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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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2-27 访问次数:548 来源:国土资源网责任编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行为,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结合湖北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行为,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现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矿业权分类

1、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类管理。

2、矿产资源按其自然属性及勘查、开采风险等因素分为三大类(见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矿业权出让方式

矿业权出让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有偿出让又可分为协议出让和竞争出让两种方式,其中竞争出让又可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原则无偿出让探矿权。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的区域。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或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三、矿业权有偿出让底价

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底价,应根据依法申请备案和确认的矿业权评估结果确定。

四、其他规定

1、不再设置预查阶段探矿权。沉积型及层控型铁矿、钒矿、锰矿、铅锌矿、铝土矿、

硫铁矿、磷矿等矿产,由国家出资完成预查或普查工作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不再向社会投放普查阶段探矿权。

2、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办法发布之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公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属于本办法规定应有偿取得而无偿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应补办有偿取得手续。其中,探矿权有偿化处置应在申请转让或探矿权转采矿权之前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应在申请延续或转让前完成。

4、属于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5、矿业权属于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财建〔2006〕694号文另有规定外,矿业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6、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财建〔2006〕694号文发布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地因产业政策因素影响,暂不能转为采矿权的,可以由政府收购,或有条件地保留。

8、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时,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办法设置采矿权。

9、违反本规定擅自以无偿方式或低于矿业权价款底价出让矿业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纠正并予以通报。

10、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矿业权出让程序另行规定。

1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印发前制定的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1、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铁(岩浆热液型)、铬、镍、钴;

3、铜、铅(岩浆热液型)、锌(岩浆热液型)、钨、锡、铋、钼、汞、锑;

4、金(岩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5、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铀、钍;

6、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7、自然硫、硫铁矿(岩浆热液型)、钾盐、萤石、砷;

8、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石棉、蓝石棉、蛭石、沸石、重晶石(热液型)、方解石(岩浆热液型)、冰洲石;

9、冰洲石、宝石(含金刚石、刚玉、绿柱石、电气石、黄玉)、玉石、玛瑙、水晶;

10、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1、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

2、铁(层控型、火山沉积型)、锰(层控型)、钒(层控型);

3、铅(层控型)、锌(层控型)、铝土矿、菱镁矿;

4、砂金;

5、磷、矿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天然碱、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含钾岩石、泥炭、硫铁矿(层控型)、钠硝石、毒重石、硼;

6、菊花石、百鹤玉、米黄玉、绿松石;

7、重晶石(沉积型)、方解石(沉积变质型)、石墨、水晶、硅线石(接触变质型)、红柱石(接触变质型)、硅灰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石膏(含硬石膏)、石榴子石、颜料矿物、石灰岩(溶剂用、水泥用、电石用)、泥灰岩、泥岩、白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冶金用、玻璃用)、粉石英、天然油石、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铁钒粘土、累托石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土、膨润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含铸石用)、安山岩(含水泥混合材用)、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含玻璃用)、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金红石(含砂矿)、钛铁矿砂矿、冶金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天然油石;

8、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碳酸盐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岩浆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及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16623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开采矿种:______,储量:______,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那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 坚持三大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改革坚持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姚华军说。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矿管理办法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年十一月二日印制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来源:日期:2011-04-08 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等文件。按照部工作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文件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系统面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权限,按照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运行操作。 建设依据 中办发〔2009〕2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系统建设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以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为平台,采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建立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数据库;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市场信息专栏。实时发布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浏览、查询,接收社会监督; 矿业权审批系统。对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申请,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新立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受理后需发布信息。 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增加相关限定,实行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信息与统一配号系统的关联。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摘要:公共资源是人民的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不仅能发现价格、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还能让每一笔交易都晒在阳光下,促进公平竞争。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项目

