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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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五十年代开始,对全国城市私有房产超出一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随着政策的变化和城市的发展,那些被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也出现了变化,有些变为政府所有,有些已经被出售了,有的已经被拆迁不复存在。从而引发了关于“经租房”产权问题的纠纷。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以及无讼案例的检索,对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为依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同时,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通过政策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或者属于行政权力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予受理。

案例:劳翠群与劳允国、劳允应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015)穗中法少行终字第60号。

案由: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在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超范围、超标准将其所有的房屋改造为经租房。按照国家当时经租房改造的政策,上诉人的房屋也不符合经租房的标准。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错误改造经租房,请求法院撤销该改造行为。

裁判理由:本案是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

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经租房”政策是关于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驳回起诉。

案例:曹自强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206号。

案由:请求确认原告座落在衡阳市市中山北路原193号房屋108.4平方米的合法产权地位。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属于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经租房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实质是上诉人对1958年国家对其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不服,要求返还已被私改的房屋。上诉人提出请求确认其应享有原已被改造房屋的产权,因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三)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刘氏被改造的房屋系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驳回起诉。

案例:李学敏与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昌民初字第1437号。

案由:原告母亲原有房屋7间,1965年被改造4.5间,另2.5间留给原告母亲及其二哥居住。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返还房屋。

裁判理由:李刘氏在1965年私房改造时被改造4.5间,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刘氏被改造的房屋系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二、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布经租房信息的,法院一般不予处理经租返还问题,或者以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行政机关经查发现“经租房”私房产权登记表不存在,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由该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线索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韩树浩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浙杭行终字第180号。

案由:上诉人认为在196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上诉人之父韩秉祥和小伯韩维修亲自到临平房管处进行私房登记,填写了私房产权登记表,经过产权确认后进行了私房改造。上诉人要求杭州市余杭区住建局公布1968年私房接管时原告父亲到临平房管所填写的登记表和余杭区私房留房人均面积。

裁判理由: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经查阅原始档案资料后,发现上诉人要求公开1968年私房接管时期其父韩秉祥亲自到临平房管所填写的私房产权登记表不存在,并在《答复》中予以告知,在庭审中亦进行了合理说明。上诉人韩树浩虽认为信息存在,但未能提供该私房产权登记表系由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制作或保存的线索,其主张的相关信访函复中提及的“原始档案资料”并非直接指向私房产权登记表。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二)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案例:冷明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

审行政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85号。

案由:原告冷明向被告市房管局提交7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否系同一工作的记录信息等问题,要求市房管局公开相关信息。

裁判理由:冷明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经租房房屋权益纠纷应按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法规处理,而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案例:不服蓬溪县赤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高显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决定行政判决书,(2014)蓬溪行初字第1号。

案由:请求确认确认被告作出的镇府发(84)54号文件无效并予以撤销。该文件将原告继承的91.8平方米经租房收归国有。

裁判理由:由于案争房屋涉及相关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纠纷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类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房屋权益纠纷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原告高显隆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四、当事人在经租房改造时就知晓该行政行为的,时隔20余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的法定理由,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姚永俊与武汉市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黄陂区公房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2015)鄂黄陂行初字第00054号。

案由: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原告家房屋中的12㎡被政府出租给他人,每月付给0.82元的租金,但只付了3个月,其他房屋由原告养父母居住。房屋一直由公房管理所经营管理至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文教巷50-52号房屋收缴充公行政行为,并确认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

裁判理由:原告所诉行政行为发生于1987年,原告自称当时就知晓该行政行为,时隔20余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的法定理由,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该诉讼请求也应当裁定驳回。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五、通过检索,有极少数案例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对“经租房”进行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案例:张春爱、张全相等与南宫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广行初字第52号。

案由:原告诉称,其父亲张新起(已故)是南宫市旧城十字街西南角(原南街164号)房产二层楼12间房屋的所有权人。1960年,12间房屋中的3间房屋被列入私改范围。1998年,被告非法将该房产与其他房屋合并变更登记至南宫市房产管理局名下,后又变更登记在南宫市兴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房产登记和变更登记证,并依法将该房产证中的第5号即258.11平方米的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

裁判理由:被告对申请房屋的权属负有审查的职责,但被告在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对申请人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没有查清,没有证明南宫市房产管理局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材料。因此,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给南宫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而被告给第三人南宫市兴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第三人南宫市兴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取得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原登记违法,变更登记应予撤销。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二)行政机关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租房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则该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由该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郑仲彦信息公开

