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的单身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三)家庭年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

三、关于购买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登记。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现住房证明、年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居委会以张榜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将购买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期限为20个工作日。2、审查。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街道办事处呈报的购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公示。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排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居委会以张榜的方式再次予以公示,同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审批。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予以审批,而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确定入围名单。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各区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数量,确定各区购房套数。各区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范围内,产生正式入围申请人和20%的候补入围申请人。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购房套数房源数时,各区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三)确定选房顺序。各区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应当依法公证,并在监察部门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四)核发购房证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在新闻媒体和保定房地产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46689727.html,)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在10日内持身份证明,到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此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轮侯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四、关于购买价格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定价申请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二)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以前列各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六)贷款利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以本条所列(一)至(四)项成本之和为基数,不得超过3%。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五、关于管理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执行预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

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申办程序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执行。

(二)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理,以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补缴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对拒不腾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所发生的费用由骗购人承担。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政策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和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2、不按规定收费的;3、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4、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5、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或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2.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领导小组职责

(一)按照《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组织和谋划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根据市物价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批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按照各区符合购买申请人的数量确定房源分配比例。

(四)适时布置在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络公布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及销售的基准价格。

(五)指导三区和高新区完成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申请、公示、审批、确定入围和选房等项工作。

二、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一)作为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制定与《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试行办法》、《保定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流程》和相关表格及服务指南。

(三)按照有关程序,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配到各区。

(四)核发《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各区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新闻媒体和保定房地产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46689727.html,)上公告,10日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此证购房。

(五)购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须使用的摇号软件、微机、扫描器等。对各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印制相关表格和服务指南。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市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确认;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全过程。

四、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责

(一)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证明、年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递交购房申请。

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和住房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其收入和住房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出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出具证明。

(二)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依照《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购买条件,逐一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要具有保定市市区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拥有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父母、子女同住的私有住房和承租房、5年内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合并计算。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家庭成员、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除家庭申请人夫妇外,下列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年收入的人口:(1)与家庭申请人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审查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予以审批。

经过公示期,由各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入围名单。

在市房产管理局的统一调配下,由各区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入围申请人和20%的候补入围申请人。确定方式是公开摇号。

(六)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顺序。

各区以公开摇号方式决定正式入围申请人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

序号。

(七)发放《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发放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附件2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主管副市长

副组长:李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韶华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员:任喜峰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赵彦生市民政局助理调研员

赵华市纪检委常委

吕跃民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新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志刚南市区副区长

王勇北市区副区长

史来顺新市区副区长

陈素英高新区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任喜峰(兼)。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 住房)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保定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46689727.html, 保定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 作者:魏博洋崔晓笛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01期 [提要] 在中央政府建设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下,各地方政府做出了很多积极有益的实践。本文就保定市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和政策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保定;低碳经济;思路;政策 本项目为2012年保定市科技局课题“保定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及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2ZR025);课题组主要成员:魏博洋、崔晓笛、王朝、张严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保定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及政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2年10月22日 一、保定市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全球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对发展低碳经济早已达成共识。一些国家就低碳经济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经济概念的国家,在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国民低碳意识的提升、政策法规的建设等多方面处在世界领先位置。日本是低碳经济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丹麦是低碳社区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我国是第一个将节能减排列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从2006年底中国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开始,“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逐渐成为中国百姓熟悉的字眼,“低碳生活”成为一种时尚。 保定市是较早提出低碳发展的城市之一。2007年初,保定市政府已经提出了太阳能之城 的概念,计划在整座城市中大规模应用以太阳能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以降低碳排放量。2008 年初,保定市与上海被世界自然基金会列为“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首批低碳城市建设试点。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首 先在全国五省八市开展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城市的试点工作,其中保定市凭借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用方面的领先优势,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二、保定市发展低碳经济现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河北省保定市的发展优势

河北省保定市发展优势 加快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保定市委、市政府致力以求的目标。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唱响“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的要求,市委、市政府精心谋划,全面部署,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拼搏进取,努力加快保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由于其在环渤海和环京津经济圈中的特殊地位,进入21世纪,保定市的发展优势更加明显。根据波特的钻石理论分析保定具有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生产要素方面 1、自然资源 保定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2℃,年降水量550毫米。境内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地貌分山区和平原两大类,各约占1/2。境内群山西峙,沃野东坦。境内河流主要为海河流域大清河水系,永定河流经东北部边界。境内有西大洋、王快、安格庄、龙门4大水库。自然条件优越,自然资源丰富。 2、地理位置 保定市地理位置优越,区域交通优势明显。她位于河北省中西部,西依太行山,东抱白洋淀,与京、津呈三足鼎立。历来为军事重镇,曾北控三关,南通九省,宣化、大同为之屏障,倒马、紫荆、龙泉三关为之阻隘,联络表里,翊卫京师。清代以来至公元1968年前,近300年为直隶和河北省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市中心北距北京140公里,东距天津145公里,西南距石家庄125公里,直接可达首都机场、正定机场及天津、秦皇岛、黄骅等海港。京广铁路、京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京港澳高速公路、保津高速公路、滨保高速公路、保沧高速公路、张石高速公路使保定拥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更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 3、科技文化

