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期末复习

海事法期末复习
海事法期末复习

海事法

?填空——法条学习50

?三道问答题——大题范围30

?案例——共同海损的计算20

法条

1、碰撞部分:

(1)《海商法》art165-17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art8;1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rt3;art9

2、海难救助部分

《海商法》art172;art176;art177;art183;art188;art190

(理解:art180;art182)

3、共同海损部分:

《海商法》art193

(art198;art199结合课堂笔记掌握计算公式)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部分

(1)《海商法》art204;art207;art209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art12;art14;art17;art19

5、船舶油污损害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art3;art4;art9

简答论述

一、碰撞部分:

1、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背景、含义(考)

(1)背景: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1910年船舶公约》,在互有过失碰撞中,船东对本船承运货物的损失可以主张免责。但是在美国法下,互有过失碰撞船舶双方对货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论双方过失比例一律各向货主承担50%的责任。同时,美国法允许货主以侵权之诉向碰撞中的对方船舶(非载货船)主张全部货损赔偿,以此绕开运输合同上规定的航线过失免责的相关条款。对方船舶在赔偿货主全部货物损失后,由于美国法下他只承担50%的责任,于是他就可以就自已多付的50%赔付额向载货船追偿或者在本应赔付的金额中扣除。这样一来,船东就丧失了运输合同上航海过失免责的保护。由于美国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促使海运合同中产生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条款。

(2)含义:

根据这一条款,在双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载货船舶的承运人在受到碰撞的对方船舶的追偿之后,可向本船的货主追偿其依法可以免责的部分。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货物所有人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从而解决了美国船舶碰撞法和国际公约不统一的问题,并且使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相衔接。

如果本船由于他船的疏忽和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本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面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补偿本船承运人对他船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承担的一切损害或一切责任,但此项补偿的损害或责任,仅限于他船或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已付或应付本船货主蒙受的灭失损害或提出的任何索赔.并由他船或非载货船舶将此作为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所提索赔的一部分,或冲抵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或取得补偿,或要求收回。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礁、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得适用。

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考)

(一)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

1、概念:赔偿全部损失,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完全赔偿权,是指讲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尽量赔偿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按照这一原则,在加害方的损失当中,应包括因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因加害人不法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使受害人的现有财产直接受到损失。既包括因碰撞事故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也包括碰撞事故以后随之发生的相关费用。

3、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因碰撞事故使受害人失去的本来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间接损失是期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是必得的利益而不是假设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合理遇见的利益。

(二)受害方尽力减少损失的原则

1、概念: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要求:一方面,船舶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对此应当实行一般标准,即一大多数船舶所有人面临同样危险时所应采取的措施为标准;另一方面,受害方尽到合理谨慎之后是否一定能够避免损害的扩大,如不能,则即使受害方没有采取措施,也不能以此要求减少赔偿。

3、注意:第一,加害方有权从受损方采取措施而减少的损失中获益。第二,受损方因经济情况的原因而无力减少损失,不能成为扩大索赔额的理由。

(三)因疏忽行为引起碰撞而直接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四)责任是有限的。

3、船舶碰撞比例责任的确定(综合案例分析)

19世纪前:海上危险(无过失)--19世纪初到20世纪(特殊责任原则)--20世纪后(特殊过失责任原则)

(1)船舶碰撞事故——主观过错

(2)过错类型:实际过错;法定过错推定;事实过错推定

(3)过错程度:原因力;偶然因果关系(来自第三方的干预因素;来自受害方的干预因素;来自事件的干预因素)

(4)赔偿主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CMC第168和169条)

我国对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一直采用过失比例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将确定过失的客观标准具体化,

(2)着重审查碰撞船舶的各方是否存在驾驶及管理过失,

(3)审查紧迫局面形成前有无违章、疏忽行为,紧迫局面形成后避碰行动是否适时有效。

(4)确认违章、疏忽及不当措施与导致碰撞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原因的主次、过失的大小来判定责任比例。

(5)对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由于双方的过失因证据上的原因不能查清或确认,则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1、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支付条件(综合案例分析)

