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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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200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包括:残缺不全、归属不明的),均属偷盗行为,其处理结果按照上述一至四款作案价值加重一级处分;

(六)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门、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胁迫、威逼、诱骗等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九)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或其它款项、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四、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或找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或找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伤势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导致殴打事件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知情不说者,给予警告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并违反以上(1、2)条款者加重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

多次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携带管制刀具或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或持械伤人者: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或持械伤人者(正当防卫除外),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殴打教师者:

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需接受罚款,对不按期缴纳赔偿金和罚款者,加重处分。

五、以现金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论赌资多少,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各种形式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及书刊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帐号上网,侵害他人权益,以偷窃论处,根据被盗帐号损失的价值成倍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发布色情、反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上浏览色情站点,传播黄色游戏软盘以及玩黄色游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黑客程序攻击计算机网络及其它用户、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布线、架设网站,随意更改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开放计算机房玩游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撕毁公共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课桌、墙壁等处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学生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参加集体活动时,起哄、喧哗、吹哨、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场所寻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个人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遵守公共场所(宿舍楼、教学楼、食堂、图书馆、礼堂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处罚者。

(二)未经允许在校园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者。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有关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职责者。

(四)因学校教学和日常管理中的某种原因对教师、领导或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谩骂、寻衅滋事者。

(五)其它违犯学校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者。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五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违纪的,除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桌面有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选课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二、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二)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

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关闭或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五)违反考场要求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且不听从教育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三、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抄袭夹带的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下传、接物品的;

(五)对别人强行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七)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试卷被认定为雷同的;

(十)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四、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案的;

(二)拿取他人试卷的;

(三)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或将试卷隐藏不交,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六)第二次违犯考试纪律的;

(七)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五、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五)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第二次作弊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考场监考人员和考试巡视人员负责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考试巡视人员发现并认定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考场监考人员。

(二)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在该场考试结束后连同学生检查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注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并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3、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检查;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留下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事实。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

视情节给予纪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外饮用各种酒类,违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饮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饮酒滋事或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饮(酗)酒后寻衅闹事,谩骂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饮酒(酗)后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加重处分。

3、饮(酗)酒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饮(酗)酒滋事被“110”带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因饮酒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饮(酗)酒屡教不改,多次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酒后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饮(酗)酒后,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违反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或有猬亵行为,影响极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倡导封建迷信、购买或销售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组织传播邪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陪舞、陪酒,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寝室内男女同床混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挂蚊帐、拉床帘屡教不改者,给予警

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或点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私拉灯线、接电源,使用除收录音机以外各种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管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违章用电、用火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就寝无故晚归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留异性在宿舍逗留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校外人员在校内犯罪或有违法、违纪、打架斗殴现象,对带进学校私自提供食宿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公寓区、教学区大声喧哗或放爆竹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内摔砸物品、燃烧废物,从窗户或楼上往下乱扔或乱摔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在宿舍楼内乱泼脏水,乱倒饭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做饭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四、在宿舍个人卫生极差,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寝室卫生极差,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全体成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对其它违犯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认错态度不好者,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到校外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组织结伙斗殴者;

五、违纪情节恶劣者;

六、受第二次违纪处分者。

第十七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违纪事实,按照本细则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交待问题,举报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和诱骗的。

第二十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考试作者除外),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班子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减轻或撤消处分,认错态度差,表现不好者不予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内无资格参加校内的荣誉称号评定,无资格参评奖学金,无资格享受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减学费、免学费、缓交学费等。

第二十二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当事人应当赔偿。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则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则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经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等三人以上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属教务处,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权属研究生处,其它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均属学生处。

第三十条 涉及两个学院以上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学院或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处分决定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发文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

档案,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若受处分的学生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允许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是:

一、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三、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细则抵触的,则以本细则为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内蒙古民族大学第十二届《学生手册》知识竞赛复习题

