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四)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五)原料来源明细表;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七)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

(八)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样品1件。

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

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五)原料来源明细表;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七)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

(八)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九)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十)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十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十五)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在华责任单位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十六)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

检验机构封样的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原料来源明细表;

(五)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六)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

(七)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八)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十三)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十四)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它材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样品1件。

第五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材料;

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进口新原料,应提供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七)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第六条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

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和自由销售证明。

(二)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须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第七条多个原产地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地生产的产品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供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原产地生产产品原包装;

(四)其他原产地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五)国产产品,应提供原产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六)进口产品,应提供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终止申报或未获行政许可的产品再次申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终止申报后重新申请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重新申请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供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原料来源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国产产品应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

(九)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十)进口产品应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十一)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及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防晒产品名称SPF值、PFA或PA值标识的,应当提供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公证;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不变)的变更: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

(2)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在华责任单位的变更:

(1)拟变更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原件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存档备查);

(2)在华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撤销原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报资料应由申报单位即化妆品生产企业予以确认。

5、原产地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供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地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变更后原产地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国产产品,还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6)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二)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省

级或省级以上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20日后及时提出;

(四)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五)进口产品,应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纠错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二)由申报单位(国产产品)或在华责任单位(进口产品)签章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第十三条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提供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特殊情况,如不同分子式、含结晶水等应详细说明),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复配原料应提供各原料的比例及含量;

(二)植物原料应提供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或杂质情况;

(三)配方成份命名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化妆品原料的国际标准命名》(INCI名)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化学名或拉丁

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九)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十)凡宣称专为儿童或婴儿设计的产品配方,应提供设计科学依据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提供的原料来源明细表,应列出各原料的生产厂商、原料批号。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提供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包括:

(一)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提供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风险的物质名称(包括原料中带入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

质),相关检测方法、检测数据和安全分析报告,工艺改进的措施;

(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化妆品中带入或产生的物质含量水平的技术材料等。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提供的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应包括:

(一)人工合成原料

1、原料名称(INCI 名及CAS号)、化学结构及其鉴定谱图;

2、合成工艺的说明和流程,及合成中所使用的原料、催化剂、中间产物、副产物、杂质;

3、原料的理化性质,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功能及限用物质最大允许用量;

4、原料的质量规格,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纯度及杂质含量指标等;

5、原料及杂质的检验方法。

6、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二)生物原料或矿物原料;

1、提供生物及有机矿物原料INCI 名,原料的基源学名,使用部位(生物原料提供)、产地、采收期;及有关该原料化学成分及功能的研究和文献资料;

2、提供加工、提取方法和使用试剂,含溶剂和稳定剂、辅料、杂质;

3、原料的理化性质,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功能及限用物质的最大

允许用量;

4、原料的质量规格,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纯度及杂质含量指标等;

5、原料及杂质的检验方法。

6、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pH值指标(油包水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四)进口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产品执行标准不含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时,应单独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材料);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第十八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七)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妆品许可检验报告中,同一产品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样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即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应为同一家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人体安全性检验也应为同一家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对于使用国外实验室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和新原料检验报告的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供资格认证证书;

2、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供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3、其它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材料。

凡首次提交国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当地行业协会、大使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申报单位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复印件。如申报产品名称与检验报告上名称不一致时,申报单位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申报产品与检验报告标示产品一致。凡发现申报单位有造假行为的,则在以后的申报中,不再接受该单位提供的国外实验室的检验报告。

国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必须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产品提供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产品。

使用国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同时提供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名称(或编号)与检验报告编号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不予行政许可产品,再次申报时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要求项目,提供重新送检的检验报告。

(四)SPF值、PFA或PA值检测报告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在中国公证机关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公证后的复印件可以代替原件使用。

(五)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机构盖章);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人体安全检验报告(斑贴、人体试用);

6、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如有);

7、其它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滑石粉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条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是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2007年第116号)(以下简称《公告》),属于以下情况的,分别按下列内容作出相应承诺:

(一)所用原料不含牛、羊源性原料。

(二)所用原料含牛、羊源性原料,但所用牛羊源性原料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三)所用原料含牛、羊源性原料,但所用牛羊源性原料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禁用物质;同时所用原料含牛、羊源性原料属于《公告》规定的限用物质,但其加工条件符合《公告》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产品原包装均提供外文原版和中文译文,及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中文标签(含产品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供进口部分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

(四)自由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三条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

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公证(或确认)后的复印件可以代替原件使用;

