规定第二章业务类 第九节电网DSM考核 第十节有序用电管理 第十一节电力需求侧管理培训 第三章平台类 第十二节界面设计 第十三节信息安全 第十四节主站用户权限 第十五节主站数据导入 第十六节子站数据报送 第十七节地方政府平台

第十八节电网企业平台第十九节电能服务商平台第二十节企业用电评级

简介 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广泛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而组织开发的综合性、专业化、开放式的网络应用平台,具有信息发布、在线监测、核查认证、电力供需形势分析、有序用电管理、网络培训、经济分析、需求响应等功能,旨在向电力用户、电能服务商、电网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各类群体提供最全面、最权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其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365134007.html,。 国家平台的逻辑架构包括主站、子站两层,主站主要提供全国层面的功能、信息和公共服务,满足共性需求;各电能服务商平台、电网企业平台、地方政府平台、大用户平台均为国家平台的子站,主要满足各相关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如省级层面的功能、信息和公共服务,在主站上通过超级链接等方式予以展示。主站和子站之间通过统一规约实现数据传输和共享。国家平台的物理架构为分布式布局,主站根据功能、数据来源的不同,目前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江苏省经信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培训办公室等单位和机构分别组织开发、维护,子站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维护或委托主站运维单位维护(含上述四方,按功能模块分别维护)。为节约资源、实现地方政府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每个省(区、市)、试点城市可建设一个物理子站(可通过相应电网企业平台实现),或利用国家平台资源建立一个逻辑子站,不宜建设多个物理子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某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县企业科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与本级安排的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外经贸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补助资金、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术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口贴息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优势产能境外转移项目扶持资金、西部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资金、开发区重大项目奖励资金 (二)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资金、支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资金、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三)财源建设资金,包括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 (四)其他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是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县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安排,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对审核依据以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工作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相关程序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一)专项资金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包括扶持金额、支持方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及时拨付兑现。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