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稿

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教师权利问题是教育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和杜会声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进程。我们理应根据教育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完善教育立法,切实保护好教师的权利。

关键词:教师权利法律保护法律救济

一、教师的身份定位

对于教师的身份,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 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师是社会上的一类“专业人员”,其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规定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按照现行制度,教师不过是一种介于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之间的“事业人员”,其供职的场所也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性质模糊、职能庞杂、责任不清的职业范畴,其经费来源也是由很多种:财政全额、部分拨付、自收自支等。但是,中小学教师承担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专业人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公务性,而相关法律只承认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并不认可其实际上的公务员身份。将教师视为“事业人员”,对突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提升教师的职业地位,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想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权力主要调节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师既是一个普通公民,又是一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以归结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等等(具体条款可以参见《教师法》第七条)。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人员应该享有的特权。

三、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

《教师法》对现阶段教师的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等。上述权利作为教师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其实现不仅有赖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尤其是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从法律保障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

两个方面。

1、实体法对教师权利的保护

实体保障是指以成文或判例等不同的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的许多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除了《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也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有许多根据《教师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家专门制定、为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得以顺利实施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防止教师资格认定和聘任过程中侵犯教师权利现象出现的《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条例》以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等。

除了以上专门的教育法律之外,教师还可引用其他法律作为保障。如:《宪法》,它是教师权利内容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某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甚至可以追究“违宪责任”;《民法通则》,它对教师的合法收人、人身权利具有明确的保障作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民法通则》对教师的合法收入、人身权利具有明确的保障作用。

2、程序法对教师权利的保障

如果仅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那么实体法赋予教师的各项权利就无法实现;当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程序法必须密切配合实体法才能最终保障实体法所赋予教师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实现。程序保障包括教师权利受到损害时有关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法律救济。

教师的权利保障离不开责任追究,我国的相关法律已明确了这一点,如《教育法》第81条,《教师法》第22、35、36、38条都规定,对侵犯教师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一般性法律《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分别对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内容、方法及实施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救济方面,《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些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保障教师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除此之外,教师还可援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救济性法律来获得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8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和《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行政赔偿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同样适用干教师。

四、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教师权利的保障无论在实体法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都还显得比较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教师权利受损以及受损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出现,造成了教师职业安全感降低,精神和工作压力增大,助长了教育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教师的法定身份不明确,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仍未确定

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完备,不同的法律条文及不同的解释对教师身份的认定不同,导致了教师身份不明,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确定。改革之前,教师是“国家干部”。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被重新确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但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教

师法》第3条又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教师身份的不同认定影响了教师与学校关系的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构成平等主体之间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仍主要是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确定教师法定身份及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教师工作保障的重要命题,它们直接影响到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方式,教师享有的权利以及教师起诉的可能性和司法审查的方式。这两者不明确,常常使教师在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和充分的保障。

2、教育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法制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一个比较完整地教育法体系初步显现,为实施依法治教战略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也仅有几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数量少、层次不高,法治不够健全,法律的空白还有很多,特别是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规定还不完善,是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成可能。《教师法》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主要涉及国家对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很明显缺乏一些配套规定。如《教师法》第22、23、24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平、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但是一直到今天,对教师的考核相关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再如《教师法》第17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度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办法仍未出台。还有一些教育立法用词空乏、可操作性差,如《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怎么样改正,如何处罚,都是空洞、没有威慑力的。这些都可能造成教师相关权利保障乏力,从而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我国法律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滥用权力、侵犯教师权利的又一原因。同时,我国教育法律从立法模式上说,属于“责任立法”,强调违法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例如,《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都列有“法律责任”一章,也规定了其他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没有具体规定教师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的法律救济方式。这种“责任立法”模式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已初显轮廓。但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保障教师权利的部分和与《教师法》配套的法规更为单薄,且缺乏系统化和操作性。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保障教师权利的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3、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

目前适用于我国教师的专门救济途径,是《教师法》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制度而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但是由于它规定得十分简略,没有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具体细化,因而有诸多不完善处:首先,申诉机关不明确。现在很多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即使有此类机构,也没有明确它们的地位及做出决定的效力,这导致教师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解决。其次,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教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诉。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因此逃避不作为的责任,或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的目的相悖。最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教育立法较晚,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相应也开展得较晚且很不完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的《教师法》都未涉及行政复议。随后的《教育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一些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提出教师如果遭受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学校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教师对学校内部管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通过教师申诉和民事诉讼解决。至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且行政诉讼又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出受案范围,教师如不服学校对其行政处分决定,只能通过教育申诉而非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同时《教师法》第39条不完善的“申诉”使“申诉”成了封闭性的行政救济,在客观上构成了教师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障碍。实践中尽管已发生若干起教师状告学校的案件,但因在受案范围上存在不同意见,法院几乎每受理一个案件都会引起争议。

4、有关教师权利的程序法保障落后于实体法

我国属于成文法传统国家,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与西方国家没有多大的差别,但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一直残缺不全。”具体到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如此。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教师只能就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教师的某些权利如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进修培训权等不同于人身权、财产权,对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是否可诉呢,则成为一个疑难点。

