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

最高允许排放浓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

1 苯17 15

20

30

40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

2 甲

60

15

20

30

40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30

3 二

90

15

20

30

40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5

4 酚

115

15

20

30

40

50

60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10

5 甲

30

15

20

30

40

50

60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25

6 乙

15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50

7 丙

26

15

20

30

40

0.91

1.5

5.1

8.9

1.4

2.3

7.8

13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75

50 60 14

19

21

29

8 丙

20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

9 甲

220

15

20

30

40

50

60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5

1 0 苯

25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

1 1 氯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

1 2 硝

2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50

1 3 氯

65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75

1 4 苯

0.50×10-3

(沥清、碳素制品

15

20

禁0.06×10-3

0.10×10-3

0.09×10-3

0.15×10-3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1

(μg/m3)

a 芘生产和加工) 30

40

50

60

排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1 5 非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

其他混合烃类物

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5.0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

(m)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

1 苯1

2 15

20

30

40

0.50

0.90

2.9

5.6

0.80

1.3

4.4

7.6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40

2 甲

40

15

20

30

40

3.1

5.2

18

30

4.7

7.9

27

46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2.4

3 二

70

15

20

30

40

1.0

1.7

5.9

10

1.5

2.6

8.8

15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2

4 酚

100

15

20

30

40

50

60

0.10

0.17

0.58

1.0

1.5

2.2

0.15

0.26

0.88

1.5

2.3

3.3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80

5 甲

25

15

20

30

40

50

60

0.26

0.43

1.4

2.6

3.8

5.4

0.39

0.65

2.2

3.8

5.9

8.3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20

6 乙

125

15

20

30

40

50

0.050

0.090

0.29

0.50

0.77

0.080

0.13

0.44

0.77

1.2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40

60 1.1 1.6

7 丙

22

15

20

30

40

50

60

0.77

1.3

4.4

7.5

12

16

1.2

2.0

6.6

11

18

25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60

8 丙

16

15

20

30

40

50

60

0.52

0.87

2.9

5.0

7.7

11

0.78

1.3

4.4

7.6

12

17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40

9 甲

190

15

20

30

40

50

60

5.1

8.6

29

50

77

100

7.8

13

44

70

120

17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2

10 苯

20

15

20

30

40

50

60

0.52

0.87

2.9

5.0

7.7

11

0.78

1.3

4.4

7.6

12

17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40

11 氯

6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52

0.87

2.5

4.3

6.6

9.3

13

18

23

29

0.78

1.3

3.8

6.5

9.9

14

20

27

35

44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40

12 硝

16

15

20

30

40

50

60

0.050

0.090

0.29

0.50

0.77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7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40

13 氯

36

15

20

30

0.77

1.3

4.4

1.2

2.0

6.6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60

40 50 60 7.5

12

16

11

18

25

14 苯

a

0.30×10-3

(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0.050×10-3

0.085×10-3

0.29×10-3

0.50×10-3

0.77×10-3

1.1×10-3

0.080×10-3

0.13×10-3

0.43×10-3

0.76×10-3

1.2×10-3

1.7×10-3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08

(μg/m3)

15 非

12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

物质)

15

20

30

40

10

17

53

100

16

27

83

150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4.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焦化厂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签字版

1 总论 1.1概述 目前,中国的工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针对当前严峻环保形势,为了更进一步治理环境,根据《河北省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的相关规定,现对邯钢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控制工业等生产领域有害气体的排放,减少其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邯钢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由于没有采取尾气处理措施,不能满足当前的环保要求,需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在两个新油库区域、两个冷凝区域(其中二冷凝区域需要考虑蒸氨)、两个粗苯区域各建设一套处理装置,涉及到的硫铵工艺一并考虑。 1.1.1设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焦化厂安全规程》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1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1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化》(GB / T 50344-200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化》(GBJ 107-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化》(JGJ 59-2011)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化》(GB / T 50315-201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化》(JGJ 14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建筑设计消防规范》(GB50016-200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设计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的设计范围为: 一系统冷凝区域、二系统冷凝区域、一系统粗苯区域、二系统粗苯区域、南油库区域、北油库区域的尾气治理。 (1)与系统配套的电气设施;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voc列表

