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议街头官僚理论与我国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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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街头官僚理论与我国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

[论文关键词]街头官僚理论基层公务员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本文对街头官僚理论,我国基层公务员自由裁量权使用现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基层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体系进行了论述,期望街头官僚理论对完善我国基层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体系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街头官僚理论何为街头官僚?一般认为,街头官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直接面对公民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基层公务员。

如基层警察、基层税务人员等。

它一般具有四个特征1处于官僚科层制的最底层,直接面对服务对象;2有较强的政策制定能力;3有自由裁量权;4服务对象固定。

街头官僚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

所谓自由裁量权,也叫行政裁量权,一般指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在一定法律法规规范之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享有的自由酌量完成任务的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权力,即有条件的行为选择权[1]500-501。

关于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官僚理论研究者认为和大多数组织中的低层职员不同,街头官僚在决定他们的机构供给的利益和惩罚的性质、数量和质量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街头官僚会运用他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管理他们的工作环境,从而使他们的工作变得容易和安全,也就是说,街头官僚会利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民的利益服务。

许多街头官僚的决策是一种私人决策,即只有街头官僚自己最清楚这些决策的内容。

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是普遍存在的,他们不可能被改革掉,也不可能因为管理的改进而消失。

在信息时代,街头官僚正在转变成为屏幕官僚并最终转化为系统官僚,其具有传统街头官僚所不具有的许多特征,但他们也掌握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2]614-615。

二、我国基层公务员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客观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基层公务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现状是非常必要的,这对是否可以借鉴街头官僚理论来完善我国基层公务员自由裁量权使用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行政管理学10次练习随机题

行政管理学10次练习随机题 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德、能、勤、绩、廉。其中,考核重点是()a. de b .能力c .勤奋d .表现 标准答案:d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2。问题2 以下不属于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是(a)充分的激励(b)制度依赖(c)战略选择行为(d)行政不作为(d)标准答案:a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3。问题3 以下不属于非正式系统的选项是() a .道德 b .习俗 c .价值观 d .法律和法规标准答案:d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4。问题4 建立和改革行政组织的重要基础是()a .行政计划b .行政领导c .行政效率 d .管理功能 标准答案:d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5。问题5 狭义的行政组织指的是(a)立法机构b .司法机构c .行政机构d .机构标准答案:c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6。问题6 根据《国家公务员综合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属于副部门主管应具

备的综合能力有()a .组织管理能力b .规划和总体规划能力c .激励和示范能力d .组织执行能力d .标准答案:d .你的答案:问题得分:1.0这个问题得分:0.0 7。问题7 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组织属于什么类型的区域公共管理组织(a)流域管理组织(b)洲际联盟(c)市长联席会议制度(d)省级合作组织(d)标准答案:d你的答案:问题得分:1.0这个问题得分:0.0 8。问题8 MSO-ansi-语言:en-us;微软-远东语言:ZH-中国;mso-bidi语言: AR-SA;以下不是中国行政改革的基本特征( a)政府权力的逐步下放(b)政府机构职能的变化(c)政府运作方式的变化(d)越来越多的政府管理事务标准答案:d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9。问题9 MSO-比迪-字体-家族:歌曲风格;MSO-font-字距调整:0pt。意大利语:欧洲-美国;微软-远东语言:ZH-中国;mso-bidi语言: AR-SA;>行政执行过程中领导的直接环节是( ) 指挥b协调c控制d组织标准答案:a你的答案:问题分数:1.0这个问题分数:0.0 10。问题10 MSO-ascii-主题-字体:小调-远东;

2我国街头官僚的困境及解决对策10.14(1)

