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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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设备使用和行车 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 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 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 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 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 接触网大修作业。 (7)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含站内维修天窗,以下同)的其 他作业项目。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 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6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

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 窗、维修天窗。对天窗内作业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 大修时,不应少于 180 分钟。 2.维修天窗:指供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一个方

向线别的行车设备进行有碍行车的日常检(维)修而规定的时间。电 气化双线不应少于 90 分钟,单线不应少于 60 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 应少于 70 分钟,单线不应少于 60 分钟。 3.垂直天窗:双线电气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同时停电进行 的接触网作业的时间。 第7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

窗和维修天窗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 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 5 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 6 小时及以上或繁 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 8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 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2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 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 3 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 闭 4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 4 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6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2 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 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 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为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分为ⅢA、Ⅲ

B、ⅢC 三类。施工单位在申请计划时应分类上报,路局月度施工计 划下达。 (1)Ⅲ级施工 A 类 a.停用车站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 线 2.5 小时及以上,其它线 5 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2.5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成组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间在 2.5 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d.列为Ⅲ级的新线开通、新线引入施工。 (2)Ⅲ级施工 B 类 a.停用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线 1.5 小时及以上,其它线 3 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1.5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道岔脱杆捣固、成组更换施工(不含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间 2.5 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 d.接触网停电 2.5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 C 类 除三级施工 A 类、B 类以外的所有Ⅲ级施工。 如施工作业量及难度小,但对运输及安全影响面大的施工项目, 由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Ⅲ级施工类别。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 10 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 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主管运输副局长、 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 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领导小组 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

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 、设备管理 单位主管副段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 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 长的职务及职称规定:Ⅲ级 A 类为主管副段长(副站长) ;Ⅲ级 B 类 为站段主管科室科长、运转车间主任、三等及以上车站站长、设备管 理单位车间主任担当;Ⅲ级 C 类为站段主管科室副科长、工程师、运 转车间副主任、中间站站长(包括一、二、三等站副站长) 、设备管 理单位车间副主任担当。 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量和施工要求派出 相应的人员。建设项目及外委工程各施工单位,应比照上述规定,相 应的安排领导小组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的技术难度及工作量, 提升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的职务。 第 11 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及内容: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 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 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 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施工协调会、 施工总结会,参与施工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施工前召开施工预想会。对 一项计划分多次施工时, 可以计划项目为准在施工前召开一次施工协 调会,整项施工结束后召开一次总结会,但在每次施工前均需召开一

次施工预想会。施工协调会应在不少于施工前 2 天召开,施工预想会 应在不少于施工前 90 分钟召开,施工总结会应在施工结束后 4 小时 内及时召开。 “三项会议”到会人员需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 20 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行车组

织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 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方 案时,应实事求是,优化施工组织,合理提报施工时间,尽力减少对 运输的影响。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 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 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 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 21 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见附件 2)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 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 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安全协议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及利用维修天窗其他单位路用列车作业区间进 行维修作业时除外) ,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 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 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 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 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 责) ;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 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 案,严禁施工。

共用施工天窗时,各相关单位应与主体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 22 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组织审查,审核同意的施 工方案及审核意见,业务处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存档备查,存档期 限为该项施工验收交接后至少一年时间。 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应及 时传达至车间、作业班组、中间站等基层作业单位,以便按协议落实 各自的安全职责。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施 工方案审查流程图见附件 3) 第七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 26 条 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各种施工 (含 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基建、 更改、大修等项目施工计划可单独申报,纳入专题施工计划,编制要 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 9 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和 相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 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 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 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 。各业务处对施

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 主管处长批准后,于 11 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月度施工申请表 (按附件 3 之表 1 至表 3 的格式,装订成册) ,提报程序按附件 3 之 表 4 规定的流程办理。 2.由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必须于每 月 6 日前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批准后于 8 日前报运输处, 由运输处审核编制。报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繁忙干 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于 13 日前由 运输处以路局文电形式上报铁道部 (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由铁道 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

