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考点+真题

柏浪涛考点+真题
柏浪涛考点+真题

柏浪涛2010年刑法套餐第二季

刑法100个星级考点 + 100道题

复习资料:由于授课时间所限,100个星级考点无法一一详解。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柏浪涛著:指南针2010年《刑法攻略》(研究出版社)。

说明:试题都是不定项选择题。应注意的是,不必用这份试题的答对率来检测自己的复习状况,否则会崩溃的。因为题目很难,难在每项都是个考点,而司考命题不会如此。所以,重要的是掌握其中的考点,而非答对率的高低。答案解析在课堂讲解。该套试题是修正版,与课堂讲解版的个别试题有差别。

总论

一、刑法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走私弹壳解释为走私弹药、故意毁坏财物解释为包括动物、

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仅解释为不同种的罪行

补正解释纠正解释,减轻处罚解释为法定刑以下不包括本数

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

【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类推解释同居:通奸加共同生活

B. 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类推解释扩大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加公开同居

C. 盗窃罪中规定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情形,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张解释

D. 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括电子邮件,属于扩张解释

答案:B

二、罪刑法定原则★

2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8个要点:

(1)法律主义;

(2)禁止习惯法;

(3)禁止事后法;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8)明确性原则

【2】下列情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A )

A. 在适用刑法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解释取向应客观独立,只有在对被告不利的,但不是所有的都这样

B. 在解释刑法的含义时,应从立法原意中去寻找,而不能从客观现实中去寻找正好相反

C. 法官在判决书中将法学理论作为判决理由没说是法定依据,可以

D. 在行政法中规定罪刑规范不可以

答案:C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故意、过失) + 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下列情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有(ABC)

A. 在决定刑罚时,主要依据客观侵害性、主观罪过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B. 对累犯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C. 对自首从轻处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D. 抢劫罪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主要是考虑到犯罪的客观侵害性多了法益侵害

答案:ABCD 判刑人身危险性,追溯时效是形势政策的原因,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4个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普遍管辖依据的是我国刑法典

【4】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下列情形中我国有管辖权的有(AC )

A. 甲国人和乙国人在北京旅游,发生口角,甲国人杀死了乙国人

B.从哈尔滨开出的国际列车进入俄罗斯境内,车上一位蒙古国人杀死了一位俄罗斯人。三个月后,这位蒙古国人潜逃至内蒙古

C. 美国人甲欲杀死中国境内的中国人乙,向乙寄送炸弹,炸弹刚到中国海关便被发觉

D. 从法兰克福飞往中国的德国客机,飞到俄罗斯上空时,乘客甲抢劫乘客乙

答案:AC

五、单位犯罪★

1.主体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三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的情形:

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2.单位与成员关系

3.罪过形式可以过失犯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个人犯罪、过失)

4.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不能构成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5】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

A. 外国公司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B. 甲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名义销售盗版光盘,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C. 乙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 单位犯罪因为是单位集体决策所为,所以都是故意犯罪

答案:D

六、不行为

1.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与故意过失无对应关系

除了作为、不作为还有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不能归到作为、不作为例:抗税罪)

2.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应为先行义务客人自身危险造成的或引起的没有作为义务,

(2)能为

(3)不为

(4)等价性程度达到作为的程度

相约系列:除非危险是义务人创设的或高度危险活动,否则没有作为义务

【6】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医生甲接到病人求救电话,基于泄愤心理,拒不出诊,病人因未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没有达到杀人的程度

B. 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随后发现,但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致其重伤。乙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 王某开车不小心撞伤李某,打车送李某去医院,途中谎称要买烟便下车,出租车司机丙等不到王某,担心自己被认作肇事者,便悄悄将李某抛弃在市区马路边,然后开车离去。后李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丙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不到杀人的程度,只到遗弃罪程度

D. 丁遭到孙某的绑架,奋力反抗,致孙某重伤倒地,血流不止,丁故意不予救助,扬长而去,孙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丁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AD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D )小孩就有

A. 甲和王某是成年人,两人相约逛街,王某遇车祸,甲见死不救,离开现场。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主人乙看到家中老管家高烧不退,不理不问,老管家因病致残。乙构成遗弃罪职务行为引起的抚养义务

C. 丙和李某相约登山,在险峰处李某受伤被困,丙不予救助,李某因病致残。丙构成遗弃罪

D. 脱逃罪是作为犯,抗税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脱逃罪也可以不作为

答案:BC

七、因果关系

1.条件说:★

(1)条件关系的限定:行为——结果

(2)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假定的、二重的、重叠的。

2.相当说:★

介入因素三标准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如果怎么样就不会怎么样

客观上现实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故意、过失等不免责事由=构成犯罪

【8】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D )