基于街头官僚理论的城管执法行为困境与 破解 [摘要]城管执法行为存在消极作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暴力执法等问题与困境,城管与市民的冲突构成了现代官民冲突的相当部分。针对造成基层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困境的原因并基于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从客观和主观层面提出破解基层执法人员政策执行困境的对策与方法,为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政策执行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街头官僚暴力执法自由裁量权 一、街头官僚理论综述 自1977年李普斯基发表《建立一个街头官僚理论》以来,“街头官僚”一词被正式的提出并得到广泛的引用。就其概念而言“街头官僚”是指工作在一线与公民直接打交道的最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是政府政策执行的终端,他们构成了公务员队伍中的大多数。“典型的街头官僚包括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1]。他们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的基层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公务人员。他们拥有对公民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直接判断能力(虽然这种判断不一定准确),因而街头官僚也直接决定着对公民的奖励和惩戒。因此他们“和大多数组织中的低层职员不同,街头官僚在决定他们机构供给的利益和惩罚的性质、数量和质量时拥有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1] 然而“街头官僚”概念的提出并不代表对“街头官僚”的研究的开始。在西方,艾肯和海基(Aiken&Hage,1966)、米勒(Miller,1967)、瓦斯曼(Wasserman,1971)等均从不同视角对街头官僚的行为进行过分析和论述,只是没能像李普斯基一样提出“街头官僚”这一形象的描述。但是在李普斯基之前的这些学者的研究都没能对街头官僚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因而对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贡献和影响都是有限的。紧接着,1980年李普斯基发表了《街头官僚:公共服务中的个人困惑》一文,这标志着街头官僚理论的正式确立。此后,在李普斯基街头官僚理论的影响下,更多的学者也加入到对街头官僚的研究上来,“街头官僚”也逐渐成为公共行政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波纹丝和荣锐迪斯的观点。他们认为由于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数字化政务得以在现实中得到应用,街头官僚也逐渐演变成为“屏幕官僚”。更多的数字化操作大大减少了街头官僚与民众的直接接触,也为控制街

试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试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摘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合理地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的权力。籍于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文章试图从法官内在素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三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法官素养;环境;监督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法律是指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官仅仅是执法者。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却发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改变规则。于是,我们就在想,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所得到的判决,都会是公平、正义的吗?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避免,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司法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意志,而非法官的个人意志。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不仅会导致案件的不公审判,也会造成独裁和任意擅断,所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一些相应的条件。 一、规范法官素质 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其个人素质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的个人素质,可以分两个方面:角色意识与知识素养。 在诉讼认知结构中,像其他人一样,裁判者同样具有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双重人格。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压抑其自身的个性化人格而发挥其社会化人格。这一要求的实质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抛开个人的好恶,强调其作为法官的角色意识。1.法官所应具有的社会形象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与正义,没有公平和正义观念的法官,是不可能维护司法公正的,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2.法官应当服从的只有法律而不是来自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干扰,只有切实地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才是法官的根本职责。3.法官应富有责任感,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自律、勇气和牺牲等心理条件。 法官的知识素养是指作为法官必须掌握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即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要求法官掌握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等基本法律知识,在这个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法官应当精通法理,领会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意,

浅议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自由裁量权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时,案件能有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然而,社会生活是丰富多采的,我们审理的民事案件充满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时,会出现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在这里我们不妨看看从审判实践中撷取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1998年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媒体关注的消费者状告超市非法搜身侵害名誉权案件。原告上海某高校学生钱某诉称,在屈臣氏超市购物时,因被怀疑偷物被超市数名保安人员带到地下室进行了强行脱衣搜身,而被告则否认有脱衣搜身行为,双方对被告是否有脱衣搜身这一侵权行为发生了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对侵权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原告对侵权事实举证不能,尽管如此,一审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赔偿1万元,此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案例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播出一个未成年女孩状告父亲要求给付抚养费用的案件。本案中女孩(原告)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亲指认被告是其亲生父亲,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则予以拒绝。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血缘上的父女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诉讼中,原告撤回了上诉。

案例一中,原告被数名保安带到地下室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场的都是被告的职员,要原告来证明脱衣搜身事实显然是苛求。审理本案的法官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推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本案判决的合理性是不应受到怀疑的,但本案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合法性是应受到怀疑的。案例二中,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想获得胜诉,必须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本案一审判决因原告未履行举证责任而判决其败诉,应该说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本案案情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告的举证依赖于被告的配合,在原告提供的的证据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期望被告配合原告举证,显然是违背常理的,既然原告举证不能是不可避免的,本案仍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有失公正的。判决结果当然也是有失公平的。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官用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显失公平时,面临的是一个二难选择:要么固守成文法的规定,舍弃个案的公正;要么采取“良性违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前者虽然做到了依法办案,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与我们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相背离。后者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但却违反了现行立法规定,使当事人对判决的正当性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因此,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法官无论作何种选择都是不可取的。如何消除法官在司法中遇到的尴尬,笔者主张在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同时,赋予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有一定限度自由裁量权。 二、价值分析---在举证责任倒置方面 赋予法官一定限度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规则,从《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实行的是法定原则,即法官只有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情形远比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要多。大量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存在,使公权力的运行,有了寻租的空间,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仍比较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寻求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材料权的方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制监督,听证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裁量权概述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概念,在理论界和法律实物界存在着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包括整个行政行为;1而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而言的,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2在特定的场合,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甚至仅指行政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包括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处理行为。3本文所说“行政执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行政执法内容繁杂、形式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按照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X拘束程度的不同,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X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法1X志诚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新华1990年版,第50页。 2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1991年版,第293页 3姜明安主编:t《行政执法研究》,大学2004年版,第7页。

