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WHNYLM/ZD-038-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的配置及配置设计计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消防领导小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领导与指挥机构。

第五条安健环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本单位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厂成立本厂消防领导小组,负责本厂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第一节火灾种类

第七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第八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第二节危险等级

第九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第十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第四章灭火器的选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第十二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第十三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第十四条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第二节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第十五条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第十六条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第十七条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第十八条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第十九条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二十条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二十二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二十三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二十四条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第二节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第二十六条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附表2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第六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三十一条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6具。

第三十二条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二节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第三十三条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附表4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第七章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第三十八条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第三十九条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第二节计算单元

第四十条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第四十一条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第三节配置设计计算

第四十二条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 K——

U

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

K——修正系数。

第四十三条修正系数应按附表5的规定取值。

第四十四条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 1.3 K——

U

第四十五条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Q e = ——

N

式中Q 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第四十六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附件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图例

附表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附表2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3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附表

附表5 修正系数

编制部门:安健环部

编制人员:鲁勇

审核:辛龙

批准:孟令魁

常用灭火器的配置标准

常用灭火器的配置标准 武汊市安全生产协会王顺德(一级安全评价师) 灭火器的种类: 1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 2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 学反应式; 3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 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我们常用的是干粉(BC和ABC两类)、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火灾的种类和扑救火灾灭火器选用按燃烧物的性质划分,火灾有五种类型,各类火灾所适用的灭火器如下: A类,指含碳固体火灾。可选用清水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磷酸铵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 B类,指可燃液体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 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只适用于油类火灾,而不适用于极性溶剂火灾。

C类,指可燃气体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易发生上述三类火灾部位一般配备ABC干粉灭火器,配备数 量可根据部位面积而定。一般危险性场所按每75平方米 具计算,每具重量为4公斤。4具为一组,配有一个器材架。 危险性地区或轻危险性地区可适量增减。 D类,指金属火灾,目前尚无有效灭火器,一般可用沙土。 E类,指带电燃烧的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常用灭火器的有效射程 1、干粉灭火器(MFZ 2-3kg有效射程距离2.5m,4-5kg射程 为4m,时间8-9秒。8kg射程为5m,时间12秒。(MFTZ35-50kg 推车有效射程为8m,时间20秒。70kg推车射程9m,时间25 秒。 2、二氧化碳灭火器射程较近,应接近着火点,(但不能少 于1.5M)在上风方向喷射。 3、泡沫MP6n灭火器(10公升)喷射距离5m,时间35秒; 65L的射程9m,时间150秒左右。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 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 库) 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 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生产、

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 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 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 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 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 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 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学校灭火器配置标准

学校灭火器配置标准参考 一、学校(幼儿园)各类场所危险级别判定学校(幼儿园)场所按使用性质及规模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具体分类如下:严重危险级:学生宿舍、化学实验室的药库、礼堂的舞台或后台、阶梯教室、餐厅的操作间。 中危险级:教室、教研室、图书室、仓库、配电间、设有打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的公共区域。轻危险级:普通办公室、其它附属用房 二、灭火剂选择 (一)火灾类别:按场所内物质及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 以下五种: 1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 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二)灭火器(剂)选择: 1、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 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3、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D类火灾可选用黄沙扑救。 三、学校各类场所灭火器(剂)最低配置标准参考 因学校大部分场所为固定可燃物场所,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使用和日常维护情况,建议选择磷酸铵盐(新干粉)灭火器,因此以A类灭火器配 置为例,基本设置要求:(1)每个灭火器配置点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2)应尽可能使用灭火器箱放置,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当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各类场所要求如下: (一)严重危险级场所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令狐采学 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 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 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 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3. 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对面积小于100m2的轻危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2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建筑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 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10.1.0.2 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第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1、灭火器配置场所: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3、灭火等级: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4、火灾种类: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5、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D类火灾场所应该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7、灭火器的配置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余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灭火器配置规范全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90)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其目的是有效地扑灭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一节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数量、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速度及灭火难易程度因素应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等三级。 1.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起火后蔓延迅速,灭火难度大,可能 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2.中危险级:可燃物数量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起火后蔓延速度较快,灭火难度较 大,可能造成中等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3.轻危险级:可燃物数量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起火后蔓延较慢,灭火难度小,可 能造成轻度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根据其使用性质,可燃物数量、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程度及灭火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为严重危险级,重危险级和轻危险级等三级。 1.严重危险级:功能较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数量 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灭火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2.中危险级:功能较复杂、用电、用火较多、设备较贵重,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 数量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灭火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中等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 置场所。 3.轻危险级:功能一般,用电、用火较少,设备较普通,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数 量少,起火后蔓延缓慢,灭火难度小,可能造成轻度火灾损失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第二节灭火器类型的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预期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灭火器使用及配置标准