A. 甲以120公里时速驾车(该高速公路限速为100公里),将突然跑上公路的王某撞死。事后证明,即使甲不超速,王某也会被撞死。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现实的结果

B. 李某向乙索要毒品,乙赠送。后李某吸毒过量死亡。乙的赠送行为与李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有危险自己可以控制,也是生活行为没因果关系

C.甲入户抢劫乙,对乙使用暴力,乙跳窗逃跑,由于是二楼,并不高,便想跳到一楼大街上,刚跳下去,不巧被一辆车撞死。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只构成抢劫罪,意外事件

D. 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BD

【9】下列说法错误的有(BCD)

A.甲用刀砍伤乙,致其轻伤,但因感染破伤风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都有因果关系

B.丙与丁都对A 有仇,丙见丁向A 的食物中投放了5 毫克毒物,且知道5 毫克毒物不能致A死亡,遂在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 毫克毒物,A 吃下食物后死亡。丙投放的5 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A 死亡,故丙的投毒行为与A 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

C.王某和刘某在街头打架,王某持刀追砍刘某,刘某狂逃,在闹市区未看清红灯,结果被一辆汽车撞死。王某的行

为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异常要情景化理解,此处不异常杀人既遂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D.张某来到李某家铁门外,门紧锁,便持刀叫嚷要杀李某,让李某开门。李某从阳台逃跑,脚不慎踩空摔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八、正当防卫有不法侵害就是正当防卫,无就是紧急避险。主人疏忽管理狗咬人,是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不法侵害:包括只有客观的或客观主观都满足的、过失的不法侵害

2.适时性和紧迫性:假想防卫不能是故意假想防卫结果:过失、意外事件。事后防卫: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3.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必须有紧迫性,不能故意犯罪。

4.特殊正当防卫★

【10】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BCD )

A. 甲用刀刺李某,李某夺刀反击,将甲刺伤,甲拔枪打伤李某。甲属于正当防卫

B. 乙刑满释放,但狱警王某故意不予释放,乙脱逃。乙构成脱逃罪正当防卫,不是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不紧迫

C. 丙携带凶器抢夺贾某,贾某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是抢夺转化成抢劫,特殊防卫权中的抢劫不包括此类型

D. 丁用刀抢劫齐某提包,两人搏斗中,提包掉地上。丁见打不过齐某,便躲过齐某捡起提包就跑,齐某追上将丁一刀砍死,夺回提包。齐某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ABCD

【1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甲正在给乙下毒,欲毒死乙,被丙发觉,丙可以对甲行使特殊正当防卫没有人身暴力

B. 甲用酒灌醉乙,正准备抢劫乙的财物,被丙发觉,丙可以对甲行使特殊正当防卫

C. 甲用暴力强奸乙,丙看到后,将甲打昏在地,并用砖块砸死甲。丙属于防卫过当事后防卫

D. 甲用枪胁迫机长,劫持飞机,乘客乙与甲搏斗,致甲死亡。乙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D

九、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错误【12】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正确的有(B )

A. 为了保护自己10万元货物,而损害他人10万元货物,为此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B. 甲侵害乙,紧急情况下,乙为了防卫拿起丙的台球杆打倒甲,台球杆也被打折了。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丙而言是紧急避险

C. 在正常情况下,消防队员面临火灾不能紧急避险

D. 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答案:ABCD

十、其他客观阻却事由★

1.被害人承诺

2.自救行为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D )

A.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关的无罪证据,并伪造不利于乙的证据。乙的承诺有效,甲无罪

B.乙养了一只藏獒(价值10万元)。某日乙外出后,甲给乙打电话,欺骗乙说:“你饲养的藏獒冲破栅栏逃出来了,可能会咬死他人,情况紧急,可以将其杀死吗?”乙说:“可以。”甲杀死了藏獒。甲无罪

C.甲、乙、丙住在宾馆时,打电话叫来卖淫女王某,王某进房间后发现人多便退出,被甲等人拦住。甲等人不顾其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王某向甲索要2000元,甲答应。甲等人无罪事后承诺无效

D.工厂老板快要倒闭,还拖欠员工工资,准备跑路。员工们得知后,并听说债权人马上要来工厂讨债,赶紧将工厂的物资哄抢,以抵作自己的工资。事后查明,他们所抢物资的价值与其应得工资大体相当。员工们无罪自救

答案:D

十一、罪过形式的区分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是否已经预见。不要把应当预见认为已经预见。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

5.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

A.张某对原单位有仇,想放火烧原单位的建筑,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导致值班人员死亡。张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直接故意

B.村长甲号召农民冒着大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王某将捕获的毒蛇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邻居来王某家窜门,被毒蛇咬死。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李某盗窃输油管道里面的石油,偷回家后放在破旧的缸里,此缸漏油,石油流了一地,但放任不管。其母亲半夜起来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其母亲被烧死,邻居房屋也被烧毁。李某构成盗窃罪与失火罪