(1)救助对象处于真实的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中

(2)救助人须出于自愿

(3)救助须有效果

(4)救助未被明确合理的拒绝

2、SCOPIC与89救助公约中特别补偿规定的不同(考)

(1)救助要求

scopic:不要求对船货有实际性救助的要求

89特别补偿:考虑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以及防止和减轻环境污

染的效果

(2)适用范围

scopic:没有地理限制

89特别补偿:不适用于沿海、内河及其相邻水域之外的地

方,对就救助人不利

(3)同意与否

scopic:不需要被救方同意

89特别补偿:需救助人须出于自愿

(4)核算方式

scopic:繁琐的特别补偿核算方法

89特别补偿:预先设定了固定的费率和比例

(5)SCOPIC是一种操作性强,能够快速解决特别补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是对特别补偿的简化,很好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分摊计算

四、油污部分

1、管辖地点: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

(1)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2)发生在我国海域外,但对我国有造成损害——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3年

3、责任主体: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4、赔偿范围(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2)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3)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4)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5、责任限额的确定: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6、原则:谁漏油谁负责

案例

考点:碰撞原因分析、识别责任主体、油污责任分配、计算共同海损一、碰撞原因分析

分析:列举当事方的行为,行为发生阶段,行为作用力

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发生(碰撞原因分析)

二、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

1910年碰撞公约

识别责任主体:跨过船舶本身,找到背后利益人

司法解释:船舶碰撞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在光船期间且依法登记的前提下,由光船租赁人承担。

三、油污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分配(考)

(案例):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

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

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

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四、共同海损计算答题步骤(考)

1、列出船舶、货物、运费的各种损失,单损共损

2、共损总额各自及总相加

3、分摊价值的计算公式,船舶与货物,总的分摊价值

part1 牺牲价值

(1)船舶GA牺牲价值:

a进行修理——实际支付费用?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

b尚未修理

部分损失: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

实际全损: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值—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

推定全损: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值—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船舶受损后的残值

(2)货物GA牺牲金额

a货物全部损失:CIF价—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

b货物部分损失:

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CIF价—货物出售所得净值

就损害程度达成协议的:各方所认定的货物遭受GA的损失

(3)运费GA牺牲金额

运费GA牺牲=货物遭受GA牺牲造成的运费损失金额—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单由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

(4)GA费用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通过有效的发票、收据、支付凭证来确认)

part2 分摊价值

(1)一般规则:应以财产的实际净值作为计算基础

财产实际净值=财产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航程中遭受的GAorPA

(2)各方GA分摊价值(船舶、货物)

=各方财产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该财产的GA牺牲金额

=各方财产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航程中遭受的PA

(3)运费的分摊价值

=CA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次所支付的营运费用+运费GA牺牲

4、分摊率:GA损失总额?所有受益财产分摊价值总额??100%

5、各分摊财产的分摊价值??分摊率=各受益放分摊金额

(得出最后结论)

6、注:共损判断的五个条件:判断共损损失类型

修理费的特殊规定:15年时间,共同海损的关联损失

上课讲过的内容,类型为碰撞或海难救助;海上责任限制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中国式沟通的方式