响跨局运输的施工, 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 道部备案。 需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施工计划、 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 计划经铁道部批准后,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 计划前负责联系配合单位, 并把施工配合计划随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 报或单独提报配合计划。接触网分相、变电所两个及以上供电臂停电 检修、接触网大修施工及南昌站,鹰潭、向塘西、来舟、漳平枢纽内 接触网日常检修列入月度施工计划。 4. 月度施工计划以每月 1 日 0:00 至本月最后一日的 24:00 为一 周期,限速慢行计划可延至次月 1 日 18:00。施工地段含长短链时, 施工单位应在提报的施工计划中特别说明。 5.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未批准时,次月无效,应重新提报。 因小半径曲线和设备技术构造等引起的速度限制已纳入 《列车运行图 技术资料》 ,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6.涉及 LKJ 基础数据修改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 划时必须在设备变化栏中明确是否修改 LKJ 基础数据。LKJ 技术资料 提供不齐全时,施工计划不得批准;已批准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内 容中明确是否修改 LKJ 基础数据。 7.凡影响铁路专用通信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的通信施工,必须 报经路局电务处审核,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8.站内维修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9. 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 有关业务处提前 3 日向调 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 调度所及时安排。 10.路局运输处每月上、中旬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

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每月下旬,由主管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召 开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月底以局文统一公布(格式见附件 4)。专题和临时施工计划另行发文 电通知。 各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申请原始资料及审核意见由路局各相关 业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 27 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月度施工计划 的申报、编制、审核、实施以及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工作。专职人员名 单报主管业务处室备案。 各施工、 运营有关单位接到月度施工计划后, 应及时与原提报方案核对, 如发现错误应于月度施工计划文件公布月 底前与运输处联系,予以纠正。 第 28 条 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工作。施工日计划 是指由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根据月度施 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电,下同)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 申请编制的次日 0:00-24:00 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 3 日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机务、 工务、电务、建管处) ,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 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 报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 。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 后,于施工前 2 日 9:00 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I 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路局调 度所于施工前 2 日 15:00 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 经铁道部 审核后,于施工前 2 日 18:00 前反馈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 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 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施工日计划经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 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

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 1 日 15:00 前报 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施工文电内 容不相符时不准施工。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 1 日 12:00 前(其中 0:00-4:00 执行的 施工日计划为前 1 日 8:00 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 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 ,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 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

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 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 (总调度长)同意。 6.站场内非到发线和驼峰仅影响调车作业的施工,应纳入施工 日计划, 但不需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施工单位按规定登记, 车站值班员(站调)签认后即可施工。 7. 对于施工文电明确需修改 LKJ 基础数据修改内容的施工项目, 调度所在发布施工日计划时, 应确认运输处该项 LKJ 基础数据换装开 始电报已发出,否则不得发布该项施工日计划,停止该项施工。 8.连续性的固定地段慢行限速计划仅需在起始日前三天一次申 报计划,以后按施工计划执行,施工单位无需再向路局申请,调度所 也不再发布调度命令。 第 29 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 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 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 9 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 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 ,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 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 3 日将施工 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 2 日 9:00 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 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

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 33 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10 天提出施工申请(涉及需 修改 LKJ 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 15 天提出申请电报),并签订安全协 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 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 路局运输处提前 5 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 LKJ 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 15 天提出申请电报,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 方可安排施工。 施工计划提前及计划外临时增补, 必须满足 LKJ 基础数据文件换 装过程中资料发布、文件编制、准备就绪、换装开始的“10、7、5、 3”天的时间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 34 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 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10 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 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涉及 LKJ 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 因专特运及 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 于前日 14:00 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 须经运输局调度 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含铁道部停止的 施工) ,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 延至下月。 已批准的施工计划(站内维修天窗除外) ,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 不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抄送路 局有关业务处和调度所予以取消。

第十章 施工的组织实施 第 45 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 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 的 16 时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三级施工,在施工前 40 分 钟登记完毕,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 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 , 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携带《派遣证》 (格式见附件 5)进 入车站行车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运统—46)登记(格式 见附件 6,接触网施工仍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登记) ,通过车站 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 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 46 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含代理单位)在车站 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 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 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 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 47 条 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 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负责人下达执行。在调车作业、接发列 车作业过程未完的情况下, 严禁施工人员对相关进路上的行车设备进 行试验和调试;影响行车作业的试验和调试须提前向车站申请,车站 值班员应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积极配合试验和调试工作。 第 48 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 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 列车

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 、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 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签认后, 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作业完毕。 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