公共部门基层服务人员的困扰与权利保障

公共部门基层服务人员的困扰与权利保障 周 潭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摘要]服务行政理念的提出与服务型行政的实践,提升了公共部门的服务品质,方便了公众的生产与生活,但对服务理念在公众与公共部门间的不平衡倡导,产生了公共部门基层服务人员的身份与角色、价值观与成就感、考核与评价、追求绩效与承担责任等方面的困扰。为消除困扰并保障基层服务人员的权益,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在公众与服务人员中平衡倡导服务理念、转变并明晰公共部门的服务职能、完善公共部门基层服务人员的法规保障、探索人性化的内部管理机制。 服务行政理念的提出与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高高在上、自我服务、无视公众需求与反映的形象,锻造了新的行政文化,提升了公共部门的服务品质,方便了公众的生产与生活。随着民主意识的提升,公众对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服务品质将有更高的期待,对公共部门及其公共服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服务型政府建设也势必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无疑是必要且应该的。但在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平衡的现象:公共部门在不断致力于改善自己的服务质素,公众在享受公共部门服务时却不怎么注重自已的基本品质建设;公共服务部门的领导能尽力向公众保证服务承诺的兑现,却不重视自己的基层服务人员权益的保障,致使基层服务人员不能承受服务之重。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践行应是公众与公共部门共同致力的运动与过程,政府自律自省,公众自觉自为,公共服务人员自在自律才能共同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才能更好地改善我

们的生活空间与生活环境。如果公众与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关系中的权益不平衡,在服务理念的宣导下,公众容易过分张扬自己所享有权利却弱化自己该尽的义务,提出一些超出公共部门服务职责以外的要求,甚至忽视自己在享受服务时应具备的起码品质,如接受服务的人员对基层一线提供服务人员动辄呵斥、甚至以投诉相威胁;如果对基层服务人员的权益不能给予恰当的保障,会造成基层服务人员的困扰,损伤基层服务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对服务人员权益的侵害,进而影响到服务质量。因此,了解公共部门基层服务人员的困扰,重视对基层服务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对更好地推进服务型行政建设有着现实意义。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并就文中所涉及到但有失偏颇的问题向各位学者请教。 一、 公共部门基层服务人员的构成 在当代公共行政改革大潮的激荡下,公共部门人事制度也有较大的改革,公共部门基层人员的构成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处于执行层级的公务员外,还包括各种以合约聘用但承担公务执行的人员。 公共部门的基层服务人员不同于典型的“街头官僚”。街头官僚理论所研究的“街头官僚”,“是指处于基层、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是政府雇员中直接和公民打交道的公务员”①。其范围相对于公共部门的基层服务人员要宽,它既包括部分公共部门的服务人员,但街头官僚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典型的街头官僚,关注的是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民事法官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体,而只要有民事审判活动,不管是法官对法律推理三阶段中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理解,还是对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归纳,都离不开法官的自行解释和判断,都不可避免地要介入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民事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 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沟通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之间矛盾的桥梁。在民事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缺陷。(二)有利于适应复杂的客观实际需要。(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规范冲突的存在,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得到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这必然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个别正义、司法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其不当行使主要表现在:法官可能会滥用权力,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把自由裁量权当成打击报复的工具,从而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使作出的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基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从而保障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一)首先,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要确保法官充分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制度保障。因此,应当立法明确规定法官有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并且在一定情形下有依法履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二)法官要严格依法裁量。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权力的滥用。 (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以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或偏爱;审理过程也要公开,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 (四)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进行裁量。所谓情理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指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多数人关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共识。法官应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实