中国式沟通的方式 来源:日期: 2009-8-26 9:53:24 访问: 16 沟通简单来讲是指可理解的信息或思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群中的传递与交换的过程,目的是激励或影响人的行为。沟通在结果上存在有效沟通与无效沟通两种。我们有很多企业天天讲沟通,管理上要沟通,但据调查有80%的沟通是无效的。在此,本人认为有相当部分是因中国人的特性及其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造成,其造成无效的弊端大都存在以下四种:主题意思表达不明确1、客套话及铺垫话语较多,中国人注重谦虚,主张以“和”,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当然,一种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对企业发展是必须的、有利的。但是,中国企业的管理者在工作沟通中选择的行为方式和策略是带有消极因素的。因此,在企业中我们会常常遇到上司与下属及平级同事中沟通,往往是互相恭维,即使工作出现差错也不忍心直接指出来。 总是在前讲一大堆客套话或为批评所铺垫的一系列话语,然后再慢慢引申到沟通者所要表达的主题上。这时已浪费大量时间,被沟通者才明白沟通者所要表达的主题意思,且有时这些所谓的废话甚至会扰乱我们对主题意思的理解与甄别,最终导致沟通无效。 2、怕事、不敢承担责任,以致自己的主题不被上司或其他沟通者所知。它包括忍让、妥协、 逃避,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君子矜而不争”。这样明哲保身的哲学在中国是非常有名的,影响着中国人在企业中的作为,再加上中国传统文化“无为,退而独善其身”等逃避策略影响。 使得中国企业的多数管理者一旦与上司有分歧就采取退让,或怕事逃避责任追究,以致跟随上司的错误思路走而不敢有异议,致使沟通无效。 沟通所处高度远远不够,而只停留在低层面上1、中国文化自我观的主要特点是以亲近为尺度,在沟通中遵循亲近准则。注重亲缘关系的中国人社交圈的广度相对有限,深层次沟通大多只是停留在亲缘关系上。中国人的人际交往往往表现出明显的“熟人社交”的特点,即在自己熟悉的人际网络中交流和沟通相对频繁。这就为什么我们在企业中出现小团体,或只与几个要好的人进行深层次沟通,私底下滔滔不绝不断地发表着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但进入不熟悉的群体或在正式场合上就支支吾吾讲话不出,或不愿意发表自己看法,致使整个沟通高度无法达到理想的状态,而造成无效。 2、中国人目前“沟通基础”表现欠佳、沟通不够另一原因,是由于反馈能力、语言表达能 力、分析综合能力、更重要的是人的眼光意识较弱。看问题通常只注重眼前,而不会考虑更高更深层次的事件原因与发展结果。目前教育存在的弊端造成中国学生疲于应付各类考试,而忽视了对事物看法的独到见解与深层分析。这样下来,使得在沟通中展现参差不齐,看问题分析问题而只停留在低层面上,造成在沟通中缺乏有益性与效率性。 沟通技巧生硬,不知灵活应变。 主要表现在沟通过程中不够自信,话语、行为僵硬,使对方感觉到不可接近,或认为其知识能力欠缺。在此,本人简单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并顺带将其解决技巧说明一下。 首先,在你真正揣摩出对方与你沟通目的和意图时。个人认为沟通的最高技巧表现在你如何去说服人家,去改变其思维与想法。一般中国人的沟通方式上过于直面回答问题,在此过程中,被沟通者往往只注意该问题的答案,而解决问题的方法、意义往往被忽视。这样的方式作用不大,印象肤浅,甚至错误仍然会重犯。如果沟通者以迂回方式或以事例引诱,使被沟通者作出深层次的思考,进而领悟出其事件的真谛所在。这样的沟通,人们不但记忆深刻,而且在语言效果上彰显灵活并富有内涵。 其次,在不完全了解对方与你沟通的意图和目的所在时,先不必直接回答问题。而是采取倾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2005年试题

一、用直接在答案列号上划○的方法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不设数额限制)(20分) 1.AB 2.A 3.ABC 4.A 5.不知道 6.AB 7.A 8.A 9.A 10.A 二、中译英(20分) 金康合同 海牙规则 the Hague Rules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incorporation claus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首要条款(提单) Paramount Clause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 special compensation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光船租赁合同 bareboat charter / demise charter 拖航运输 towage transportation 责任限制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三、英译中 1.The carrier shall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ccurring between the time when he receives the goods into his charge and the time of delivery. 承运人应对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2.“Carrier”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behalf this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signed. “承运人”是指委托他人为本人签发提单的人。 3.No cure 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 4.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5.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说明 6.Notice of Readiness to load/discharge 装货/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7.carrier’s responsibility 承运人的责任 8.shipper’s responsibility