灭火器使用及配置标准 选用灭火器首先要考虑它的适用范围。每个国家都对火灾进行了分类,我国的火灾分类,按国家标准(GB4968-2008)是这样规定的: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柴、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铝镁合金火灾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这个标准是根据物质燃烧特性来分类的。这种分类分法对防火、灭火,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有指导意义。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有四大类,即①泡沫、酸碱灭火器,②二氧化碳灭火器,③干粉灭火器,④卤化物灭火器(如1211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类和B类火灾。酸碱灭火器则仅适用于扑灭A类火灾,而不宜用于扑灭B类火灾,更不能用来扑灭电气设备的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B、C类火灾,但主要用于扑灭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的火灾。干粉灭火器用途比较广,可以用来扑灭A、B、C类火灾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1211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灭火器材,用于扑灭B、C类火灾,特别是扑灭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设备很有效。 总之,选用灭火器时,第一要与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适应。第二要与可能灭火的级别大小相适应。第三要与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相适应。第四设置的数量要与保护对象的要求相适应。 二、关于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目前正在制定。西安武警技术学院副教授朱吕通曾撰文介绍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很有参考价值。 文中说,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调压器室、发电机房、电信楼、广播楼、铝、镁加工房等,可按每5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库房、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可按每8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库房,每100平方米配置1个;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00~150平方米配置1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50~200平方米配置1个;旅馆、办公楼、教学楼、医院,每50-100平方米配置1个;百货楼、展览楼、图书馆、邮政楼、财贸金融楼,每50-80平方米配置1个;电气设备间,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个;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罐区,每罐设2个;易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米设1个。目前,我国有些工厂、仓库将灭火器集中存放于一个地点,这有利也有弊:便于保管而不便于使用,值得考虑。 在许多国家里,配置灭火器的数量标准是以有多少人能够熟练地使用灭火器来计算的,为此,他们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提供灭火器的公司的专家们,对自愿消防组织的人员进行讲课、训练。我国则通常由公安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保卫干部对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进行讲课和训练的。这一条很重要,否则即使配齐了灭火器而不会使用也等于零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方案 矿业公司各部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现对外包单位驻地的消防设施类型、数量和位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要求 1.外包单位生活区,人员住宿房屋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4具一组装入消防箱,保护面积200m2。 2.外包单位驻地维修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防火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如: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维修车间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4具一组装入消防箱,保护面积200m2;室外维修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每辆维修车辆5m内配置2具灭火器。 3.外包单位生活区,各项目部根据各自使用面积院内需至少配备一个消防沙箱及多把消防铁锹、铁桶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统一摆放在消防器具架上。 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三、强检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注:因行业标准强于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多采用一年一检。

灭火器配置及放置要求

灭火器配置数量及放置要求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 公司属于A类火灾(固体),危险等级:中危险级 配置灭火器等级最低为2A,3kg;单个灭火器保护面积150㎡ 公司每层按照400㎡计算,配置个数=(400㎡*0.9)/150=2.4,所以每层配置3个灭火器。 新增个数:-1楼已经有4个,不需要新增; 1楼已经有2个,新增1个; 2楼已经有2个,新增1个; 3楼已经有1个,新增2个; 4楼已经有1个,新增2个; 租借仓库有0个,新增3个; 综述:共需要新增9个灭火器;灭火器规格:ABC干粉灭火器,2A,3kg。(目前我们有的旧灭火器为1A,2kg不符合规范,避免浪费留用。)灭火器的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看见容易取到且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要防止放置离起火点太近,起火后被火包围取不到,或放得太远而延误灭火。对有视线障碍的放置点,应有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放置点不得有阻碍取用灭火器的物件。 ②手提式灭火器相距不能超过20m,顶部离地面不应高于1.5m,底部离地面不宜低于0.08m。

③灭火器应放置稳固,铭牌朝外。 ③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④灭火器不宜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⑤在室外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⑥灭火器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使用温度 范围上限为55℃,下限分别为:氮气作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器为-20℃,二氧化碳作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器为-10℃,加防冻剂的泡沫或水型灭火器为-10℃,不加防冻剂的为+5℃)。灭火器一般不宜放置在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瓶内压力约为12~15MPa,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瓶内压力约为 1.2~ 1.4MPa ,环境温度过高有爆炸的危险。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DOC)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WHNYLM/ZD-038-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的配置及配置设计计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消防领导小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领导与指挥机构。 第五条安健环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本单位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厂成立本厂消防领导小组,负责本厂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第一节火灾种类 第七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第八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第二节危险等级 第九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第十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第四章灭火器的选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第十二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第十三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M/ T" a2 7 W4 P- K: 6.1 一般规定 P+ W- F; A, G9 p- H9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q- C. [: \& d9 & M9 n3 z)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M7 H/ w0 8 {1 6 y d9 {2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 o& & |% F5 Q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 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n4 D8 _7 ]2 B+ A. 2. 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c% B7 D2 C a4 x0 A7 3. 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n& m p" V% J9 h" M3 J' ^3 6 X4 F' G ^; R# y$ e7 Y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M% n% C/ z! ? 6 n; L9 _+ _' I5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 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 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3. 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对面积小于100m2的轻危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2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表6.2.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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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140-90?(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第一章?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第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 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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