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中海油田服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前言

为规范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或“集团”)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证券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集团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集团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签订的《上市协议》(以下简称“《上市协议》”)及本集团董事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相关责任和义务,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本集团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01条规定,必须:

(1) 披露各项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详情;

(2) 向股东发出通函,提供该等交易的资料;及

(3) 如属重大交易或与关联人士进行的交易,则根据法律规定事先取得

股东的同意。

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2条规定,本集团须予公布的交易指下列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交易:

(1)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2) 主要交易

(3) 须予披露的交易

(4) 股份交易

(5) 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协议》,本集团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本集团的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它持有人通知任何与本集团有关的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的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该等股价敏感资料为:

(1) 供上述各方及公众人士评估本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

(2) 避免本集团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

(3) 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本集团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如果发生可能对本集团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必要时本集团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上述可能对本集团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与14条重复)

(5)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与14条重复)(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8)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本集团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本集团须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各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即本集团或本集团任何附属公司对其它企业、资产或公司进行收购,而有关该项收购的价值将涉及本集团的有形资产净值100%或以上,或有关收购会引入一名多数权益股东或多名股东而使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更改。就此方面而言,在12个月内的任何期间分别进行的各项收购事项可予合并。

本集团须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各项“主要交易”,即本集团或任何附属公司收购或变卖资产行动,其中涉及本集团本身有形资产价值50%或以上的交易。

本集团须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各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即本集团或任何附属公司收购或变卖资产的行动,其中涉及本集团本身有形资产净值的15%或以上,并包括各项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主要交易。

本集团须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各项“股份交易”,即本集团或任何附属公司收购资产的行动,其中涉及本集团本身有形资产净值低于15%的交易。

本集团须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本集团或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

本集团须按《上市协议》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披露“股价敏感资料”。

本集团必须在发生重大事件或意料之外的事件后立即评估有关事件对本集团股价及股份买卖的影响,并决定有关资料是否属“股价敏感资料”而须予以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发布周年报告、财务业绩报告或股息分配基准等定期发生的事

项;

(2) 公司签署进行合营、收购或变买重要资产等方面内容的重要合约;

或已公告的协议取消;

(3)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活动;

(5) 公司用营运资产、股权进行抵押的活动;

(6)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发生人事

变动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

(7) 公司或控股公司重组对公司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8) 公司或董事就预期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布评论;

(9) 公司在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免任,或公司得知核数师将就公司业绩发

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10) 公司更改会计政策而可能会对账目造成重大影响;

(11) 公司或其重要的子公司被行政处罚;

(12)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 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公司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

件;

(14) 公司新股发行计划。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

本集团信息披露总原则是公平、及时地向整个市场(包括股东及公众)提供适当的数据和资料,提高本集团的良好企业管治程度,树立本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本集团发生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所述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发生上述第十三条所述“股价敏感资料”的事件或发生上述第十四条所述重大事件后,要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凡预计会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董事或管理高层已经知悉该等资料,及/或董事或管理高层做出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后立即公布。

在公布有关资料前,本集团董事必须确保资料绝对保密。在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秘密可能已经外泄时,即须发出公告。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应向整个市场披露,使所有市场使用者均可以同时知悉同样的资料。「股价敏感资料」不得选择性地向本集团及本集团顾问以外的人士披露,以致任何类别人士在证券买卖上得以处于有利位置。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及执行部门

本集团成立信息披露政策委员会,董事长任主任委员,委员会其它成员为:公司总裁、执行副总裁、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

信息披露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确定公司信息披露计划,决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建立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新闻发言人,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并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具体执行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及其管理工作。

本集团公告、新闻发布稿内容、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股价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须经公司律师审查。

在未得到公司新闻发言人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会同公司行政管理部信息办共同制定公司信息管理的内部协调制度。公司各直属单位、部门应将各自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遇有偶然或突发情况)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每季度举行一次资本市场信息反馈通报会,以会议或文字汇报等形式向公司领导、各分公司、事业部和部门总经理介绍市场对公司的反应、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在下一步工作中参考。