2014-2017年上海海事大学考研试题825海事法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重要提示:答案必须做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上不给分) 考试科目代码824 考试科目名称海事法 一、术语/条款英汉互译(每小题2分,共12分) 1. 净吨 2. 强制出售 3. 港口国控制 4. New Jason Clause 5. the party salved 6. Rule Paramount 二、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30分) 1. 按照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人丧失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责任人丧失该项权利 B. 在A的情况下,索赔人负有举证责任 C. 请求人向责任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受雇人或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D. 以上全对 2. 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未将______列入限制性债权。 A. 船上货物的清除、或使之无害的请求 B. 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等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 C. 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的赔偿请求 D. 以上全是 3. 我国海商法有关拖航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在下列______区域提供的拖航服务。 A.. 我国沿海 B. 我国内河 C. 我国沿海港区内 D. 以上三项均是 4. 关于海难救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1)无论危险发生在何处,只要有救助效果,都有报酬请求权 2)即使救助无效果,强制救助的船舶亦有权请求被救方支付所消耗的费用 3)在任何情况下事先约定的救助报酬,一旦救助有效果,被救方都应支付 4)海难救助的方式不一定是直接参与,提供船员、提供船用燃料物料等亦可 A.1)和3)B.2)和4)C.2)和3)D.1)和4) 5. 关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救助,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请求救助报酬毫无意义,因为船舶所有人不能对自己的财产请求救助报酬 B.可以获得报酬,因为船员从事了额外的工作 C.可以获得报酬,否则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D.可以获得报酬,否则他人可能不当得利,因为救助船舶的同时通常还救助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货物 6. 下列哪些是请求海难救助报酬的条件?______ A.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且此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B.救助行为是自愿的C.有效果的救助行为D.以上全对 7. 根据救助公约的规定和习惯做法,______救助行为,有救助报酬请求权。

上海海事大学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合同法》课程期末考试电子试卷A卷答案(示范卷)

第 1 页 共 8 页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试 卷 2011 — 2012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合同法》(A 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总分 一、单选题(共5题,每小题1分,共5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以下所列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 买卖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仓储合同 D. 保管合同 E. 租赁合同 2. 以下所列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是( A )。 A. 正当防卫 B.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C. 债权人过错 D. 不可抗力 E.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 3.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条立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 B )。 A. 主体平等原则 B. 合同自由原则 C. 合同正义原则 D. 鼓励交易原则 E. 诚实信用原则 4. 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2002年2月28之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2002年3月5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招收不误。此时可以认定,甲乙之间确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是( D )。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沉默形式 D. 推定形式 E. 对话形式 5. 下列法律事实中法律后果最接近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是( C )。 A. 债权让与 B.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C. 并存式债务承担 D. 连带共同保证 E. 免责式债务承担 二、多选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下列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原因的是( ABCDE )。 A. 恶意磋商 B. 订约欺诈 C. 违反保密义务 D. 一方过失致合同绝对无效 E. 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约采用的合同书上签字 --------------------------------------------------------------------------------------装 订 线------------------------------------------------------------------------------------

2021年听曾仕强教授讲沟通的艺术心得体会

中国式思维与“不言明”的沟 通艺术 欧阳光明(2021.03.07) ——听曾仕强教授讲座的体会 能够参加由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天津市卫生局团委、天津市南开医院、天津市中西医结合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吴咸中大讲堂”讲座,我感到非常荣幸。“吴咸中大讲堂”系列讲座首场邀请的是有着“全球华人中国式管理第一人”、“中国式管理之父”美誉的曾仕强教授为大家讲述中华文化,传授沟通的技巧。长达两个小时的讲座,曾老字字珠玑,令我受益匪浅。 一、正确理解中华文化——“易经是思路而非知识”。 曾老指出,目前中国学习模式过于西化,存在忽视中国传统文化,甚至误解、曲解传统文化的现象。我们应当认识到,中华民族具有独特的处世哲学,人文习俗与西方有很大差异,不能一味模仿和追随西方的管理模式和思想,而应该用中国人的方法来解决中国人的问题。不少人研究易经、研究传统文化而不得其道,不是因为文化存在问题,而是研究的方法不对。“易经是思路而非知识”。知识的更替速度是很快的,但只要思路是正确的,我们就不会偏离方向。我认为,不止易经是思路,大部分中国文化都在阐述一种思路而不是具体的方法,中国有句俗语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就是这个意思。

