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前景展望

[摘要] 本文从行政程序的内涵开始论述,阐明行政程序的内涵及特点,然后论述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中的成绩,最后从行政程序法典化、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与荷兰《通用行政法》的经验中、从行政协议的角度来阐述了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前景与展望。

[关键词]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典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立法》;荷兰《通用行政法》;行政协议

一、行政程序的内涵

法律程序是人治与法治的分界限。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石。行政程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产物。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行为过程的法律,行政程序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因此,行政程序是就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包含或经历的过程。凡不属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都不在行政程序的范畴之内。

行政程序的特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政程序离不开行政行为。没有单独存在的行政程序。只有在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行为中才存在行政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任何行政行为都是两

这的统一:一方面是实体内容,另一方面是程序形式。第三,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前进的速度是空前的,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被人们重视,与此同时,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则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忽视到重视、从分散到集中、从较低层级到较高层级、从质量较低到质量较高的发展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虽然这些立法中的绝大部分皆不可以称为纯粹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然而,它们却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行政程序,包括内部行政程序的作用,从而也就在事实上说明了我国20多年来在行政法治建设方面确有一定成效。

中国20多年来行政程序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这一阶段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自然发展阶段,此阶段的行政程序立法表现为不自觉和零碎的特点。第二阶段是1989年到1995年,这一阶段行政立法开始从不自觉走向自觉,从零星走向系统的阶段。1989 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发展道路上一块重要的里程碑。该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是否符合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审查, 而且包括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审查,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即应判决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说《行政诉讼法》基本上赋予了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几乎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段是1996年以后,这一阶段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开始进入自觉系统的发展阶段。尤其是1996年3月通过并于当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又一块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高层次的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自觉发展的轨道。法在我国行政法律中明白确立了现代行政程序的两条基本规则: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主体必须将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之对方当事人的规则,以及当事人有权尽情陈述和申辩的规则。这些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行政程序本身具备的相对独立的法律意义,无论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是否正确、合法,只要其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整个行政行为无效,这是对过去轻视程序、对程序采取实用主义态度的有力否定,

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的听证程序的规定,这在我国行政法发展史上具有突破性意义,揭开了建设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新篇章。这一切表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问题已经进入自觉、深入研究阶段,并正赶上国际程序法典化潮流。

此外,在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有代表性或影响力的行政程序立法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年);《国家行政机关及公文处理办法》(1987 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1987 年);《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 年);《行政监察条例》(1990 年);《行政复议条例》(1990 年,1994 年修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 年);《国家赔偿法》(1994 年);《国家公务人员任职和执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1996 年);《行政监察法》(1997 年) ;《价格法》(1997 年) ;《行政复议法》(1999 年) ;《立法法》(2000 年) ;《行政许可法》(2003 年)。

三、前景展望

当前的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以下的不足:第一,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目前的行政程序规范虽然有不少,但零星分散,既不便于当事人遵照执行,也不便于行政机关操作,虽然行政程序法律条文早已有之,但大部分行政程序规范和行政实体规范结合在同一法律文件中,形成了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过多掺杂的局面。第二,许多行政行为缺乏程序性规范,没有纳入行政程序法的轨道,虽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已对听证程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其它诸多的行政领域还没有听证程序的统一规定(如行政规划程序还未涉及,行政立法程序也只有笼统的规定),这对于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第三,现有的行政程序法规带有片面性,缺乏科学性,不利于实现民主、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程序在许多行政法规中没有制度化,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活动缺乏透明度,缺乏参与机制,时效制度尚未建立,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健全。第四,由于法律忽视对程序要件的条文规定,因而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行政工作人员轻视法规,不按程序办事已司空见惯。加之事实上的文件政策在代替法律发挥作用,使得有法不依,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很普遍。

针对上述种种情况,行政程序法的改革从何入手? 基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而言,以行政

程序法典来实现行政程序立法的统一是有效的途径,另外,也应该借鉴美国与荷兰的性行政程序立法的经验,以及行政协议对行政程序立法的新路径作用。

(一)、行政程序立法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将是我国行政法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行政程序法典化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实施应体现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原则,在坚持追求理想目标模式前提下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坚持理想的价值目标,使民主与效率相协调,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充分体现,这是方向。但也要防止目标过于理想化的偏颇。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自我控制还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活动的控制都应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并应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合法空间和自由度,要充分保护行政机关活动是和社会需要和符合管理目标的适应性、灵活性。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行政的要求” :第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各单行行政行为立法提供了程序方面的基本规范,并可避免立法过程中大量的重复性规定,以及因缺乏统一规定而容易产生的矛盾乃至冲突;第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有一个基本的活动准则;第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实现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行政程序法典化将是我国行政法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与此同时,它又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作。