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 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列车调度员应分步下达开通命令。 涉及 LKJ 基础数据修改的,还须执行有关规定。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 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 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 160km/h 以上区段工务 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首列不准为动车组。 第 51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施工登记,两个及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 施工未同步登记或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 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 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 置防护时。 第 52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施工不会影响运输安全的,应 立即停止其施工,待采取措施或整改后再作安排: 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2.施工超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3.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将造成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 常使用或留有安全隐患时。 第 54 条 维修天窗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单位使用。非设备管理单 位需利用时,要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签订的安全 协议应经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核同意后, 非设备管理 单位方可利用。维修天窗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提报计划,现场 办理登、销记手续和各项联系事宜。非供电部门不得在维修天窗内申 请需接触网停电的作业。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 83 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 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 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 15 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 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 85 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 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 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 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 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 93 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 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 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 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 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 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 94 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 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 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 副经理, 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未经铁道部培训 合格的,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培训,经培训并培训合格后方 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 95 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 班长由业务处或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职教处提出培训需求, 由路局职 教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任职资格培训, 经过路局培 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 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实行上岗证验证制度, 考试不合格或已离开原岗位者, 收回上岗 证。 第 96 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 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 程; 施工中, 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作业标准、 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 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 件并经设备

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各施工单位的运用轨道车的管理和机车、车辆、轨道吊机的设备 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车规章,服从调度指挥。严禁 在未封锁邻线条件下,在两线间使用长臂吊机吊装卸作业。凡无轨道 车、车辆合格证,无轨道车司机、副司机驾驶证,无机车信号、无线 列调和机车监控装置的不得上线运行。 因违章使用轨道车造成的事故 由轨道车运用单位负全部责任,租用的轨道车由轨道车管理单位负 责。 施工单位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 机械任何部 位不得侵入营业线限界。机械伸长部位和被吊起物件、横向转动物件 端部必须与营业线外侧钢轨保持 2 米以上距离。 在施工现场距营业线

外侧钢轨 2m 处,设置警戒防护绳,并按一机一人设置专职防护。当 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大型机械必须停止作业,摆放平稳。如因工程 确需在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足 2 米处进行土石方作业时, 必须提报施 工方案,办理封锁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封锁营业线施工。机械未撤入 安全距离以内,不得开通线路。 大型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坡上推、挖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 应留出不少于 2m 厚的隔墙,以防止大型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自卸汽车不得将翻斗升起在营业线旁运行, 汽车不得在靠近营业 线的新线路基上掉头。 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 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 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中滑落到营业线 上。 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 运行监控记录装 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讯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 车车辆限界的规定,必须遵守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路外施工单位禁止在既有线使用单轨车(封锁线路除外) 。 第 97 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设置专职防护人员。驻 站的联络员必须携带《派遣证》 ,佩带臂章,进入车站行车室。 《派遣 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 持一份。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 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负责人、现场防护员传达 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各参与施工单位应分别派遣驻 站联络员,负责与施工主体单位的联络,并及时转达施工命令,预、 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两端防护员负责工地两端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并注意了望, 及时向工地防护员通报列车接近情况,并做好防护记录。

工地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 随时接转驻站联 络员通报的信息,并及时转达至施工负责人,向驻站联络员和两端防 护员转达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命令, 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向施工负责人 和作业人员通报。在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负责施工地点信号标志的设置与撤除。因施工、水害、便线等临时限 速地点,应设专人巡查,列车临近时,在减速地点标处接车,并按防 护规定记录。 第 99 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 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 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 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 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 102 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防 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 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 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 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 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 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 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 正常使用。 第 104 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 按《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取 费标准〉的通知》 (南铁建发〔2005〕167 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 付;外委工程由业主与受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 110 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 (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 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

作业。 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 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 要先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 桥隧、 信号、 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 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

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 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 115 条 架桥机作业的有关规定: 1.架桥机在上线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否则不得上线运行 和进行铺架作业。 2.架桥机停放在工程线、站线等处所,必须有防溜措施,应安 设脱轨器,必要时派人看守。进入工程线后,停放或作业地点与营业 线的间隔,必须满足线间距的要求,并将工程线上外侧一根钢轨(长 度不小于 4.5m)拆除,同时设置带停车标志的脱轨器,防止架桥机 逃逸。 第 116 条 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卸料的有关规定: 1.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线间距必须≥4m,方能进车卸料。 2.靠营业线一侧,严禁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使用 吊机卸料时,必须设专人防护,设置驻站联络员,与车站联系,掌握 列车运行情况,来车时必须停止卸料作业。 3.笨重材料(钢轨、混凝土轨枕、片石等) ,禁止边走边卸; 在甩车卸料时,必须做好防溜措施;卸车时,靠近营业线一侧的车门 打开后,必须用车门钩固定,加“U”型卡卡上;营业线来车时,靠 营业线一侧必须停止卸车。 4.卸车完毕后,应有专人负责清道工作,卸下路料不得侵入营 业线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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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营业线细则讲义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设备使用和行车 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 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 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 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 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 接触网大修作业。 (7)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含站内维修天窗,以下同)的其 他作业项目。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 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6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