五、立法建议

教师依法享有各种权利,是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教师成长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教师的各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但如前所述,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这种状况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精神不符,必须予以改善。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确定教师“法定身份”及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必须确定教师的法定身份及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并借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它们明确规定教师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对教师的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之根本。

2、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首要前提。虽然《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作出了实体性的认定,但其实现还有赖于实施体系的完善。首先,要制定与《教师法》有关的配套法规。如,确立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奖惩制度、教师待遇保障制度等。其次,加快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步伐,通过法律程序控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管理权力。最后,加强教育立法技术水平,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构建保障教师权利实现的法律规范体系。

有法必依,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重要前提。目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不依据法律制订教师管理规则,教师必须服从。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分权力对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不允许有任何超出法律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不例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

执法必严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重要保障。首先,在教育教学和教师管理过程中,要避免“人情学”、“关系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其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除了主管的教育法制部门随时检查监督外,还应由人大、政协、教育和司法部门协调组织定期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以达到全面监督各部门的目的。

违法必究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根本保障。首先,要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力,尤其是滥用权力、越权、扩权等行为,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在违反规定时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要结合案例明确规定各类违法行为承担过失、落实责任的程序,避免推责任。

3、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裁断平等主体之间教育纠纷的制度。仲裁意味着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从而求得争议的解决。它不同于法律的审判,也不同于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理。教育仲裁应该具有以下的一些特征:首先,需要一系列配套的立法保障,制定一套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仲裁法》作为上位法支撑,并在已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补充教育仲裁制度作为教师权利救济体制之一,尤其要明确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性质以及教师的法律地位,为二者间纠纷的解决提供法理依据。其实,在教育仲裁受理范围对象和使用程序上,要尽量统一规范,避免混乱与空泛,以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体现出教育仲裁制度的严肃性。再次,对教育仲裁制度法律效力的保障上,要坚持与司法制度接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在若干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结果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拓宽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教师权利要靠法律救济来实现和保障,建立一套完整的教师权利救济体系是当前函需进行的工作。法律救济是指当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害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补救。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法》确立的一项法定救济制度,它可以而且应当成为保护教师权利的重要渠道。但这项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急需将教师的申诉制度予以规范化、细致化,我国应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制度》,赋予申诉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优先适用的效力,第6条又将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该法实施后,应取代《教师法》第39条第2款涉及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将其纳人行政复议轨道,明确教师的行政诉讼权。这有利于教师依照《行政复议法》实现教育行政复议救济。

在教育领域,由于教师在与教育行政机关事实上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中容易受到伤害,通过教育司法保障教师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教育界和司法界对司法介人教育的方式和程度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美国的教育司法也经历了一个司法不干预、积极干预和采取保留态度的过程、因此,利用诉讼方式解决教师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介人”,既要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也要考虑教育部门在专业领域内的自主权和对教师业务的指导监督。就教师和学校的争议来讲,国外一般以非诉讼渠道为首选,我国也应该主要依赖教师申诉制度来解决。

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的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

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办法,目前我国己经建立

了劳动仲裁制度来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工争议。教育部门也应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工争议。此外,根

据学校管理中所出现的法律关系类似于行政法律关系,还可以建立听证制度,在行政决定

作出之前,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定筛选出来,以防止相对人利益被侵害。

结束语

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问世已经有十几年头,这两部法律对于促进教育的发展、保护教师的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侵犯教师权利

的现象,所以,关注教师权利、保护教师权利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我是一名来自县城的普通小学教师,由于工作关系,我有机会广泛接触基层一线教师,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许多艰辛让我萌发了写作本文的冲动。本文集中探讨了我国中心学教

师权利、权利的法律保护,归纳了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最后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几

点保护教师权利的建议。在研究的过程中,大胆地提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问题,并通过分

析尝试得出一些初步的结论,现将有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本文在探讨中小学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中小学教师的法

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权利救济是我国当前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制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

问题,很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很少有人做出系统的论证。本文在分

析了教师的基本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后,运用案例研究和法理分析了法律在保护教师

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二、本文的研究是初步的、浅显的,它为教师立法提供的参考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教

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是本人初涉教育法学领域的学习机会,本文的研究结论只是探讨式的,可能对自身教育法学水平有限和掌握得研究资料匮乏,本文的很多结论是否科学有待

于教育立法和教育改革的检验。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本文对

现实生活中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得出了一些结论,但由于本人的法学素

养有限,很多法理分析不够透彻,这就留下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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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实施建议

1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致谢

感谢指导老师梁锦华教授,他为人谦和、学识广博,对学生倾注了十分的关心和爱护,总是鞭策我努力前进,本文就是在他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资料的收集、文章的逻辑结构和很多细节问题,梁老师提出了许多意见,可惜学生才粗学浅,未能拿出好的成绩来回报他。

感谢所有广西民族大学的老师们,你们在我学习期间给予了我很多启迪,让我收获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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