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4年4月7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第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省代建中心)是人民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质的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机构,其人员工资由省财政拨付。省代建中心要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实行

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退出工程代建期间的建设管理,并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移交代建机构。在工程代建期间,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法制部门负责牵头制订。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法制部门备案。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第九条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代建机构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经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并经代建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仍超过批准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变更设计或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导致工程量增加,确需增加费用的,由代建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人行贵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库〔2003〕13号,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支付给建设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70%支付给代建机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支付给建设单位,90%支付给代建机构。代建业务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纳入代建机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在代建过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机构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代建机构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机构原因造成的设计漏缺项,代建机构不承担责任。因代建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代建机构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代建机构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未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界定存在争议时,由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裁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约的,代建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由代建机构留成(其中3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用于代建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代建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 蒋金川(13春土木工程 13107910070030) 摘要 文章以投资控制的理论、分数、现状、方法及投资控制的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讨论。文章注重理论的实证和递进关系,力求清晰地阐述工程项目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同时结合国内外投资控制的先进理论方法,对促进企业的工程投资控制的管理力求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关键词:投资控制;现状;内容;策略

目录 1. 引言 (3) 2.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的概论 (3) 2.1 概述 (3) 2.2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 (3) 3.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 4.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 (5) 5.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手段的创新 (6) 6. 结论 (9) 6.致谢 (10) 7. 参考文献 (11)

投资控制管理是保证工程符合公司投资战略的手段,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投资控制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成败。因此,在工程投资控制过程中,务必做好施工管理的全方位控制,根据工程施工中的实践,推广科学有效地管理策略,减少管理缺陷,全面提高施工效率。 1工程投资控制管理的概论 1.1概述 工程投资管理是工程施工生产经营的主战场,是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集结地,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土木工程的建筑施工管理要通过合同规定,进行全方面的施工管理,以最佳的经济效益模式和建筑施工模式为工程带来综合的经济效益,以求得全方位的社会信誉,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施工部门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在这样的总体施工管理目标之下,竭尽所能地完善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国的土木工程建筑投资控制还有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其突出的管理现状之一就是管理模式不合理。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模式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尤其表现在一些大型工程施工项目上,行政和硬性指令的施工管理手段比较严重。而在投资控制管理方面,总是强调对一些简单的实物成本控制,即事中的投资控制。种种的施工控制不足,体现了建设单位对施工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同时现有的管理控制体系也不够完整,大多数的管理经验都是长期施工过程在凭经验积累和主观臆想的,很多时候缺少必要的理论验证,往往是在出现管理问题之后,才想到管理的失策。这种对施工管理不进行统计分析和量化计算,只是定性作出判断的管理方法而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控制必然要被淘汰。 1.2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 1.2 .1投资控制 所谓投资控制就是为尽可能好地实现建设项目既定的投资额而进行的一系 列工作,其基本目标是使既定投资额不被突破,或在突破既定投资额已不 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突破的幅度尽可能小。 1.2 .2 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每个投资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工程项目建设而言,投资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目前的投资控制来看,通过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审批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实行,投资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 为了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投资控制,除要运用控制论的一般原理之外,还需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2 .2 .1.1 动态控制 由于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的干扰因素多,如社会、经济、自然等方面的干扰,因而实际投资偏高于概(预)算投资的情况发生,这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摘要:本文通过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费与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对比分析,发现现行代建管理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按照“政府指导、市场竞争”和“保障基本成本、体现责任风险”原则,就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提出建议。 正文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及时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这些文件规定,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期间不仅要承担以往项目使用单位所要承担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全部管理工作,还要承担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方面管理责任,以及因市场价格不稳定、功能需求不详尽、使用单位不配合、政策环境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方面原因所导致的管理风险。 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是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得以全面实现的物质保证。然而,各地政府在将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责任和风险通过代建合同移到代建单位的同时,却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影响了代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已成为目前代建制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现状 2004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按照该文件要求,代建管理服务收费应按不高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进行控制。 目前,在已开展代建制工作的绝大部分地区仍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实施及竣工验收阶段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70%确定。但也有少数地区(如海南、宁夏、广东和福建)根据实际情况对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取费标准作了一定的突破,将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提高到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2~3倍。而且,代建合同未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人文地理等因素。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费与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对比分析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构成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