挥发性有机物(voc)列表 Gas English Name 气体英文名称Chinese Name 对应中文名称 Acetaldehyde 氧化乙烯 Acetic Acid醋酸Acetic Anhydride醋的醋酐 Acetone丙酮 Acetonitrile氰代甲烷 Acetylene乙炔 Acrolein丙烯荃 Acrylic Acid压克力的酸 Acrylonitrile丙烯腈 Allyl alcohol丙醛﹑乙烯甲醇 Allyl chloride烯丙基氯﹑3-氯丙烯Ammonia氨 Amyl acetate, n戊完基醋酸盐,n Amyl alcohol戊完基酒精 Aniline苯胺 Anisole苯甲醚=茴香醚 Arsine三氢砷化﹑胂Asphalt, petroleum fumes柏油, 石油臭气Benzaldehyde苯甲醛 Benzene苯

Benzenethiol硫醇 Benzonitrile氰苯﹑苯甲精 Benzyl alcohol苯甲基酒精 Benzyl chloride苯甲酰氯 Benzyl formate苯甲基蚁酸盐Biphenyl联苯基Bis(2,3-epoxypropyl) ether醚 Bromine嗅 Bromobenzene溴苯 Bromoethane溴乙烷Bromoethyl methyl ether, 2甲基醚,2 Bromoform氯仿Bromopropane, 1丙烷,1 Butadiene丁二烯Butadiene diepoxide, 1,3丁二烯二聚物Butane, n正丁烷,n Butanol, 1正丁醇 Butene, 1保松泰 Butene, 1丁烯Butoxyethanol, 22-丁氧基乙醇 Butyl acetate, n乙酸正丁酯 Butyl acrylate, n丙烯酸正丁酯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特点: ★是款内置微型气体泵的安全便携装置 ★整机体积小,重量轻,防水,防爆,防震设计. ★高精度,高分辨率,响应迅速快. ★采用大容量可充电锂电池,可长时间连续工作. ★数字LCD背光显示,声光、振动报警功能. ★上、下限报警值可任意设定,自带零点和目标点校准功能,内置 温度补偿,维护方便. ★宽量程,最大数值可显示到50000ppm、100.00%Vol、100%LEL. ★数据恢复功能,免去误操作引起的后顾之忧. ★显示值放大倍数可以设置,重启恢复正常. ★外壳采用特殊材质及工艺,不易磨损,易清洁,长时间使用光亮如新.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产品特性: ★是款内置微型气体泵的高精度的手式安全便携装备; ★进口电化学传感器具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使用寿命长达3年; ★采用先进微处理器技术,响应速度快,测量精度高,稳定性和重复性好; ★检测现场具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气体浓度超标即时报警,是危险现场作业的安全保障;

★现场带背光大屏幕LCD显示,直观显示气体浓度/类型/单位/工作状态等; ★全量程范围温度数字自动跟踪补偿,保证测量准确性; ★半导体纳米工艺超低功耗32位微处量器; ★全软件自动校准,传感器多达6级目标点校准功能,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线性,并且具有数据恢复功能;★全中文/英文操作菜单,简单实用,带温度补偿功能; ★防高浓度气体冲击的自动保护功能;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技术参数: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简单介绍: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报警器高精度、高分辨率,响应快速,超大容量锂电充电电池,采样距离远,LCD 背光显示,声光报警功能,上、下限报警值可任意设定,可进行零点和任意目标点校准,操作简单,具有误操作数据恢复功能.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仪应用场所: 医药科研、学校科研、制药生产车间、烟草公司、环境检测、楼宇建设、消防报警、污水处理、石油石化、化工厂、冶炼厂、钢铁厂、煤炭厂、热电厂、锅炉房、加气站、垃圾处理厂、隧道施工、输油管道、航空航天、工业气体过程控制、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地下燃气管道检修、危险场所安全防护、军用设备检测等。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 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 1、1~147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VOC浓度分析仪