(二)所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载明本次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应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授权书应由申报单位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责任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二)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内容;授权权限可包括代表申报单位加盖印章确认申报材料;可同时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将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自由销售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材料中;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经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送审样品应是与送检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用期限、检验受理编号一致的完整包装样品,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产品名称的中文标签,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

第二十八条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供产品配方;非独立包装或无分隔且各部分除色素外的其它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各部分应分别提供产品配方;

(二)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产品规格、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供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三)染发、烫发类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并分别提供产品配方(含另附配合使用的普通护发产品,

如已获得备案凭证可不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检验报告。

多个烫发类产品共用配方相同的第二剂时,其中一个产品的第二剂检验报告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第三十条多色号系列防晒产品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及抽检产品名单;

(二)配方中含有金属氧化物(如二氧化钛、氧化锌等)的,应根据加入浓度及规格明确使用目的(防晒或着色);

(三)抽检的系列产品,以抽检样品实测SPF、PFA或PA值的平均数标识系列产品,应提供抽检说明,其中未抽检的产品资料中应附上抽检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同名称不同色号、不同香型、不同颜色、不同防晒指数(SPF、PFA或PA)的化妆品,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按每个产品分别申报一个许可批件,并分别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要求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式样)

特殊化妆品申报流程

一、审批流程 前期准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 二、各阶段具体工作 (一)前期准备 1、了解产品 了解产品在国外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合法企业,产品其生产国有无上市 2、申报前提 产品在国外有销售,能开具销售证明(由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译为中文,并经国内公证机关公正);国内有法人公司作为在华责任单位,且获得国外厂家的授权(双方协商签订)。 3、签订代理合同 作为经销商,应当与国外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合同》,CFDA批文的有效期是4年,那么代理合同的有效期最好是4年以上。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

外方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技术文献(如完整配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和证明文件(如销售证明);如果是欧洲国家,还要了解相关国家是否同意进行动物实验,因为一些欧洲国家不同意动物实验。 4、授权书备案 授权书即上面提到的授权委托书(有外文英翻译成中文并到公证机关公正),在申请行政审批之前,到CFDA进行备案。 (二)检测样品 备案后,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送检资料和样本到CFDA指定的检测机构(备注有详细介绍) 比如:到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提交材料1份产品配方、2份检验申请表、2份使用说明书,配方和说明书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同时准备一电子版送检清单(检验机构提供),按照要求填写表格,项目须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部分完全一致。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也应当提交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 境外试验机构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认证资格的,应当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未经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al Practice,GCP) (三)递交申请 向CFDA递交相关材料: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所需要资料列表如下: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1995年11月美国FDA发布 2009年6月药审中心组织翻译 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 北核协会审核 药审中心最终核准

目录 I. II. III. 引言 (1) 现行要求与操作规范 (2) 现行新药临床申请法规的解释 (2) A.封面(FDA格式-1571)[21 CFR 312.23(a)(1)]: (2) B.目录[21 CFR 312.23(a)(2)]: (2) C.介绍性声明与整体研究方案[21 CFR 312.23(a)(3)]: (2) D.研究者手册[21 CFR 312.23(a)(5)]: (2) E.方案[21 CFR 312.23(a)(6)]: (2) F.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21 CFR 312.23(a)(7)]: (3) G.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21 CFR 312.23(a)(8)]: (6) H.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中使用的经验[21 CFR 312.23(a)(9)]: (9) I. 21 CFR 312.23(a)(10)、(11)(b)、(c)、(d)(e): (10)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I. 引言 随着近期FDA成功实现《1992年处方药付费法》(PDUFA)审评行动的目标,使得从递交上市注册申请至批准上市的平均时间和中位时间均显著缩短。FDA已将注意力转移至如何提高药品开发过程中其它部分的效率,同时保证这种效率的提高不得以牺牲美国人所期望获得的、具备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的标准为代价。其中有一个IND法规特别值得关注,即关于在人体中开始进行药物试验的法规(即Ⅰ期试验),自McMahon 行动会议以来,对此课题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积极讨论,并且吸纳了各方不同层次的意见。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美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和在21 CFR 312.22和312.23中需要报告的数据1。现有法规对IND申报资料中要求提交的各数据数量和程度给予了很大的灵活性,其中大部分取决于所处于的研究阶段和需要进行的特殊人体试验。但是这种灵活性程度在某些状况中却并不是值得赞赏的,因此,FDA认为将申报资料的要求加以分类,在满足向FDA提供评估拟进行Ⅰ期研究所需要的安全性数据的同时,增加透明度、减少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减少递交资料的数量,将有助于加速新药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时间。如果遵照本指导原则,那么IND的1期临床研究递交的资料通常应以不超过两至三英寸、三英寸的带3个环的活页夹(“文件夹”)进行装订。 需要澄清的最重要两点是:1)明确愿意接收毒理学检查结果的汇总总结报告,其根据对已完成动物研究,但未经稽查的毒理学报告草案而撰写,旨在对人体研究提供初步支持;2)适合1期临床试验研究用样品的生产质控数据。对于本指导原则未覆盖的产品,应查询其它FDA指导原则。另外,还可联系负责产品的相应中心以得到指导。 因为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和其它生物制剂之间存在生产和毒 理学差异,因此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药物以及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对于本指导原则未覆盖的产品,应联系负责产品的相应中心以获得指导。 本指导原则同时适用于商业和个体研究者申请IND。 1 在整篇指导原则中,“药物”一词的含义还包括了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模版