第六章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本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议掌握公司运转情况,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项目,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报信息披露政策委员会审核。

根据信息披露政策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信息披露项

目交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对外披露的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详

实准确的文字材料和经营数字,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信息披

露政策委员会审查。

根据信息披露政策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秘书签发本集团对外信息

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向证券监管机构或香港联交所报

送事宜。

经常事项的披露

若本集团董事会会议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半

年或其它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则须在董事会会议日期至少足7个营业日

前,将订定的会议日期通知香港联交所。

本集团每个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须在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后的下一个营

业日在报章上刊登。

特殊事项的披露

本集团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主要交易必须获得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若该项批准须通过召开本集团股东大会获得,任何在该交易中有重大利

益的股东必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本集团就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主要交易事项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应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通知香港联交所,将新闻通告的英文初稿送呈香

港联交所审阅,而后按照香港联交所提出的意见,尽快对通告做出修订

后将修订稿送呈香港联交所及在指定报章上刊登。

本集团若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主要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负责草拟致股东的通函中英文稿,并在新闻通告刊登后将通函的英

文初稿,尽速送呈香港联交所审阅。获得香港联交所向本集团确认对通

函再无其它意见后,同时须于新闻通告刊登后21天内,向股东及香港联

交所发出通函。

本集团就须予披露的交易达成协议后,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征询

香港联交所的意见,以确定香港联交所是否豁免本集团遵守向股东发出

通函的规定;若未得到豁免,则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向股东发出通函。

本集团就股份交易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尽速

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将新闻通告的英文初稿送呈香港联交所审阅,而后

按照香港联交所提出的意见,尽快对通告做出修订后将修订稿送呈香港

联交所和在指定报章上刊登。

本集团若拟进行一项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征询香港联

交所的意见,以确定香港联交所是否豁免本集团遵守部分或全部有关关

联交易的规定(包括刊登新闻通告,向股东发出通函及召开股东大会。

股价敏感资料的披露

若本集团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又或报章出现可能会

影响本集团价格或买卖的报道,或市场出现有关传闻,本集团必须立即

响应香港联交所的查询,如情况需要,本集团须发表经由董事会通过的

声明,表示本集团是否知悉任何事项或发展会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证券

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包括任何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商议或讨论)。

若本集团正进行的某些商谈或商议涉及可能会影响股价的事宜,本集团应该尽快发出公告。若有关商议正处于敏感阶段,重要因素尚未落实,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尽快咨询香港联交所。如有需要,本集团可能必须将证券停牌,直至正式做出公告为止。

若本集团无意中向第三方披露了「股价敏感资料」,应立即发出公告披露有关资料;如有需要,本集团应要求将证券停牌,直至正式做出公告为止。

若董事知悉任何涉及业务发展或其它方面而可能属「股价敏感资料」的资料,即应与其它董事相互享用有关资料;如董事认为资料确属「股价敏感资料」,本集团应做出公告。

若本集团曾公开盈利预测,而后发现所采用的假设可能不正确,或者最终数字与早前预测数据会有重大出入,则应尽快发出公告。公告中说明:

不正确的假设对盈利预测可能造成的影响;任何在期间发生的事件对盈利影响的程度;实际的数字与原来预测数字之间的差异。

若本集团经营业绩可能远逊于市场一般预期,即应发出公告「示警」,提醒投资者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与分析员会晤,会晤时应由〔两〕名公司代表与董事会秘书在场,并准确地记录所有讨论内容。本集团应事先向外公布将与分析员会晤,并且在有需要公开「股价敏感资料」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公布所需披露的资料。

若本集团回答分析员的内容个别或综合后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拒绝回答。遇有分析员施予压力,要求提供或评论一些资料或数据,而这些资料或数据可能牵涉发放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董事亦应拒绝回答。若分析员误解资料,以致资料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有关分析员立即更正。