挥发性有机物VOC浓度分析仪 挥发性有机物VOC浓度分析仪(SK-600-VOC)是一款采用模块化设计、具有智能化传感器检测技术、整体隔爆(d)结构、固定安装方式的有毒气体检测仪。标准配置为带点阵LCD液晶显示、三线制4~20mA模拟和RS485数字信号输出,可选配置为可编程开关量输出等模块,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还支持输出信号微调等功能,方便系统组网及维护。可检测VOC、VOCS、VOC、VOC、VOC、SVOC、VOC、VOC、NVOC、V OC、ClVOC、ETO等多种有毒有害气体,详情可咨询东日瀛能。同时我司挥发性有机物VOC传感器销往: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河南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浙江省、广东省等全国各地。 (注意:挥发性有机物VOC传感器(SK-600-VOC)在不同的应用环境或行业有不同的别名,如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仪挥发性有机物VOC变送器挥发性有机物VOC探测器挥发性有机物VOC探头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VOC探头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装置) 特点 ■智能化EC传感器,采用本质安全技术,可支持多气体、多量程检测,并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无需工具可实现传感器互换、离线标定和零点自校准 ■智能的温度和零点补偿算法,使仪器具有更加优良的性能具有很好的选择性,避免了其他气体对被检测气体的干扰

■多种信号输出,既可方便接入PLC/DCS等工控系统,也可以作为单机控制使用 ■超大点阵LCD液晶显示,支持中英文界面 ■免开盖,红外遥控器操作,单人可维护 ■本地报警指示,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选配) ■仪器具有超量程、反极性保护,能避免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危险 ■丰富的电气接口,可供用户选择 ■通过ATVOC、UL、CSA等认证,具有国际化高端品质 (同时对于不同行业的针对性应用有:挥发性有机物VOC报警装置高精度挥发性有机物VOC浓度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模块挥发性有机物VOC传感器RS485信号输出挥发性有机物VOC报警器4 -20mA信号输出挥发性有机物VOC报警器固定式带液晶显示型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仪带显示带声光报警器固定式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仪等产品模式) 东日瀛能科技挥发性有机物VOC探头厂家挥发性有机物VOC探头价格详情可咨询东日瀛能SK-600-VOC 技术参数: ■产品名称:挥发性有机物VOC报警器SK-600-VOC ■检测气体:挥发性有机物VOC ■检测原理:电化学原理、催化燃烧原理 ■检测范围:0-10ppm、0-20ppm、0-50ppm、0-200ppm、0-5000pp等任意可选 ■分辨率:0.1ppm、0.1ppm、0.2ppm、1ppm、25ppm等可选 ■检测方式:扩散式、泵吸式可选 ■显示方式:液晶显示 ■输出信号:用户可根据实际要求而定,最远可传输2000米(单芯1mm2屏蔽电缆) ①两线制4-20mA电流信号输出(三线制可选) ②RS-485数字信号输出,配合RS232转接卡可在电脑上存储数据(选配) ③2组继电器输出:无源触电容量220VAC3A,24VDC3A(选配) ④报警信号输出:现场声光报警,报警声音:<90分贝(选配) ■检测精度:≤±2%(F.S) ■重复性:≤±1% ■零点漂移:≤±1%(F.S/年)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挥发性有机物VOC处理进展概述

