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李近如副司长讲话(定稿)

国家林业局李近如副司长讲话(定稿)
国家林业局李近如副司长讲话(定稿)

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

暨林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副司长李近如

(2011年3月8日)

尊敬的鹿心社副书记、尊敬的泽巴足副省长,同志们:在全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改百县经验交流会议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认真谋划“十二五”林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时刻,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在礼县召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暨林业工作会议,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感到非常高兴。首先,我代表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甘肃省委、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林改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省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群众致以亲切的慰问!刚才礼县、庆城县、陇南市、平凉市分别作了典型发言,介绍了他他们林改的好做法、好经验,听了以后我很受启发,也深受鼓舞。过一会,鹿副书记、泽巴副省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对全省林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这是我学习了解甘肃林改的好机会。借此机会,我讲两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甘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2008年中央10号文件下发后,甘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迎难而上,把推进林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稳步推

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省已完成勘界确权面积5186.73万亩,占应改面积的93.39%,其中家庭承包经营4849.29万亩,占已确权面积的93.49%,林权颁证3136.1万亩,有135万农户拿到了林权证。7个试点县(区)在全面完成主体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在建立林业综合服务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和初步成效。可以说,甘肃省集体林改坚持高位推动,进展快、成效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甘肃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位推动。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及时成立了甘肃省集体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班子抓林改。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动员、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省委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党委书记为林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林改工作纳入县、乡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林改,培养了干部,锻炼了干部。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都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林改领导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为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政治保证。

二是林业部门精心实施。各级林业部门作为林改工作的责

任部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全力组织实施林改工作。省林业厅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考核内容,纳入全省林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14个市(州)林业局签定林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奖惩。7名厅领导及分管处室各包抓两个市(州)、具体指导两个重点县的林改工作。同时,坚持把督促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先后组织开展了试点县(区)林改抽查和检查验收、全省林改抽查、全省林改执法大检查活动,对57个县(区)林改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抽检县(区)超过了全省县(市、区)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督促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切实加强整改完善,推动了全省林改工作的健康有序进展。各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按照省里德安排部署,抽调大量技术人员对本地林地面积、权属结构、经营状况全面调查摸底,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是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甘肃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合力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宣传部先后下发了《林改工作宣传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林改宣传工作力度。省财政厅积极落实林改工作经费,全省共落实林改工作经费6000多万元,有力

保障了全省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省林业厅五部门结合甘肃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批转实施。省监察厅与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林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先后联合下发了《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加强了全省集体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四是县(市、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县(市、区)作为集体林改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全面推行“县上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普遍成立了以书记、县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的县级集体林改领导小组,乡镇和村上成立了以党委(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组还选举产生了林改理事会,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齐抓共管、协调运作的组织体系,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要求,精心制定林改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在具体分林过程中,各级干部深入林地现场,和农民群众一道勘查丈量、打桩埋界,并按规定对确权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确保了分配结果的公平公正。

五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林改工作中,甘肃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群众愿不愿意作为推进改革的首要前提,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革的重要标准,全程阳光操作、民主决策,做到了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切实做到了政策透明、决策公开,程序规范,群众满意。在村民小组林改理事会选举、调查摸底现状公布、承包方案票决、确权结果登记颁证等重大事项上,严格执行“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要求,切实做到群众不了解不实施、不满意不操作、达不到三分之二不票决、张榜公示有异议不审批,权属有争议不登记发证,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六是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从试点开始到全省全面推开,为确保林改规范有序进行,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为依据,把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主体改革任务划分为五个阶段,规定了“十五个环节”、“四签字”、“五会定案”、“两个三分之二”、“四榜公示”等方法步骤和相关制度。各地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环环紧扣,步步深入,有力保证了林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对其它地方来说,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下,全省上下扎实努力,开拓进取,短短两年多时间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

著成效,走出了一条符合甘肃实际的生态型林改路子,实属难能可贵。2009年11月,国家林业局在泾川县召开北方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贾治邦局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对甘肃林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贾局长指出,甘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更为深刻,领导更为重视,工作更为扎实,群众发动更为充分,改革的生动实践回答了“改不改”、“靠谁改”、“怎么改”这三个问题,为北方省区特别是以公益林为主的西部省区林改,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上台阶、上水平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好形势、好机遇。在年初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贾治邦局长明确提出,全国各地要确保今年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任务,2012年全面完成林权证发放任务。目前,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河北等18个省市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到2010年年底,全国集体林地27.37亿亩,已确权面积24.3亿亩,占88%、发证面积20.1亿亩,占已林改面积的82. 6%。处理各类林权纠纷80多万起。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851个,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9.45万个。26个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达322亿元,17个省开展了森林保险。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虽然完成了九成多,但剩下的大多是