水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水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县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水利改革发展政策、部署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扎实推 进依法治理水土。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水行政执法行为,在水保法律法规宣传、水保监督执法“三权一方案”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县水利水保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 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方案的检 查内容,对我局水保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整合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分别为第五条法律法规,本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权管理水事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水保执法主体资格,是县人民政府法定的水保行政机关。 2、执法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 政复议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设定的执法依据,我局水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 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其内设股室职能权限、责任明确。 3、行政执法层级是否精简到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水保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未设置水保监督大队,现由水保综合股兼职,负责全县的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不存在多级重复执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活动的程序,即行政执 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步骤、方式、次序,是行政执法主体产生、变 更或消灭有效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我们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水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建立了 内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绝行政乱执法。 5、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水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坚决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 政管理相对人,树立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形象。 6、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 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保法》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凡被查实的 予以取缔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凡被查实的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由市场科提出处罚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3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有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有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首次被查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罚款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局长批准;罚款1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首次被查实,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至1.5万元的罚款 第2次被查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2次被查实,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至3万元的罚款 第3次被查实或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序号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

(完整word版)MPA公共政策分析导论(案例分析)

学院:班级: 姓名:学号: 好政策为什么不受欢迎 ——宁夏西海固地区种草政策中遇到的问题 为恢复和保持生态环境,国家于2002年开始执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对所有符合国家条件的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的土地经过验收后给予粮食和现金的补贴。为达到同样的目的,与此政策相配套,国家进一步规定了舍饲圈养政策,要求所有养牲畜的农户不得以放牧的形式放养牲畜,而应将牲畜圈养起来,人工喂养。国家的这一政策由东部推向西部,并特别在西部的一些生态环境恶劣的省份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 西部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养牲畜特别是养羊比种粮食收入高。当农民使用放牧的方式养羊时,几乎没有投入,养羊的边际成本较低却收益较高。因而放牧养羊是农民致富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却给环境带来很高的边际成本;如果让农民用圈养舍饲的方式养羊,虽然对环境有好处,但与农民快速致富的预期和愿望又相违背。用舍饲圈养的方法养牲畜,而且在西部靠天吃饭、粮食产量低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地里产的秸秆不够牲口吃,农民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饲料的情况。这样很难保证农民不重新放牧牲畜,环境和脱贫问题仍然不能解决。 面对这一矛盾,国家的总体思路是:让农民用一部分种粮食的田

地种草,如果有草,农民就可以有源源不断的饲料喂饲圈养的牲畜,这样既可以解决养羊、牛致富的问题,又可以不破坏环境。 政府在宁夏推广的草的品种是苜蓿。苜蓿是营养价值较高的牲畜食两年生植物,播种一次可以连续收获两年,如果长势好的话,一年还可以收获两次。苜蓿还具有抗旱、抗寒、高产、低投入、少投工的特点,很适合在干旱少雨的地区种植。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政府免费向农民提供苜蓿的种子,但要求农民必须将其耕地的1/5到1/10(根据每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和条件确定种草面积的差异)用来种草,且种苜蓿因为不属于退耕还草的部分,政府并不给予农民粮食补贴。这一政策在宁夏南部地区(以下简称银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出现农民种草致富、生态环境改善、政府投入逐年递减等多赢的局面。 但一个在银川地区受到大家欢迎且取得良好结果的政策,到了银南特别是到了西海固地区却遭到了从百姓到一些干部的冷落,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将种苜蓿当成一项政治任务交给干部,将干部监督农民完成规定种草面积数,同干部的工作绩效和年终评奖挂钩。 按理说国家推行种草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农民尽快脱贫,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宁夏的西海固地区是西吉、海原和固原的统称,同时也是西部最干旱贫困地区的代名词。除固原市之外,西吉和海原两个县现在仍然是目前不多的国家级贫困县。西海固地区种植环境的特点之一,就是海拔高(平均海拔2000-2500米)雨水少、气温低、土地土层薄,没有自然河流和人工灌溉。苜蓿种植下去和粮食一样,产量完全靠老天。

