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责任处理2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责任处理2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责任处理2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责任处理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 Article 121 of Contract Law

Abstract:

内容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原则上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但在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实务处理中对第三人的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简约,学界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明确相关的风险分配和的责任处理问题,以彰显现代合同法自由与秩序理念,完善合同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债务人违约;合同相对性

Key Words:the third party;debtor’s breaking a contract;relativism of contract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第107 条),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条件(第117 条、第311 条等)或合法的免责条款(第53 条)。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违约时,无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21 条)①。讨论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处理问题,主要围绕第121条展开。截止2014年4 月1日,北大法意收录的第121条的关联案例有1141多件,分别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诸多有名或无名合同,是适用频率相当高的法条之一。但是对该条的争议也相当多。

一、第三人原因的理论争议

合同法第121 条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民法通则第116条的规定一脉相承。②通说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违约问题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③。但由于合同法第121条并没有对“第三人”作出限定,其含义与范围以及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学界也产生了各种学说。

立法本意说认为,由于合同法并未对第三人的概念和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因此不考虑违约产生的客观原因是否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管第三人为何人,是否与当事人有法律关系,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慧星先生强调了该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并判决由其承担责任,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1]王立兵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认为该条的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2]

限制说认为,由于该条对第三人根本未作任何限定,而文义上具有无限性,一方面可能导致“第三人原因”的范围无限放大,以至债务人对于与自己毫无关系的第三人的过错也要担责,这既缺乏理论支持,也会给债务人造成过重负担;另一方面可能会使一些本应独立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有悖法律公正和效率的理念,并不合理。因此,有学者

①《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②《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③相关原理内容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第一卷) ( 修订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19 页;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年版,第310 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6 页。

主张进行必要的限制解释,区分第三人原因违约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梁慧星教授进一步认为,此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而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内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也包括上级。[3]韩世远教授认为,第三人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履行辅助人;二是上级机关。[4]也有学着认为还包括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如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共同担保等。[5]

废除说认为,该条不仅强行介入合同当事人对履行风险的分配,违背意思自治原理,还曲解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予废止。有学者认为“将给付障碍的风险一律分配给债务人,无论在结果上还是理由上都过于极端”,因此,“合同法第121 条完全无视合意的内容,机械地看待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合同构成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分配的思想。在合同构成之下,该条不仅多余,而且有害。”[6]“如果属于债务人所承接的债务范围,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可,没有另行设置《合同法》第121条的必要。”[7] 上述理论虽有较大争议,但有一个共识就是,仅仅按照文义解释适用第121 条,则第三人原因的范围过大,会给债务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或废除。[8]

二、第三人原因的范围界定

大陆法系在使用“第三人”时,主要指涉他合同中所指称的“第三人”,一般是指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如《德国民法典》使用的“履行辅助人”,在条文中对其具体类型给予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而且履行辅助人并不以与债务人有法律联系为必要。[9]

对于第三人原因的范围,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第三人范围限制说,其与限制说所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大致包含有以下两种。

(一)与债务人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由于其行为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导致债务人违约。此种情况下,一般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是代理人。如果构成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当然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履行辅助人、债务人的雇员等。如常见的旅游合同中,因第三人违约而导致旅行社相对游客违约的情形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旅游辅助服务者,即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④任何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违约行为都可能会造成旅行社违约,如酒店临时取消旅行社的预订,导致旅游团无法入住,景区在旅游旺季来临时突然涨价导致旅行社成本提高而降低服务标准等。此种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旅行社应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业务相关人,包括连环买卖合同的下家、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分别作为第三人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如开发商以第三人承包商的原因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 条认为其免责理由不成立。⑤如果第三人违约,则会导致债务人违约。连环合同中次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务时,如果是特定物,则此不可抗力与债务人违约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果是种类物,则债务人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而免责。“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确定,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所以,在债的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能免除债务人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类物履行债务。”[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626页。

四是上级机关。民法通则第116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第三人原因违约的一种特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 号)第一条。

⑤案例转引自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5 期。

殊情况,行政干预企业经营目前已经很少见。与此不同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如进口车辆的审批、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出具)和行使管理职权( 如规划局的规划变更、工商局限期整改处理决定、新闻出版局整改等) ,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依《合同法》第117 条不承担责任。[10]

(二)与债务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原因。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第121条排除债务人把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11]又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第三人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侵权行为而使债务人违约。例如第三人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画家受伤,无法按时完成并交付画作,该突发事件并不是合同法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画家对定做人构成违约;再如村民围堵致使运输车辆无法安全离开,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⑥引起违约责任。

二是第三人对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使债务人违约。典型的例子就是,债务人基于租赁合同占有债权人的租赁物,作为犯罪分子的案外人,非法质押致使租赁标的物无法返还;此时,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违约存在,也有第三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侵权责任存在。第121 条在文义上只是规定了违约方的义务,并未设定非违约方的义务,也未限制非违约方的权利行使。也就是说,此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第三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12]此时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范围取决于债权人的决定。