难啃的“硬骨头”,情况更为复杂,改革难度更大,需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推动改革攻坚。同时,深化改革才刚刚起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林改百县经验交流会议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推进力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高位推动。全面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只是搭建了一个深化改革的新平台,有了改革的基础工作,改革的路还很长,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推进配套改革、落实各项政策、扶持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五级书记”抓林改、“四大班子”齐上阵,是全国各地也是甘肃各地抓林改的好经验,是顺利推进林改的坚强组织保障。我们要把林改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行动,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深入林改一线,及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林改领导小组,要经常听取林改进展情况,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工作调度,进行具体指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动参与改革、积极支持改革,努力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县一级作为林改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书记、县长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要大力总结宣传推

广林改典型经验,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借鉴全国林改百县经验交流会议上各县推进林改的好经验、好做法,用榜样的力量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二要坚持承包到户,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承包到户,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林改实践表明,产权越明晰、到户越彻底、利益越直接,改革就越顺利、成效就越明显、农民就越满意。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不是真改革,对农民群众就没有实质意义。各地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务必要牢牢把握这一点,坚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都要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确实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少量的林地和林木,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将财产权利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宜与不宜,都要公开、公正、公平,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都必须确权发证。

三要狠抓关键环节,打好明晰产权攻坚战。按照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到今年10月底要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现在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可以说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正确把握当前改革形势,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推进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顺利通过省级检查验收。正在进行承包到户、明晰产权的地方,要认真总结借鉴试点县(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科学

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任务的地方,要认真开展自查和“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坚决纠正确权不认真、勘界不细致、发证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确保改革不留隐患。要切实做好林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管理工作,使林改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据可查,有字为证,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认真落实林权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领导包案、限期调处,妥善调处林权纠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晰产权之后,要把改革的重点及时转移到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上来,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加紧建立健全“四项制度和一个体系”。要根据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要求,按照“产权到户,造林任务到户,补偿到户”原则要求,将属于集体性质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承包农户,让农民直接受益。同时,要尽快建立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立足服务于林农,研究制定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有效解决农民承包林地后,发展没资金,致富缺技术等问题。要加快建立县级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农

户提供林权管理、法律政策咨询、科技培训、资源评估、市场信息、产权交易等一站式服务。要按照公益林管好、商品林放活的原则,加快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只让农民载树不让农民砍树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要大力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完善保险办法和机制,有效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要通过加强林业公共财政支持、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理顺林业收入分配关系,努力营造一个农民群众有权发展、有心发展、有力发展的环境。

五要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改革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扶持农民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增收致富,路子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甘肃省集体林地中公益林占绝大部分,只有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发展空间,才能持久地调动群众兴林致富的积极性。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关于生态公益林的新要求,充分兼顾公益林的经济功能,发挥它的经济效益。要尽快转变发展方式,更新管理理念,编制好林业发展规划,特别是公益林地合理利用规划,把科技、资金、管理、市场等各种要素的活力都充分激发出来。要在不改变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托丰富的山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积极推广林草、林菜、林药、林菌、林

牧等立体开发、循环利用模式,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大大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建立龙头企业和原料林基地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把林业产业做大做强。要强化科技支撑和服务,加强对农民林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技术指导,把农民急需的实用技术送到田间地头,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引导广大农民通过联合和合作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综合经营,不断提高森林经营的综合效益。

长期以来,甘肃广大干部群众,不畏恶劣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脆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植树造林,加强生态保护,使全省的自然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有力地支援了全省的经济建设和国家的生态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贯彻国家《意见》精神,近期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支持甘肃省生态建设的通知》,这些都为甘肃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深信同志们一定能够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大胆探索,把林业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林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结合起来,把林地资源的潜力、物种资源的潜力、广大农民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来,走出一条生态经济型的林业发展路子,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2012年2月18日在黑龙江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上的讲话

在黑龙江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上的讲话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 (2012年2月18日) 同志们: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黑龙江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林业局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多年来对林业和湿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由衷的敬意,对全省林业和湿地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问候! 龙年春节刚过,黑龙江省政府就召开这样高规格的全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和湿地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哈尔滨市政府等四个单位作了很好的典型发言,大家听了很受启发。一会儿,吕维峰副省长还要发表重要讲话,对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的湿地保护建设作出部署安排。下面,我就湿地保护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建设成绩很大、经验很多 黑龙江省是我国湿地资源大省,湿地面积位居全国前列。黑龙江省的湿地保护建设,事关全国湿地保护建设的全局。近年来,黑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湿地保护建设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当中来谋划、来推动,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创造了几个全国第一,为全国的湿地保护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起到了引领作用。 一是开创了我国湿地立法的先河。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湿地保护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国家层面的湿地立法探索了路子,为推进地方湿地立法起到了带头作用。正是有了黑龙江省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全国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是率先推行了流域保护的理念。2001年,黑龙江省结合本省湿地资源分布特点,提出了从源头保护抓起,按照流域抢救性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发挥流域整体保护效能的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在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功能极为显著、分布最为集中的乌苏里江、松花江、黑龙江等三江平原湿地区,共建立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5处,总面积达121万公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3e7590251.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3e7590251.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林业局副局长先进事迹材料