答案:CD

【15】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饭店服务员甲明知饭菜被人投放了剧毒,为了报复饭店老板,便将饭菜端给客人,客人中毒死亡。甲对客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

B. 侦查人员王某和胡某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拳打脚踢,直接致其身亡。王某、胡某对刘某的死亡持过失

心理

C. 乙抢劫林某,先用领带勒住林某脖子,欲勒晕林某,林某反抗,乙勒得更紧,林某终于失去反抗,乙取走财物,后林某窒息死亡。乙对林某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D. 丙与人打赌,让自己手下冯某头顶酒瓶,然后开枪射击,结果打死冯某。丙对冯某的死亡持过失心理间接故意答案:ABCD

【16】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

A.甲开车寻找仇人王某,不慎撞死一个行人,发现竟是仇人王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下飞机时错拿他人行李箱,事后发现不是自己的行李箱,但仍继续占有,不予归还。乙构成盗窃罪

C.丙欲入户抢劫,进屋后屋内没人,便拿走财物。对丙以盗窃罪论处

D.丁欲杀死王某,看见王某走进小屋,便用炸弹炸毁小屋,事后发现炸死的是李某。丁对李某的死亡是过失

答案:ABD

十二、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提前实现

3.因果关系错误★

【17】甲意图杀死晚上将要来访的乙,上午准备了一瓶毒酒放在家里冰箱。不料甲的妻子丙中午回家不知情喝了毒酒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结果错误)

C.甲杀人行为已经着手

D.甲触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D

【18】甲欲杀死乙,向乙开枪,一枪造成乙重伤和乙身旁的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这是对象错误主观错误

B. 这是打击错误客观错误

C.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D.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BCD

【19】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BCD )

A. 甲打电话欲敲诈勒索王某,拨错电话到李某家,以为是王某便恐吓,李某不知情但心虚,便答应要求。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B. 乙向吴某开枪,一枪重伤吴某,并打死刘某。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丙欲砸毁李某家珍贵门窗玻璃,扔石头,却砸中隔壁王某家的玻璃。丙属于过失毁坏财物,无罪

D. 丁欲打死仇人余某身边的狗(价值珍贵),枪法不准,打死了余某。对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论处

答案:ABCD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D )

A.王某本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MP3,成立盗窃罪既遂

B.李某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乙的手机,成立盗窃罪未遂

C.田某本来想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结果遗弃了年老的父亲,成立遗弃罪未遂

D.武某本来想破坏汽车,结果破坏了电车,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答案:AD

十三、主观阻却事由

1.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八宗罪★包括:实体犯、教唆犯、帮助犯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21】15周岁的人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D )

A. 作为首要分子,在聚众“打砸抢”中故意毁坏财物转化抢劫

B. 实施决水行为,造成水患

C. 制造毒品并运输只有贩卖毒品

D. 教唆他人去杀人

答案:AD

【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 甲以为自己跟他人妻子通奸是犯罪,便去自首。对甲应做无罪处理

B. 乙以为跟军人妻子同居不是犯罪,便跟军人妻子同居。对乙应做有罪处理

C. 丙以为赵某是军人妻子,但仍与赵某同居。实际上赵某的丈夫早已退役,并且也早已与赵某离婚。对丙应做无罪处理

D. 丁以为孙某是普通人的妻子,便与之同居。实际上孙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但孙某一直向丁隐瞒这一事实。对丁应做无罪处理

答案:ABCD

十四、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否着手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能不能继续犯罪(客观自然物理角度)认识错误前提下看主观,特定对象障碍问题,客观对象不存在是未遂

3.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间接目的犯,间接目的没实现不影响既遂(绑架、拐卖妇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结果要整体看待(刚作案就被发现并监控未遂)

4.犯罪形态的联系★

【2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A. 甲欲杀死王某,将毒酒放在王某一小时后必经的田间小路上,然后离开,结果十分钟后另一行人李某路过,喝酒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预备还没着手顶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 乙在李某家中盗窃,看到门外有巡警经过,认为继续盗窃,巡警不会发现,但带赃物出门会被发现,便放弃并逃离。乙构成盗窃罪中止没有认识错误,能继续犯罪,是中止

C. 丙放了火,又后悔,便打了救火电话,然后离去。后火势被灭。丙构成犯罪中止

D. 丁欲杀死齐某,重伤后又后悔,便送齐某去医院,途中突发地震,直接导致齐某死亡。丁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答案:BD 介入因素导致中止有效性产生例外

【2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C )