三是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共同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13]即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存在,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如甲公司明知某明星已经与竞争对手乙公司签订了产品代言合同,为扩大市场份额,仍与某明星进行不当接触,并以高价进行利诱,使之与自己另行签订产品代言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⑦。则该行为构成故意侵害债权。此时的第三人应排除在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以外,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而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应科学限定“第三人”的范围,以实现合同的内在法律价值,如正义与秩序。[14]

三、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风险分配与责任处理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灭失的法律救济,采用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两种制度来共同规制。在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更多地关注债务人本身是否违反合同义务,这是债务人是否应对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说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免除责任的关键。在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风险分配与责任承担分如下情况处理:(一)区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国外立法例普遍认为,第三人行为也可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从而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15]进而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但从第121 条的文义上来看,原则上当事人并不能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免责。若能证明该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强调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17 条,以不可抗力免责。如前述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免除给付义务时,就价金风险而言,可运用《合同法》第142 条以下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加以调整。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作为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但可成为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并非合同法上的免责理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承担某种责任形式的免责事由,即免除实际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免除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16]为保证公平合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某些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

⑥案例转引自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5 期。

⑦案例参见:黄英等《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应担连带责任》,载《法制资讯》,2010年5月30日。

(二)安全保障义务

“在债务人被他人伤害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况下,债务人不必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 第五版) ,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307 页。)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

从公共利益需求及社会发展政策考量,会有越来越多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丧失其原有的地位,第三人的行为规制及利益保护越来越凸显其独立的价值。合同法具有一系列的内在法律价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安全与正义。[李旭东、段小兵: 《合同法专题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19 页。]立法保护第三人利益和规制第三人行为,是自由、秩序、效率与安全的价值体现。虽然我国在这一理论研究及立法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有关合同第三人理论仍不够成熟,有待于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进一步探讨,以完善我国合同第三人理论。本文对该条中的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冀此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1]梁慧星:《梁慧星教授谈合同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川新出内( 98) 字第174 号,第150~151 页;转引自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0页。[2]参见王立兵:《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 条为中心》,载《学术交流》,2010 年第 2 期。

[3]同前注[1],梁慧星书,第150 页。

[4]韩世远:《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载《法商研究》1999 年第1 期。

[5]张影:《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载《北方论丛》,2002 年第6 期。

[6]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2 期。

[7]解亘:《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5 期。

[8]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5 期。

[9]耿卓:《〈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0]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年版,第187 页。

[11]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5 期。

[12]同前注[10],周江洪文。

[1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03页。

[14]李旭东、段小兵:《合同法专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19 页。

[15]冯珏:《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载《法律科学》,2011 年第4 期。

[16]同前注[11],王利明书,第467、469页。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 工资标准扣发(A)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C)处理。 A.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D)。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C)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C )。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D)。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C.可从重处理D可免予处理 9.下列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有(B)。 A.多次违规,屡查屡犯 B.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D.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10.下列属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有(B)。 A.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B.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C.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11.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D)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D.警告至记大过 12.对抵制、报告和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至开除 B.降级至开除 C.撤职至开除 D.开除 13.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B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A.10 B.20 C.50 D.100 14.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A)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2019-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违法违纪行为承诺函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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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条例》、《特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特种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和部门规章。 十六、制定可行的防汛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严格执行。十七、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特种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1、法定代表人方面: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接受上 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单位方面: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实际控制人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二:XXXXX有限公司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的承诺书 近两年来无质量、安全事故的承诺书致:上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可是,当我第一天走进教室,真正面对着一群灿烂的"小太阳"时,我的心里直犯嘀咕。做一个孩子王,和孩子交流,这就是我终身与之奋斗的事业吗?他们那么稚嫩,他们乳臭 未干,他们呀呀学语,他们好动爱闹,他们喜怒无常,但他们是祖国的希望。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 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 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合同违约的概念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 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 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 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未来社会的发展对基础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新世纪对人才 素质的要求,我们认为应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观念重点体现在一个重视、两个克服上,即 学校教育不仅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更 新人才观念,克服用一个模子培养人才的倾向。必须树立为受教育者今后的终生学习打好 基础的观念,树立为受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观念,按李岚清同志提出的"六个学会" 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即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和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 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 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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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 第四条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司各级负责人。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负责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复核人 员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 第十一条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 (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一般违规行为; (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 (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 (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 (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 行为;

安全违纪违规行为.doc

安全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及赋有安全职责的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罚款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章指挥,造成员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员工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五)习惯性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一)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员工等级伤残的; (三)违章指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员工重伤或者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五)阻扰、干涉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六)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集团安全管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指示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预案演练,发生事故后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 (八)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员工违章作业视而不见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证,允许员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课程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虽然各企业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时,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下面我们从工作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些方法流程,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服务违约。