林业局副局长先进事迹材料 绿色,在毛乌素沙地里延伸,希望,也一天天在这方热土上冉冉升起。地处祖国北疆—毛乌素沙地腹部的XX位于自治区最南端,位于黄河上中游地区,鄂尔多斯市西南部,地处毛乌素沙地腹部,总土地面积11645平方公里,约占毛乌素沙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50多年前,这里曾是风沙肆虐,沙进人退的荒凉;如今,当你开车沿着XX境内公路两边的公益林前行,但见沙海铺绿,大地流翠。在博源生态园区和巴图湾景区,我们看到成群水鸟或在水中嬉戏,或在空中展翅,或栖息在丛林中;在50万亩樟子松基地,满眼望去,错落有致,万树枝头在风中翠绿欲滴,这绿意滋润,美富兼收的美景,天保工程功不可没,正是天保工程的实施,为XX 奠定了坚实生态基础,苍茫的林海如同绵延的绿色长城,在祖国北方筑起了一道天然的生态屏障。当然,这一脱胎换骨的巨变曾凝聚着多少XX林业人的血汗,现任旗林业局副局长XX就是其中优秀的代表,自从与林业结下不解之缘之后,他的绿色情结就和这方热爱他的故土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而他,也在这近三十年里,默默地为毛乌素的绿化事业奉献着青春和智慧,流淌着汗水和苦水。 XX1983年 xx农牧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林业局工作,先后任林工站副站长、站长、乌兰陶勒盖治沙站站长、纳林

河林场场长,XX年被任命为XX林业局副局长,主管天保工程各项工作。在他工作过的地方,无论是周围的河滩、通道,还是流动沙丘也已披上绿装,成了一道绿色屏障和亮丽的风景。 不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他都能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投身工作,都能很好的完成各项任务,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他始终把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好工程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带领技术人员从整体规划到造林,始终在一线蹲点。经过十年的建设,全旗天保工程共落实森林管护227万亩,共完成飞播造林140万亩,封山育林44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460.11万亩。全旗森林面积达到了559.2万亩,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度分别达到了30.9%和78% ,提前实现了“十一五”奋斗目标,农牧民来自林沙产业的人均纯收入达2300元,约占农牧民总收入的四分之一。XX荣膺“中国绿色名旗”、“全国林业科技示范县”、“全国生态小康示范旗”、“全国绿化模范县”、“中国十大绿色生态县”、“中国最具投资价值百强县”、“全区文明旗县城”称号。 下车伊始谋思路,殚思竭虑出实招。他针对我旗“三区”规划,将“无人区”、“无畜区”纳入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的范围,通过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措施,打造天然自然修复区,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预便函[201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 算的通知 (计预便函[2012]14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局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单位部门预算“一上”申请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见附件1,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系统查询)。请据此编制上报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如下: 一、预算审核的总体原则 (一)2013年部门预算核定原则:一是重点保障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需求;二是受全国财

政收入增长趋势放缓影响,项目支出基本零增长;三是预算安排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相结合;四是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净结余。 (二)基本支出的核定。一是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试点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试点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规范津贴补贴预算按照发放标准测算后,相应增加津贴补贴预算;二是对其他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基本支出在2012年预算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三是统筹解决边远地区津贴、医疗经费挂账、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的核定。2013年除适当考虑部门本级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外,其他试点、补助等安排地方部门、其他单位的项目一律零增长,切实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能支出需求。同时,重点结合各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相应核减下年预算。 二、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门预算“二上”工作。“二上”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下达需细化的打捆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 11月5日前,下达各单位需细化的2013年打捆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由各主管单位提出细化分配建议。同时,提交项目说明材料,并于11月9日前提交计财司审核,为下达直属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做好准备工作。 (二)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 11月12日前,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由各直属单位预先编制全口径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含部门预算报表、项目申报文本、部门预算说明)、各司局(含部门)预先编制项目申报文本,为集中现场编制会审部门预算“二上”做好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 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

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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