A. 甲欲用毒药杀死王某,乙受托买好毒药给甲。后甲后悔便放弃。甲乙均成立犯罪中止甲是中止,乙是预备阶段的预备

B. 乙将刘某一脚踹下悬崖,自行下山后发现刘某挂在树上,流血不止,出于同情送到医院抢救活来。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C. 丙欲入室盗窃贾某的珍贵项链,却只发现几件衣服,便悻悻空手离去。丙构成盗窃罪未遂

D. 丁欲强奸妇女王某,王某谎称:“我也喜欢你,但现在身体不舒服,晚上你再来”,丁很高兴便答应。丁晚上来时,已经人去楼空。丁构成强奸罪未遂

答案:C

【25】关于犯罪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 )

A. 甲在超市盗窃,保安乙通过摄像头密切监视甲的一举一动,等到甲将一块手表装进口袋要出门时,乙在门口将其拦住。甲构成盗窃罪未遂

B. 乙打电话敲诈勒索孙某,让孙某将1万元放到预定地点。孙某报警,警察埋伏在预定地点,乙刚拿到钱就被抓获。乙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C. 丙以为寺庙的香灰可以毒死人,便给张某的饭菜里投放香灰,欲毒死张某,张某没有死亡。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手段不能犯

D. 贾某坐在车里,丁欲杀死贾某,便向车窗开枪射击,由于车窗玻璃是防弹玻璃,贾某毫发未损。丁属于手段不能犯,做无罪处理未遂

答案:AB

【2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 )

A.甲夜晚来到前妻家里,欲杀死前妻,刚要举刀刺,对方哭喊,放知是自己与前妻生的女儿,便立马停止。甲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B.甲为了杀死前妻乙,在其饮料中投毒,乙喝后疼痛难忍。甲又后悔便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甲心急便强闯红灯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乙被撞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C.甲持刀堵住放学回家的小学生乙,搜身找钱,发现只有一元钱硬币,很生气,没拿钱,打了一耳光便离去。甲构成抢劫罪中止抢劫未遂

D.甲骑电动车趁行人乙不备抢夺了乙的提包,放进车筐,迅速逃离。乙回过神后,奋起直追,甲见乙快追上来了,便扔下提包,加速逃离。甲构成抢夺罪未遂既遂

答案:B

【27】关于犯罪形态,说法正确的是( A )

A. 甲晚上破坏停放在公交总站的公交车,剪断了刹车装臵,刚离开现场便又后悔,然后返回将刹车装臵重新修好。甲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止危险是成立条件

B. 乙对王某实施绑架,王某奋力反抗,将乙打晕在地。乙成立绑架罪既遂

C. 丙对妇女实施拐卖,妇女极力挣扎,逃离现场。丙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

D. 丁为了使孙某逃避刑罚向法庭作伪证,但法官没有采纳丁的证言。丁成立伪证罪的未遂做完伪证就实现

答案:A 诬告陷害既遂:收到并看到

十五、共同犯罪

1.部分犯罪共同说★

2.共同故意★同时犯不能构成构成犯罪,无意思联络

3.共同正犯★共同故意都既遂,共同过失都无罪(因果关系无法证明)先看是否共同犯罪,再看因果关系。

4.承继的共同正犯★

5.间接正犯★

6.共犯从属性★

7.教唆犯★

8.帮助犯★

9.主犯、从犯、胁从犯★

10.共犯与身份★

11.共犯与认识错误★

12.共犯与犯罪形态★

【28】甲隐瞒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意图,说服乙传播淫秽物品,乙便传播淫秽物品,甲进而实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B. 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

C. 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D. 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直接正犯

答案:BCD

【29】甲乙经常共同抢劫杀人,某日共同将丙堵在一个胡同里,甲守住胡同的一条出口,乙上前抢劫,丙反抗,乙便杀了丙,然后取得财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乙需要对丙的死亡负责

C. 甲不需要对丙的死亡负责,因为乙杀死丙超出了共同犯罪的犯罪

D. 甲需要对丙的死亡负责,因为甲乙是共同正犯

答案:C

【3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 )

A. 甲为了试试王某的胆量,递给王某一把空枪,教唆其向街对面的行人开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无罪

B.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构成聚众淫乱罪的教唆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C. 乙为了报复本公司,在审查合同时,明知客户齐某具有诈骗意图,但不作声张,使得齐某顺利骗取了本公司的钱财。乙和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片面的帮助犯是共同犯罪

D. 丙在网上非法出售氰化钾(剧毒),明知方某会用来自杀,仍出售给方某,方某服毒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C

【31】甲和乙合谋绑架了丙的儿子丁(10岁),然后向丙勒索20万元。甲见丁哭救不止,心中不忍,便提议释放丁,乙断然拒绝,甲便离去。后丙报案,警察设下埋伏,在乙来到预定地点提取赎金时,将乙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 甲和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B. 甲构成绑架罪中止,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 甲构成绑架罪中止,乙构成绑架罪未遂