内蒙古民族大学第十二届 《学生手册》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个人必答题 1、考试当中偷看所带资料或他人试卷者,给予什么处分? 答:记过处分 2、在学生公寓、教学区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内蒙古民族大学的校训是什么? 答:博学明理,崇德至善。 4、全校本科课程类别分为? 答:公共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5、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在累计获得几次以上什么称号中选拔? 答:曾获两次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6、对于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什么处分? 答: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承担责任吗? 答:不承担责任。 8、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怎么办? 答:应当向学校请假。 9、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主要采取什么方法? 答: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 10、考核分哪两种? 答:(1)考试(2)考查 11、学校对于饮酒者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或点蜡烛者,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13、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时,学生的学籍怎样处理? 答: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14、学生休学期间,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吗? 答:不享受。 15、校外人员在校内犯罪或有违法、违纪、打架斗殴现象,对带进学校私自提供食宿的学生,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6、.对盗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应给予什么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无故晚归3次以上(含3次)或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天(或累计旷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2天(或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3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连续离校5天(或累计旷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3次迟到按1次旷课计算。 6.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 分;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火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请假报告制度 1.请假1天以内者(含1天)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 3.请假4天道7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处长批准 4.请假7天(不含7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院长批准 5.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者,应提交证明,准假全同病假。 6.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舍务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7.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1/3者,应休学。 8.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 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9.一学期一门课程因事假缺课1/3者或因病假缺课1/2者,取消 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评教资格。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精选版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罗宁、马首、王柏林、赵赛、陆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罗宁、马首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柏林、赵赛、陆鹏三位学生警告的处分。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3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张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11月5日晚休期间在同宿舍其他人在学习时玩手机,被值班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11月6日到2015年11月6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07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6)班张旺,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上课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2)班侍秀利,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午休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2016年内蒙古民族大学专升本

(一)报考条件: 根据文件规定,内蒙古民族大学专升本,本次选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未受到任何处分。 2.学历要求:具有专科学历,在相应的科研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身心健康。 3.以综合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首先按各专业实考人数划定分数资格线,再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综合考试成绩将在录取前公示7天,录取过程中,如果有排名在录取名额内的考生自愿放弃,在名额外的学生按顺序递补。 5.我校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二)报考事项: 历年真题QQ在线咨询:363、916、816张老师。各相关专业成立考试小组,确定工作中的相关原则政策和办法研究重大事项;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宣传事项和实施工作;完成报考成绩统计及综合排名汇总材料并上报填表。 1.各学院要先完成报考专业的成绩进行排名,根据名单确定考生的具体范围。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综合考试,根据报考专业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 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名单后,将公示7天,期满后不再提示。 4.各相关专业按照考试科目的顺序依次进行。

5.考试成绩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到学生本人。 (三)考试流程: 1.参加初试并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应在复试前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时间提供自身研究潜能的材料,攻读大学阶段的研究计划、科研成果等。 2.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对考生料进行审阅符合报考条件的统计填表。 3.我校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以进一步安排加强进行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各种应用能力等。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安排。 (四)复习方略: 1.注重课本很多考生会安排各种各样的资料,其实关键要能保证你进行的系统性。因此整个阶段应该以真题为主,精细化方法对教材重点章节相关要点,对课本有一个纲领性的认识。对课后题必须要掌握,很多知识点题都出自课后。专业基础知识、该专业关注的研究方向。较为系统的了解为基础一定要做到对教材大纲范围的大体框架有全面的把握,特定要求将整个原理的前后概念贯穿起来。 2、在复习充分的情况下做完后对照答案进行对比,看看自己的差距在哪。接下来才是最重要的,要根据专业课的真题都会出什么题型,总结其考察重点是什么是哪一章节。在熟悉这些之后呢,一定要必须的题目都整理出来加强背诵。根据科目的先后顺序,因为通常前几年出现的题目会出现,细化专业特点分析对照问题的深度和广度,结合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存量,正确的安排答题技巧针对有限的知识来最好地回答。专业课的难度绝不亚于英语,对掌握的侧重点范围解题思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一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15学时,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二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

