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讲义

组织工作日常问题讲解

一、组织发展工作中的几个重点概念

1、入党申请人

2、入党积极分子

3、发展对象

4、预备党员

5、正式党员

入党申请人:

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向基层党支部正式提出加入党组织的申请人,均称为入党申请人。

说明:《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

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郑重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入党申请人。

说明:

1、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从入党申请人中筛选产生,并不是写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可以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有一个程序,需要经过党支部大会或支委会审查同意,审查未同意的入党申请人不能确定未入党积极分子。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指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

4、党组织要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

■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认识、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培养做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的能力;

■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传达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成绩、缺点和错误,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培养联系人还要定期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取得党小组和党支部的指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及时向党小组和党支部建议将其列为计划发展对象。

5、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核,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发展对象:

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对其中基

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发展对象。

说明:

1、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党组织不应告诉本人。

2、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3、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精神,新党员一般应在发展对象中吸收。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要求,要建立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对发展对象除正常的教育外,在发展前基层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要组织他们进行短期强化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等,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6、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者由党组织指定。

预备党员:

对发展对象在基本具备党员基本条件后,经过所在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后即为预备党员。

说明:

1、吸收新党员的工作程序必须先经过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查批准。这两个步骤缺一不可,缺少一个规定动作,预备党员都不可能产生。

2、预备期从所在党支部讨论批准的时间算起。

3、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应担负起联系人的作用,继续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

4、成为预备党员后要从预备期开始交纳党费。

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一年),由个人提出转正申请,经所在党支部谈论通过后,形成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后即成为正式党员。

说明:

1、预备党员要提交转正申请书。

2、入党介绍人应该参加转正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被人必须参加转正支部大会,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二、民主党派人士能否入党?

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工、九三学社、台盟八个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

担任民主党派各级领导职务的,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适当加以控制,鼓励他们留在民主党派工作。这样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革命的爱国统一战线。如个别需要吸收入党时,应由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

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的意见,然后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

民主党派参加中国共产党后,不要求他们退出原来的党派,他们可以继续参加原党派的活动和工作,但必须编入中国共产党员的支部过组织生活。

三、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或短期(一年以内)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入党申请人应向原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借调工作单位基层党组织提出,并由借调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基层党组织都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与其保持一定的联系。

四、长时间未被批准入党,申请人是否需要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一时未被吸收入党,一般不必再递交入党申请书,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和要求,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如果时间较长,或有重要问题需要补充说明,也可以重新递交一份入党申请书或补充说明材料。

五、入党申请人工作调动后是否还要再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工作调动后,原单位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以便于新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进行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入党的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新调入单位基层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有关情况。

六、被开除党籍的人能否重新申请入党?

因触犯刑律或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经过基层党组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了解一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查看;

5、开除党籍。

七、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有哪些?

申请入党的人能否被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几个人决定,也不能由领导个人说了算,而应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谈论决定。其程序为:

1、所在单位党小组讨论推荐;

2、支部组织委员或其他领导听取团组织和有关群众的意见;

3、支委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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