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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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价值取向

作者:宋海艳

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财产继承领域也出现了很

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继承法的修改也被提上日程。同时,继承法上的相关问题,如特留份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遗嘱等成为学者热议的对象。关于继承法是否应该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学者观点不一,各国立法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对国外夫妻共同遗嘱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共同遗嘱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提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必要性;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56-02

引言

我国现行继承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至今已有30余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继承法的修改也被逐渐提上日程。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对象,我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起步较晚,体系还不完善,实践应用中问题不断。本文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深入分析夫妻共同遗嘱制度设立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对夫妻共同遗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最后,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特点,对构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对共同遗嘱概念和特征的界定,是研究夫妻共同遗嘱的基础,也是区分夫妻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关键所在。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根据共同遗嘱订立的主体不同,将共同遗嘱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区分。广义的共同遗嘱主体较多,亲属之间(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夫妻)均可订立。而狭义的共同遗嘱将主体限定在夫妻之间,对其他主体订立的共同遗嘱不予认可。

随着“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型化。而且,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共有的状态,不长期保持,缺少共同遗嘱订立的物质基础。因此,家庭成员之间订立共同遗嘱的现象并不普遍。相反,我国实行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这一制度为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提供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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