中国文化偏向于世界观,而西方文化则倾向于方法论,这也是中西方文化的差异点。因此,对西方文化采取扬弃的态度,重新学习领悟传统文化更能适应中国国情,对于指导我们的工作生活也非常必要。 二、中国式沟通方式——“中国人绝对不欺骗,欺骗没有良心,但一定不讲实在话,一定要讲妥当话”。 沟通是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善于沟通就要学会照顾别人的感受。沟通是一门艺术,尤其是中国式沟通。与西方人开门见山的沟通方式不同,中国人说话习惯先寒暄一番,看看对方的反应,了解对方的情绪。如果对方心情不错,才可以进一步沟通。如果没说两句话,对方就很不耐烦,那么此时多说无益,“话不投机半句多”。这种中国式的寒暄并非浪费时间,而是找准沟通的时机。时机对了,自然水到渠成。 此外,中国人的沟通以不言明为基础。就像鲁迅先生在《立论》中写到的,夸奖一个满月的孩子,如果既不愿说谎话骗人,也不愿说实话挨打,那么最好说“啊呀!这孩子呵!您瞧,多么……啊唷!哈哈!”,这便是中国式沟通的典型,“中国人绝对不欺骗,欺骗没有良心,但一定不讲实在话,一定要讲妥当话”。 说话是承载沟通的一种方式,但沟通是一种把话说好的艺术,说妥当话就是要把实话讲的得体,讲的恰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现在贩售的药片尚且裹上糖衣,我们在与人沟通时为什么不追求一种让大家都觉得舒服的形式呢。 据此,曾老又谈到医患之间的沟通问题。他说,我在给医生、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 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海商法专业(LLM)介绍 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中国大学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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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上海海事合同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海事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上海海事大学XX-XX学年第一学期《合同法》课 程期末考试电子试卷A 卷(示范卷) 上海海事大学试卷 XX —XX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合同法》(A卷) 班级学号姓名总分 一、单选题(共5 题,每小题1 分,共5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1.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以下所列属于要物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 仓储合同D. 保管合同E. 租赁合同2. 以下所列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是()。A. 正当防卫B.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C. 债权人过错D. 不可抗力E.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 3.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条立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 A. 主体平等原则 B. 合同自由原则 C. 合同正义原则 D. 鼓励交易原则 E. 诚实信用原则 4. 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 年3 月1 日至 XX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XX年2月28之

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XX年3月5 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招收不误。此时可以认定,甲乙之间确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是()。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沉默形式 D. 推定形式 E. 对话形式5. 下列法律事实中法律后果最接近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是()。A. 债权让与B.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C. 并存式债务承担D. 连带共同保证E. 免责式债务承担 二、多选题(共5 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1. 下列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原因的是()。 A. 恶意磋商 B. 订约欺诈 C. 违反保密义务 D. 一方过失致合同绝对无效 E. 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约采用的 合同书上签字 第1 页共8 页 装 订 线原则不同B. 举证义务不同C. 赔偿范围不同D. 责任形式不同E. 免责事由不同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在()。A. 归责 3. 关于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双方互负债务B. 一方有先给付义务C. 先给付义务人