D. 甲无罪,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答案:A

【32】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有(BCD )

A. 甲看到李某在抢劫,在旁边加油鼓励。甲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B. 乙得知冯某准备实施盗窃,对冯某说:“盗窃多累啊,直接抢劫多快!”冯某听从其建议便实施抢劫。乙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重罪的故意改为轻罪的故意是轻罪的帮助犯,轻罪改重罪是重罪的教唆犯

C. 丙为了骚扰胡某,知道胡某家一贫如洗,屋内毫无值钱物品,却教唆贾某入室盗窃胡某家,贾某未窃得任何财物。

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没有任何危险

D. 丁教唆方某诈骗他人财物,方某在诈骗过程中,忽生后悔便放弃犯罪。丁构成诈骗罪的教唆未遂

答案:BD

【33】关于帮助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 )

A. 王某欲入室盗窃,甲表示愿意为其望风。王某入室后三分钟,甲因低血糖陷入昏迷,王某不知情并顺利盗窃既遂。甲因为对王某没有起到实际帮助作用,不构成帮助犯

B. 李某欲入室盗窃,乙为其提供了房间分布图。李某来到现场,没有使用分布图便顺利盗窃既遂。乙因为对李某没有起到实际帮助作用,不构成帮助犯

C. 范某欲投毒杀人,来到农资商店购买剧毒农药,店主丙不知情便将剧毒农药出售给范某。范某回家后投毒杀人。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D. 快餐店店主丁明知赵某开设赌场,仍然按照赵某要求,每天为赌场送盒饭。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

答案:AB

案例分析【34】关于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 )

A. 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有打中,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身边的丁。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B. 甲乙共谋打碎珍贵蜡像,一起开枪。甲打碎了蜡像,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蜡像旁边的丙。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乙还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应数罪并罚

C. 甲教唆乙开枪打死丙身边的珍贵宠物狗,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甲乙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乙还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甲帮助乙杀害丙,乙误将珍贵蜡像当作丙而打碎。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错误,未遂都未遂

答案:ABCD

【35】关于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CD )

A. 甲教唆乙去伤害丙,乙在伤害过程中将丙杀死。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故意伤害范围内共同犯罪

B. 甲帮助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被主人发现,将主人打晕在地,取走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既遂在盗窃罪范围内共同犯罪

C. 甲帮助乙入室抢劫,乙入室后发现屋内没人,便取走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有抢劫故意就有盗窃故意,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D. 甲教唆乙入室抢劫,乙入室后看到女主人丙很漂亮,对丙讲:“你若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放弃抢劫”,丙被迫答应。事后,乙趁丙穿衣服,看到丙的手机很漂亮,便悄悄拿走了。甲乙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是抢劫罪的教唆犯,乙犯罪中止,甲教唆未遂。乙强奸、盗窃

答案:ABCD

十六、罪数

1.继续犯★一般犯罪既遂后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继续犯可以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必然性不同,法条必然另一个法条,想象不一定必然触犯其他法条

3.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新的法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4.牵连犯★

【3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D )

A.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的,应以洗钱罪论处法条竞合关系

B.甲将盗窃来的赃物予以销售,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事后不可罚

C.甲将盗窃来的仿真艺术品(价值1万元)冒充真品出卖给他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诈骗

D.甲将赃物交给乙窝藏,乙窝藏一月后竟变卖,私吞了变卖款。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侵占罪,并罚

答案:A 不构成侵占

十七、刑罚的体系

1.主刑

①管制(执行机关,劳动,期限)

②拘役(执行机关,劳动,期限)

③死刑★:适用对象问题(未成年人,孕妇),死缓。

2.附加刑

①罚金(适用方式,缴纳方式)偿还正当债务,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包括不正当)

②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民事赔偿问题,并罚问题。没收个人合法财产,被抚养家属抚养费成年人也要

③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死刑无期国家安全),时间问题(期限问题、起算问题)。

【37】)关于罚金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 D)

A. 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基于此,法官可以判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 刑法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基于此,法官可以判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 刑法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基于此,法官可以判决“1年有期徒刑”,可以不判处罚金

D. 对罚金刑,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减免

答案:BD

【38】关于没收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没收财产不能分期

A. 追缴犯罪所得属于没收财产

B. 没收财产须遵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C.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D. 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在并罚时应当采取并科原则(累加)

答案:BCD

【39】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C

A.甲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甲犯抢劫罪,虽然刑法典第263条中没有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可以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甲在执行主刑的10 年内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 年内没有选举权

D.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主刑执行4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C

【40】关于死刑缓期执行,说法正确的是( D )