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 窗、维修天窗。对天窗内作业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 大修时,不应少于 180 分钟。 2.维修天窗:指供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一个方

向线别的行车设备进行有碍行车的日常检(维)修而规定的时间。电 气化双线不应少于 90 分钟,单线不应少于 60 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 应少于 70 分钟,单线不应少于 60 分钟。 3.垂直天窗:双线电气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同时停电进行 的接触网作业的时间。 第7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

窗和维修天窗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 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 5 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 6 小时及以上或繁 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 8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 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2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 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 3 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 闭 4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 4 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6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2 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 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 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为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分为ⅢA、Ⅲ

B、ⅢC 三类。施工单位在申请计划时应分类上报,路局月度施工计 划下达。 (1)Ⅲ级施工 A 类 a.停用车站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 线 2.5 小时及以上,其它线 5 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2.5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成组更换咽喉道岔封锁

时间在 2.5 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d.列为Ⅲ级的新线开通、新线引入施工。 (2)Ⅲ级施工 B 类 a.停用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线 1.5 小时及以上,其它线 3 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1.5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道岔脱杆捣固、成组更换施工(不含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间 2.5 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 d.接触网停电 2.5 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 C 类 除三级施工 A 类、B 类以外的所有Ⅲ级施工。 如施工作业量及难度小,但对运输及安全影响面大的施工项目, 由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Ⅲ级施工类别。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 10 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 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主管运输副局长、 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 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领导小组 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 、设备管理 单位主管副段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 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 长的职务及职称规定:Ⅲ级 A 类为主管副段长(副站长) ;Ⅲ级 B 类 为站段主管科室科长、运转车间主任、三等及以上车站站长、设备管 理单位车间主任担当;Ⅲ级 C 类为站段主管科室副科长、工程师、运 转车间副主任、中间站站长(包括一、二、三等站副站长) 、设备管 理单位车间副主任担当。 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量和施工要求派出 相应的人员。建设项目及外委工程各施工单位,应比照上述规定,相 应的安排领导小组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的技术难度及工作量, 提升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的职务。 第 11 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及内容: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 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 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 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施工协调会、 施工总结会,参与施工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施工前召开施工预想会。对 一项计划分多次施工时, 可以计划项目为准在施工前召开一次施工协 调会,整项施工结束后召开一次总结会,但在每次施工前均需召开一

次施工预想会。施工协调会应在不少于施工前 2 天召开,施工预想会 应在不少于施工前 90 分钟召开,施工总结会应在施工结束后 4 小时 内及时召开。 “三项会议”到会人员需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 20 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行车组

织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 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方 案时,应实事求是,优化施工组织,合理提报施工时间,尽力减少对 运输的影响。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 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 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 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 21 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见附件 2)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 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 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安全协议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及利用维修天窗其他单位路用列车作业区间进 行维修作业时除外) ,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 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 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 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 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 责) ;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 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

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 案,严禁施工。

共用施工天窗时,各相关单位应与主体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 22 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组织审查,审核同意的施 工方案及审核意见,业务处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存档备查,存档期 限为该项施工验收交接后至少一年时间。 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应及 时传达至车间、作业班组、中间站等基层作业单位,以便按协议落实 各自的安全职责。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施 工方案审查流程图见附件 3) 第七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 26 条 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各种施工 (含 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基建、 更改、大修等项目施工计划可单独申报,纳入专题施工计划,编制要 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 9 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和 相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 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 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 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 。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 主管处长批准后,于 11 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月度施工申请表 (按附件 3 之表 1 至表 3 的格式,装订成册) ,提报程序按附件 3 之 表 4 规定的流程办理。 2.由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必须于每 月 6 日前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批准后于 8 日前报运输处, 由运输处审核编制。报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繁忙干 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于 13 日前由 运输处以路局文电形式上报铁道部 (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由铁道 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