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1444号。

案由:原告郑仲彦向住建部提交关于公开(85)城住字8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涉案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住建部做出告知书认为,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告认为住建部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住建部重新答复。

裁判理由:住建部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郑仲彦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住建部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涉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因此,被诉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鉴于涉案信息是否公开尚需住建部调查、裁量,不宜直接判令住建部公开,住建部应对郑仲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总结:综上所述,对于“经租房”相关案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往往会被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因此,可以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寻求政策来解决。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完成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一、事故回放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所在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于2010年9月24日开始实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建设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外立面搭设脚手架、外墙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更换外窗等。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张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姆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借用迪姆公司资质承接脚手架搭建工程后,又进行了内部分工,其中支上邦负责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的

脚手架搭建,同时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给个体人员沈建新。 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二、原因查明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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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合同简单范本 房东会根据当地的一些情况整理一张租房合同与房客签约,这合同并非一成不变,因为市场和经济状况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下面是由整理的个人租房合同简单范本,欢迎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文章,请关注本栏目.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范本(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__县新新小区二号楼五单元101室,包括101号地下室.

房屋拥有设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脸盆,座便器,洗脸盆,防盗网,暖气片,防盗门. 第二条房屋租期为壹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精彩房屋合同请上合同栏目https:///hetongfanben/fangwuzulinghetong/ 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元,租金交付日为本合同签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条在租用期间,乙方由于各种消费行为所发生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以及应由自己负责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合同的执行(本条第三款情况除外). (二)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所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遇有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且不退还乙方向甲方已缴纳的租金,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宿舍火灾事故预防

课程设计 课程名称 题目 学院 专业 班级 小组姓名 指导教师 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5年1月16日

高校宿舍火灾事故预防方法研究 摘要:宿舍火灾这一典型不安全行为事故,多为人为不安全因素造成,如违规接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通过问卷调查,以及对宿舍实地考察,发现电路老化、学生防火意识淡薄等是典型安全隐患。利用事故树分析方法和瑟利模型及流体力学原理,设计出一套系统的预防方法,旨在训练学生增强防火意识,提高应急逃生本领,并辅以改善环境设施,最终达到安全的目的。 引言 火灾是指凡失去控制,对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火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大兴安岭的森林火灾、洛阳某娱乐城的火灾、河南焦作放映厅火灾、哈尔滨仓库火灾事故、大连新港火灾事故等都震动全国,损失十分惊人。 火灾是破坏性很大的灾害事故。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大学里的火灾比盗窃所造成的损失要高出十倍。有的学校整座教学楼、实验楼、大礼堂被烧毁。损失了许多珍贵的标本与图书,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甚至烧死同学的事例也曾发生。至于学生宿舍发生的小型火灾,每年可达数千起之多,烧毁同学衣物、图书、烧伤同学们身体的事件屡见不鲜。 事故统计和案例分析 一、宿舍火灾调查 通过对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五所高校的 300 名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的调查统计,我们把导致宿舍火灾的原因划为以下四项: (1)学生的违规行为严重; (2)学生的防火意识不够; (3)宿舍防火设施定期检查不够; (4)宿舍内生活及防火设施不理想。 四项校园火灾主要原因绘制比例图,如图 1 所示: 图 1 导致宿舍火灾的各原因所占比例 二、案列分析 案例一:2008年1月1日,我校某学院学生冯某在宿舍内吸烟聊天,离开宿舍时将烟头扔进了废纸篓内,未熄灭的烟头经过半个小时左右引燃,将废纸篓内的书法宣纸燃着,烧毁了电脑、学习桌等,幸发现扑救及时,未造成大的火灾事故。

上海租房合同简单范本(示范合同)

上海租房合同简单范本(示范 合同)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4415

上海租房合同简单范本(示范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

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________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合集

目录 1、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 2、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6) 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0) 5、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1) 6、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5) 7、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8) 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 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 10、李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6) 11、杨延虎等贪污案------------------------------------------------------(29) 12、李飞故意杀人案--------------------------------------------------------(33) 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35) 1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38)