A. 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在劳动时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甲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过失

B. 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自立功之日起,减为16年有期徒刑两年满后

C. 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应当计算在二年死缓期间内

D.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答案:D

十八、刑罚的裁量

1.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2.累犯★

①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②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3.自首★

①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

③特别自首

4.立功★

5.数罪并罚★

①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②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5.缓刑★

①适用条件

②失败的缓刑

【41】以下情形中,不能成立累犯的有()

A.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四年,又犯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刑满释放后的第三年,又犯诈骗罪,并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后假释,假释的次年又犯抢夺罪,并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D.丁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并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答案:ABCD

【42】对自首和立功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犯盗窃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但是隐瞒了同案犯的罪行。甲不成立自首

B.乙犯盗窃罪,被捕后,揭发同案犯吴某的共同盗窃事实。乙不构成立功

C. 丙犯诈骗罪,被捕后,主动交代自己曾向税务局长王某行贿,由此也揭发了王某受贿犯罪事实。丙既构成特别自首,也同时构成立功

D. 丁(女)犯诈骗罪,被捕后,揭发齐某曾强奸自己的犯罪事实。丁不构成立功

答案:AB

【4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B. 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

C.甲在电影院门口杀了人,并不逃离而是坐等警察到来。警察到来后抓捕了甲,甲如实供述了罪行。甲成立自首D.甲乙共同盗窃后,因分赃不均,欲报复乙,便向司法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由于甲投案的动机不是出于真诚悔罪,所以不成立自首

答案:ABC

【44】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因涉嫌抢夺罪被捕,主动交代乙曾实施过抢劫罪。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但是乙在抢劫时只有13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B. 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10万元。事后甲因贪污罪被捕,主动交代自己向乙行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甲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罪成立特别自首。甲揭发乙的受贿罪也构成立功

C.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可以成为立功线索

D.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不能成为立功线索

答案:AD

【45】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有A、B、C三项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

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了C罪,判决C罪5年有期徒刑。此时数罪并罚,“数刑中最高刑期”应是在A罪8年、B罪12年、C罪5年中选择

B. 乙犯有A、B、C三项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10年。执行5年后发现B、C两罪,判决B罪3年有期徒刑、C罪9年有期徒刑。此时数罪并罚,应直接将B罪3年、C罪9年和A罪10年合并处罚

C. 甲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7年5月被依法裁定减刑2年。1998年司法机关又发现甲于1992年还犯有盗窃罪未判决,经审查认为,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甲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先将甲前罪所判12年刑期和后罪所判15年刑期分别合并处罚,假如对其决定执行刑期20年,然后减去依法减刑的2年,再减去已执行的5年,甲还须执行13年

D. 罪犯乙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并同时发现漏判的强奸罪,此时并罚时,应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

答案:BCD

【46】关于缓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但是如果漏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用撤销缓刑

B.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便不能撤销缓刑

C.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漏罪,便不能撤销缓刑

D.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对漏罪做出判决,然后对漏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还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答案:CD

【47】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B

十九、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1.假释★:适用条件,时间问题,失败的假释

2.追诉时效★

【48】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答案:ABC

【49】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还有漏罪,此时不能撤销假释

B.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有新罪,此时不能撤销假释

C. 假释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此时不能撤销假释,而且有可能构成累犯

D.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此时须撤销假释,而且有可能构成累犯

答案:AC

【50】关于追诉时效,说法正确的有()

A. 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B.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C.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ABCD

分论

二十、人身犯罪

(一)生命身体类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数问题★

(1)作为结果加重犯

(2)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作为防卫过当的处理结果

(4)共同过失,无法查明,无罪

【51】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有()

A.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B.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答案:ABD

2.故意伤害罪

罪数问题★

【52】下列情形,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有()

A.强制猥亵妇女时,故意致妇女重伤

B.刑讯逼供时过失致人重伤

C.抗税时故意将税务人员打成重伤

D.强迫卖血时过失导致他人重伤

答案:ABCD

(二)性犯罪

1.强奸罪

成立条件和罪数问题★

【5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在强奸妇女时,出于泄愤目的,将妇女打成重伤。甲属于“强奸罪致人重伤”,定强奸罪并加重处罚

B. 女职员请求领导乙提升,乙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不提升。”女职员虽不愿意但仍答应。乙构成强奸

C. 丙是警察,对卖淫女说:“我是警察,你懂我的意思!”卖淫女心领神会,与丙发生关系。丙构成强奸罪

D. 丁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构成强奸罪

答案:D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构成要件★

【54】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30岁的妇女甲强行与13岁的幼男发生性行为。对甲以侮辱罪论处