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一词,最早见于美国行政学者李普斯基1977年发表的《走向街头官僚理论》一文。 按李氏的解释,街头官僚是指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 比照西方街头官僚的性质与特点,依照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大体可以将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纳入“街头官僚”的范畴。 行政官僚尤其是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但是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仅从一般意义上探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官僚制理论、政策执行理论、职业化途径、政治学理论等都未能对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相对应的责任问题进行全面的解释。本文认为,可以运用领导理论来分析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和责任。文章构建了一个街头领导模型。根据模型,可以把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行为分为过程型自由裁量和结果型自由裁量两个维度,进而区分出自由裁量权的四种不同类型,清晰的划分为控权思路的提出提供了可能。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行政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与公共责任一直是其研究的重要内容。正如萨伊(Sayre)所指出的:“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的日益增大,其责任与回应……是一个至关重要

的问题。”[1](P102-105)自从李普斯基(Lipsky)以来,学者们又开始关注街头官僚及其自由裁量权,但是我们检索国内外相关的文献后发现,国内的研究非常少,仅仅流于介绍西方学者的理论。而在西方国家,二十几年来也一直未能发展出一个能对街头官僚角色、自由裁量权和责任提供完善解释的理论框架。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后,政府被要求更加及时和灵活地对民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官僚自由裁量行为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有这些对于处在基层一线的街头官僚来说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当代治理中,他们的角色应该如何定位?他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如何行使?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决策?这些问题是公共行政学者必须认真面对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中国相对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政府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社会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统筹各方面的利益难度加大,行政官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街头官僚)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其自由裁量行为不当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对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关系到政策目标的实现和社会和谐。而控权思路必须建立在对自由裁量权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本文在对传统的街头官僚角色理论进行分析,尝试运用领导理论,从新的角度来理解街头官僚及其自由裁量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街头领导模型——一个新的解释框架。 二、概念界定与文献评估 (一)街头官僚

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与危害分析

第13卷第2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3No.2 2007年4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pr. 2007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与危害分析 曹飞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杭州,310027) 摘要:在阐释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蕴含意义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其应然性:法律的概括性与普遍性、法律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司法的判断性都要求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接着分析了寻租理论适用于自由裁量权的逻辑与路径,指出司法的专门性是自由裁量权寻租的前提条件,而委托代理理论是权力寻租的重要原因。最后论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租的耗散、社会风气与道德的滑坡、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寻租;租的耗散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7)02?0170?04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在学界分歧很大。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认为:“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法律经常授予法官以权力和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1]另一英国法学家K.C.Davis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对公共官员的权力施以有限限制的同时保留给官员在行动和不行动以及如何行动的多种可能做法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2]而美国法学教授约翰.亨利.梅里曼认为:“审判上的自由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乎社会的变化。”[3] 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含义是有权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对某事做出判决。这里就蕴含着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正如“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4]由此,英国法学家[5]戴西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英国的法治原则是不相容的,法治要求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但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但是这种武断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确实它并不含什么道理。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该控制它的行使。”[6]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逐步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立法控制,在立法时就要考虑给法官确定一个合适的度” [7]。自由裁量权若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用,就必须对它进行指导和监控。 虽然法学家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各不相同,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法律的控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价值。由此,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指法律在对法官的裁决权施以有限限制的同时保留给法官在判决和不判决以及如何判决的可能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 性 (一) 法律具有普遍性与概括性 法律在内容上具有概括性、一般性,“法律总是强调对象的一般性,而拒绝过分的因人而异。”[8]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僵化的规则。张维迎在《法律的信誉基础》中指出“法律规则过于含糊,也是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用法律管理执法者是重要的,但是不够的。再健全的法律也得给执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正如买卖双方难以在事前预期到未来所有的可能状态一样,立法者也不 收稿日期:2005?12?05 作者简介:曹飞(1974?),男,陕西榆林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

某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PDF 75页)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 执行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谈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谈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导语 有句话叫“一石激起千层浪”,先前发生的泸州遗产案就充当了一枚这样的石头,泸州遗产案确实引起了法学界各种层出不穷的讨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司法判决与社会舆论的问题等等,在这里我就浅谈一下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一、中国司法权的独立性 中国在1954年宪法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该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在1975年以后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法院一度名存实亡,直到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当今中国强调司法独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英国在经过了有名的“玫瑰战争”之后于1701年《王位继承法》中承认了法院独立和司法独立的问题,中国却没这样的历史渊源,与此相反中国封建王朝的封建专治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民众封建残余思想也极其不利于中国司法权独立的贯彻,我们必须小心呵护这颗司法独立的幼苗,使其能