校园火灾案例及分析

郸城一高11-12学年度安全知识讲座(10) -----校园火灾案例及分析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左右,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酿成近年来最为惨烈的校园事故。宿舍火灾初步判断缘起于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导致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这给寝室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火安全敲响了警钟。火灾都是因为个别学生使用违章用火用电器而引发,给其他住宿学生造成了重大影响。学生宿舍是一个集体场所,是一个人口密度极大的聚居地,任何一场火灾都可能造成重大后果,带来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为了住宿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非安全电器器具、无3C认证产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为了让同学们更深刻认识到寝室防火安全的重要性,现把一些事例汇总起来,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警示。 一、寝室中违规用电物品尽毁 据《新闻晨报》报道,2006年11月29日上午11时20分许,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内一女生寝室突发火灾。室内物品几乎完全烧毁。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原因疑与寝室内违规使用的电器有关,校方怀疑是拖线板或饮水机引发了火灾。 二、笔记本电脑爆炸,北师大宿舍起火女生身绑床单逃生 据《新京报》报道,2006年10月16日下午1时30分,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南院女生宿舍楼失火,五六名被

困女生通过身绑床单逃下楼脱险。消防人员表示,起火原因为宿舍床铺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爆炸,随后将被褥引燃。 三、不关台灯,地大学生宿舍起火,四个床位烧毁两个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06年10月8日上午九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校区男生宿舍第22栋一寝室起火,校方保卫人员用灭火器及时扑救,四个床位烧毁了两个。起火时寝室里没人,台灯没有关闭,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四、插头未拔,宿舍电视爆炸起火 据《生活报》报道,2006年7月20日17时50分许,位于哈市南岗区学府路7号的一所学校的男生宿舍突然起火。原来该宿舍学生离校时未将电视插头拔下,导致电视短路爆炸起火,大火将宿舍内物品烧毁。 五、充电器未拔,中国传媒大学宿舍起火,一名女生险困屋内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6年7月14日早晨,中国传媒大学中蓝大学生公寓一女生宿舍起火。起火时宿舍内一名女生被困屋内,女生说可能是对铺的一个充电器起火,该充电器已在插座上插了3天。 六、2003年11月24日凌晨,莫斯科时间2:50(北京时间7:50),莫斯科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六号学生楼失火。大火从203号宿舍烧起。这场大火是俄罗斯十年来最严重的一场火灾。消防局出动了50辆消防车,30辆救护车。直到凌晨5:45分,大火才被扑灭。经调查,失火原因是电线短路。这场火灾造成41名学生被烧死,100多人受伤,其中遇难的中国留学生11名。 七、2001年12月17日,四川大学一研究生宿舍发生火灾,失火原因为台灯使用时间过长引燃床单。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 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

大学校园宿舍火灾事故的事故树分析

大学校园宿舍火灾事故的事故树分析 摘要:随着学校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大学生宿舍楼越来越多。由于生活条件的提高,学习用品不断增多,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也就逐渐增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严重。通过详细分析大学学生公寓整体情况、各宿舍内部的情况,并就其中的问题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隐患分析,采用事故树分析的方法,构建事故树,对事故树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对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开展详细的分析。而分析的结果显示,自身缺乏演习演练、他人缺乏帮人逃生的经验以及消防出口不通畅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及时发现、惊慌失措不知道该怎么办、不会使用灭火装置以及消防设施数量不够则是最大限度防范宿舍火灾的关键问题,而其他问题则只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稍加改进即可得到很好改善。最后从演习演练、日常管理、硬件措施和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校园宿舍火灾 ;事故树分析;对策建议 Fault tree analysis of university campus dormitory ’s fire accident Abstract:A long with the increasing of student quantity the doanitory building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are rising due to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conditions and the growing of school supplies the hidden trouble of fire accidents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Once the fire accident occurs the consequences are serious. Through detailed analysis students ' apartment’s overall situation and the hostel internal of situation, after a detailed risk analysis from the physical insecurity, the human unsafe behavior and the defects of management, using fault tree analysis method, building fault tree, it di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for the fault tree , and out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analysis results of them . The analysis of results displayed, lots of students lacking exercises walkthrough, others lacking the experience of helping escape of experience when a fire occurs and fire export not smooth was the problem currently most needed to be soluted; and being not timely found, panic and not knowing how to do, not knowing the method of using fire device and fire facilities’ insufficient was the key of maximum prevention hostel fire; and other problems could be improved well only improving daily work slightly. Finally ,from the exercise drills, daily management, hardware measures and awareness-raising, it made a number of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范本word文档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范本word文档 现在个人房屋出租现象极为普通,租房就要签订租房合同,那么个人房屋出租的租房合同是怎么样的呢?下面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租房合同简单范本word文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租房合同范本word文档标准版个人【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学生宿舍火灾应急预案推荐