3.1历史文化 保定市地处河北省中部,是一座有2300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元明以来,历为京南重镇,畿辅要地。保定是1986年国务院命名的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多少年来,这片土地滋养出大批的文学家、诗人、创作家、表演艺术家、书画家和多种文化工艺人才,曾获得“戏剧之乡”、“中国民间音乐之乡”、“中国民间特色艺术之乡”、“雕刻之乡”等多种称号。这里曾是中国抗战文学的重要发源地。这里还是新时期双拥共建模范城的诞生地。这里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3.2科学技术 保定市科技事业蓬勃发展,拥有各类人才资源总量40余万人,市区每万人拥有科技人员数量居全省首位;全市拥有各类企业研发中心100余家,省级以上27家,其中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1家;拥有博士后流动站3家、博士后工作站3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开发机构14家。科技局星火办荣获国家科技部星火20周年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保定市农业科技实力雄厚,农业高新技术发展迅猛。有河北农业大学等7 所高等院校,各种涉农研究单位10所,民营科技型企业770家。相继开发了生物钾肥、生物活性有机肥、生化黄腐酸、植物生长调节剂、复方动物营养添加剂、可控降解地膜等产品,初步形成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3.3通讯技术 全市通讯畅达迅捷,移动通讯方面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及中国电信先后在保定建设3G网络,成为全国首先开通3G网的10个城市之一,也成为同时拥有两个3G网的3个中国城市之一(另外两个为上海和无锡);电力充足;生活服务设施齐全,医疗保健机械完善,文化娱乐场所众多。 4、旅游资源 保定境内群山西峙,沃野东坦,植被繁茂,山明水秀。既有避暑的凉城,又有泛舟的湖泊。既有野三坡、白洋淀、白石山、大茂山、西胜沟峡谷等自然风光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934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河北省保定市的发展优势

加快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保定市委、市政府致力以求的目标。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唱响“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的要求,市委、市政府精心谋划,全面部署,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拼搏进取,努力加快保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由于其在环渤海和环京津经济圈中的特殊地位,进入21世纪,保定市的发展优势更加明显。根据波特的钻石理论分析保定具有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生产要素方面 1、自然资源 保定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2℃,年降水量550毫米。境内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地貌分山区和平原两大类,各约占1/2。境内群山西峙,沃野东坦。境内河流主要为海河流域大清河水系,永定河流经东北部边界。境内有西大洋、王快、安格庄、龙门4大水库。自然条件优越,自然资源丰富。 2、地理位置 保定市地理位置优越,区域交通优势明显。她位于河北省中西部,西依太行山,东抱白洋淀,与京、津呈三足鼎立。历来为军事重镇,曾北控三关,南通九省,宣化、大同为之屏障,倒马、紫荆、龙泉三关为之阻隘,联络表里,翊卫京师。清代以来至公元1968年前,近300年为直隶和河北省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市中心北距北京140公里,东距天津145公里,西南距石家庄125公里,直接可达首都机场、正定机场及天津、秦皇岛、黄骅等海港。京广铁路、京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京港澳高速公路、保津高速公路、滨保高速公路、保沧高速公路、张石高速公路使保定拥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更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 3、科技文化 历史文化