注册分类:中药、天然药物第11类 申报资料目录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成果的总结与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的有关资料 16、样品及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汉语拼音:

命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册》页。 2、证明性文件: 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3《GMP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件4《不侵权行为保证书》。 附件5《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中药“”处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册》页。处方由、、、、、等十七味中药构成,其中的作用为清热解毒、消肿散结,利尿通淋;的作用为泻热通肠、凉血解毒,逐淤通经;的作用为清热燥湿,泻火除蒸,解毒疗疮。 因此,具有,消肿止痛的功效。对于脏腑毒热,血液不清引起的,血淋,白浊,尿道刺痛,大便秘结,疥疮,,红肿疼痛均有很好的疗效,受到广大医药工作者和患者的欢迎,市场前景广阔。所以,我们选择了这个品种,通过试验对其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进行了研究,进一步加强了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体及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了产品的质量。 4、对主要研究成果的总结及评价: “”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册》,根据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政策要求,现按中药注册分类第11类要求开展有关的研究工作,现将各项研究工作总结如下: 4.1工艺研究 我们对的提取工艺进行了研究。其君药大黄的主要有效成分是蒽醌甙类物质,我们以大黄酚作为对照品,用HPLC法测定大黄酚的含量,计算提取过程中大黄酚的转移率,以确定最佳的提取条件。经试验证明水提以20倍水量为宜,即第一次8倍水量,第二次6倍水量,第三次6倍水量,大黄酚的转移率达到83.1%,提取收膏率为19.2%(比重为1.35,50℃),加入处方量的,减压干燥,粉碎后装入胶囊,成品收率为98%以上。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2016年02月03日发布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2018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指南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 发布时间:2018-01-01 1. 申请材料清单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 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经 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动)的变更,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

(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应按照通知要 求申报。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 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 审核意见。 3)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 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4)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5)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4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011年5月原国家局印发了《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审评原则进行了规定。由于没有分类管理,加之审评尺度未结合化妆品原料的特点进行细化,在我国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屈指可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20年6月16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已调整为基于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即对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较高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另外,将对新原料设定3年监测期,即在监测期内,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拥有新原料的使用权,每年应定期向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为配合新《条例》的发布实施,需要制订系统、详实的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以指导规范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新原料的注册或备案。 二、起草原则与思路 (一)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一致 虽然新《条例》对部分风险性较小的新原料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但在安全性方面并没有放松要求,因此,本《规范》中对新原料申请注册与办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要求是一致的。 (二)与国际法规接轨 1. 注重高风险原料管理 (1)备案范围中较高风险新原料资料要求同注册新原料 根据国内外对功效化妆品的分类和我国《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功效宣称分类用语,对比研究后发现“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化妆品”的使用风险较高,上述几类产品有的在美国作为“OTC药品”;或在日本作为“医药部外品”;或在韩国作为“医药外品”严格管理。因此,本《规范》中规定“具有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功能新原料”的安全性资料要求与需注册的“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要求一致。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 为加强药品注册纸质申报资料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范。当申报资料同时进行CTD 格式提交时,纸质申报资料的体例设置必须与CTD 申报格式电子文档相一致。 1.2 纸张规格 申报资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规格、纸张重量80g, 纸张全套双面或全套单面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申报资料的体例要求 1.1字体、字号、字体颜色、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 1.1.1 字体 中文:宋体 英文:Times New Roman 1.1.2 字号 申报资料封面:加粗4号;目录:小4号;正文内容格式:小4号字;表格: 5号字,采用三线表;脚注:5号字; 英文: 12号字。 1.1.3 字体颜色 黑色 1.1.4 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 行间距离: 单倍。如果文中有分段序号,则序号必须有括号,比如: (1),(2)或①,②等 纵向页面: 左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上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 横向页面: 上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右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 页眉和页脚:信息在上述页边距内显示,保证文本在打印或装订中不 丢失信息。 1.2 公式格式 1.2.1 公式位置 不带编号公式,直接采用居中格式,注意去掉公式前的空格 带编号公式,公式居中,编号右靠齐,编号格式:(各章序号-公式 序号),例如 1100()2d 2d Z Z n evp sat Z i i i K T T r z H P X r z ππ=-=?∑?? (3-2) 微分符号:所有公式中的微分符号“d”均为正体。 公式为正文内容,通常其后的参数说明应提行顶格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作者:————————————————————————————————日期:

干货丨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2016-05-14苏云食药法苑食药法苑 FoodandDrugLaw提供食品药品法律信息,解读食品药品法律政策,探讨食品药品法律问题,为食品药品企业和监管者搭建法律学习平台!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序号项目检查项目结果判定备注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1*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 构职责、权限。企业应保证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的良好运行。 □合格 □不合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化妆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设置质量负责人,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的质 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合格 □不合格 3企业应建立人员档案。应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所有从事与本要点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 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合格 □不合格 第二节人员职责与要求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 具有三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主要职责: 4.1本要点的组织实施; 4.2 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4.3 产品质量问题的决策。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 称,具有三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主要职责: 4.4 负责内部检查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4.5 确保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验证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 4.6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符合质量标准; 4.7评价物料供应商; □合格 □不合格

化妆品申报新原料要提交资料

化妆品申报新原料要提交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简称条例)在第二章第九条对化妆品新原料已经给出了决定性的注解,为了化妆品使用安全性,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首次使用与进口的新原料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包含进口无国家卫生标准的原料)只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FDA)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许可批件后才可使用或进口。 根据《条例》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与化妆品产生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申报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的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4.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二)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国产产品可提交包装设计; (四)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五)国产产品,应提交其他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精心整理

目 录 I. II. III. 引言 (1) 现行要求与操作规范 (2) 现行新药临床申请法规的解释 (2) A. 封面(FDA格式-1571)[21 CFR 312.23(a)(1)]: (2) B. 目录[21 CFR 312.23(a)(2)]: (2) C. 介绍性声明与整体研究方案[21 CFR 312.23(a)(3)]: (2) D. 研究者手册[21 CFR 312.23(a)(5)]: (2) E. 方案[21 CFR 312.23(a)(6)]: (2) F. 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21 CFR 312.23(a)(7)]: (3) G. 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21 CFR 312.23(a)(8)]: (6) H. 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中使用的经验[21 CFR 312.23(a)(9)]: (9)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I. 引言 随着近期FDA成功实现《1992年处方药付费法》(PDUFA)审评行动的目标,使得从递交上市注册申请至批准上市的平均时间和中位时间均显着缩短。FDA已将注意力转移至如何提高药品开发过程中其它部分的效率,同时保证这种效率的提高不得以牺牲美国人所期望获得的、具备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的标准为代价。其中有一个IND法规特别值得关注,即关于在人体中开始进行药物试验的法规(即Ⅰ期试验),自McMahon 行动会议以来,对此课题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积极讨论,并且吸纳了各方不同层次的意见。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美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和在21 CFR 312.22和312.23中需要报告的数据1。现有法规对IND申报资料中要求提交的各数据数量和程度给予了很大的灵活性,其中大部分取决于所处于的研究阶段和需要进行的特殊人体试验。但是这种灵活性程度 1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

药品注册资料的的准备 一、1~32号申报资料审查的要点和体会 二、全套资料的综合体会 回顾: CTD格式申报资料和附件2格式的比较 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 化学药物申报格式项目(仿制药6类)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和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CTD格式的申报资料仅替代(二)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一、1~32号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要点和体会 为便于梳理和阐述,对同一号资料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新药报临床 B:新药报生产(A、B:包括注册分类1~5类) C:仿制药(注册分类6) 1号资料(药品名称): A: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见相关要求)。 如果是新剂型、新命名、应附上药典委员会命名的复函 补充:对于缓控释制剂命名统一命名为:缓释制剂 1号资料(药品名称): B:同A C:同A外,需附上:国家标准 若仿进口药,附上口岸药检报告书即可。(注:不允许申请商品名) 2号资料(证明性文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要求知识交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要求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品种、类别、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换证企业还应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5.拟生产化妆品的类别及产品清单,包括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及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 6.产品配方及原料来源(配方要列出全部成份的标准中文名称或INCI国际通用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7.申请生产类别主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 8.企业总平面布局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地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与成品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和生产设备配置图;各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人流、物流,洁净区域划分,净化空气流程等); 9.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生产管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等); 10.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