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定制品违约情况。 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但不管哪种标准,合同中必须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的处理方法及意见,比如退货、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罚额度。 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则有这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如果产品彻底无法修改、使用,应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如果经过修改能够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承担,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比如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 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如果颜色不对、花色不对,必须要求供方换货并进行赔偿;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牵涉出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 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者标号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

判断题 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 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 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 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 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 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 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 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 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 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 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 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 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 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对 30、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对 31、集中采购时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2、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

施工现场常见安全违规违章行为 Microsoft Word 文档

从施工现场常见安全违规违章行为说开去…… 施工现场作业层安全违规违章行为集中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安全帽佩戴不正确。主要表现形式是:帽带没有系在下颚处。主要危害是:安全帽容易脱落,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作用,有时可能还会妨碍作业。 二、不按规定穿劳保鞋。主要危害是:钉子扎脚、落物砸脚。 三、施工现场安全培训不足:操作工人对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达到应知应会水平,有部分员工连本工种最基本的操作和安全常识也不甚了解。主要表现形式为:不能正确操作工具和机械;对机械没有进行正确的保养和维修,带病作业。造成的主要伤害是:手持电动工具和加工机械伤人。 四、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主要表现形式为:有少数员工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绳),更多情况则是安全带在身上,而挂钩一端不系挂。 五、氧气、乙炔两瓶间距过近,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安全距离。主要表现形式是:氧气、乙炔瓶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长时间被太阳暴晒。 六、工程运输车辆违规载人。主要表现形式有:物资出库、倒运过程中,作业人员乘坐在运输车辆上,更有甚者,大型超高、超宽物体运输车辆上也有乘座人员。主要伤害表现为:紧急刹车时物体伤人、人员高处坠落伤人;大型设备运输途中易侧翻伤人。 七、起重机械违章作业。主要表现形式有:起重作业指挥信号不规范、不统一;塔吊作业有时横拉斜吊、超重吊装作业、起吊物下站人。 八、违法违规现象:特殊工种未能完全做到持证上岗。主要表现形式有:吊车司机只有驾驶证而没有起重机操作证;所驶车辆与本人证照不符;无证驾驶机动车。 九、作业安全区域和安全通道不畅通、设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有:地面作业区域没有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场地和通道狭窄或位置不合理;高空作业安全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道铺设单块木板,不加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安全违纪违规行为(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违纪违规行为(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违纪违规行为(通用版)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及赋有安全职责的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罚款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章指挥,造成员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员工死

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五)习惯性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一)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员工等级伤残的; (三)违章指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员工重伤或者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五)阻扰、干涉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六)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集团安全管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指示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预案演练,发生事故后救援不力,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 发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点击数: 28638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 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

安全违纪检讨书6篇【精品】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是安全违纪的检讨书,仅供参考。 尊敬的老师: 您好。此次违反了学校的安全规定,我很愧疚的承认我们违规使用了大功率电器-----热得快,此次被检查小组没收且警告之后,我才觉悟到自己的安全观念不强,在纪律上对自己不够严格,对自己各方面的约束能力不够强大,对此我深感懊悔和愧疚。此次的错误行为让我认识到我思想纪律上的浅薄,导致造成不良的后果。这次犯错误,我反思了了很多,对自己感到很懊恼,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很严重,我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耻。 学校一再的强调校规校律,特别是近期进行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校园里面到处都是各种方式的安全教育宣传,我们却对此不屑一顾,这是一个很不良好的态度问题,此时我已经认识到了应该认真严肃的对待安全纪律的规定。我们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也给学校纪律造成了纪律破坏,在同学之间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诚挚的怀着对此事表示很深刻的悔过态度,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们的错误,我也会向老师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我们的错误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我在此将会对此事进行深入的总结,自我反思,也针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做出改正措施。 首先,我将按照要求上交对自己的一份检讨,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思想上的整理,明确自己的思想及行为上的不足,做出深刻严肃的反省与检讨。并认清自己的错误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其次,我在思想上还不够成熟,对自己的各方面约束能力都还欠缺,态度轻浮。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安全观念不强,对自己纪律要求不严格,脱离了学校的督管范围,一旦出事,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再次,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今后我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学校的各种规范纪律,严肃加强自己的规范纪律观点,在学校今后组织的一切公共活动中,一定遵守相关纪律规范,绝不违反。 最后,我要以这次的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自己和教育自己,自觉地接受学校的监督,我要以自己的努力来弥补我在过去犯的错误,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感。 我在此非常感谢学校和老师对我们所犯的错误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的行为发生,并且我决心为我校的安全工作做己一份微薄之力,以实际行动来为安全宣传教育做出贡献。请关心我们的老师,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多多监督,帮我克服前面提出来的一系列缺点,改正我的错误。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一方对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一方对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无论在什么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此时可以分为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而不同情况下的违约,具体的处理是不同的。那么你知道一方对合同违约如何处理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一方对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条款,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 “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违约金是当事

人预先约定的违约给付,不以实际损害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特别是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法律制裁。 3、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4、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都对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各自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轻微瑕疵,而债权人也构成了受领迟延,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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