保定市地处河北省中部,是一座有2300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元明以来,历为京南重镇,畿辅要地。保定是1986年国务院命名的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多少年来,这片土地滋养出大批的文学家、诗人、创作家、表演艺术家、书画家和多种文化工艺人才,曾获得“戏剧之乡”、“中国民间音乐之乡”、“中国民间特色艺术之乡”、“雕刻之乡”等多种称号。这里曾是中国抗战文学的重要发源地。这里还是新时期双拥共建模范城的诞生地。这里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科学技术 保定市科技事业蓬勃发展,拥有各类人才资源总量40余万人,市区每万人拥有科技人员数量居全省首位;全市拥有各类企业研发中心100余家,省级以上27家,其中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1家;拥有博士后流动站3家、博士后工作站3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开发机构14家。科技局星火办荣获国家科技部星火20周年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保定市农业科技实力雄厚,农业高新技术发展迅猛。有河北农业大学等7 所高等院校,各种涉农研究单位10所,民营科技型企业770家。相继开发了生物钾肥、生物活性有机肥、生化黄腐酸、植物生长调节剂、复方动物营养添加剂、可控降解地膜等产品,初步形成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通讯技术 全市通讯畅达迅捷,移动通讯方面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及中国电信先后在保定建设3G网络,成为全国首先开通3G网的10个城市之一,也成为同时拥有两个3G网的3个中国城市之一(另外两个为上海和无锡);电力充足;生活服务设施齐全,医疗保健机械完善,文化娱乐场所众多。 4、旅游资源 保定境内群山西峙,沃野东坦,植被繁茂,山明水秀。既有避暑的凉城,又有泛舟的湖泊。既有野三坡、白洋淀、白石山、大茂山、西胜沟峡谷等自然风光又有收入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的清西陵、“一座总督衙署、半部清史写照”的直隶总督署、出土金缕玉衣、长信宫灯的西汉靖王满城汉墓等历史文物。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 (合同示范文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2755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 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保定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保定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2014-05-2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紧紧围绕打造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为统揽,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诸多不利影响,扎实推进稳增长、调结构、攻重点、抓改革、惠民生、优环境各项工作,全市经济保持平稳发展,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为推动跨越式发展、实现打造环京津增长极的新突破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市完成生产总值2650.6亿元,比上年增长9.0%。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42.9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1456.9亿元,增长10.6%;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850.8亿元,增长8.4%。三次产业结构为12.9:55.0:32.1。人均生产总值25982元,比上年增长8.3%。 增加值369.6亿元,比上年增长6.8%。 比上年增长3.3%,工业技改完成投资479.8亿元,比上年增长16.6%;第三产业完成投资967.9亿元,比上年下降0.7%。 全年亿元以上施工项目达到602个,完成投资13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9.8%。 全市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1805.6亿元,比上年增长9.8%,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8.1%,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实缴税金259.7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0.0%,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从业人员272.7万人,比上年增长3.8%,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为87.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同比上涨2.7%,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累计同比下降1.0%;固定资产投资总指数累计同比上涨0.5%。 规模以上工业中,装备制造业完成增加值366.3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大中型企业完成增加值535.5亿元,比上年增长9.3%。汽车、新能源、纺织、食品和建材五大主导行业完成增加值540.4亿元,比上年增长16.2%。其中,汽车及零部件业完成增加值241.6亿元,比上年增长23.4%;新能源及输变电业完成增加值44.9亿元,比上年下降8.2%;纺织服装业完成增加值170.9亿元,比上年增长12.6%;食品业完成增加值69.4亿元,比上年增长13.4%;建材业完成增加值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六大高耗能行业完成增加值110.8亿元,比上年增长5.5%。其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完成增加值46.6亿元,比上年增长13.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完成增加值28.9亿元,比上年增长21.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完成增加值17.5亿元,比上年下降21.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完成增加值16.2亿元,比上年下降0.9%;石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建住〔2008〕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保定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保定市中小企业民营 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市委研究室“关于开展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发展壮大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与总结。从总体上看,我市民营经济深入贯彻“一个战略”(催生、助长、扶强),实施“两大工程”(扶持企业成长工程和 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民营经济运行平稳, 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基本情况 到2009年,全市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到23.4万家,从业人 员196万人。完成增加值974.9亿元,同比增长20.2%;上缴税 金52亿元,同比增长14.8%;增加值占全市GDP(2007年快报 数)的比重达到70.9%,税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42.7%。其中,工业企业17089家,规模以上企业1149家;工业总产值1501亿元,增加值385.5亿元,利税总额162.4亿元,同比分 别增长21.2%、26.3%和29.7%;在全部民营经济中的比重分别为39.4%、39.5%和25.1%,工业税金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达到22.1%。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质量效益同步提高。民营经济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49705元,比2006年增加6760元,增14.3%;人均实现利润19271元,增加2187元,增长12.8%。 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149家,其中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 达到10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71.9亿元,同比 增长25.6%,超过全市民营经济增速5.4个百分点;占民营经济总 量的17.6%,比2006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

(二)成长型企业发展迅猛。市政府认定的100家成长型 民营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到2007年9月底,全市百 家成长型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87559万元,同比增长57.1%;上 缴税金19320万元,同比增长49.9%;出口创汇116088万元, 同比增长82.4%;固定资产投入61598万元,同比增长99.2%, 分别高出全市民营经济平均增长水平34.2、30.9、65.2和82个 百分点。 (三)产业聚集特色凸显。全市初步形成各类产业集群44个,集群内营业收入1320亿元,实现增加值320亿元,上缴税 金1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7%、27.2%和33.1%。其中年营业 收入10-50亿元产业集群发展到11个,50亿元以上产业集群 发展到6个,100亿元以上产业集群1个,有力拉动了区域特 色经济的发展。容城服装、高阳纺织、安国药材、白沟箱包列 入省十大特色产业。蠡县、容城、曲阳等县分别被国家有关部 门授予“中国皮都”、“中国服装名城”、“中国雕刻之乡”等称号。 (四)名企名品牌不断涌现。“三利”毛线、“古城”蚊香、“丽华”礼帽等8个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长城皮卡出口28000辆, 在中国汽车行业出口皮卡销量第一;丽华礼帽年生产能力600 万顶,产品出口率为90%,其中羊毛毡制礼帽占全国同类产品 的90%,占世界总销量的40%,是世界礼帽行业中生产规模最大 的企业集团;华夏胶粘带和PVC电器胶带国内市场占有率30%, 世界同行业生产规模最大;古城蚊香系列产品,国际市场占有 率达到30%,生产规模和销售数量均为世界第一;巨力吊索具 产量与销量均排亚洲第一。 (五)外贸出口创历史新高。2007年,民营企业完成出口 交货值179.8亿元,同比增长20.7%。其中机械类出口31.5亿元, 同比增长81%,占出口总量的比重比06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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