抓紧收集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资料,开展比较研究,进行立法经验交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为后来居上创造条件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都有一个相互借鉴和学习的过程。应该看到:在当前全球化过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任何一种制度都要走出封闭状态,在同其他制度比较学习过程中自我创新,从而能充分地体现潜藏在这些制度深层的底蕴与价值。

(二)、美国的开放式立法方式

美国行政程序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行政公开,以扩大公众的了解权,加强行政的透明度。然而这一制度在1946年实施的行政程序法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直到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74年的隐私权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中才逐步加以详细规范。这三部

法律均作为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组成部分被补充到该法之中。在美国,行政行为主要分为裁决和制定法规,根据这种分类,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也有分别与之对应的行政程序,每一种行为的程序又都分为正式和非正式。这几种程序在实践中都发挥了各自的效能,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正式程序虽然扩大了公众参与机会,但费时费钱,不利于行政效率。非正式程序简单、效率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缺乏程序限制,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0世纪70 年代以来,美国对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进行了改进,尤其在行政法规的制定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改进法规的制定程序的方法,是增加了混合制定法规程序和协商制定法规程序。“混合程序是指制定行政法规时,在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上,不完全采取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而同时采用书面表达、口头表达和有限度的口头辩论各种方式。制定法规的混合程序并没有直接补充到行政程序法中,而是来自国会的立法、法院的判例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规则。协商程序也是制定行政法规的一个补充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布抑制法规之前,设立一个由各种受影响的组织的代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委员会举行公开会议,为形成一个拟议法规而进行协商达成合意,行政机关则采纳合意的法规作为拟议法规,然后进入通告评论程序。” 19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协商制定法规法》,对试验已近十年之久的协商制定法规程序予以正式法律认可。1996 年,国会又以《行政争议处置法》再次永久性地批准了《协商制定法规法》。由此可见,这部法典采取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断纳入法典的方法,可以把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理解为一个开放式的结构。(三) 荷兰的分阶段立法方式的体现

荷兰的行政程序规范主要规定在《通用行政法》的第2章至第5章中。具体包括个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命令(法律行为) 的程序和决定的程序。其《通用行政法》不是一次性制定,而是分阶段立法,至今仍处未完成状态。由于立法时机没有全面成熟,并且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做所有的事情,又认为一步一步地制定一个法典比各部分制定单独的法律更好,因而荷兰创造了分阶段立法的模式。也就是说,首先在《通用行政法》中规定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然后不断地加入新的内容。行政法典虽然在1994年生效,但由于在很短的时间里不可能将庞大的法典制定得完全,因此该法还要在今后逐步被完善。为了保证整个法典的完整性,即使有的部分还正在制定,也将其排列在其应处的地方。荷兰的分阶段立法既能保

证行政法典的完整,又能根据立法的具体情况对比较成熟的部分加以规定,比较灵活。荷兰的《通用行政法》不是一次性制定完全的,其特点是“框架式、分阶段”立法,至今仍处于未完成状态。事实上,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发展变化的行政关系都把握好,因此在大框架下留下一些空置的章、节、条留待未来的立法进行补充,从而为行政法的发展、成熟做准备。(四)、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契约,它以合意性为基础,所以各成员对是否订立契约、与谁订立契约、如何订立契约以及订立什么契约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任何一个行政协议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是合作各方或缔结各方的事,中央政府无法越俎代庖。但是,既然这种合作应当是一种制度化合作,那么就必须有实现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即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这两个制度平台是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构筑和提供。其实,只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中央政府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协作实现法律监控,地方政府的协作也才能稳固和得到法律保障。

纵观国外制度中,“行政协议制度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与行政程序法典实现对接:其一,在“行政程序一般制度部分”中专门设置行政协议条款,特别设计一个准用行政协议法的规则;其二,在“行政合同部分”规定行政协议条款,把行政协议作为行政合同的特例来对待;其三,专门设立一章来处理行政协议制度,与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及行政合同的地位等同。”

因此,我认为国家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但是,在行政程序法典和行政协议法出台之前,可以由国务院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储备,先行制定行政协议条例。等待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其中涉及的实体内容主要规定在行政协议法中,而涉及的程序内容,则主要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协议部分。一旦行政程序法典和行政协议法正式生效,行政协议条例应当立即废止