挥发性有机物VOC处理进展概述

挥发性有机物VOC处理进展概述 一、有机废气的各种净化方法 1.1吸附法 吸附法是一种从有机废气中去除可吸附的VOC组分或回收溶剂的一种传统方法。吸附操作的原理是在气相中需要分离的气体组分(吸附质)可以选择性的与固体表面(吸附剂)相结合,然后再经解吸又回到气相中,通常吸附分为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两种。VOC的净化主要采用物理吸附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吸附法可以吸附浓度很低的(甚至痕量)组分,经解吸后可大大增浓,因而可以从废气中出去溶剂蒸气和最后经分离来回收溶剂。它有很多优点:不需要水,不需要辅助燃料,而且能适应废气浓度的变化和吸附卤代烃类和含无机物的挥发组分。 典型的吸附等温曲线如图3所示,工业上吸附等温曲线方程常用经验公式表示,其中与最事实最吻合的是由布鲁诺(Brunauer)、埃麦特(Emmet)和泰勒(Teller)于1938年在兰米尔方程基础上提出的描述多分子层吸附理论的方程(BET方程)。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当气体混合物通过填装固体吸附剂的床层时,要分离组分被吸附在固体表面上;当吸附剂达到饱和时,被吸附的物质通过加热或减压而解吸,在这个过程中吸附剂得到再生。由于吸附剂的吸附容量较低,因此至少需要两套吸附器来完成吸附、解吸的连续操作过程。若用热空气或过热蒸汽来解吸,则不仅可以使床层温度升高,而且可使要吸附的气体组分的分压降低;分离出的气体组分就处于热空气或水蒸气中,经冷却、冷凝分离。在用水蒸气解吸的情况下,由于大部分的VOC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经冷凝而成为两相,因此很容易分离。 有机废气净化常用的吸附剂是活性炭或活性焦炭,因为它们不仅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而且对非极性物质具有优异的吸附性能,而对极性物质如水的吸附性能很差,因而就有可能方便的用水蒸气再生。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北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20.40 DB Z 60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 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3) 6 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6) 7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8 监测 (8) 9 标准实施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4) 参考文献 (15) I

前 言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中未规定的14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 10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江梅、程水源、华蕾、黄青、王慧丽、徐成、邹兰、周羽化、孙悦凤。 II

挥发性有机物(voc)列表

挥发性有机物(voc)列表

挥发性有机物(voc)列表Gas English Name Chinese Name Dichloroethane, 1,1 1,1-DCA 二氯乙烷,1,1 Dichloroethene, 1,1 1,1-DCE ,1,1 Dimethyl cyclohexane, 1,2 1,2 DMCH Methoxypropan-2-ol 1M2P Dichloro-1-propene, 2,3 2,3-di-Cl-1-propene二氯-1-丙烯,2, 3 Butoxyethanol, 2 2-丁氧基乙醇Chloroethyl methyl ether, 2 2-氯乙氧基甲烷 Methyl-5-hepten-2-one, 6 6-Me-5-hepten-2-one Methylheptan-3-one, 5 Amyl ethyl ketone 乙基·戊基甲酮 Dichloroethene, cis-1,2 c-1,2-DCE Kerosene C10-C16 煤油Diethylaminoethanol, 2 Di-Et-aminoethanol Diethylaminopropylamine, 3 Di-Pr-aminoethanol二乙氨基丙胺,3 Dimethylacetamide N,N DMA 二甲基乙酰胺N,N Dimethyl disulphide DMDS二甲基二硫化物 Dimethylethylamine, NN DMEA Dimethylformamide DMF 二甲基甲酰胺 Methyl sulphide DMS 甲基硫 Dichloroethane 1,2 EDA or 1,2-DCA 二氯乙烷,1,2 Ethyl cyanoacrylate Et-cyanoacrylate Ethyl (S)-(-)-lactate Ethyl lactate乳酸乙酯 Tetraethyl orthosilicate Ethyl orthosilicate原硅酸四乙酯 Methylpentane-2,4-diol, 2 hexylene glycol已二醇Hexamethyldisilazane, 1,1,1,3,3,3-. HMDS 六甲基二硅氮烷1,1,1,3,3,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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