够在民主的土壤里茁壮成长。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指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司法权有法院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在国家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一切权力或权利都根源于法律,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国家机管、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监督决不等同于国家机关直接干涉审判的判决或因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意愿而去影响法官的裁判,法律的监督也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也绝不是不加限度的横加干涉,泸州遗产案发生以后一些报纸报道法官的判决是民心所向,是因为舆论的压力,我认为这样的报道是完全失实的,我认为泸州遗产案之所以这样判只能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基于继承法中的某些法律规则在应用到此案中时与法律原则产生了冲突,适用了法律原则,绝不是舆论导向的因素,中国的司法审判只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把法院的判决与群众的舆论联系到一起是十分荒谬的。 (二)、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 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活动,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只准依据上诉程序进行变更。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你不能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比上级法院的素质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城教体发〔〕183号 城固县教育体育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城府法发〔〕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经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

平、公正执法,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容,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本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是对带有自由裁量内容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范围、幅度,建立科学、公正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使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能够遵循符合法律目的,符合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促进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基本做法 (一)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结合各自的行政职能,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梳理具体的行政执法依据,逐一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和种类,明确每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规范执行的具体程序、措施和责任人,以本机构(县直教育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为单位进行整理、汇总。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项目,要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各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摸底、梳理具体任务如下:

城管行为失范的行动逻辑及其规制对策_基于街头官僚视角_刘邦凡

经济与管理(月刊)2013年第9期摘要:城管执法人员既是城市治理过程中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与社会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基层公务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属于“街头官僚”范畴。其执法过程存在行为失效现象,如执法程序的缺位执行、行政执法方式的选择不当、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渡滥用等。行为失范的原因主要包括个体利己性、有限而又稀缺的政策资源、规则的非理性依赖、执法对象的非自愿性等。应采取伦理和道德教育、重塑执法流程、法律监督等来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关键词:街头官僚;行为失范;行动逻辑;规制对策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9-0018-04 ●国民经济管理 2013年9月第27卷第9期 经济与管理 Economy and Management Sep.,2013Vol.27No .9城管行为失范的行动逻辑及其规制对策 ———基于街头官僚视角 刘邦凡,詹国辉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收稿日期:2013-06-17 作者简介:刘邦凡(1967-),男,重庆涪陵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詹国辉(1989-), 男,江西婺源人,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管理。 美国学者李普斯基在《建立一个街头官僚理论》一书中首次对“街头官僚”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可以看出,城管执法人员是处于行政执法过程的链条最基层的底端[1]。同时,其最为主要的责任就在于履行基层公务员的社会管理和监管职能,同时也能对社会不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现场监管和行使一定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在基层公务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关系表现得最为密切。可见, 城管执法人员显然属于“街头官僚”的范畴。在我们国家中,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所具有典型化街头官僚的某些特点、身份和工作性质,因此在这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是会造成其行为失范现象。 一、城管在行政执法行为的失范表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基层的城市管理人员,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应该看到, 相较其他基层公务员,城管执法人员有时是最有效用的,因为他们能够直接提供基层高质量公共服务、进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以实现;反之,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害处,他们可以凭借自由裁量权肆意横行。与此同时也该看到,由于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尺度上有所失控,进而造成城 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城市管理行为上的失范现象。 (一)执法程序的缺位执行 众所周知,执法程序的公正化对实体性公正有着促进效用。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执法程序有着相关的规定,然而在法治化进程下仍然存在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问题,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凸显。例如,城管执法人员在不出示证件情况下依然执法;没有按照严格的行政处罚格式书填写;不告知当事人———小商小贩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导致执法程序成为一纸空文,也就无法保障民众的社会利益。最终结果是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有所损害。 正是因为我们国家比较缓慢的法制化进程,不完备的对应行政程序规范,监管体系比较滞后和不完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导致了城管执法人员办事效率低,存在比较严重的互相拖拉现象。特别是赋予权利或解释义务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当程序和方式。 (二)行政执法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近几年,作为城管执法人员的城管执法人员越来越以 “暴力”示人,造成这一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其一,缺乏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规制;其二,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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