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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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作者:刘惠明尹郝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11期

摘要:实践中,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可以对滥用知识

产权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进行审查规制,因此如何判断和确定合理使用与滥用的界限就显得更加重要。对欧美国家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方面的反垄断法律与实践的了解与借鉴,有利于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树立正确理念,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关键设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95-05

为了保护智力成果,鼓励人们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等活动,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人们合法的垄断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经济利益等权益,鼓励公众创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市场竞争推动着市场参与者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技术更新换代,给消费者带来更好产品及服务。但竞争在带来这些好处的同时,也同时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的出现对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会带来伤害。国家制定法律以阻止垄断的产生。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价值并非只有一种,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法律不仅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更需要灵活的规定,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实践。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指的是权利人拒绝他人也就是被许可人合法使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享有的法律所给予的合法的垄断性使得权利人在处分自身权利的时候就有了出现垄断市场的可能性。那么,这是否就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需要反垄断法律的规制原因呢?以下几种理论可以提供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

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是指,社会中个人对于自己私利的追求不仅是对个人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他人。这种影响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积极的影响,也许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外部性影响保持着相当谨慎小心的态度。诚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创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有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需要反思,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是否存在着过度保护的状况。当权利人在追逐权利最大化的时候是否会可能会出现妨碍市场竞争的情形,这就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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