建筑工程项目项目投资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项目投资管理方案 5.1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根据业主相关要求及项目实施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5.1.1 设计变更、政策变更和现场签证 主要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时做出检查、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供建设单位参考决策。 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政策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投资控制目标,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投资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5.1.2 总包施工范围外的工程招投标 提供对招标文件、评价方法和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咨询意见5.1.3合同管理 参与总承包、甲指分包、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经济合同的洽谈工作,提供有关询价服务; 5.1.4索赔管理 当索赔事项发生时,依据承发包合同,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及时处理各类索赔事宜,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5.1.5工程造价审核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期工程款申请,由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对审核数据进行复查。 5.1.6配合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总投资进行估算并对其审核,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5.2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管理措施 5.2.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工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工程变更应以图纸或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工程变更的提出公司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5.2.2工程变更的控制措施 1、工程变更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2、对于其他变更,以最优化的经济、技术方案进行变更; 3、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支 付。 5.2.3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变更的审查内容:技术影响、范围影响、费用影响、进度影响、风险影响、资源影响、其他相关影响。 工程变更须经审批后方能执行。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但应及时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总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报《工程变更报审表》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 总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如下: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评价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摘要】本文在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内涵和目标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现状和问题,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提出了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和管理工作,旨在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是一种占时多、耗费大、关系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随着我国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挑战,2009年,国家安排4万亿元资金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希望通过基础建设投资、维持出口规模、刺激国内需求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如此强大的政策性投资的倾斜下,建设工程项目正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发展,国家用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也在不断递增。然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管理,“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严重,为此,研究工程投资管理问题及对策意义重大。 1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内涵和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工程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工程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工程项目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和管理目标分阶段进行设置。投资估算应是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设计预算或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则应是施工阶段控制建设安装工程投资的目标。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 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35%。因此,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2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现状及问题 2.1 当前现有投资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投资项目一般采用在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设计、采购、施工相对独立且分别由各自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模式。这种阶段性管理模式,缺乏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意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和相互沟通,使得投资管理脱节。 2.2 工程投资风险管理不到位。目前,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往往不大重视建设前期研究工作,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粗糙简单,总体规划和技术方案深度不够,对投资风险要素和风险程度估计不足。工程项目投资量大(尤其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占用的资金数量大),建设周期长,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利率等的变化难以预料,所有这些因素都给项目业主进行投资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2.3 设计阶段投资管理薄弱。众所周知,工程设计阶段是投资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 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xx]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 1.业主管理模式 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

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造成的变更和资金浪费。同时,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组织市场调查,掌握市场材料价格、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尽量采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2007年01月30日 15时42分 699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政府投资”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九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

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监狱系统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 第五条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管理 第一节总体规划 第六条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 第九条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项目立项 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 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 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 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编制和上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1)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向区政府申报,转发改局和财 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同意。 2、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 准及其依据; (3)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4)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5)有关招标的内容; (6)有关节能的内容。 500万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招标中心) (1)经营性项目,确定项目法人。 (2)非经营性项目,确定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条 件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4、编制和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含招标核准申报表)(发改部门)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节能方案分析,单列为“节能分析专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种类和数量,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招标方案,单列为“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和招标方案,并附《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江东发改局网站供下载); (11)风险管理方案;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5)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结论。 5、设计招标(招标中心) 6、编制和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部门)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原立项投资额20%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按“1(2)”办理。 7、施工图设计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变化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即500万以上基建项目或200万以上信息化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他项目报发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其它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应当予以报告说明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8、施工监理等招标(招标中心) 50万以上项目,由市招标中心办理。 9、重大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监察局) 10、申请建设资金拨付(财政部门)

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制度 1 目的 受控状态 受控 1.1 为了规范内部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1.2 规范工程项目的成本使用和审批流程,结合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提高工程项目的性价比。 1.3 规范做好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合同审批、工程签证和工程结算等 工作,确保工程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可控性。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建设工程。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指新建、改 建、扩建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设施配套工程及日常技改大修等。 3 职责 3.1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规范本制度的执行。 3.2 各工程项目组成员、财务人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3 质量项目中心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指导、培训、技术支持、参与和监督。 3.4 采购部门负责收集工程相关的价格信息。 3.5 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工程采购相关的核价、采购全流程监控。 4 定义 该制度相关定义请参见附录 1。 5 程序 5.1 内部投资的决策管理 5.1.1 年度投资决策 公司各类内部投资实行集体决策、 分级授权立项审批和预算监控制度, 每年各类建设工程投资, 由各分子公司、销售公司及产品开发部门进行调研、 讨论确定后于上年末按照预算程序报总部汇总,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明年的投资项目,形成书面的投资决策结论,并列入年度预算管理。 5.1.2 日常投资决策 除了年度投资决策外,根据市场调研及公司运作的总体需求,集团管理层或各分子公司有需要 进行投资的项目,须根据项目的规模,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的投资决策结论。 5.1.3 项目任务书的下达 根据形成的书面投资决策结论,各分子公司附上决策结论资料通知质量项目中心,由质量项目中心负责下达项目任务书,并统一编制项目编号,实现对项目的统一管理,后续与该项目相关的合同均与项目编号链接,以利于项目的决算。 5.1.4 项目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 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 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概况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这个先后次序是国内外项目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反映了建设工作所固有的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所以,不管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不管是国内的项目还是国外的项目,他们都在推行或者是自觉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我国在1951年3月由中财委颁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进行。此后,随着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到目前,总体上包括三个阶段的管理制度: 一是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单位需要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前期准备等工作。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立项审查批复、

可研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等;对企业投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是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前期审核批复内容及要求,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三是项目竣工投产阶段。项目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分类管理

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建设项目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义乌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企业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教育、交通、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项目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投资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或项目自有资金比例30%以下的投资项目,企业报公司审核后,转报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决定。 第八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经公司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全资企业由公司决定,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公司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由公司转报市国资局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国有独资企业由市国资局决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其中5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的项目,应经市国资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企业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向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规划部门规划审批意见; (4)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6)市政府文件明确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不提供(3)(4)(5)项材料的。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豫政〔2006〕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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