响跨局运输的施工, 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 道部备案。 需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施工计划、 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 计划经铁道部批准后,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 计划前负责联系配合单位, 并把施工配合计划随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 报或单独提报配合计划。接触网分相、变电所两个及以上供电臂停电 检修、接触网大修施工及南昌站,鹰潭、向塘西、来舟、漳平枢纽内 接触网日常检修列入月度施工计划。 4. 月度施工计划以每月 1 日 0:00 至本月最后一日的 24:00 为一 周期,限速慢行计划可延至次月 1 日 18:00。施工地段含长短链时, 施工单位应在提报的施工计划中特别说明。 5.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未批准时,次月无效,应重新提报。 因小半径曲线和设备技术构造等引起的速度限制已纳入 《列车运行图 技术资料》 ,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6.涉及 LKJ 基础数据修改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 划时必须在设备变化栏中明确是否修改 LKJ 基础数据。LKJ 技术资料 提供不齐全时,施工计划不得批准;已批准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内 容中明确是否修改 LKJ 基础数据。 7.凡影响铁路专用通信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的通信施工,必须 报经路局电务处审核,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8.站内维修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9. 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 有关业务处提前 3 日向调 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 调度所及时安排。 10.路局运输处每月上、中旬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

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每月下旬,由主管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召 开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月底以局文统一公布(格式见附件 4)。专题和临时施工计划另行发文 电通知。 各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申请原始资料及审核意见由路局各相关 业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 27 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月度施工计划 的申报、编制、审核、实施以及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工作。专职人员名 单报主管业务处室备案。 各施工、 运营有关单位接到月度施工计划后, 应及时与原提报方案核对, 如发现错误应于月度施工计划文件公布月 底前与运输处联系,予以纠正。 第 28 条 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工作。施工日计划 是指由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根据月度施 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电,下同)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 申请编制的次日 0:00-24:00 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 3 日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机务、 工务、电务、建管处) ,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 构预审,再报主管

业务处(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 报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 。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 后,于施工前 2 日 9:00 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I 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路局调 度所于施工前 2 日 15:00 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 经铁道部 审核后,于施工前 2 日 18:00 前反馈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 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 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施工日计划经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 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

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 1 日 15:00 前报 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施工文电内 容不相符时不准施工。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 1 日 12:00 前(其中 0:00-4:00 执行的 施工日计划为前 1 日 8:00 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 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 ,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 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 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 (总调度长)同意。 6.站场内非到发线和驼峰仅影响调车作业的施工,应纳入施工 日计划, 但不需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施工单位按规定登记, 车站值班员(站调)签认后即可施工。 7. 对于施工文电明确需修改 LKJ 基础数据修改内容的施工项目, 调度所在发布施工日计划时, 应确认运输处该项 LKJ 基础数据换装开 始电报已发出,否则不得发布该项施工日计划,停止该项施工。 8.连续性的固定地段慢行限速计划仅需在起始日前三天一次申 报计划,以后按施工计划执行,施工单位无需再向路局申请,调度所 也不再发布调度命令。 第 29 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 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 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 9 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 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 ,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 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 3 日将施工 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 2 日 9:00 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 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

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 33 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10 天提出施工申请(涉及需 修改 LKJ 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 15 天提出申请电报),并签订安全协 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 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 路局运输处提前 5 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 LKJ 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 15 天提出申请电报,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 方可安排施工。 施工计划提前及计划外临时增补, 必须满足 LKJ 基础数据文件换 装过程中资料发布、文件编制、准备就绪、换装开始的“10、7、5、 3”天的时间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 34 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 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10 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 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涉及 LKJ 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 因专特运及 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 于前日 14:00 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 须经运输局调度 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含铁道部停止的 施工) ,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 延至下月。 已批准的施工计划(站内维修天窗除外) ,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 不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抄送路 局有关业务处和调度所予以取消。

第十章 施工的组织实施 第 45 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 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 的 16 时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三级施工,在施工前 40 分 钟登记完毕,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 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 , 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携带《派遣证》

 (格式见附件 5)进 入车站行车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运统—46)登记(格式 见附件 6,接触网施工仍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登记) ,通过车站 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 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 46 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含代理单位)在车站 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 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 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 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 47 条 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 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负责人下达执行。在调车作业、接发列 车作业过程未完的情况下, 严禁施工人员对相关进路上的行车设备进 行试验和调试;影响行车作业的试验和调试须提前向车站申请,车站 值班员应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积极配合试验和调试工作。 第 48 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 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 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 、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 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签认后, 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作业完毕。 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

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 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列车调度员应分步下达开通命令。 涉及 LKJ 基础数据修改的,还须执行有关规定。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 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 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 160km/h 以上区段工务 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首列不准为动车组。 第 51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施工登记,两个及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 施工未同步登记或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 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 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 置防护时。 第 52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施工不会影响运输安全的,应 立即停止其施工,待采取措施或整改后再作安排: 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2.施工超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3.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将造成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 常使用或留有安全隐患时。 第 54 条 维修天窗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单位使用。非设备管理单 位需利用时,要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签订的安全 协议应经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核同意后, 非设备管理 单位方可利用。维修天窗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提报计划,现场 办理登、销记手续和各项联系事宜。非供电部门不得在维修天窗内申 请需接触网停电的作业。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 83 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 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 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 15 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 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 85 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 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 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 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 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 93 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 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 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 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 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 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 94 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 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 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