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TASJ2017-1528-00 采购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磋商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纪律和监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质疑与投诉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相关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评审过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签订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追加合同金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质量与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合同主要条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提供服务的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服务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服务成果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服务地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售后服务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报价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商务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7.3技术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矿业权办理管理工作,实现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及时、高效开展,保证集团公司各类矿井(生产矿井、新建矿井、筹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办矿,保证集团公司矿井接替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勘探、依法建设,特制定该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类矿井必须按照申请程序,开展采矿权、探矿权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集团公司地质处下设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业权办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矿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地质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协助单位及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矿长是第一负责人。各子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矿业权办理主管部门,各矿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矿业权办理具体工作,并有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在未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办理人员。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因互相推委、扯皮或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矿业权办理进展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工作中,对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行文汇报,并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开展好招标委托手续。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方式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地质处审核后实施。 各矿负责完成矿业权办理所需支持性文件报告的招标委托,并完成审批,取得批文。对于上报的资料要确保质量、真实可靠、及时高效。 第七条各子公司、各矿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上报文件,必须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请示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方可出具集团公司文件报各级部门。 第八条各矿必须明确矿业权办理的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矿业权办理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编制并下发集团公司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在集团公司办证例会上通报各矿当月办理进展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矿,将视情节情况在集团公司各项主要会议上通报批评,并酌情处罚1-5万元。 第十一条办证主体单位因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力度不够,未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目标的,酌情处5-10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 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注册地: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注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矿业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转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第一条原采矿权人:___________ ,采矿许可证号: ___________,矿山名称: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__________ ,开采标高__________ ,生产规模: _________ 矿区面积: _Km2,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至__________年1月。 第二条转让采矿权位于贵州省习水县民化乡,矿区范围坐标为: 拐点号X坐标Y坐标 第四条转让变更后的矿山名称: 第二章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甲方于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将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以 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万元)。转让后,甲方占该矿权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该矿权的%。第六条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__ 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完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后,方可要求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等 规定的全部资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意见要求,采矿权转让变更后,乙方自愿履行以下义务: 该矿的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及用地手续等及其它尚未履行的法定义务,由转让后的采矿权受让人负责 履行。如涉及矿区范围重叠、禁采区等问题在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解决。 第九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第____________ 项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根据国家现行矿业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 条款者,应当按总转让金额的___________ %承担违约金。 (二)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 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转让双方根据情况需要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责任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转让探矿权的,对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探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七、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经批准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转让采矿权的,对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采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当今矿业权政策摘录

当前矿业权政策 一、矿业权统一配号 矿业权统一配号是指所有矿业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等申请项目,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都需要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许可证号。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有关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申请新的矿权或变更矿权,需将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矿权范围误差不超过15%,方可取得配号,否则无法发证。 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有关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申请新的矿权或变更矿权,需将坐标输入配号系统,范围误差不超过15%,方可取得配号,否则无法发证。 二、矿业权设置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规定: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注:煤炭属于34个重要矿种之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注:目前我区上报了10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均未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所以也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矿业权设置工作) 三、资源整合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合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规定: “三、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 理考核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矿业权办理管理工作,实现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及时、高效开展,保证集团公司各类矿井(生产矿井、新建矿井、筹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办矿,保证集团公司矿井接替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勘探、依法建设,特制定该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类矿井必须按照申请程序,开展采矿权、探矿权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集团公司地质处下设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业权办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矿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地质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协助单位及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矿长是第一负责人。各子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矿业权办理主管部门,各矿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矿业权办理具体工作,并有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在未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办理人员。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因互相推委、扯皮或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矿业权办理进展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工作中,对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行文汇报,并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开展好招标委托手续。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方式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地质处审核后实施。 各矿负责完成矿业权办理所需支持性文件报告的招标委托,并完成审批,取得批文。对于上报的资料要确保质量、真实可靠、及时高效。 第七条各子公司、各矿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上报文件,必须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请示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方可出具集团公司文件报各级部门。 第八条各矿必须明确矿业权办理的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矿业权办理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编制并下发集团公司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在集团公司办证例会上通报各矿当月办理进展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矿,将视情节情况在集团公司各项主要会议上通报批评,并酌情处罚1-5万元。 第十一条办证主体单位因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力度不够,未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目标的,酌情处5-10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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