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提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报告提交的日期距报告出具日期不超过一年; 11.申请产品种类各3批次试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自检报告和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提交的日期距报告出具日期不超过一年; 12.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报告提交的日期距报告出具日期不超过一年; 13.企业的管理结构图;企业人员培训情况; 14.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1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6.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7 .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8. 申请人所在设区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初审意见;(设计相关表格) 19.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 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11.02 【实施日期】201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化妆品形式审查标准,国家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新原料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延续、变更、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九)因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受理规定》)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变更、纠错、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时产品中文名称的审核规范详解

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时产品中文名称的 审核标准详解 中国有句古话:名不正则言不顺。可见我们有重视名字的古老传统。这句话用在化妆品申报中的产品命名上,也是一样。企业希望自己的产品有个叫得响的好名字,省却宣传推广好大力气,挖空心思想出五花八门的产品名字。而从监管的角度,却不能坐视,所以监管部门也出台了诸如《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一类的法规。在实际的申报工作中,仍然屡屡遇到因为命名不规范而被驳回申请的情况。下面,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和您详细说说化妆品命名的那些事。 一、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 、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化妆品命名审核常见问题归纳 1 、标识成分与申报配方不符; 2 、出现夸大或虚假宣传; 3 、物理性状不符如气味、色泽 三、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如“祖传、御制、特效、特级、顶级”等。 2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 如小护士、李医生、姚大夫等。 3 、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孙思邈、李时珍、张仲景等。 4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反过来如何? 7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C 。 8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特殊功能特

中药新药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说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_办理须知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一、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有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要有清洁、明亮的生产车间,要有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要注意空气净化,没有空气净化设施的车间,要安置紫外线灯进行消毒、灭菌。生产车间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采光照明。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按六大单元化妆品生产应必备的设备,并配备相应的灌装、成型、包装设备。 一般液态单元:混合机械(或气流、超声波)搅拌设备;膏霜乳液单元:乳化均质设备;粉单元:混合拌粉设备;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前者需咬口及推进剂充填设备,后者需防爆机械混合搅拌设备;蜡基单元:熔化及倒模设备;其它单元: 自行生产纯水应有相应的电渗析或离子交换设备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质制作,内壁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 3、企业的固定设备和管路的安装应当防止滴漏污染化妆品容器及半成品、成品 应具备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检修制度),并能认真实施 测量器具 1、企业应具备以下常规检测仪器,并根据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标准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如:分 析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恒温水浴锅、温度计、酸度计、微生物检测所必备的高压消毒锅、恒温培养箱、放大镜等 2企业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性能。精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定规程的要求,并按检定规程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应有周期性检定合格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2.11 【实施日期】2010.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国产化妆品想要进入市场销售,应进行化妆品申报备案,否则无法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化妆品可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所需资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流程: 检验: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检验,当地不能检验的必须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检验。检验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完成企业要求的检测后,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整理申报资料:根据卫生部的要求,整理一套符合评审规范的资料。 申请初审:到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或卫生局)申请参加化妆品初审。

产品初审后,根据初审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申报资料,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许可后,到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申请参加卫生部终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对申请终审的产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终审要求的,组织安排卫生部化妆品评审委员会的终审。 终审结束后,评委会如认为产品符合或基本符合化妆品的要求,则企业根据评委会的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将产品资料送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审批办公室将产品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或直接进入上报卫生部批复流程。如评委会认为该产品需补做某些试验,或应提供某些重要资料,则该产品可能回重新参加大会评审。如评委会人该产品不宜作为化妆品申报,则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通知企业领取不予批准意见通知书。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表的整理 (一)种类与份数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 (二)申请表报盘程序 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文件。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三)填表基本要求 申请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一)数量与装袋方式 1.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注册申请: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括模块一、模块二,中 —1—

药应包括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原件(如适用)),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 变更申请/再注册: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 (二)文字体例及纸张 1.字体、字号、字体颜色、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 1.1字体 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 1.2字号 中文:不小于小四号字,表格不小于五号字;申报资料封面加粗四号;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小四号,脚注五号字。 英文:叙述性文本推荐Times New Roman 的12号字体。 1.3字体颜色:黑色 1.4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 行间距离:至少为单倍行距。 页边距离:在准备文本和表格的过程中应留出一定的页边距,以便文件能够用A4纸印刷。左侧的页边距应足够宽,以便装订时不会遮挡住文中的内容。纵向页面:推荐左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上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横向页面:推荐上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右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 页眉和页脚:文件的所有页面都应包含一个具有唯一性的页眉或页脚,简要介绍文件的主题。页眉和页脚信息在上述页边距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