若有分析员向本集团送交分析报告初稿,要求给予意见,应拒绝响应。假如报告载有不正确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则应通知分析员;但是,若要改正报告内的错误概念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则应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同时纠正报告。

若本集团面对记者提问市场传闻,追问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本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不予置评」作为响应。若「股价敏感资料」已泄露,以致有关报道大致上正确,本集团应发出公告,保证正确资料广泛传播。

本集团不在周末或公众假期发布新闻稿,披露不利消息。

若本集团需要将机密资料给予融资人、未来的业务伙伴、包销商或其它与本集团洽商的人士,应向与会人士表明,参加会议必须对相关资料严格保密,在资料公开前,不能买卖本集团的证券。与会人士须同意成为「内幕人士」,并记录在案。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促使其成为「内幕人士」,亦不得令其维持「内幕人士」身分超过所需的时间。

若本集团出版「内部」刊物或在内联网上登载资料。必须确保「内部」刊物中向雇员传达的信息,不会无意中包含了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若本集团拟进行一项收购或合并交易,在考虑公告的内容和公告发出的时间时,亦应遵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尤其是目标公司是收购传闻或揣测的焦点,则可能要发出公告。如有疑问,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咨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并通知香港联交所。

若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发出的公告会影响本集团的股价或其股份买卖则本集团应发出公告,说明这些公告将造成的影响。

若本集团计划将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在互联网上登载,必须先根据《上市规则》发出有关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阅将登载在互联网上的资料,并定期监察网站,以确保所有公布的资料都是最新和正确的。

本集团对外信息披露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盘,以做参考和备查。

第七章信息披露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公司所有工作人员。本集团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直接责任。本集团将视后果轻重,给予违规者批评、通报或扣发薪资、奖金等处罚。情节恶劣的,本集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协助本集团处理公司事务的顾问(投资银行、境内外律师、会计师及其它中介咨询人士)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其它人士,本集团应参考本办法与其约定保密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披露法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报、中期报告、法定公告等),所有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会晤、采访、提问与回答材料、报告、新闻发布稿等)、口头交谈(包括但不限于专访、电话采访、提问与问答等)以及公司网站的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公路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土建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要优良,人员要优秀,创建全省全国优质工程”的总目标,彻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加强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结合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第二条一切参加沿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综合评分制,同时适用于单项评分。根据排分名次确定奖罚单位和奖罚金额。 第二章考评小组机构设臵 第四条成立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小组,由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总监办参加。 第五条考核评比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管处和总监办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在实

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施工质量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该办法。 第三章考评原则、依据、办法及形式 第六条考评原则: (一)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当工程质量评比被一票否决时,施工单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三)当质量考核评分不足75分或单项检查分值低于该项检查分值为70%时,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建管处有权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七条考评依据: (一)质量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沿海高速公路合同文件—技术规范部分》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考评单元除按以上标准中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外,考评小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另行指定。 (二)进度检查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根据建管处、总监办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制定,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 (三)综合质量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管处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承包人自行编写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认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Full text conten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 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 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 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下面小泰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 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 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 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 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 (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 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 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3e6198726.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 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上交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定稿版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

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 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 动),是指经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 2

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经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它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它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它欺诈活动。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 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3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八条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经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她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经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可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4

关于印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与商业利益,防范化解经营和管理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

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各分支机构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与商业利益,防范化解经营和管理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向金融监管单位、保险监管单位、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相关政府监管单位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涉及上市披露的信息,由集团统一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及披露信息。 第四条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可以经公司审批后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分支机构对外信息披露实施归口管理,由公司企划部负责审核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向监管单位应当上报或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规定应定期披露的信息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负责人发生变动; (四)机构经营情况; (五)监管单位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 (六)监管单位要求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对外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分支机构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报送公司企划部审核(以财务数据为准); (四)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五)涉及上市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报送集团审批; (六)相关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对外信息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管理办法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