B.乙男趁妇女熟睡之际,猥亵其身体很久。乙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C.丙女在宿舍里强制女室友王某做许多猥亵动作,周围没人。丙女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D.丁男出于报复目的,将前女友的衣服扒下,周围没人。丁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答案:ABCD

(三)人身自由类犯罪

1.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在乘客王某要求下车时,高速行驶,使之无法下车。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B.乙非法拘禁李某,由于绳子绑得太紧,导致李某心脏病发作,乙却不予救助,李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C.丙过失将张某反锁在车内,两天后发现张某已被冻死。丙构成非法拘禁罪

D.丁收买了个妇女后,为了防止其逃跑,将其拘禁,后又主动释放。对丁可无罪处理

答案:A

2.绑架罪★

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经过《修正案七》修正)。

行为公式

既遂标准

结果加重犯

【5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绑架乙时,乙反抗,甲为了制服乙将乙杀死。甲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B.甲向乙索要欠款未成,遂到乙的弟弟丙家,将丙4岁的儿子哄骗出来,然后打电话给丙,让其带5万元现金赎人,否则便杀死小孩。对甲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C.甲是越狱罪犯,警察追捕,甲将匕首顶着自己儿子的脖子,威胁称一旦警察靠近,就杀死儿子。甲构成绑架罪D.甲以收买故意从人贩子手里收买了一个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向儿童家长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该儿童,要求其支付赎金20万元。对甲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论处

答案:ACD

(四)拐卖类犯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罪数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罪数

3.拐骗儿童罪:法益,行为方式,罪数

【5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以勒索家长的财物为目的,拐骗儿童,成立绑架罪

B. 乙实施了拐骗儿童罪后,嫌儿童低能,又出卖掉。乙成立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C. 丙实施了拐骗儿童罪后,又对儿童非法拘禁。丙成立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D. 丁以拐卖为目的绑架儿童,然后又产生勒索财物意图,向儿童的父亲勒索财物。丁成立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答案:ABD

【58】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乙合谋,将乙“卖给”他人为妻,取得财物后甲乙先后逃走。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儿童的父母解救,甲过失导致儿童的父母死亡。甲属于拐卖儿童罪致人死亡,应加重处罚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由于该妇女一直反抗,甲产生了将其出卖的意思,到处联系买家,但没有卖掉。由于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该妇女,所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D.甲偷盗了婴儿,然后向其父母勒索财物,但未得逞,便又将婴儿卖掉。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及拐卖儿童罪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3f18322826.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整理版)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讲义卷) 知识框架 第一讲刑法论 特别提示 一、刑法总论体系 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总论中,刑法论 占10%,犯罪论占70%,1.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4.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 1. 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犯 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侵犯社会侵犯个人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 分论 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 侵害国家职能的 危害国家存立的 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 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犯罪论 刑罚论:体系→裁量→执行→消灭

二、刑法论 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案共有八个。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注意】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在我国,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2.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这是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人只能根据刑法规定来处罚,应当保障其合法权利。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1.就解释的灵活性而言,应坚持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相结合。所谓严格解释,是指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来解释;所谓灵活解释,是指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地阐明法律的含义。 2.就解释的目标而言,应坚持客观解释,而非主观解释。所谓主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观意思;所谓客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时的客观含义。刑法条文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对刑法的解释,不应刻舟求剑,而应根据社会发展探求刑法条文当下的含义。 【注意】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是解释法律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理论研究就没有必要了。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味定侵占罪。 (三)解释的理由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 目录 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 3.正当防卫 (2) 4.偶然避险 (3) 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 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 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 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 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 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 11.既遂认定 (6) 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 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 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 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 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 17.盗窃行为方式 (8) 18.死者占有问题 (9) 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 20.盗窃行为方式 (10) 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 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 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 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

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 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不取决于其制造的结果,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要看行为本身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人若缺乏防卫认识,只有犯罪故意,则其行为具有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 3.正当防卫 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而是观点的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问题是,如此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 处罚规定 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 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犯罪 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1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常见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案中的枪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例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6.类推解释 2 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2012年 柏浪涛150道题及答案

2012年柏浪涛150道题及答案 (指南针综合提高班讲义) 编者按: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多选题是胜败关键。本题难度与真题的多选题难度接近,贴近实战,具有检测性,若答对一半,则预示目前已过关。本题经过测试,做了一些修正,与辅导班发的讲义略有不同。 在八月下旬,会有面向冲刺的70道题公布。总共220道题,认真掌握,就会实现刑法通关公式:认真看两遍刑法攻略+ 做200多道方向正确的题。祝愿好成绩,欢迎指正。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下列可以进行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的有() A. 行贿罪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适用于特别累犯。 C. 2011年,最高法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公布指导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判决原则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 D. 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C.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必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去类推解释 D. 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了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