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 副经理, 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未经铁道部培训 合格的,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培训,经培训并培训合格后方 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 95 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 班长由业务处或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职教处提出培训需求, 由路局职 教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任职资格培训, 经过路局培 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 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实行上岗证验证制度, 考试不合格或已离开原岗位者, 收回上岗 证。 第 96 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 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 程; 施工中, 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作业标准、 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 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 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各施工单位的运用轨道车的管理和机车、车辆、轨道吊机的设备 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车规章,服从调度指挥。严禁 在未封锁邻线条件下,在两线间使用长臂吊机吊装卸作业。凡无轨道 车、车辆合格证,无轨道车司机、副司机驾驶证,无机车信号、无线 列调和机车监控装置的不得上线运行。 因违章使用轨道车造成的事故 由轨道车运用单位负全部责任,租用的轨道车由轨道车管理单位负 责。 施工单位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 机械任何部 位不得侵入营业线限界。机械伸长部位和被吊起物件、横向转动物件 端部必须与营业线外侧钢轨保持 2 米以上距离。 在施工现场距营业线

外侧钢轨 2m 处,设置警戒防护绳,并按一机一人设置专职防护。当 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大型机械必须停止作业,摆放平稳。如因工程 确需在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足 2 米处进行土石方作业时, 必须提报施 工方案,办理封锁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封锁营业线施工。机械未撤入 安全距离以内,不得开通线路。 大型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坡上推、挖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 应留出不少于 2m 厚的隔墙,以防止大型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自卸汽车不得将翻斗升起在营业线旁运行, 汽车不得在靠近营业 线的新线路基上掉头。 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 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 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中滑落到营业线 上。 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 运行监控记录装 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讯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 车车辆限界的规定,必须遵守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路外施工单位禁止在既有线使用单轨车(封锁线路除外) 。 第 97 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设置专职防护人员。驻 站的联络员必须携带《派遣证》 ,佩带臂章,进入车站行车室。 《派遣 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 持一份。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 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负责人、现场防护员传达 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各参与施工单位应分别派遣驻 站联络员,负责与施工主体单位的联络,并及时转达施工命令,预、 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两端防护员负责工地两端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并注意了望, 及时向工地防护员通报列车接近情况,并做好防护记录。

工地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 随时接转驻站联 络员通报的信息,并及时转达至施工负责人,向驻站联络员和两端防 护员转达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命令, 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向施工负责人 和作业人员通报。在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负责施工地点信号标志的设置与撤除。因施工、水害、便线等临时限 速地点,应设专人巡查,列车临近时,在减速地点标处接车,并按防 护规定记录。 第 99 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 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 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 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 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 102 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防 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 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

。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 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 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 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 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 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 正常使用。 第 104 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 按《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取 费标准〉的通知》 (南铁建发〔2005〕167 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 付;外委工程由业主与受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 110 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 (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 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

作业。 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 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 要先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 桥隧、 信号、 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 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 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 115 条 架桥机作业的有关规定: 1.架桥机在上线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否则不得上线运行 和进行铺架作业。 2.架桥机停放在工程线、站线等处所,必须有防溜措施,应安 设脱轨器,必要时派人看守。进入工程线后,停放或作业地点与营业 线的间隔,必须满足线间距的要求,并将工程线上外侧一根钢轨(长 度不小于 4.5m)拆除,同时设置带停车标志的脱轨器,防止架桥机 逃逸。 第 116 条 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卸料的有关规定: 1.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线间距必须≥4m,方能进车卸料。 2.靠营业线一侧,严禁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使用 吊机卸料时,必须设专人防护,设置驻站联络员,与车站联系,掌握 列车运行情况,来车时必须停止卸料作业。 3.笨重材料(钢轨、混凝土轨枕、片石等) ,禁止边走边卸; 在甩车卸料时,必须做好防溜措施;卸车时,靠近营业线一侧的车门 打开后,必须用车门钩固定,加“U”型卡卡上;营业线来车时,靠 营业线一侧必须停止卸车。 4.卸车完毕后,应有专人负责清道工作,卸下路料不得侵入营 业线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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