学生宿舍火灾应急预案推荐 学生宿舍是学生休息的主要场所,学校要利用内部的有线电视、广播,固定宣传校栏,定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使学生懂得预防火灾、扑救火灾及自防自救的能力、不断提高整体素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生宿舍火灾应急预案,希望大家喜欢。 一、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西山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广 副组长:宓玉海、宋泽典 组员:孔繁明、乔传和、王莉华、刘忠萍、韩颖 二、报警程序: 1、发生火灾时,宿舍现场工作工作人员马上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大连理工大学西山学生宿舍几舍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凌工路2号”。待对方确认后,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迅速报告西山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领导小组在向上级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工作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员工救助工作人员、扑灭火灾。 三、组织实施: 1、领导小组和员工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

救物”。 2、参加工作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全体职员工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3、消防车到来之后,配合消防专业工作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4、使用器具:灭火器、消防栓等。 5、学生及无关工作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四、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五、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工作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工作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的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172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的正 式样本 Written Materials Signed By Both Parties Or Several Parti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So A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示范文本) 编制 单位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的正式样本 使用注恿: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匸作或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H的介法权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闻材料,以便实现利益最人化。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悄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页阅优。 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 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个人租房合同范本两篇,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个人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的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 ?租赁地址:路巷号室;房型规格;居住面 积平方米; 2 ?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电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

微波炉吊扇音响VCD B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曰;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 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 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 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高校电器火灾案例分析

高校电器火灾案例分析 . 纵观高校火灾成因,尤以电器火灾突出。不安全用电、乱拉乱接电源线,电线老化,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不合格电器,电器长期处于运行或待机状态等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综合分析高校发生电器火灾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私自乱拉电源线路引发火灾事故 违章乱拉、乱接电线,容易损伤线路绝缘层,引起线路短路,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案例1】2003年2月11日,某大学8号楼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经调查为宿舍内私拉电线短路所致。 【案例2】2008年3月19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某高校3号男生宿舍楼突然起火,猛烈的大火很快将整间宿舍烧个精光,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据调查,这个宿舍存在着私拉电线的现象,当天下午宿舍内的电脑又一直没关,电脑发热引发了火灾。因此,大学生要遵守学校规定,不乱拉、乱接电源线,坚决避免因乱拉、乱接电线而引发火灾。 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火灾事故 高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等,使供电线路过载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 【案例3】2008年11月14日早晨,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宿舍楼602寝室内起火,起火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宿舍违规使用“热得快”,致使水被烧干后热水瓶处于干烧状态、插座发热断路引起火灾。最终因寝室内烟火过大,4名女生被逼到阳台上,后分别从阳台跳下逃生,4人均当场死亡。 【案例4】2001年9月10日,某高校5号楼403室一名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杯,插上电源插头后,电源线拖在被子上,这时有同学找他有事,人就离开了宿舍,过了一段时间,发现宿舍往窗外冒烟,原因系线路超负荷发热,绝缘层熔化,造成线路短路起火,低燃点的被子靠近线路,助长了燃烧。 【案例5】2008年3月6日武汉某高校女生宿舍楼2楼的一间房内滚出浓烟,消防中队接警赶来,迅速将火扑灭,事发宿舍被烧得精光。据了解,火灾是因使用“热得快”导致线路起火。【案例6】2007年4月12日湘潭某大学女生宿舍528房间因使用“热得快”引发火灾。【案例7】2002年12月,某高校学生宿舍一女同学,用“热得快”电器烧水,该女生把“热得快”插上电后就离开宿舍去上晚自习了,不久,由于该电器漏电发生火灾,烧毁床头柜、床板等物品,直接损失800多元。 【案例8】2002年2月26日,西安某大学学生43舍822室一学生违章使用“热得快”,因未拔电源而离开宿舍,导致“热得快”短路引发火灾。 【案例9】2003年10月3日,北京某大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是由于使用“热得快”烧水所致。 三、使用电器无人看管,人走不断电引发火灾 【案例10】2007年8月11日,合肥一所高校女生宿舍楼一寝室突发大火,致寝室内所有衣服、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刘晶李昂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法官造法效力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同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法源地位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件并不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它是最高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典型案件的选取、编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最初制定主体。它不具有法源地位,也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有参照效力。并且,由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它们在裁判文书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虽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最高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只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引用。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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