四、结语

行政程序法在湖南开始试行,这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重要阶段成果。行政程序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不同的服务于经济的程序法,但是行政程

序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制度是不会变化的。这些根本制度包括:

第一、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与个人在进行行政行为在之前,一定要像行政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证或授权令,以证明自己已经享有了某种行政权利。

第二、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并收集证据的程序制度。

第三、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应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的制度。

第四、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

行政诉讼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一、摘要: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

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特色的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主要有三方面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监督行政权力主体;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行政法的约束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将无法进行。

二、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管理作用地位

三、正文: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利监

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

在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作用

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人类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均离不开行政,各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行政法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适用领域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丰富性。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职权的特征(1)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2)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

(3)行政职权具有先行有效性。行政职权已经行使和适用,法律规范就要承认其对行政事务处理决定与处理结果的确定性与先行有效性。

(4)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支配性。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能够行使行政职权,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直接命令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使其权力内容与主张直接得到强制确认和实现。

(5)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行政主体对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自由处置,包括两方面内容: 1)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定位的相应主体去行使,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转移。法律上对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规定反映了这种要求。2)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因为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过程就意味着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制定规范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和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权。

(2)行政许可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力或资格的权力。

(3)行政确认权。即行政主体认可或否认某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权力。

(4)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5)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某种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行政主体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但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职责的法理基础有两个:一是行政主体所要实现的行政职能和公共利益所要求。即每项行政工作都有一定的任务,行政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手段及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物质设备等,都是为完成该项任务,而且必须完成该项任务。二是行政法治原则所要求。即行使行政职权和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应当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不得违反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具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作用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及其主体以行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个****利的优越性和侵犯性,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为有效和直接的监督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的目的。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做出是否满足相对人申请的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在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复议机关应加以维护。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裁决完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5)一级复议制。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请复议。如果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6)不适用调解。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客体的行政争议,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

行政诉讼将司法审查这样一种监督手段和救济方式公诸于众,从而向各行政主体预示着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行政诉讼法除了可以促使行政公务人员严格执法以外,还可以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行政法制,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构成行政赔偿需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亦对之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行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

我看中国新闻法

我看中国新闻法 关键字词:历史、西方新闻法中国新闻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在现代,新闻法治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行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法国、意大利、瑞典、芬兰等一些国家,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美英日等国都属于这种情况。 在过去的一些时间中,由于有很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新闻法对新闻自由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约束,现在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国新闻立法产生了两种趋势:第一,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度、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第二,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这两种趋势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整个新闻业和新闻思想的发展和进步,有了更大的新闻自由空间,使新闻在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在我们的印象中,西方的新闻是比较自由的,西方的新闻法也是比较完善的,在西方,记者被贯以“无冕之王”的头衔,他们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也正因为他们担当如此的重任,才应该受到法律更好地保护。而众所周知,我们中国的媒体是由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都属于官方媒体,并且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媒体能否实现它的监督职能存在很大的折扣。 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我们可以看到,在1949年以前,中共领导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等,都曾高举新闻自由的旗帜,同执政的国民党的新闻检查作斗争,为民说话,深得民心。但到了1949年以后,“新闻自由”变得敏感了,实在是让人费解。也有人说,《新闻法》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行政法简答题

4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42.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43.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追究时效为二年。44.论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答: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①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②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③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2)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①民主原则。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保障。②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也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保障了国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得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保证了行政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③权力制约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程序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④人权保障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权制度不仅得到宪法的确认,而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案例分析知识点;(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考查知识点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即政府的规章之种类)(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公立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2、考查知识点范围:(1)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2)享有公平竞争权的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考查知识点范围:(1)执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四个标准:第一、职权标准;第二、时空标准;第三、名义标准;第四、目的标准。(2)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未明确表示,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人民法院审理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4、考查知识点范围:(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不能以部门规章为根据。(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4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b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其广泛。* 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2.简述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其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