观看石真语老师的-中国式销售沟通培训课程有感

观看石真语老师的 “中国式销售沟通培训课程”有感 ---审计部高海峰自从2月27日参加了集团统一组织的石真语老师智慧中国系列(中国式销售沟通培训课程)培训视频以后,使我深受启发,这几天我又利用业余时间观看了两遍这个课程。下面我把我个人的观看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石真语老师向大家介绍了中国当代企业之间的销售竞争力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总裁赢销力、团队赢销力、个人赢销力。本课程主要介绍了个人赢销力提升途径和方法。 然后,他从几个方面说明了中国自从入世以后销售市场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主要表现在:一企业竞争形式的变化、二企业产品销售方式的变化、三企业的营销战略的转变。 一个企业有没有未来,尤其是企业销售市场的未来关键取决于企业的渠道创新能力和终端沟通技术。目前只有通过充分发挥中国的地网优势(团队营销能力)才能在当今世界强手如林的激烈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团队营销能力是由企业销售部门的各个销售人员能力的集合,所以提高每个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 2006年以前一个销售人员想要提高个人业绩主要靠激励,现在转变为主要靠销售人员本身的沟通技术。在中国做销售必须了解中国式沟通的特点:要弄清楚客户讲话中的潜

台词,即充分理解其言外之意才能做好销售工作,才能实现良好的销售业绩。 最后,石真语老师直接指出了从事销售行业的九字直言:销自己、售观念、卖感觉。现在的客户突出地体现出了新的特点,这就对现在从事一线销售工作的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能力才能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树立起一个很专业的形象,才能顺利达到自己销售目的。而销售能力可心通过一些销售心理训练与销售专业技术训练就可以形成。 石老师告诉销售人员的具体销售方法是:与众不同、无中生有。具体方法是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初期要想办法把自己的销售目的模糊化并把客户的想法清晰化,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客户争取共赢,并不断总结提高,就可以在销售过程中顺利达成销售目标。因为客户永远可以拒绝一个卖给他商品的的人,客户永远拒绝不掉一个真心为他好的人。并现场演示了各种实用有效的销售技术。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中国式沟通方式。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外国人是不一样的,是三点思维。不要老盯着规则做事;销售要先有行动再有思考。企业的销售竞争力是企业的第一竞争力。 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以销售心态做好本职工作,并与其他同事与部门默契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她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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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复习提纲

考试时间:11月23日 1330 考试题型: 1.选择题 2'*10=20' 2.判断题 2'*5 =10' 3.名词解释 5'*4 =20' 4.简答题 5'*4 =20' 5.名词缩写英文全称中文全称 1'*10=10' 6.条款、规则翻译及理解 10'*2=20' 重要考点: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a. 运费freight、亏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b. 货物的留置权 lien on cargo c. 承运人免责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act of god,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nature or inherent vice of good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特殊潜在风险 special risks inherent)(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d.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一)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666.67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二)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 f.非合同之索赔、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

篇一: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 海上保险法 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 ? 教学目的 ? 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 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 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 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 教学要求 ? 掌握: ? 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 ?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 船舶保险合同条款 ? 保赔保险 ?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 ?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 课程考核 ? 平时成绩(30%) ? 出勤 ? 作业 ? 案例分析 ? 期末考试(70%) ?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 绪论6hrs ?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6hrs ?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hrs ?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6hrs ? 海上船舶保险 6hrs ? 保赔保险 6hrs 第一章绪论 ? 第一节保险概述 ?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 第一节保险概述 ? 保险的概念 ?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

? ? ? ? ? 1384年1月15日由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的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法国南部城市阿 尔兹到比萨的货运保险单,即保险史中所称的“比萨保单”,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保险单。 ? 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兴起 ? 十五世纪,英国萌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 十九世纪末,英国世界贸易和航运业上占有的垄断优势 ? 1575年英国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业务 ? 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适用保险单的法案》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 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 ? 1688年劳埃德咖啡馆开设于泰晤士河畔的塔街上。 ? 1695年咖啡馆自办《劳埃德新闻》,成了买卖海事保险的最大市场。 ? 1774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成立劳合社 ? 1871年议会通过决议,承认劳合社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其成员被限制只 能经营海上保险。 ? 1911年英国议会允许劳合社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 1986年劳合社迁至位于伦敦市区拉艾姆大街的新的大楼。 ? 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 英国1805年在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会社” ?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 ? 1875年12月8日,保险招商局成立 ?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 ? 1980年,人保复业?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992年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1987年,交通银行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 ? 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部改组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上 海。 ? 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平安公司成立,总部设在深圳。 ? 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 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演变历程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art.1 of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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