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依据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对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与监管工作。

1. 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84号)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三点第十二项:“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二、事中监管

1.受理阶段:公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通过审核相关数据确定征收金额。

3.决定阶段:审核后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上缴省级国库。

三、事后监管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组织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缴纳企业的义务履行,具体进行下列检查: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从销售电量中代扣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抽查部分企业。

四、责任追究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征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

2.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3.征收时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

5.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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