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改革开放22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46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0000多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权限划分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等。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法》在制定时,借鉴了国外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和理论,在第8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第8条的规定,对于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一、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比较 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价值体系中,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同。对于管理论而言,其基本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政治目标;控权论则藉严格的控权规则主导行政法律秩序,以此实现行政法制;平衡论则希望通过制度、机制的构建,达致行政法诸层次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实质行政法治。 (一)管理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行政机关制定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起着法律的作用,这便使立法机关凸显行政化倾向,且行政权力也未得以充分限制。第二,在管理论支配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忽视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创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缺乏。第三,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首长单方意志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这些行政决策缺乏征求意见环节,更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决策者会把行政相对人的辩论与表达意见看作是对其权威的蔑视和威胁。第四,就行政相对方一方而言,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绝无参、决策的机会与权利。因此,此种行政决策建立于封闭的、专制的、不科学的基础之上。对于行政决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依据其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对事实有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第五,管理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规则注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性规定,更不会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从而不具备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架构。总之,管理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势必为时代所替代。(二)控权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强调限权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并依行政程序严格行事,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服务被服务的关系,而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基于这样的理念,传统控权论者极力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自由的保障。第三,控权论强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可以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注意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但这种控制仅仅局限在实体法控制层面。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议会在英美法系国家居于重要的行政监督地位,而这种监督强调实体法的限制;除此以外,司法审查则运用程序的理念、原则与规制,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事中与事后监督。前者是实体性控权方式,后者则是程序性控权方式。第四,行政手段的多样性,不仅仅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还融入了行政协商、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方式。第五,控权理念注重事中、事后监督,这与管理理念形成显著分野。鉴于此,行政控权论特别注重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运用法院的审判职能监督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进而对被侵权者进行司法救济。可以说,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程序法的灵魂。 (三)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过程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沟通―――合作―――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注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与沟通。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加深,加之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主体注重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合作与沟通。例如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立法听证等行政方式都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平衡论理念指导下对公民权的尊重和重视。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基于此,行政程序立法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理顺程序立法与宪法中公民权利自由条款的关系,并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当作公民基本权利对待,用程序法规则加以明确规定其实现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将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若发生侵害事实,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鉴于此,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条款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凸显二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重视法律制定阶段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控制。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既要严格限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又要严格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在过去管理论的影响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偏重行政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对行政行为过程的有效控制与行政手段与方式的采用。鉴于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实现平衡理念的必然选择,从而强调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将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相结合,而这端赖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救济制度的创设。综上所述,管理论注重研究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强调行政行为的效率“,以提高国家管理的效率”的行政治理理念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与管理论不同的是,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独立,片面地注重“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经过历史的检验,在该两种理念指引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阻滞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行政法治理念亟须向平衡论转变,因其在程序立法层面具备以下优势。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优势 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平衡论比较全面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在关系”,将其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截然区分开来。通过比较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平衡论的价值取向具有显而易见的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姓名:刘明基学号:5901211177 【摘要】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其特点,但尚待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参考国际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寻找出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从而为完善中国行政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行政救济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

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

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的八大关系(一)汇总

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的八大关系(一)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在法治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趋势。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模式并不相同:有的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的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依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事务制定单行程序法典[1];;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地区,其行政程序法典有的大而全,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甚至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有的则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内容相当简要,通常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外部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程序(即事前、事中程序)而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即事后程序),只规定纯程序问题而不规定任何实体问题[2]。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十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都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定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但怎样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我们面临着立法模式选择:是采用现行模式,一个一个分别制定单行法而不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们主张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有纯单行法所不可能具有的下述优势:其一,有利于保障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单行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这种相互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各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我国新闻法立法过程回顾

新闻法立法回顾 ●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 ●1985《新闻法(试拟稿)》 ●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 ●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 ●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 ●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 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言论自由的内容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 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 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 幻灯片21 言论自由内容 ●1持有主张 ●无内容、性质、价值之分 ●不得强迫接受某一主张 ●2表达、传播 ●信息的编写加工、传输 ●媒体自由/新闻自由 ●3接收 ●信息的收集(通过各种渠道) ●跨国界的媒体(卫星电视、互联网等) ●有权知道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 幻灯片22 言论自由 ●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 幻灯片23 言论自由理论 ●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 ●自治(self-governance) ●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 ●宽容(tolerance) ●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 幻灯片24 言论自由宪法保障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19条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8,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1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2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讲解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方略己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的实践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我国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如何继续全面而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关系到新时期依法行政能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如期得以实现的重要课题。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我国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是当前实现依法行政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传统和法制传统。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法律作为镇压百姓的工具,帝王的意志即是法律,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影响至深。建国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种状况导致法律在人们心中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尖锐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们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旧的观念和旧的习惯积淀太深,极难转变,再加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人法制意识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行政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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