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三理化系xxxx级电子信息班陈文东、xxxx级环境检测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文东、支鑫博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理化系 绥芬河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相关文章: 1.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 2.学生违纪通报范文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5篇

内蒙古民族大学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口语教革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714539660.html, 内蒙古民族大学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口语教革研究 作者:张小薇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47期 【摘要】随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提升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口语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有许多高校为了提升学校的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口语能力,积极开展了口语教革工作,文章就以内蒙古民族大学生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口语教革进行研究,为其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一定理论指导。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大学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口语教革 【课题项目】课题名称:内蒙古民族大学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口语教革研究(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课题批准号:MDYB201409。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7-0114-01 长期以来,众多大学的英语教学采用的都是教师满堂灌的形式,课堂也都是为教师为中心,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有关学习信息,学生也就很难有机会开口说话,进行口语能力的锻炼。这就需要对英语教学进行改革,特别是英语口语教学改革。下文以内蒙古民族大学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的口语教革展开研究,指出其教革的策略。 一、教师要丰富自身综合文化知识 语言是文化的一种重要载体,涉及了民族语言文化的各个方面,英语是一种世界性的语言,涉及了现今当世界科学文化中的各个方面,在其语言结构上,特别是英语的词汇中就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各类文化信息,对英语语言意义的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内蒙古民族大学的英语教师,就需要有一定跨文化的意识,引导蒙古族学生将英语与自己的母语文化进行对比,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中帮助蒙古族学生走出文化理解的误区。因此,内蒙古民族大学生的教师在精通英语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人文科学、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知识,关注英语语言文化与蒙古族语言的发展动态,做好与时俱进。内蒙古民族大学的英语教师要广泛地汲取世界一切有价值的文化成果,丰富自身英语基础知识的底蕴,这样在实施英语口语教学改革才能更加得心应手,并取得良好的成果。 在内蒙古民族大学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的口语改革中,教师可以尝试着构建出多层次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教师在保证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涉猎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可以结合内蒙古地方实情,了解地方文学、历史以及地理等各方面的知识,争当非英语专业蒙古族学生口语改革中的引导者与组织者。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doc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 学生违纪了处理的时候都是经过通报的,那么关于学生违纪处理通报具体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学生违纪处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范文一 在教务部组织的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补考过程中,我校个别学生疏于自身管理、无视相关考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进行作弊。学生工作部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同学,分别提出了处分建议。 从20xx年3月15日开始,学生工作部与涉及的学生进行面谈,听取了学生本人的陈述与申辩。主笔人和拟接受处分的学生均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20xx年3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学生进行处理。其中对8名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45名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8名同学给予记过处分。 处分决定书于20xx年4月4日,将陆续送达相关学生。根据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若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在20xx年3月31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议上,同时研究了至今为止未到校注册和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8名学生问题,并做出了令其退学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生工作部

20xx年4月5日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部门、处室,各系部: 经查,20xx级三年制旅游管理(1)班路xx、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班柴xx、20xx级三年制网络技术班方xx、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JAVA 班胡xx、20xx级三年制食品营养与检测班xx、20xx级三年制市场营销班任xx、20xx级三年制网络新闻班任xx、20xx级三年制文秘班常xx,在寝室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路xx、柴xx、方xx、胡xx、xx、任xx、任xx、常xx警告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C#班马xx,于20xx年3月20日晚与同学发生冲突并将其眼睛打伤,该生事后认错态度很好,并能积极配合学校、家长解决问题。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马xx留校察看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应用日语班徐xx,于20xx年3月28日晚无故旷寝;20xx级三年制酒店管理(1)班刘xx,于20xx年4月5日晚无故旷寝;20xx级三年制商务英语(1)班王xx,因晚上在外做兼职,累记三次晚归。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徐xx、刘xx记过处分;给予王xx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多媒体技术班汪xx多次去校外电玩城打老虎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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