柏浪涛刑法150题2013刑法

柏浪涛2013年150道题 编者按: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及综合运用能力。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关于类推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法官解释条文时应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 B.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违反了民主主义 C. 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可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特别累犯。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基于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 C. 民法与刑法是对立排斥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也是对立排斥关系,成立前者便不可能成立后者 D. 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是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贯彻了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仅供参考)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个人主观性较大,仅供参考!!!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本文会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首先,关于今年教材、模拟题、真题、法条等推荐: 我们推荐的司考书籍,涵盖教材、真题、模拟题、考纲等,是历年通过学员的总结出来的,是一个完成的体系,均可以联系我们购买。 推荐一:2015司法考试厚大司考讲义全8本,行政、民法、民诉、商经、刑法、理论、刑诉、三国 推荐二:2015国家司法考试厚大司考厚大真题全套8本 推荐三: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5版国家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8册 推荐四:三大本 推荐五:考试大纲 推荐六:考前模拟题 其次,说说各个科目及授课老师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 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 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 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过失的不法侵害 (2)动物侵害问题, (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 (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罪过形式的区分 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目前公认写的好的司考书籍和老师的推荐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本博文次年更新会在10月左右,主要更新内容为老师上一年度授课表现进行评价,也即如果表现不佳,将不会出现在下年度的推荐榜上。 7、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刘逢校(表面上的旧理论维护者,骨子里的新旧参杂)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博主按语: 关于刑法,套用老钟在课上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行动非常迟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 13年再次证实当下考察新理论!张明楷老人家直接扒老理论内裤了,我怀疑刘凤科讲课这么张扬和老张的脾气有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有没有童鞋觉得2013年卷二多选60题是对秘密窃取的公然调戏~ ————————————————————华丽的分割线——————————————————————

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doc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客观要件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犯罪故意 主观要件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年龄 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违法可能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 理论分论(正犯、共犯) 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犯与犯罪形态) 罪数行为单数 行为复数 数罪 犯罪论 成立 条件

▼刑罚论: 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 ▼分论 侵犯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财产犯罪: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 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 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 反职责罪 第一讲刑法论 ▼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 ▼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

2019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目前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出了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一起来瞅瞅~巩固巩固。准备参加19年法考的萌新们,你们要拿小本本记起来啦!冲呀! 1.案例:甲拉一门大炮,对乙说:不给钱,就轰你!乙被迫给钱。甲是否构成持枪抢劫?2018年考试考了“大炮是否属于枪支?” 解析:将大炮解释为枪支,在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扩大解释,有的认为是类推解释。共识是,枪支与大炮的区别,只有口径大小之分。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认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属于枪支。基于此,大炮也属于枪支。题中甲构成持枪抢劫。 2.案例:张三向工厂卖煤,流程是张三开着煤车,进入工厂仓库前,煤车开上地磅,由过磅员称重,张三在仓库里面倒掉煤后,空车出仓库时,由过磅员再次称重。两个数字相减,就是张三出售煤的重量。过磅员开好购买煤的重量的单子,张三拿着单子到工厂的财务处领取货款。张三买通了过磅员李四,张三空车出仓库时,一只轮胎还没有上地磅,李四就称重,由此空车的重量就变得很轻,导致出售的煤的重量变多了。张三拿着这样的单子向工厂财务处领取了货款,多领取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

了一万元。对张三和李四如何处理?和以前案例有所不同,有点难度。解析:张三和李四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工厂的货款,李四是诈骗罪的实行犯,张三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有人认为李四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是盗窃行为。这种观点存在问题。如果李四的行为是盗窃行为,那么李四只能是盗窃财产性利益,也就是盗窃债权。然而多数观点认为,基于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盗窃债权或财产性利益时,要求债权或财产性利益已然存在。然而李四在实施虚假计算重量时,单位的财产性利益或债权尚未存在。因此李四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李四这种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也不属于侵占行为或诈骗行为。所以李四虽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是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李四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让单位多负担了债务,让张三多拥有了针对单位的债权(请求权)。依照多数观点,这种行为尚不构成盗窃债权,不构成盗窃罪。 3.案例:张三不支付2万元修车费。汽车修理店老板李四便不予归还汽车,要求张三支付了修车费才能拿走汽车。张三晚上潜入汽车修理店的院子,将汽车偷偷开走。李四是否构成侵占罪?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该如何计算? 解析:李四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在行使因债权而产生的留置权。张三 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的后果。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 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第一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专业提供法考众合(内部)、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内部)、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和考前内部冲

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的罪名问题。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如果乙有毁坏尸体的故意,则乙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无法查明乙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毁坏尸体,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为具有毁坏尸体的故意,按照故意毁坏尸体罪论处。 专业提供法考众合(内部)、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内部)、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和考前内部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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