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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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

定义: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两种关系)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共有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考点)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会计法律责任。

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同日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颁布和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依据:会计法

1990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五章二十三条,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报告;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财务报告;

如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以财政部第l0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例如,2006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在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中,比较复杂的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分为两个层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制定者都是财政部;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以文件形式印发。

二者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之一。

会计法律:全国权力机关制定,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此外,还有:会计地方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

会计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

一般业务准则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

财务报告准则

实施日期准则名称

1993年7月1日基本准则

1997年1月1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9年1月1日收入

1999年1月1日建造合同

2000年7月1日或有事项

2001年1月1日修订现金流量表(98/1/1)

2001年1月1日修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99/1/1)

2001年1月1日修订投资(99/1/1)

2001年1月1日修订债务重组(99/1/1)

2001年1月1日修订非货币性交易(2000/1/1)

2001年1月1日无形资产

2001年1月1日借款费用

2001年1月1日租赁

2002年1月1日固定资产

2002年1月1日存货

2002年1月1日中期财务报告

2003年7月1日修订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98/1/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6年3号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等: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2.1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具体化,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解释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报表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等。

它包括:

会计行政管理;

自律管理;

单位会计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这里的关键词是:“主管”,“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例】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2007年3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企业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甲企业的董事长认为,甲企业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局无权对甲公司进行检查。请分析甲企业董事长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甲企业董事长的说法不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受到中国法律包括《会计法》的约束。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这个例子说明: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单位,财政部门都有监督管理会计工作的权力。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个权限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

三个权限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继续教育。

4)会计监督检查

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成立于1988年11月(2)中国会计学会会员制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考点)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一规定,一箭双雕。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P7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职务,要取得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帐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也是投资者作出决策、经营者进行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四表一注)

(一)财务报表包括四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情况;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表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获利能力;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在考试中得分率有可能比较高。

考点包括:

辨别那些档案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及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法律法规:《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三)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法律体系

第九章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及其历史 周永坤:《法理学》——P79——82 (二)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这就是说,它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明显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各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演化

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演化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历经前市场经济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阶段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阶段,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时间维度全方位解读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必须能够解释和解决当下中国经济法治进程中的问题;中国特色经济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反映中国实际、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包含经济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基础法,会计法是典型的经济法的基础法。此外,从宏观经济发展视角看,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可分为经济秩序法和经济发展法,经济秩序法多数属于基础法。 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受到市场化经济发展、重大政治决

策和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动。本文分析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结合当前中国经济法治发展现状和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提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建议和基本观点。 一、中国特色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三十多年来,尽管经济法学界外对经济法学独立部门法地位存有质疑,经济法学界内部也存有不同经济法学观点的争论,但总体而言,我国经济法学及经济法体系已逐步成熟并自成一体。有关经济法学或者经济法体系构成的多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上世纪末出现的一种表述,即“按照整体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历史经济法、现实经济法和未来经济法”。笔者的理解是:所谓历史经济法包括西方市场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其中以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为研究重点;所谓现实经济法包括当代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法,其中以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经济法为

保险的法律意义

保险法的意义 我国现行《保险法》从总体上来看是以投保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体系,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还不够,主要表现为对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欠缺相应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方面缺乏依据。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理论和法律体系,同时兼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为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一)解决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没有争议的。对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谁,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保险人。其主要理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也要承担设定的义务,如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等。另外,从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看,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一般人通常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亦即其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故称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保险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保险人的相对人为投保人。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虽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的情况下,此种区分没有实际意义,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可以不同的身份来解释。但在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确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非常重要,因为不同身份的人其法律地位是根本不同的,主要表现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同。笔者认为,应以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来解释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理论和法律体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民法所说普通意义上的受益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特指的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理由如下:投保人虽然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了某些义务,如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等,但这些义务是实现利益必须承受的负担,被保险人并不是必须履行此种义务。若被保险人不履行此义务,仅产生不能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即被保险人放弃了合同利益的实现,也不向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即保险人不能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报告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关键词保险经营保险监管严格性学科分类号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 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发,系统分析 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

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容而与其他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作为中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但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尽管她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

(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除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外,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漆教授从市场缺陷入手,论证了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的方式,并合乎逻辑地得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结论,其论证

法律体系

第八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C)。 A.英国 B.新西兰 C.德国 D.美国 2.下列哪一个法系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C)。 A.普通法系 B.中华法系 C.大陆法系 D.英美法系 3.法系的分类依据是(B)。 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阶级性质 D.法律学说 4.大陆法系是以(A)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 B.普通法 C.衡平法 D.日尔曼法 5.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C)。 A.法理 B.法院判例 C.制定法 D.习惯法 6.衡平法的形成基础是(D)。 A.议会立法 B.习惯法 C.根据普通法院判例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D.大陆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判例 7.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B)。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 B.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

8.以下关于法系的认识中,错误的是(D)。 A.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9.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体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体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10.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D)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11.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可称为(C)。 A.法规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 D.法律体系 12.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 A.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部门法 B.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主体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D.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100 邸海珊 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他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是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6类来分述,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明白各经济法体系的含义,并且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 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时间实施修正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一词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不少学者认为新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源于1979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有:需要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现行表现形式有:经济性的宪法,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济性的法律,经济性的司法解释,经济性的行政法规,经济性的部门规章,经济性的地方性法规,经济性的自治条例,经济性的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现行六大法律体系概述 (一)、市场主体法体系 1.1含义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与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与基本原则 1

更多资料请访问.(.....) 2

更多资料请访问.(.....)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导语】 保险法是商法的特别法,它是以 民商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基础建 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因此,其概念、性 3

质、内容及适用,均与民商法的一般 规则和方法相统一。可是另一方面, 保险法又具有其不同于其它商事法 律部门的、独有的特性,其技术性、 强制性、和伦理性的特性,都是受其 社会性的特性所决定和影响的。而 保险法之上述特性,又推动保险法在 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演变出 了几项独特的基本原则。实质上,这 几项基本原则都只是保险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足见保险制度的基础,仍是 保险合同,保险法律的主体,乃保险私 法。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 成了最大诚信原则,其标准提高了,具 体制度的规范也更为严格。保险利 益原则更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和独 有之制度设计。损害补偿原则确保 了保险法功能的实现。近因原则又 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保险制度中的利 益冲突更趋平衡。 本章的重点,在于保险法的性 4

质、特性等理论基础以及保险法的 四项基本原则。本章的难点是除损 害补偿原则外,保险法的其它三项原 则在理论上过于抽象。学习本章,应 当掌握保险法的概念、性质和特性, 理解保险法的适用及在民商法体系 中的地位,熟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 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国广义的保险法所调整的对象 5

第八章法律体系

第八章法律体系

第八章法律体系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有( A.宪法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性和主导性的部门法 B.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主体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D.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j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 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 )。 A.法规体系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D.法律体系 3.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之一的法 律调整方法,其内容主要是(,)。 A.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B.常用的法学研究方法 C.最新的科学方法如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 D.确定社会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和确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方法 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 在( )。 A.民法法系B.普通法系 C.社会主义法系D.伊斯兰法系 5.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出现的法 律体系的新结构要素是( )。 A.社会法B.竞争法 C.合同法D.财政法 6.,一般来说,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 )。 A.法律的调整范围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C.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机制 D.法律的制定机构 7.现代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包 A.公法B.私法 C.社会法D.宪法 8.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 类组合为不同部门法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B.部门法是指一国根据一定原则和

标准划分的各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C.部门法是指一国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各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D.部门法所指同类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已经失效的法,而且包括现行法 9.下列诸项中属于宪法部门的 是() A.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B.国家机构组织和选举法 C.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法和集会游行 示威法 D.民族区域自治法 10.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是( )。A.主观原则B.整体性原则()。C.均衡原则D.主次原则 11.由一个国家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系上称为( )。A.立法体系B.法学体系 C.法律体系D.法系 12.构成社会法的主干部门法包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3 行政信息编辑本段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资料

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 【作者】王健只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被界定清楚了,才能反映经济法的真实存在,经济法也才能最终被人们所认同。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法体系的核心问题由于最集中、最突出地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①a],因此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学者 们较普遍地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对调整对象的不同分类可组合成不同的经济法体系。目前,对如何划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有三种学说: 1. 结构说。结构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特定的经济关系有着其自身的结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②a]。 2.干预领域说。干预领域即调节领域。该说主张建立经济法体系应突出干预领域,淡化干预方法原则[③a]。国家干预经济领域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3. 干预(调节)方式说。该说认为,划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应该从国家干预(调节)方式入手[④a]。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笔者认为,结构说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学说,而且由于其本身没有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因而显得不够严谨,带着很大的随意性,让人捉摸不定。实际情况也如此。比如,同样是结构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⑤a];而另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社会经济保障关系[⑥a]。于是,前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⑦a];后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⑧a]。至于干预(调节)领域说,实指国家干预(调节)国民经济的领域。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而国民经济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例如,国民经济既可分为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也可分为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相应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既可以是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也可以是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很显然,这种分法不仅标准各异,而且互有交叉,易产生一些把握上的混乱,实不可取。关于干预(调节)方式说,笔者持赞同态度,即主张用干预(调节)方式的不同来确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因为这种学说最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众所周知,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过渡时期。在自由竞争时期,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私有经济,用无形之手调节经济即可。但由于市场经济有着固有的缺陷——缺乏完全竞争、外部效果和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而且有着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得无形之手的调节时常不那么有效,这在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到垄断时期后愈加明显。于是,人们企盼着能有另一只手伸出来协助,以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这便是“国家之手”。国家之手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各种干预、调节和组织活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同时,这种调节(干预)需要法律保障,这种法就是经济法。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干预”(调节)两个字,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节)经济之法。用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方式不同来构筑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国内外均有所见。如日本一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体系由直接的市场规制与间接的市场规制构成[①b];我国一学者则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②b]。这是十分可喜的事情,表明已有学者认识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干预,不过,上述两学者的见解也并非十全十美。他们虽然认识到了用干预方式来构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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